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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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一部分、总则2一、责任追究的定义2二、责任追究的原则21、责任界定的一般原则:22、责任界定的证据原则:23、减免原则24、从重原则2三、经济赔偿21、责任事故损失额定义22、经济赔偿责任承担标准:23、经济赔偿的来源:24、经济赔偿的去向2四、行政处分及相应内部权利的处理21、行政处分种类22、行政处分最低标准规定:23、行政处分标准:24、关联处罚标准2五、责任追究处理权限与程序21、责任追究处理权限22、具体个案的处理程序23、执行保全措施2六、申请复议2第二部分 分则2一、综合管理方面2二、采购管理方面2三、生产管理方面2四、财务管理方面2五、投资管理方面2六、营销管理方面2第三部分 附则2一、责任追究较高原则2二、责任事项范围及修订2三、监督执行解释权2四、执行期及有效期2第一部分、总则为了配合责任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进一步明确对责任事项的追究原则、程序与措施,特制定本办法。一、责任追究的定义各公司、部门、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单独、共同或与外部第三者串通实施的业务操作事项,构成给公司经济利益带来损失、或构成损害以及重大不良影响的事实和行为,经有关途径被发现后,通过相应部门采取调查取证等手段证实该事实和行为违反了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单独或合并追究当事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行政处分责任及其它责任的工作过程。二、责任追究的原则除以企业内规章制度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外,各公司的年度分配方案和相应奖罚制度、各岗位职责说明书也是定性标准,同时,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本常识等也可做为定性依据。1、责任界定的一般原则1-1对当事人有应尽未尽职责、违反常规常识、滥用职权操作业务事项的事实和行为(过程)进行责任追究;1-2授权人对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1-3部门领导对部属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1-4责任事故是由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当事人完全由于上步操作提供的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的,责任由其上步操作当事人完全承担;1-5当事人故意实施,或其行为造成公司外部形象明显受损、或造成直接经济利益损失,加重对当事人的责任追究;1-6责任追究以对具体个人的经济与行政处理为主;但当有重大损失或有恶劣影响的情况,也可以以具体公司和部门为责任主体;1-7对当事人采取“先退缴非法所得,再按比例赔偿公司利益损失,并接受行政处分”的连续性处理措施,且行政处分有时效延续性及长期影响力。1-8退缴非法所得、承担经济赔偿与行政处分责任同时执行。2、责任界定的证据原则2-1有关标准对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特性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2-2对于没有明文规定或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行为属渎职、失职、违规违纪行为,但当事人的行为确实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且可以根据该事项的各个具体操作环节之间的前后矛盾性、与同类业务操作的差异性、各辅助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结果的严重程度,足以相互证明当事人有责任的,推定其有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3、减免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处罚:3-1能够积极配合处理机构追索损失并且实际追索金额不低于利益损失金额50%的;3-2责任事项发生后,调查程序启动前,主动讲明真实情况,或主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经查证属实;3-3检举揭发其它已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责任事故,协助处理机构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4、从重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处罚:4-1采取诸如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处理机构与人员正常调查工作的;4-2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人、申诉人实施威胁、恐吓、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的;4-3对一年内受二次以上处分的,加重处罚。三、经济赔偿 1、责任事故损失额定义不仅包括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调查、处理该事故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费用,由处理机构根据情况确认。其中,事故发生后,通过当事人自身的积极努力主动挽回的,且实际款项已划入财务账的损失额可以从确认的额度中扣除,但系由处理机构或其它部门通过其它途径挽回的除外。2、经济赔偿责任承担标准 3、经济赔偿的来源 违法犯罪行为:按本办法进行内部赔偿后,公司将保留对其法律诉讼的权利; 其他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其应承担的赔偿款项先从其除基本工资以外的一切可获得但尚未分配的利益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年终从其所在公司绩效分配额中扣除。