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主要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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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GB50300-2013的主要改动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沈 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第19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1日 共6章和8个附录(正文52条,含2条强制性条文),各章题目与原版相同,新增1个附录(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 主要技术内容1 总则(3)2 术语(17)3 基本规定(10)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8)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8)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6)(授课人: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质量管理专家 张元勃) 前言中列出的主要修订内容1 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2 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3 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4 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地源热泵系统 等子分部工程;5 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 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 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 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 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10 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标准中有2条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0.8 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重要使用要求的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 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程验收。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2000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001版强制性条文(共6条)修订情况 1、原“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10”部分保留,修订为3.0.6:1-7; 2、原“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5”基本保留,修订为“5.0.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5”; 3、原“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修订为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5.0.85.0.8; 4、原“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基本保留,增加了竣工预验收的规定,修订为6.0.5; 5、原“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修订为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6.0.66.0.6; 6、原“6.0.7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案。”取消;原“6.0.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取消。新版统一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和技术要点简介(22个方面)一、强调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2.0.7 验收 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3.0.3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6.0.4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给总包单位。 6.0.5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提示】自检是验收的基础,任何验收必须先自检,后验收。二、明确“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履行监理职责。 3.0.2 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新增条文)【提示】强制监理由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86号令,2001年)规定。四个省市(包括广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2014年7月1日)中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的意见正在进行改革试点,省住建厅已出台监理制度改革的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2014年8月25日,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监理制度如何改革尚不明确。 工程即使未实行监理,也不是取消监理职责,而是由建设单位配备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在需监理签认的资料上签认并承担责任。三、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对材料和工序严格把关。 3.0.3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提示】材料进场检验3个基本步骤(核查产品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验或见证取样送检-检验合格进场);每道工序施工单位必须自检合格。(原“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修改为“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四、明确规定监理应检查并确认主要工序,即“监理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 3.0.3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提示】工序与验收不同,工序是施工过程,不是实物。监理应参加工程全部实体的验收,但难以控制每道工序;控制每道工序和所有工序是生产者的责任。 可将工序理解为工艺流程中的每个环节或每种做法: 工艺的定义: 1、制造、生产某种产品需要的成套方法和步骤。 2、组成整个生产过程的各道施工作业步骤的集合。 工艺的含义: 是劳动者利用生产工具对各种原材料、半成品进行增值加工或处理,最终使之成为制成品的方法与过程。 制定工艺的原则是技术上的先进和经济上的合理。即工艺要求采用合理的手段、较低的成本完成产品制作,同时必须达到设计规定的性能和质量。 工艺、工序、施工方法三者的关系: 采用人工、机械、材料,在工作面上照图纸完成实物的方法叫施工方法。优选施工方法,形成的成套施工步骤叫施工工艺。将施工工艺的过程展开,其中每一道步骤即为工序。故工序可简单理解为“施工工艺按顺序展开后的每个步骤或环节”。 如地基开挖施工工艺可展开为:定位放线机械开挖人工清底钎探地基处理验槽,其中每个步骤为工序。五、调整了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附录B 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土建部分)2001规范2013规范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无支护土方、有支护土方、地基处理、桩基、地下防水、混凝土基础、砌体基础、劲钢(管)混凝土、钢结构地基与基础地基、基础(无筋扩展基础、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钢结构基础、预制桩基础、灌注桩基础等分项)、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土方、边坡、地下防水主体结构混凝土结构、劲钢(管)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钢网架结构安装分项)、木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主体结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预应力钢索和膜结构分项)、钢管混凝土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铝合金结构(铝合金幕墙结构安装分项)、木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地面、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饰面板(砖)、幕墙(玻璃、金属、石材幕墙3个分项)、涂饰、裱糊与软包、细部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地面、抹灰、外墙防水、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饰面板、饰面砖、幕墙(玻璃、金属、石材、陶板幕墙安装4个分项)、涂饰、裱糊与软包、细部建筑屋面卷材防水屋面(保温层,找平层,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4个分项)、涂膜防水屋面、刚性防水屋面、瓦屋面、隔热屋面屋面基层与保护、保温与隔热、防水与密封(卷材、涂膜、复合防水层,接缝密封防水4个分项)、瓦面与板面、细部构造-建筑节能围护系统节能(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节能5个分项)、供暖空调设备及管网节能、电气动力节能、监控系统节能、可再生能源【提示】增加建筑节能1个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地源热泵系统等多个子分部工程;修改完善了多个子分部、分项工程。 