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33201593 上传时间:2021-10-16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7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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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薃螇艿薀蚅羃膅蕿螈螅肁薈蒇羁羇薇蚀螄莆薆螂聿节薅袄袂膈薄薄肇肄膁蚆袀罿膀蝿肆芈艿蒈衿膄芈薁肄肀芈螃袇肆芇袅螀莅芆薅羅芁芅蚇螈膇芄蝿羃肃芃葿螆罿莂薁羂芇莂蚄螅膃莁袆羀腿莀薆袃肅荿蚈肈羁莈螀袁芀莇蒀肇膆莆薂衿肂蒆蚅肅羈蒅螇袈芆蒄蒆蚁节蒃虿羆膈蒂螁蝿肄蒁蒁羄羀蒀 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温 州 市 规 划 局二四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 筑第一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二节 建筑间距第三节 建筑物退让第四节 建筑高度控制第五节 建筑基地的绿地第六节 其 它第四章 配套设施第五章 城市道路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城市道路系统第三节 道路红线宽度第四节 平交路口第五节 立体交叉口用地控制第六节 交通设施第六章 城市管线第七章 城市绿地第八章 附 则附图一 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分区示意图附录一 名词用语解释附录二 计算规则附录三 建筑间距图示附录四 建筑离界距离图示附录五 温州市建筑日照分析计算规则附录六 有关建设工程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对应说明 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1条 为了加强温州市(下简称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1.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尚无经过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涉及本规定建设用地(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2.1条 为了确保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城市功能有效发挥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对本市城市用地进行管制分类。第2.2条 本市城市用地管制分类按使用性质的公共与非公共属性分为保护用地、控制用地、指定用途用地、一般用途用地四大类二十九小类。各类用地的代号和含义以及相应的国标代号如表2-1。 1 用 地 分 类 表2-1 2 第2.3条:保护用地、控制用地是为保障城市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与必须留设的公共保留地,包括为城市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公用性基础设施用地,为城市历史文化所必需的公共性保护用地,保障城市生态环境的公益性绿化用地。对保护用地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指定用途和一般用途用地是除公共保留地之外的城市其它产业活动和居住活动用地。 第2.4条:建筑物(设施)依其使用性质分为三十类,序号及含义如表2-2。 3 第2.5条 各类用地与各组建筑物(设施)的适建规定为表2-3。凡表中未列入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核定。用 地 适 建 规 定 表2-3注:表示允许,表示需经审核后允许,表示一般不允许或经市人民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批后允许,空格为不允许。 4 第2.6条 红线、紫线、蓝线、绿线、黑线用地必须按各自的有关规定严格保护。 第三章 建 筑 第一节 建筑容量 第3.1.1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3.1.2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或分区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应按本规定表3-1的规定执行。 5 注: 1、旧城区范围:车站大道锦绣路过境路、广化路瓯江以 规 划 区:指核心城区以外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内。2、本表规定的指标除指出以外均为上限。 3、容积率计算见附录二-2 4、区位见附图-15、学校、体育等按有关规定执行6、特殊地区古城,按历史文化名城规划执行 6 第二节 建筑间距 第3.2.1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第3.2.2条 住宅间距(一)住宅间距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首先必须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符合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本市标准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旧城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应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二)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住宅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1、平行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朝向为南北向的,核心城区、规划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12米。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10米。朝向为东西向的,核心城区、规划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10米。旧城0.9倍,且不小于9米。低层独立式住宅和低层独立式住宅之日照间距,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2.0倍,且不小于12米。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核心城区、规划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且其最小值为9米。旧城不应小于0.8倍,最小值为8米。东西向的间距,核心城区、规划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8倍,且其最小值为9米。旧城区不应小于0.7倍,且最小值为8米。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山墙宽度等于大于16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3、多、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当南向为塔式高层(面宽小于32m)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3倍加12m,且最小值核心城区、规划区为30米,旧城区为24米。南向为板式高层(面宽大7 于等于32m)时,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加12m,且最小值核心城区规划区为27m,旧城区为22m。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最小值为24米。5、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与其东(西)侧多、低层住宅的间距不小于24米。塔式(面宽小于32m)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应小于高层住宅建筑高度的0.33倍加低多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核心城区、规划区为30米,旧城区为24米;板式(面宽大于、等于32m)住宅位于低多层住宅南侧时,其间距不应小于高层住宅高度的0.5倍加低多层住宅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核心城区规划区为30m,旧城区为24m。