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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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受理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处矛盾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接待人员要做好记录。2、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应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由有关部门单位解决的,应及时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解决。3、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案卷。4、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做好各项工作记录,各类工作台帐,统一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的人员管理。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工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三、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6、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四、人民调解委员会信息报送制度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纠纷月统计报表每月报司法局。2、实行“矛盾纠纷零报告”制度,没有纠纷应当报零。特殊情况下,发现重大问题应当立即报告。3、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最终是否调处成功,均应在受理当日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解。五、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回访制度1、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已调结的矛盾纠纷,应采取适当方式回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2、回访中发现调处工作有失误的或矛盾纠纷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置。3、做好回访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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