4、经济赔偿的去向经济赔偿款、内部罚款及外部索赔所得实行“谁追究、谁受偿”(所在公司受偿)的原则入账,且该款项不能用于冲减或补偿已受损利益,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四、行政处分及相应内部权利的处理1、行政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辞退。2、行政处分最低标准规定 3、行政处分标准 4、关联处罚标准据*公司福利管理制度享受有关福利待遇的人员,如有违纪行为,将加受以下处罚:4-1 一年内连续两次被给予记过行政处分的,其当年按制度应享受的、属费用报销性质的福利待遇按原标准的70%执行,如汽车补贴、培训费用等;4-2一年内连续两次被给予记大过或一次降级以上行政处分的,其当年按制度应享受的、属费用报销性质的福利待遇按原标准的50%执行,如汽车补贴、培训费用等;4-3公司下属各部门、人员有具体指标的内部目标责任制的,根据该部门当年受行政处分的等级、人员次数、人员级别等情况,结合各公司考评体系进行考核、扣分;4-4对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与外部单位蓄意合谋)导致的责任事故而给公司带来的利益损失,应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究当事人及第三方的责任。五、责任追究处理权限与程序1、责任追究处理权限1-1总经办、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对各职权范围内违反相应管理制度规定的责任事故,可在权限范围内调查处理;1-2公司总经理对涉及各公司内7职等以下人员的责任事故行使处理决定权,对7职等及以上人员享有建议权。1-3廉政法务部、*审计部1-3-1根据规定对有关责任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据此提交处理议案;1-3-2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内部处理结果有权提出异议,并提请董事长进行复议;1-3-3下属公司根据其已调查和掌握的事实与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于决议后三日内报*审计部备案。2、具体个案的处理程序2-1根据审计发现的、或举报、投诉、部门动议中反映的有关情况,决定立项或要求有关部门立项;2-2调查取证,初步确认责任事故产生原因、初步责任定性以及利益损失额,并向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2-3下达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或提交责任追究处理议案,包含经济赔偿与行政处分等;2-4总经办或财务部负责处理决议的执行;涉及对外索赔的,由各公司或会同法务人员办理。2-5处理部门跟踪决议执行情况,执行完毕后项目结束。3、执行保全措施对责任事故应负责任有重大嫌疑的当事人,在处理机构介入调查后尚未获得足够证据或尚难完全推定其行为责任前,为防止责任确定后难以执行,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指令暂时冻结当事人在公司内各项利益的发放。六、申请复议对当事人做出的处理决议有异议的,可于收到处罚决议之日起7天内向*审计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除决议批准人批准可暂停决议的执行外,不停止决议的执行。上一级的复议决定为最后裁定,包括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决议。第二部分 分则一、综合管理方面1、违反业务权限与流程、岗位职责说明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常规,处理业务事项的;2、在处理同类业务事项时,因存在不正当关系、或其它不可告人的事实、理由而对不同外部单位给予超正常范畴的差别待遇的;3、违反亲戚朋友回避制与申报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申请回避的;4、违反亲戚朋友回避制度的,并当被介绍人出现责任事故时,介绍人承担连带责任;5、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授意业务操作人员的正常业务操作,影响业务的公正性;6、违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出合同要约;不按权限与程序规定签订合同;不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擅自对外发放“有效”(已签字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串用、错用合同文本类型;以口头合同代替书面合同且事后不及时补签书面合同的;对外实际履行内部尚未审批的合同且不补办有关手续的;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串通以“假合同”骗取项目审批或直接参与公司业务操作的;7、擅自降低质量验收标准或质量验收时不负责任,致使不合格零配件、成品通过验收的,或明知产品设计存在重大隐患而投入批量生产的,构成质量隐患或引发质量事故的;8、违反合同约定或常规要求,在对各类实物性、服务性委外加工的项目(包括基建、技改、广告品制作、设备工具采购与制作、模具制作、设备维修工程、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等)提供的产品或劳务验收时,由于故意或工作失职,未能按照既定标准验收相关标的物,致使标的物无法正常使用或与原定标准、数量相差甚大的;9、违反印章管理规定,印章保管人单独或与第三者串通以公司名义出具虚假的各类法律证明、担保文件,或在虚假合同、协议文本上加盖印章,或在加盖印章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有关材料而出现严重过失的。1-9条行为未造成利益损失的,对直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利益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10、违反基建项目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为目的,故意与基建施工单位串通实施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致使基建施工单位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大钻空子、混水摸鱼。