高层住宅位于低、多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旧城区、核心城区、规划区均不应小于低、多层住宅建筑高度的0.5倍加12m,且最小值不小于13米。6、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住宅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2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住宅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18米;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20米。8、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当两幢住宅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三)住宅山墙间距多、低层住宅的山墙间距应大于等于6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或通道要求控制。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四)住宅山墙设置阳台的,住宅南沿墙设置阳台连续三个以上的,住宅外墙设置阳台,凸出物累计长度超过建筑外墙边长二分之一的,建筑间距从阳台或凸出物的外沿计算。(五)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且该裙房为停车用房时,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8 第3.2.3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3.2.4条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侧时,两者之间的间距按住宅间距控制。 第三节 建筑物退让 第3.3.1条 建筑物退离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除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外还须符合本章规定。第3.3.2条 建筑退道路红线(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交通要求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表3-3控制。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及交叉口的最小距离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后退,按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切点连线起算,后退距离等同较窄路的后退距离。异形交叉口的建筑后退由规划设计另行确定。 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最小距离 9 (二)在房屋密集地区建高架桥,房屋与高架桥外侧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宜设隔音板。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按表3-4控制:(三)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宾馆、体育场、展览馆、大型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还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灾、通风、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四)沿街建筑因市容及环境景观等需要,可外挑阳台、雨蓬、招牌、灯饰,但建筑物任何部位垂直投影不得超出道路红线;外悬净高在消防通道处不得小于4米,其余部位不得小于3米。(五)建筑物沿城市道路的围墙、基础、化粪池、净化池、地下油罐、地下水池,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投影、附属设施等不得压、越道路红线。(六)围墙、大门后退除特殊要求外,围墙中心线后退30米以上道路红线不小于2米,后退30米以下道路不小于1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界外是耕地时,围墙中心线后退地界不小于1米。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30米以上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后退其它等级道路不小于1米,并满足行车视距要求。第3.3.3条 建筑后退铁路线: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时,除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铁路设施除外) 侧铁路中心线离建筑物墙边距离不得小于50米。第3.3.4条 建筑后退公路:沿高速公路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高速公路中心线不得小于75米;沿国道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国道边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沿省道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省道边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沿县、乡公路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公路边线距离不得小于510米。第3.3.5条 建筑退离用地红线: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3-6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间距。(二)当界外是居住建筑和北侧是居住用地时,除按表3-6控制外,还须同时符合第10 二章建筑间距和附录二日照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本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0.7倍控制。 3、L:高层居住建筑面宽。 第3.3.6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用地红线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少于3米。 第四节 建筑高度控制 第3.4.1条 建筑的高度、面宽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节规定。第3.4.2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街一般建筑物高度(H)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11 (二)沿街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街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街建筑的后退距离。(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确定。(四)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根据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廊线要求决定。(五)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前后道路临接广场、河、湖等,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湖等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第3.4.3条 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沿街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长度的投影不大于70米。