信用社(银行)借记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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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信用社(银行)借记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辖内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业务的管理,促进借记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信用社和客户的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市农村信用社借记卡章程市农村信用社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市农村信用社向社会发行的具有储蓄、消费、转账结算、代收代付等功能的人民币支付和结算工具,在使用中不允许透支。第三条 联社中间业务部门负责全辖的借记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各信用社(部)财务部门负责本社借记卡业务的管理(即卡业务主管部门),并对联社中间业务部门负责。第二章 借记卡的申请、开户第四条 凡在发卡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借记卡,单位借记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申领单位可同时指定多个持卡人,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第五条 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借记卡。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公民凭护照、居住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第六条 符合借记卡章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领借记卡,必须向发卡社提出书面申请。发卡社临柜人员在受理借记卡开户申请时,应及时审查有关内容,查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卡项复印存档)。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开户(申请表和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作第一笔存款传票附件),根据申请表内容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登记后,方可发卡,申报请人应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签收。代理他人开户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并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注明。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在发放借记卡时,应向客户提供发卡社客户服务电话。第三章 借记卡的发卡第八条 借记卡的发卡由联社中间业务部门统一负责。第九条 各社(部)领到借记卡后,应及时与领卡清单逐张核对,并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纳入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进行管理。以一张一元计价,通过表外科目“101重要空白凭证”户核算。第十条 发卡社要建立“借记卡发卡登记簿”详细记载借记卡的发行情况。第四章 借记卡业务的处理第十一条 借记卡业务处理采用电脑联网即时扣账、实时更新账户余额的方式,不得脱机操作。具体业务处理见联社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第五章 借记卡业务的计算及收费;第十二条 借记卡内的存款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存款利率档次计息。如遇利率调整,借记卡内的存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第十三条 申领人使用借记卡按有关规定收费,各发卡社必须统一执行市联社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强制持卡人改变使用借记卡的结算方式。持卡人在市农村信用社的所有营业网点范围内存、取款免收手续费,在他行交易的手续费按市联社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六章 借记卡特殊业务的处理第十四条客户资料的修改。客户因有效身份证件、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变更要求修改资料,需客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后方可办理。发卡社不能自行修改。第十五条 吞没卡的管理()借记卡在ATM柜员机上吞没,管辖社应在“吞没卡登记簿”进行登记,并纳入“101”表外科目核算。(二)ATM所属机具社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持卡人卡可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身份的材料到该ATM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当委托他人代领时,还需持代领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在“吞没卡登记薄”上签收,销记“101表外科目”。(三) ATM所属机具社暂时保存被吞卡片。对在吞卡片后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及按吞卡指令所吞的卡片,ATM所属机具社对卡片作剪角处理,并填写吞卡清单一式两份,一份连同被剪角处理后的卡片上交本信用社卡业务主管部门,另一份留存备查。第十六条 报废卡的管理(一)报废卡指制卡过程中出现的废卡、持卡人交回的无效卡、超过三月仍未领的没收卡、超过半年未领的新申请卡等。(二)报废卡一律在磁条处剪角并逐张登记。(三)各信用社(部)每月应将报废卡及报废卡清单上交联社中间业务部门,经联社汇总后交卡中心,集中销毁。第十七条 借记卡的挂失(一)持卡人因各种原因丢失借记卡可向申领卡网点申请挂失。在办理借记卡挂失时,可先通过电话向发卡社申请办理非正式挂失。对账户办理口头挂失,五日内再回发卡杜补办书面挂失,在办理书面挂失七日后,方可补卡或换卡。(二)持卡人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到原发卡社办理密码书面挂失。在书面挂失七日后,客户可到发卡社重新设置密码。(三)对卡折共用户,持卡人存折丢失,应到原发卡社申请书面挂失,主副卡不能交易,待挂失期满后发新折后主副卡方能交易。持卡人主卡丢失,应到原发卡社申请书面挂失,折与副卡不能使用,待挂失期满后可补发主卡,存折和副卡方能交易;挂失期满后换主卡存折能交易则副卡必须重新申请,持卡人副卡挂失,主卡和存折可交易。(四)卡、折和密码挂失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第十八条 更换新卡持卡人如遇借记卡损坏,应携卡连同本人有效证件到原发卡社办理换卡或补卡。补换卡时,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查询储户持卡凭密码可以查询:(1)存款余额;(2)历史交易明细;(3)存款账户信息等。第二十条销户(一)销户须到原发卡社办理(二)客户要求销卡的,请客户要交回借记卡进行销卡。有卡发折户需交回存折,如有副卡的客户,请客户需交回副卡后方可办理销户。(三)客户要求销户的,须填写销卡申请书,交回借记卡,有折户的交还存折,结清活期账户。第七章卡业务的资金清算第二十一条市农村信用社融资中心,负责辖内业务的资金清算;借记卡业务交易产生的资金清算,均使用在市联社融资中心开立的备付金账户或同业存放款项账户进行清算,账户必须保证足够的清算资金。具体清算办法参照市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各发卡社之间的资金清算以市联社融资中心的清算数据为依据,苦与融资中心对账不平时,先以融资中心的清算数据为准进行清算,清算一结束后,通过与融资中心核对流水账,查实后,通过差错处理程序进行更正。第二十三条资金的清算由融资中心按照市农村信用社与中国银联间签定的协议执行,融资中心与辖内之间清算按照市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执行。第八章借记卡风险管理第二十四条联社和各信用社(部)应加强对特约商户和发卡社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在办理借记卡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恶性案件、发现假冒卡或空白卡、成品卡丢失、被盗以及其他有可能构成严重风险损失情况,各信用社应立即口头和书面向联社和市联社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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