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损失额10万元以内,对直接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分别给予记大过、记过处分,损失额超10万元(含),对直接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降级、记大过、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最高可给予辞退处分;11、收受或主动索取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吃请、回扣、好处费,或以其它方式接受不正当利益,以致影响业务处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对直接参与人至少给予记大过处分;以集体名义操作的,对部门负责人至少给予降职处分;12、违反公司文件、档案以及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导致企业内部经营档案资料遗失、错乱、被泄露。给予直接经办人记过以上处分;1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虚报发票金额等多种违规操作方式从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使公司利益受损的。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给予直接经办人记过处分,10万元以上(含),视情况,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知情不报且从中接受利益的,与经办人等同处分;14、隐瞒或提供虚假的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文字)导致经营决策延误、失误或骗取各种奖励、荣誉的。故意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过失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15、利用职权,不正当地运用公司在投资、生产、销售等方面政策,给以自己或他人名义设立的公司违反政策地占有、占用公司资产、资金提供便利,并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操作人员给予辞退处分,对授意操作的人员至少给予降级处分。二、采购管理方面16、未按采购计划下单、随意更改订单;17、对应招标项目不招标或“走形式的假招标”;18、故意与投标人串通围标;或明知投标人存在围标事实或评标结果不符合底价要求,而不予废标的;19、受投标人利诱,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地进行评标、议标;20、对不了解、不熟悉的业务项目,在尚未足够地履行应尽义务,进行市场询价的情况下,盲目发标、评标的;21、违反行业常规,对应分项评标的按投标总价进行评标的;22、违反保密制度,泄露标底或其它必须保密事项的;23、出现其它明显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操作行为的,如因与某投标人有不正当利害关系,而以其提供的质量、数量或其它标准作为我方标底予以确认等;16-23条行为未造成利益损失的,对直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利益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4、利用职权,以不公开、不透明、口头授意或直接干预等方式,为以自己或他人名义设立的公司在公司内招揽业务,且业务条件明显低于其它竞争者,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操作人员给予辞退处分,对授意操作的人员至少给予降级处分;25、选择供应商时,隐瞒重要事实或弄虚作假,使严重不符合资格要求的单位成为合格供应商,导致零配件、材料、成品等产品质量无法达到要求,视情况,对直接经办人、最后审批人分别给予记过、警告以上处分;26、擅自改变供应商之间供货量,或由于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以各种不合常规的操作方式故意刁难供应商,并以此为藉口调整采购计划的,对直接经办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生产管理方面27、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各类重大责任事项,对属于权限范围内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拖延调查处理或消极补救致损失或事态严重性进一步扩大的,对负责人至少给予记过处分;28、对不属于权限范围内,但有时限规定(工作便签、工作任务等)报指定部门的,隐瞒不报、延误上报导致损失或事态严重性进一步扩大的,或擅自越权处理的,对公司负责人至少给予记过处分;29、未按计划下达生产订单,造成有关各方物料不合理积压或停产的。视情节、对直接经办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财务管理方面30、违反信息报送规范的有关规定,严重延迟、拒绝报送或报送虚假财务信息与报表,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延误或失误后果的;31、违反财经纪律,在成本复核、价格审查、费用审核、结算付款等活动中,利用职权,为他人和自己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32、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标准,处理记账业务,导致会计记账信息不能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影响正常经营决策的;33、在会计凭证、票据处理业务中,收取错、假财务票据或不按照规定要求装订、保管和处理财务票据或遗失财务票据的;34、在资产收发存及记账业务中,忽视对资产安全与质量的管理监控,出现资产收、发、存或资金收支管理混乱、资产账实严重不符;35、对应收款项未能及时跟踪及预警而导致“呆账、坏账”损失;36、因对企业内资源投入部门监控不力而造成企业资产非正常受损或超指标积压,加大企业经营风险的;37、在自行组织的或参与其它业务部门邀请或组织的具体业务时,如招投标、外协材料或OEM收购成本核算、供应商审查、代管物资的收、发、存等,不能坚持财务独立工作原则,对相关人员采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少充多、以无充有、虚假冒领等欺骗手段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现象不及时予以制止,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38、违反保密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发布或泄露企业经营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的;30-38项,如未造成利益损失的或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下的,对直接经办人、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别给予记大过、记过、警告处分;如损失额超10万元(含10万元),分别给予降职、降级、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最高可给予辞退处分。