1、配套统表何时能够出炉? 2、地基与基础分部取消了桩基、混凝土基础、砌体基础、劲钢(管)混凝土、钢结构等子分部,纳入基础子分部;各种类型桩基础只是分项工程,是否需要专项验收?取消了钢结构子分部,增加了地下水、边坡子分部,其它几个子分部做了相应调整。 3、主体结构分部增加了铝合金结构子分部;取消了网架和索膜结构子分部,预应力钢索和膜结构分项纳入钢结构子分部;劲钢(管)混凝土结构子分部修订为钢管混凝土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原钢结构子分部有钢网架结构安装分项,现钢结构子分部不包括钢网架分项,网架工程如何归属? 4、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增加了外墙防水子分部;幕墙子分部包括玻璃、金属、石材、陶板幕墙安装4个分项,归属建筑装饰装修分部,铝合金幕墙结构安装分项归属铝合金结构子分部,属于主体结构分部。 5、屋面分部的几个子分部做了较大调整。(划分依据不同) 6、增加了建筑节能分部,土建工程几个节能分项工程归属于围护系统节能子分部。六、要求施工单位事先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对分项工程的划分允许改变。 4.0.7 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 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新增条文)【提示】划分方案应事先制定,需要时可以调整,但只能调整分项和检验批,不能调整分部工程。七、规定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数量。【提示】简化验收、减少抽样,如对钢筋、水泥、外加剂进场检验的调整。八、允许同一项目的同一项检验成果可重复利用。【提示】即“不重复检验”原则,如外窗(三性试验)、钢筋安装验收。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新增条文) 1 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 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 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九、规定当专业验收规范没有验收要求时,应制定专项验收要求。 3.0.5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新增条文)【提示】举例:大剧院声学验收,鸟巢斜钢柱验收,临时建筑验收。十、规定重要分部工程验收前应进行实体检验。 3.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6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原强制性条文)【提示】实体检验的作用(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结构实体进行检验,并不是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的重新检验,而是在相应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过程控制使质量得到保证的基础上,对重要项目进行的验证性检查)。举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构件截面尺寸等),节能工程实体检验(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外窗气密性)、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验)。十一、给出了检验批的各种抽样方案。 3.0.8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1 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2 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 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 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5 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条文说明】 对检验批的抽样方案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进行选择。计量、计数检验可分为全数检验和抽样检验两类。对于重要且易于检查的项目,可采用简易快速的非破损检验方法时,宜选用全数检验。(例:钢结构一级焊缝超声波或射线探伤检测) 本条在计量、计数抽样时引入了概率统计学的方法,提高抽样检验的理论水平,作为可采用的抽样方案之一。鉴于目前各专业验收规范在确定抽样数量时仍普遍采用基于经验的方法,本标准仍允许采用“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十二、规定了对样本的要求,对计数检验时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要求,以及“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的规定。 3.0.9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表3.0.9的要求。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新增条文)表3.0.9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2.0.11 计数检验 通过确定抽样样本中不合格的个体数量,对样本总体质量作出判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21516252650519091150235681512802815005011200120132003201100001320325080【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检验批的抽样要求。目前对施工质量的检验大多没有具体的抽样方案,样本选取的随意性较大,有时不能代表母体的质量情况。因此本条规定随机抽样应满足样本分布均匀、抽样具有代表性等要求。 对抽样数量的规定依据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1-2012),给出了检验批验收时的最小抽样数量,其目的是要保证验收检验具有一定的抽样量,并符合统计学原理,使抽样更具代表性。最小抽样数量有时不是最佳的抽样数量,因此本条规定抽样数量尚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表3.0.9适用于计数抽样的检验批,对计量-计数混合抽样的检验批可参考使用。 检验批中明显不合格的个体主要可通过肉眼观察或简单的测试确定,这些个体的检验指标往往与其他个体存在较大差异,纳入检验批统计后会增大验收结果的离散性,影响整体质量水平的统计。同时,也为了避免对明显不合格个体的人为忽略情况,本条规定对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符合规定。【提示】给出三个规定:1、对样本的要求:随机、均匀、代表性;2、对最小抽样数的规定,引自GB/T2828.1;3、明显不合格的样本可不纳入检验批的规定。 (划分检验批的目的是抽样,抽样就有风险,为了降低风险,应该使同一检验批内的样本质量尽可能一致,因此将明显不合格的样本从检验批中剔除是科学合理的。但如何判断样本属于明显不合格可能产生分歧,本规定主要依据外部质量进行判断)十三、规定当出现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给出路”。 5.0.6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提示】1)返工返修,重新验收; 2)检测合格,应予验收; 3)设计认可,可以验收; 4)加固处理,让步接收。 (处理施工质量问题的原则,基本不变)十四、增加了一般项目验收采用计数检验时,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及合格判定方法。 5.0.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D(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判定。(新增条文)【提示】注意附录D只适用一般项目,且只适用计数检验。应注意“二次抽样”与“二次加倍抽样”不是同一概念。十五、增加了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5.0.7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新增条文)【条文说明】工程施工时应确保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但实际工程中偶尔会遇到因遗漏检验或资料丢失而导致部分施工验收资料不全的情况,使工程无法正常验收。对此可有针对性地进行工程质量检验,采取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方法确定工程质量状况。【提示】资料的重要性,不允许造假,缺失时可以采用检测试验的方法补充;为解决争议采用扣押工程资料的做法不受法律保护。十六、规定检验批验收时应具有“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5.0.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E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的规定填写,填写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新增条文)【提示】增加原始记录的原因:防止提前打印造假;配套使用;格式可由施工、监理等单位确定。