(二)沿街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第3.4.4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台电、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3.4.5条 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3.0米,不应高于3.6米,层高超过3.6米的,建筑面积按1.5倍计算。层高超过4米的,按2倍计。坡顶层视具体情况核定。第3.4.6条 工业建筑有工艺要求的,层高按其工艺要求确定,其它厂房层高高于等于8米者,以2倍建筑面积计。第3.4.7条 办公楼层高不应超过4米,超过的按1.5倍建筑面积计,低层进厅不受此限制。第3.4.8条 新建住宅小区,不宜超过18层。核心城区以外地区,提倡建9层至12层配电梯的高层住宅。 第五节 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3.5.1条 各类建筑基地的绿地和绿地率应符合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规划报批时要有专门的绿化规划布置图和绿地率计算书。12 第3.5.2条 居住区绿地面积不应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和公共文化设施绿地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其他类的绿地不应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0%。第3.5.3条 一个街区公共绿地位于核心城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地下室顶板面、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折算系数如表3-7:第3.5.6条 建筑基地其 它 第3.6.1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用地:500m2(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1000m2 (三)高层居住建筑用地:2000m2 (四)高层公共建筑用地3000m2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危房修建、改造。第3.6.2条 住宅裙房商业用途的限定:(一)旧城区以外地区的住宅裙房中不宜设置菜市场。 (二)住宅底层或裙房中不宜设置餐饮与娱乐用房。第3.6.3条 新建多、低层、中高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面。城市干道及重要商业街两 13 侧沿街住宅不得设置非封闭外挑式阳台。新建建筑实行架空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推行水、电、燃气数据户外或远程采集。 第四章 公共配套设施 第4.1条 市级、区级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确定。第4.2条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建设要配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商业服务(含金融邮电)和行政管理等七类公共服务设施。第4.3条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一般按居住区、小区和组团三级规模配置,也可根据选用的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第4.4条 配套公共设施项目内容和规模按表4-1执行。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4-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本级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三者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14 15 16 17 18 19 20 续表4-121 22 注:市政公用设施除表4-1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管线等配置标准见第五章、第六章。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第4.5条:在旧城区的外地区建设居住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应按表4-1标准执行,在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由于用地条件限制,可酌情减小配套规模。 第五章 城市道路交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各级道路必须成系统,必须结合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必须优先考虑公交路线布设,必须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必须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条件,必须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要求。道路平面走向应考虑保护古树、名木、历史遗存,应与河道水系协调,应考虑竖向设计,宜与重要地物对景,应避免填河。第5.1.2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的住宅区以及用地规模10公顷(含10公顷)以上、交通影响较大的项目,应进行交通专项规划设计。第5.1.4条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筑工程,应根据外部市政条件编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还必须进行竖向设计。第5.1.5条 道路分类与分级本市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大类。各类道路按照其功能、区位、特殊限制条件及设计交通量等进行细分。快速路分为,级,级为全封闭形式,级为半封闭形式;主干路、次干路分为,级,级适用于核心城区以外地区,级适用于核心城区;支路分为,级,级为交通性支路,级为机动车通行、自行车优先支路,级为非机动车专用路或步行道,级为历史街区保护街巷。第5.1.6条 道路建筑限界城市道路建筑限界最小净高必须符合表5-3的规定。顶角抹角高度应为50cm;顶角抹角宽度非机动车道应为50cm,机动车道同外车道侧向净宽。建筑限界内严禁有任何物体侵入,最小净高按表5-3控制。 23 城市道路建筑限界最小净高 表5-3第5.1.8条 新建城市道路和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第二节 城市道路系统 第5.2.1条 本市城市道路面积率规划指标宜大于20%。第5.2.2条 本市道路网密度规划指标不应小于6.0km/km2,道路网规划应注重提高次干路,尤其是支路的网络密度。干路网密度指标规划应达到2.5-3.0km/km2。第5.2.3条 本市各类各级道路规划设计应符合表5-1规定 24 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技术规定 表5-1 25 第三节 道路红线宽度 第5.3.1条 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可按表5-4的规定确定。各类道路路段红线宽度推荐标准及断面几何尺寸 表5-4未包含特别加宽的道路绿化带宽度。 第四节 平交路口 干路交叉口必须根据交通组织、交通流特征及相交道路断面形式等进行渠化规划设计;近期无法进行渠化的应控制交叉口用地。第5.4.1条 交叉口红线交叉口转角处的红线宜做成圆曲线,各级道路红线右转弯推荐半径见表5-5。交叉口红线右转弯推荐半径 表5-5注:1、道路等级:干路与干路相交取较高一级;支路与任何道路相交取支路。2、交叉口相交道路交角<60时,锐角红线半径标准可适当降低,钝角红线半径标准可适当提高。3、该交叉口红线右转弯半径为控制交叉口用地设置;相交道路的转弯缘石半径,应以低一级道路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推荐缘石半径为准,尽量减小交叉口的车辆游荡范围。 第5.4.2条 平交路口渠化规划设计(一)道路交叉口通行能力必须与路段通行能力相协调。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一般不少于五车道,困难时可为四车道;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时,进口时应保障至少有三车道。26 (二)渠化交叉口相交道路每边应展宽410米。