39、各级财务人员对业务部门提出的各项付款、费用报销、代垫款转货款、验收票据(发票、汇票、支票等)、实物领用申请,故意放松审查或出现严重过失,导致企业资产、资金流失,对直接经办人、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别给予记大过、记过、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最高分别可给予辞退、降职、降级处分。40、擅自挪用、私分企业资金、实物的,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侵吞、盗窃、诈骗等手段侵占企业资产的,对直接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辞退、降职、降级处分。41、物管、仓库等资产(尤其是实物)管理部门对长期积压的实物存货、资产长期的账实不符等不正常现象,未履行应尽职责,不及时如实向上一级财务部门反映情况,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五、投资管理方面42、为达到逃避审批等不正常目的,人为地将项目化整为零的;43、以虚假事实、数据为依据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骗取立项的;44、在合同谈判、签订时,故意与项目供应商达成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严重不负责任;4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故意与项目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供应商、基建施工单位等)串通实施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为或严重不负责任,放松对项目实施的过程监控,造成项目实际实施数量、质量、工期、结算单价等与合同规定严重偏离的,46、对无合同约定的变更在没有书面确认、鉴证的情况下,先履行后结算的且结算条款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42-46条行为未造成利益损失的,对直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利益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营销管理方面47、擅自发货、越权铺底发货、向客户借款、委托客户代垫款或擅自向客户承诺的,视情况,对直接经办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8、利用客户对政策的不了解或故意隐瞒客户应享受的政策低限,以自己或客户名义操作产品在某一区域的销售,并从中谋取政策差价利益,损害公司或客户利益的,对直接参与人员、财务人员分别给予记大过、记过以上处分。49、营销、财务、售后、仓管人员一方或多方或与客户共同串通以“白条”抵库或其它违规方式,擅自发货出仓或承诺客户退货的,视情况,对直接参与人员至少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0、成品仓管部门、人员,未经批准,擅自为客户代保管产品,导致代保管品与公司自有产品产权不清,或出现其它经营风险的,对直接经办人、该地区业务负责人分别给予辞退、降职处分。51、利用职权为自己和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对审批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2、利用职权,为以自己或他人名义设立的公司不正当占用公司存货资产、挪用公司回款资金、不合理地享受政策奖励等违规操作提供便利并构成事实,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对审批人给予降职以上处分,对直接经办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53、异地机构对客户、消费者投诉不尽职尽责地及时协调处理并报告,导致地区投诉事件升级为危机事件,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对直接经办人、该地区负责人分别给予记大过、记过以上处分。54、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某一地区退换货应发生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或次品仓库实物与账务管理严重混乱、失控的,对直接经办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该地区业务负责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部分 附则一、责任追究较高原则定性时,对既符合本办法总则条件,又符合分则条件的,或既符合本制度条件,又符合相关制度处罚规则条件的责任事项,适用其中较高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二、责任事项范围及修订责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第二章分则所列举事项。对新发生及未明确列举的责任事项,各公司或审计部直接以增补条款的形式修订本办法分则部分内容,对总则的修订应按现有制度审批程序修订。三、监督执行解释权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监督执行与解释。四、执行期及有效期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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