验收检查原始记录应“可追溯”,“过程中保存”(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存档备查),工程完工后是否长期保存由相关单位自定。十七、修改了检验批验收记录表(附录E)【提示】增加了“检验批容量”、“最小/实际抽样数量”、“施工依据”、“验收依据”、“签字人员”等,删去原表中小方格。1、原“工程名称”修改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增加“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分项工程名称”不变。2、增加了“检验批容量”,原“验收部位”修改为“检验批部位”,“分包项目经理”修改为“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3、原“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拆分为“施工依据”及“验收依据”。4、原“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修改为“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5、增加了“最小/实际抽样数量”。6、原“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及“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修改为“检查记录”及“检查结果” 。7、原“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修改为“监理单位验收结论”,签名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修改为“专业监理工程师”。十八、修改了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表(附录F)【提示】增加了“检验批容量”栏目。1、原“工程名称”修改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增加“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取消“结构类型”。2、原“检验批数”修改为“检验批数量”,增加“分项工程数量”。3、取消“分包单位负责人” ,“分包项目经理”修改为“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增加“分包内容”。4、原“检验批部位、区段”拆分为“检验批名称”和“部位、区段”,增加了“检验批容量”。5、增加了“说明”一栏。6、原“验收结论”修改为“监理单位验收结论”,签名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修改为“专业监理工程师”。 修改了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附录G)1、原“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修改为“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取消了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以取消) 分部工程划分原则: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建筑工程所有分部工程均由多个子分部工程构成,不必重复验收。(桩基础等有规定的重要子分部除外)2、原“工程名称”修改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增加“子分部工程数量”和“分项工程数量”,取消“结构类型”和“层数”。3、原施工单位“技术部门负责人”和“质量部门负责人”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4、取消“分包技术负责人”,增加“分包内容”。5、“分项工程名称”前增加“子分部工程名称”。6、“验收意见”拆分为“监理单位验收结论”和各单位“综合验收结论”(新增“综合验收结论”一栏)。7、验收单位一栏取消“分包单位”;原“监理(建设)单位”修改为“监理单位”,签名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修改为“总监理工程师”。8、增加附注1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2 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十九、修改了单位工程验收记录表(附录H 表H.0.1-1)【提示】规定勘察单位应参加验收;各方参加验收人员应有法人书面委托书。1、原“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修改为“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取消了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参照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划分原则: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 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6.0.6条文说明也提到子单位工程的验收问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式验收”。2、原“项目经理”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原“竣工日期”修改为“完工日期”。3、验收项目由5项修改为4项,“综合验收结论”单列。4、各个验收项目的验收记录内容做了修改,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不符合要求 项”修改为“共抽查 项,达到好和一般的 项,经返修处理符合要求的 项”。5、参加验收单位增加“勘察单位”一栏。6、签名栏中监理单位为“总监理工程师”不变;原施工单位为“单位负责人”,建设、设计单位为“单位(项目)负责人”,修改为建设、施工、设计及勘察单位统一由“项目负责人”签名,附注增加了“单位工程验收时,验收签字人员应由相应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授权”的规定。 仍未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记录表,包含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只能由单位工程验收记录体现。二十、明确了各层次验收及分部工程验收人员。 6.0.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6.0.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提示】原统一标准对各方验收人员的要求合并叙述,层次不清楚。新标准改为分条表述。二十一、增加预验收规定,与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呼应。 6.0.5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新增条文)【提示】预验收的目的(强化验收);方法(同正式验收);参加人员(监理和施工两方)。【条文说明】工程预验收除参加人员与竣工验收不同外,其方法、程序、要求等均应与工程竣工验收相同。竣工预验收的表格格式可参照工程竣工验收的表格格式。(一般没有相关资料)二十二、修改了观感质量检查内容,增加了观感质量检查原始记录。【提示】增加了主体结构外观检查(应在结构装饰之前进行);增加了观感检查原始记录,格式可自定,保存要求与检验批原始记录相同。 附录H(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H.0.1-4(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1、属于“建筑与结构”的项目由“室外墙面” 等8项修改为“主体结构外观”等10项,增加了“主体结构外观”和“雨罩、台阶、坡道、散水”2项,原“变形缝”和“水落管,屋面”调整为“变形缝、雨水管”和“屋面”,其它项目不变。2、“附注1 对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不变,增加了“附注2 观感质量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作为本表附件”的规定。 表H.0.1-2(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1、属于“建筑与结构”项目的资料名称由“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等11项修改为“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等10项,删除了“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1项,“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修改为“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其它基本不变。2、“核查意见和核查人”由一栏拆分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栏。 表H.0.1-3(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属于“建筑与结构”的安全和功能检查项目由“屋面淋水试验记录”等9项修改为“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等16项,增加了“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桩基承载力检验报告”、“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砂浆强度试验报告”、“主体结构尺寸、位置抽查记录”和“土壤氡气浓度检测报告”等6项,“幕墙及外窗气密性、水密性、耐风压检测报告”拆分为“外窗气密性、水密性、耐风压检测报告”和“幕墙气密性、水密性、耐风压检测报告”(少了平面内变形性能?)2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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