交叉口进口道车道宽度推荐值宜为3.5米,一般最小值应为3.0米,极限最小值宜为2.7米。(三)进口展宽段(不包括过渡段),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红线转弯半径的端点向后延伸,渠化段长度宜为6070米。交叉口渠化过渡段长度宜为3040米。(四)出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相同。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红线转弯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5060米。当干路出口车道条数小于3条时,出口道应展宽4m。 第五节 立体交叉口用地控制 第5.5.1条 立体交叉口要预留用地,用地规模为: (一)十字交叉口:一般约17公顷。 (二)T形交叉口:一般约8公顷。 (三)X形交叉口:一般约15顷。 第六节 交通设施 第5.6.1条 本市住宅和常用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指标按表5-6执行,其余工程设施停车配建指标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划执行。住宅停车配建指标 表5-6 27 常用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指标第5.6.2条 公共加油站应按以下要求设置:(一)市区范围 表5-7(三)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上,并应附设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四)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五)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160200m2。 第5.6.3条 公共交通停靠站宜按下列要求设置:-+ 28 市区公共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5006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入道一侧,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以上。城市干道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其车道宽度为3.0米,直线段长度为2040米,过渡段长度不小于510米。 第六章 城市管线 第6.1条 地下管线的位置应与城市规划的道路、铁路、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地上的杆塔和线路还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协调。第6.2条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敷设,走向要顺直。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执行。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按规范采取安全加固、保护措施,能达到安全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会同专业部门确定。第6.4条 管线综合(一)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二)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采用城市统一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地质危险地带和洪峰。第6.5条 管线埋设凡在城市道路管线的设置方位,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在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29 (1)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管(沟);(2)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给水管、综合信息导管(沟)、燃气管;(3)在快车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管沟;(4)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电力管(沟)、综合信息导管(沟);(5)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缆线、信息缆线、燃气管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配水、配气管;(6)在绿(林)地下敷设输水管、合流污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7)弱电(通讯)管线应当遵循同沟同井的原则统一设计、统一埋设。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口处;(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动中心和外事活动中心);(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正常状态下的信息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 第6.8条 架空线设置的规划要求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架空线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建设,避免增设杆塔。第6.9条 高压线设置要求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专项工程规划布置,进入城市市区应敷设地下电缆。城市市区现有的110千伏以下(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应逐步改为地下电缆,新建设的必须敷设地下电缆。在城市道路控制红线范围管线通过桥梁和隧道的要求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在桥梁和隧 30 道的人行道下,应当预先埋设电力电缆管道和综合信息线缆管道。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10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设专用走廊,宽度应符合表6-7的规定。在其控制的范围 表6-7第6.13条 无线电台等无线通讯设施应在规划收讯区域城市绿地 第7.1条 城市绿地分为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第7.2条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公园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综合公园人均绿地标准宜大于5平方米/人,公园面积宜大于20公顷,建筑用地宜小于7%,绿地面积宜大于70%。带状公园城市内河两岸必须开辟开放性绿化带,属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带征除外)。沿河绿带每侧宽度为:河宽小于20米时为10米,大于20米时为15米,支河(断头河)31 不小于5米。重要水源保护河段与重要景观河,按规定范围控制,最小宽度不小于30米。沿河为高层建筑时,绿化带宽度在满足上款前提下再增加8米以上。第7.4条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的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具有地方特色。第7.5条 严格控制生态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城市山体公园及景观生态山体的山脚线外3米范围为山体保护控制线,在控制线城市所有江、河、湖水面都应保留,驳岸须保护修缮。所有驳坎、修筑埠头(码头)、填塞盲河、建造构筑物等缩小水体的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7.8条 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遗迹、地下风景等都是城市绿化、地方文态的主要附 则 第8.1条 本规定是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技术规定。