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的主观特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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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特征研究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特征研究(一)非法行医罪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论述,我国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归纳起来,有如下3种代表性的观点:1、“过失说”,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借行医之名行伤害他人之实,则应视具体情况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5。2、“故意说”,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行医是非法的而仍予以实施。实践中,行为人非法行医一般以牟利为目的,但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6。3、“直接故意说”,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了牟利而非法行医7。实际上,我国刑法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看法比较一致,大都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但这种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或是两者兼具?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我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应包含间接故意。首先:我国采用的是“结果标准说”,就非法行医罪而言,非法行医罪的罪过形式不在于行为人对其如何非法擅自行医的认识这一心理态度,而在于行为人对其擅自非法行医所造成的危害社会后果的心理态度。而“直接故意说”是在“行为标准说”的立场上论述本罪的主观方面的,这些论述显然违背了我国现行刑法所采用的“结果标准说”,因而是不准确的。另外,“直接故意说”认为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以“牟利”为目的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因为:1、从刑法实践看,非法行医并不都以牟利为目的,如果加上此目的,就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无法正确认定此种行为并加以处罚;2、从刑法理论看,刑法条文中并未出现“牟利”字样,只以“情节严重”来限定刑罚的处罚范围;3、非法行医罪是典型的职业犯,它不同于营业犯,虽然二者都是作为一种业务而反复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的犯罪,但营业犯要求有营利的目的,职业犯无此要求。(二)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关于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学术界有3种不同的观点:1、“过失说”认为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1。2、“间接故意说”认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2。3、“过失+间接故意说”认为本罪的“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3。我同意“过失+间接故意说”,理由如下:第一、在司法实践中,从事医疗业务活动的非法行医者一般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所以其医疗行为的医疗目的也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非法行医者对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加重结果在主观上是持过失的态度的。第二、就没有学过医学知识的非法行医者来说,其可能靠抄袭他人的处方行医而达到骗取钱财等目的,这时就很难说非法行医者的主观方面不含有间接故意。第三、在非法行医中,行为人实施非法行医行为的毕业论文参考网收集整理论文目的显然不是严重危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否则就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相反的,很难排除行为人具有救死扶伤的可能性。在此过程中,行为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尽管缺乏医疗设备等条件,但其依然实施该行为,从而导致加重结果的发生,对于其主观的心理处于一种当事人也说不清是过失还是间接故意的混合状态,因此我赞同“过失+间接故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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