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笔记 00043 经济法概论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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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薇笔记免费提供各科自考笔记,完整版请访问www.xw-前言学习指导一、课程性质经济法概论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管理类专业的必修课,是为培养自学应考者掌握和运用经济法律基础知识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对于经济管理类自考学生而言,学好这门课程有利于培养法律思维,从而为今后的经济管理工作的合法性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二、配套教材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写,李仁玉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教材变动总体情况说明-删去5章,增加1章。大部分内容均有变动。1.新教材删除了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以及经济法基础理论这两章内容,开门见山,将企业法作为教材第一章;2.企业法作为第一章,该章内容变动较大: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删除,加入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并将企业破产法提出,单列为一章(即第三章);3.第二章公司法,虽然体例未变,但是由于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因而其内容较之旧版教材改动较大;4.第三章破产法,由于2006年破产法重新修订,因此,该章成为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5.第四章合同法,增加了合同的效力一节,并且丰富了一些内容,同时,将政府采购合同删去;6.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必将成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三、新版教材重点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为重点章,其他章节中的有关内容也是本课程的重点所在。四、学习方法1.在学习每一章内容之前,先认真了解自学考试大纲中对该章知识点的考核要求,做到心中有数。2.务必重视对课程中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法条的学习,反复思考,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典型案例,理论结合实际,以做到了解每一经济法律制度的意义、适用领域和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3.加强练习,教材中每章后都有相关的思考题和案例分析题,考生应重视对教材这部分内容的关注,随学随练,不断反复,加深印象。五、考试形式、试卷结构考试形式:闭卷考试。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考试时间150分钟。本课程涉及到简单的数学运算,因此允许考生携带无记忆存储功能以及无通讯功能的计算器。大纲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知识点及知识点下的知识细目,都属于考核的内容。难易程度:按大纲要求:识记占20%;领会占30%;简单应用占30%;综合应用占20%。难度分为四个级别,即易、较易、较难、难,比例为2:3:3:2。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案例题和计算题六种。按照大纲后所附样卷,分值应为:单项选择题20题,每题1分,计20分;多项选择题10题,每题2分,计20分;名词解释题6题,每题3分,计18分;简答题4题,每题5分,计20分;案例题2题,每题8分,计16分;计算题1题,计6分;。本教材共十二章,下面我们逐章进行学习。第一章 企业法本章前言:该章内容包括四节,分别是企业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企业法是部门经济法的重要内容,通过本章学习,考生应当了解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的分类、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等基础性的知识,从而为下面的学习打好基础。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领会)1.企业的概念(领会)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企业的特征(领会)企业是经济组织、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二)企业的分类(识记)按照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分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二、企业法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领会)1.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特征:企业法是组织法、企业法是行为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依据。(二)法律渊源(识记、多项选择题)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领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特征: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领会)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领会)申请-核准登记-营业执照-成立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识记)投资人自行管理,委托或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识记)整体转让,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注意其整体性。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识记)解散原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其他情况。(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领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投资人自行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然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类型(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领会)1.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特征: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属于人合企业;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责任。(二)合伙企业的分类(识记)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2.有限合伙企业:是由2名以上50名以下的合伙人设立,其中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领会)1.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设立程序:申请-登记-发营业执照-成立(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领会)1.合伙人的出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注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2.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性质-合伙人共同共有。(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综合应用)1.合伙事务的执行注意内部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事务的决定。约定-过半数-一致,特别注意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权利(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约定-协商-出资比例-平均5.入伙(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吸收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或财产份额,可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4)退还份额的情形:6.退伙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四)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综合应用)1.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重点理解责任承担问题。三、有限合伙企业(概念,识记)(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领会)合伙人数量的限制、要求、出资、名称等特殊性。(二)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综合应用)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重点掌握有限合伙人的特殊事项。2.入伙3.退伙(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综合应用)有限合伙人不受普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限制,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四)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领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债务承担问题。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识记)7项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和清偿顺序(简单应用)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税款-债务 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总称。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名词解释)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领会)审批,协议、合同、章程(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领会)货币、厂方、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四)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领会)董事会-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五)合营企业的解散与清算(领会)1.合营企业的解散原因(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无发展前途;(6)其他事由。2.合营企业的清算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中外合作经营各方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二)合作企业的设立(领会)(三)中外合作企业的期限和解散(领会)三、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有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二)外资企业的设立(领会)商务部批准(三)外资企业的终止(领会)掌握特别规定。第二章公司法本章前言: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了解公司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进而掌握公司法的基本制度,特别是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股东权利和义务、公司的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核心内容。对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也应当掌握。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识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特征(领会):依法设立、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种类(各类公司的概念识记)(一)公司的学理分类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二)我国公司法上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识记):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特征(领会):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结合、兼具程序法的实体法。四、公司的设立与成立(一)公司的设立1.概念(识记):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2.公司的设立行为(领会)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股份,投资,认股,缴纳股款,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3.公司设立的程序(领会)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股东或发起人认缴或履行投资,建立公司机关,办理设立登记。