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奖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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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奖惩管理规定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在车辆驾驶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发生事故或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人员给予处罚,以提高全体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的意识,强化公司安全管理、减少并杜绝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指标,特制定公司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奖惩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在职的全体驾驶员(含劳务工)及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其他人员。 二、定义 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制定、修改 本管理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室提出制定及修改,经总经理批准。 四、管理内容 4.1事故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或承包合同): 、工作期间酒后驾车的; 、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负同等责任及以上责任的; 、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车发生重大事故的; 、抢越铁路道口发生交通重大事故的; 、事故责任者逃逸或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事故后不及时抢救伤者,有打击报复等恶劣行为的; 、私自动用公车,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隐瞒事故不报或私自处理损失金额超过壹万元以上被举报的; 、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的责任人,拒不承担超出保险范围的经济损失的。 4.2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的经济考核及事故责任人对公司的车辆经济损失承担补偿: 、专职驾驶员 序号 考核类别 内容 1 经济考核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事故责任人考核200元/次。(无责除外) 2 经济考核 造成道路交通、人为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 3 经济考核 事故车辆未按公司规定在指定4S店或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 4 资产损失补偿 按责任划分的考核比例(责任界定以交警队裁决为准) 全责 主责 同责 次责 12% 10% 8% 6% 、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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