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第8.2条 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已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第8.3条 本规定由温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8.4条 本规定自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温州市规划局二一年三月份开始试行的温州市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录一 名词用语解释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含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高度超过1.5米的且层高2.2m的半地下室)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32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含超出室外地坪1.0米的半地下室部分)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3、低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其中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4、多层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其中多层住宅为4层至6层(含6跃7层)的住宅。5、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建筑。其中高层住宅为10层至33层的住宅;中高层住宅为7层至9层的住宅。6、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7、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8、商办综合楼: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9、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裙房高度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10、汽车停车率指居住区内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11、城市道路:本规定所指城市道路是指红线宽度大于等于16米的道路。12、红线、蓝线、绿线、黑线、紫线:红线分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指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用地红线指建筑基地的边界线,建筑红线指建筑地基墙面的控制线。蓝线指城市规划区内河湖水面用地的控制线。绿线指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用地的规划控制线。黑线指高压电力线走廊规划控制线。紫线指文物保护单位对周围建设提出要求的控制线。13、征地面积建设工程项目征用的土地面积(包括其中的水体面积)或出让的地块面积。14、建设用地面积征地面积或地块面积扣除大于等于16米宽度的城市道路面积,公共用地之外的净用 33 地面积。15、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公众提供常年开放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外内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任一方向的净宽度不小于15米,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2)以净空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高差不高于5.0米亦不低于3.5米。(3)无上层建筑,但允许设采光天棚或遮阳蓬架。(4)常年为公众义务开放,且不改变用途。16、塔式高层住宅:面宽小于等于32米的高层住宅。17、板式高层住宅:面宽大于等于32米的高层住宅。18、骑楼:面向城市道路或广场、净空和净宽不小于3.8米,长度不小于15米,供公众常年通行的有顶盖的通道。19、山墙:建筑的左右两端墙,其中住宅两端面为住宅侧面,当被遮挡住宅侧面开窗且为该套住房唯一居室采光窗时,视为住宅正面。沿墙:建筑的前后墙,其中住宅朝阳前沿墙面为住宅正面。20、允许:提出申请可获准许。经审核后允许: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可否准许、可以准许、可以附带条件准许、也可以不准许。经审批后允许:需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确定可否准许、可以准许、可以附带条件准许、也可以不准许。21、本规定用词说明: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34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录二 计算规则1、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和无围合的架空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2、建筑容积率计算(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的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且层高2.2米,按一层计算。(3)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表3-1中的商业、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指标规定执行。高层商办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办公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办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办公建筑的规定执行。(4)多、高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开放空间(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该层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指标。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基地,如后来因规划道路红线调整造成建设基地面积缩小的,其已批准的建筑面积允许不变。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1)建筑基地边界建筑基地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街坊内建筑用地性质不同类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细分地块,每一建筑基地不应大于9万平方米。(2)建筑基地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计入建筑基地面积的用地,主要包括:3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和居住小区以上级公共绿地;独立的公益设施;公共服务10KV以上变电站、污水泵站等;城市规划划定35 的有关控制线范围内的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由开发单位实施的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总面积的50%可以计入建筑基地绿地。4、建筑间距计算(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凸出的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5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至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3)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4)建筑后退基地边界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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