(二)公司的成立(识记)-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五、公司的名称和住所(识记)(一)公司的名称(识记)4部分:类别、区划、行业、商号。(二)公司的住所(识记)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六、公司章程(一)概念(识记)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二)记载事项和效力(领会):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七、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公司的合并1.合并的形式:新设合并(识记);吸收合并。2.合并的程序:(1)协商一致(2)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通知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注册登记3.合并的法律效果(领会)原公司的股东可以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二)公司的分立1.分立的形式:(1)派生分立(识记):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2)新设分立(识记):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全部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2.分立的程序(领会)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分立的法律效果(领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八、公司的资本、资产(一)什么是资本,什么是资产(识记)公司的资本可以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或发行资本。(二)公司资本“三原则”(领会)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且应认足或募足甚至缴足,其目的是使公司成立有相当的财产基础。2.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财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3.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以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例题单项选择题】下列不属于资本三原则的是()A.资本多数决原则B.资本确定原则C.资本维持原则D.资本不变原则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资合公司,其资本就是全体股东出资的总和。为保护债权和交易安全,传统公司法理论为之确立了资本三原则。九、公司债(一)概念、分类(识记)1.概念:又称公司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分类:(1)依债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姓名为标准,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2)以有无担保为标准分为有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3)以债权能否转化为股权为标准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和非转换公司债。(二)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领会)1.公司债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而股份在公司成立前和成立后均可发行;2.公司债券到期应还本付息,公司股份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问题;3.在公司解散时,公司债券持有人一般有优于公司股东的权利。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识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1.忠实义务;2.勤勉义务十一、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领会)(一)职工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二)职工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三)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不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但是它是公司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之一。十二、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一)公司的解散(原因)1.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注意】公司的解散并非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公司解散的清算期间,公司仍有法人资格,但只能进行与公司清算相关的活动。(二)公司的清算1.概念(识记)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2.种类(识记)(1)破产程序清算-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算终止公司法人资格(2)非破产程序清算-公司财产能够抵偿其债务时通过非破产程序终止公告法人资格。3.清算组的组成4.清算组的职权(领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5.清算的程序(领会)(1)依法选人清算组成员(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3)制度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4)清偿债务(5)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6)清算终结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领会)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经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签名盖章。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5.有公司住所(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领会)1.订立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2.股东认缴及缴付出资。股东认缴出资是指股东承诺按一定的比例和金额购买公司的股本,由此获得股东身份并承担股东的权利义务。3.选举或确定公司的机关4.申请设立登记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一)出资形式(识记)有限公司的出资一般有货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法律禁止的例外。可以出资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二)出资证明书的意义(领会)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一)股东构成(二)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事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三)股东权利(综合应用)股东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益权和共益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法定权利有:(1)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2)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4)按比例获取红利的权利;(5)公司新增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6)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7)为公司及股东利益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等。(四)股东义务(综合应用)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遵守公司章程;3.以其缴纳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5.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一)股东会组成、性质、职权、召集、议事规则1.股东会的组成-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不论出资数额。2.股东会的性质-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股东利益的事宜拥有最高决策的公司权力机构。3.股东会职权-在公司法第38条规定如下:(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4.股东会的召集股东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5.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强行性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董事会性质、组成、职权、召集、议事规则1.董事会的性质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和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关。2.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由其他方式产生的董事组成,向股东会负责。3.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4.董事会的召集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5.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6.经理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三)监事会性质、设置、职权、议事规则1.监事会的性质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但不是必设机构。2.监事会的设置3.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有以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4.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概念(识记)(二)特别规制(领会)我国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1.注册资本规制(事前规制)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2.出资期限规制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3.设立公司的规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营业执照中必须载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4.财务监督规制5.法人人格否认规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国有独资公司(一)概念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二)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国有公司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是由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属于外部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简单应用)(一)股权的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1.股权的对内转让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合意即可,其他股东无权干涉。2.股权的对外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二)强制执行时的股权转让股权为财产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三)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股权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领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领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领会)1.订立发起人协议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2.订立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是发起人而不是全体股东。3.发起设立的步骤(1)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所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应等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2)缴纳所认缴股份的首期或全部股款。(3)选举董事和监事,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4.募集设立的步骤对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分别由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其中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5.申请设立登记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一)股份和股票的概念(识记)1.股份:是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股份的特征:平等性、可转让性、权利性、证券性。2.股票: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股票的特征:有价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二)股份的分类(识记)1.记名股和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股票。2.额面股和无额面股3.普通股和优先股(三)股份或股票的发行(领会)股份发行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四)股份的转让(综合应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转让实质是股份转让,由于股票是股份的载体,所以股份转让必须交付股票才能得以完成。股份转让的限制1.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一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高管在任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4.原则上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6.特定主体买卖股票的限制: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1.性质(识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2.形式及召开(领会)股东年会又称股东常会、普通股东大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年会每年应当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又称特别股东会。临时股东大会是遇有特别情况在两次年会之间召开的股东会,召集事由根据公司法有: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规定人2/3时;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其它章程规定的情形。3.议事规则(领会)普通决议只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即可生效。普通决议事项有:公司一般事项;任免董事、监事;决定高管报酬;聘任经理等。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特别严重决议事项有: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二)董事会1.性质(识记)根据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和经营决策机构,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大会负责。2.组成(识记)董事由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过关数的表决权同意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为:5-19人。其中可以有职工代表。3.职权4.会议(领会)5.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6.经理(三)监事会1.性质(识记)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关,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2.组成(识记)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3.职权4.会议及决议(领会)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上市公司需要经股东会表决的重大事项(识记)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领会)独立董事的概念及意义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是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在存在与公司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交易和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的董事。设立独立董事的功能和意义在于:第一、增强董事会决策的专业性与权威性,提升董事会的形象和整体水平,弥补决策的失误。第二、形成对大股东推荐的董事长之权力平衡与牵制。第三、对大股东滥权和老板不到位现实形成一定的制约。(三)董事会秘书(识记)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一。上市公司董秘主要职责: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四)关联董事表决回避(识记)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言学习指导一、课程性质经济法概论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管理类专业的必修课,是为培养自学应考者掌握和运用经济法律基础知识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对于经济管理类自考学生而言,学好这门课程有利于培养法律思维,从而为今后的经济管理工作的合法性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二、配套教材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写,李仁玉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教材变动总体情况说明-删去5章,增加1章。大部分内容均有变动。1.新教材删除了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以及经济法基础理论这两章内容,开门见山,将企业法作为教材第一章;2.企业法作为第一章,该章内容变动较大: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删除,加入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并将企业破产法提出,单列为一章(即第三章);3.第二章公司法,虽然体例未变,但是由于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因而其内容较之旧版教材改动较大;4.第三章破产法,由于2006年破产法重新修订,因此,该章成为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5.第四章合同法,增加了合同的效力一节,并且丰富了一些内容,同时,将政府采购合同删去;6.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必将成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三、新版教材重点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为重点章,其他章节中的有关内容也是本课程的重点所在。四、学习方法1.在学习每一章内容之前,先认真了解自学考试大纲中对该章知识点的考核要求,做到心中有数。2.务必重视对课程中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法条的学习,反复思考,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典型案例,理论结合实际,以做到了解每一经济法律制度的意义、适用领域和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3.加强练习,教材中每章后都有相关的思考题和案例分析题,考生应重视对教材这部分内容的关注,随学随练,不断反复,加深印象。五、考试形式、试卷结构考试形式:闭卷考试。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考试时间150分钟。本课程涉及到简单的数学运算,因此允许考生携带无记忆存储功能以及无通讯功能的计算器。大纲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知识点及知识点下的知识细目,都属于考核的内容。难易程度:按大纲要求:识记占20%;领会占30%;简单应用占30%;综合应用占20%。难度分为四个级别,即易、较易、较难、难,比例为2:3:3:2。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案例题和计算题六种。按照大纲后所附样卷,分值应为:单项选择题20题,每题1分,计20分;多项选择题10题,每题2分,计20分;名词解释题6题,每题3分,计18分;简答题4题,每题5分,计20分;案例题2题,每题8分,计16分;计算题1题,计6分;。本教材共十二章,下面我们逐章进行学习。第二章 企业法本章前言:该章内容包括四节,分别是企业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企业法是部门经济法的重要内容,通过本章学习,考生应当了解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的分类、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等基础性的知识,从而为下面的学习打好基础。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领会)1.企业的概念(领会)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企业的特征(领会)企业是经济组织、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二)企业的分类(识记)按照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分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二、企业法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领会)1.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特征:企业法是组织法、企业法是行为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依据。(二)法律渊源(识记、多项选择题)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领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特征: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领会)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领会)申请-核准登记-营业执照-成立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识记)投资人自行管理,委托或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识记)整体转让,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注意其整体性。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识记)解散原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其他情况。(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领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投资人自行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然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类型(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领会)1.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特征: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属于人合企业;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责任。(二)合伙企业的分类(识记)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2.有限合伙企业:是由2名以上50名以下的合伙人设立,其中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领会)1.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设立程序:申请-登记-发营业执照-成立(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领会)1.合伙人的出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注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2.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性质-合伙人共同共有。(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综合应用)1.合伙事务的执行注意内部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事务的决定。约定-过半数-一致,特别注意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权利(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约定-协商-出资比例-平均5.入伙(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吸收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或财产份额,可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4)退还份额的情形:6.退伙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四)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综合应用)1.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重点理解责任承担问题。三、有限合伙企业(概念,识记)(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领会)合伙人数量的限制、要求、出资、名称等特殊性。(二)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综合应用)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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