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业的核算研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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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业的核算研究讨论分类:金融、保险与证券监管 消费理论 文章提交者:张杰龙 发表时间:2011-4-7 金融业是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行业,金融业核算又是国民核算中比较复杂的一个领域,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服务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金融产品不断创新,为准确恰当的描述金融业的现状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试图依据国际组织关于金融业核算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金融业核算中涉及到的银行产出的核算以及几个具体会计指标的处理,谈一下个人的认识。 一、银行产出如何计算? 银行是金融业中的传统行业,在金融业中占的比重最大。因银行与一般的服务业不同,不是简单的以提供服务而收取服务费来维持生产经营,因此,他们的产出也不像其他服务业一样以营业收入作为总产出。什么是银行?银行的工作特点是靠自己负债从金融市场借入资金,然后将这些资金按不同的期限和条件贷给其它机构单位,在贷方和借方之间架起一道桥梁,把资金由一方引导到另一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因此银行又称为金融中介机构。在实际工作中,金融中介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是进行融资,一些金融中介机构依靠吸纳存款筹集他们的大部分资金,另一些金融中介机构则依靠发行票据、债券或其他证券筹集资金,然后它们通过贷款、垫款或者购买票据、债券和其他证券向外贷出资金。他们对存款人支付较低的利率,对借款人收取较高的利率,由此产生的利息净收入用于弥补开支,获得利润,并产生了实践中不同服务对象和不同存贷款期限的利率结构。这样做可以避免向各个客户收取服务费用,但正是由于不直接向客户收取中介服务费用,所以没有营业收入可用于这种服务的估价。金融中介机构也提供各种辅助金融服务或商业性服务,作为他们的次要活动。例如货币汇兑、投资咨询、房地产购买及代缴税费等。对于银行的总产出如何计算,辅助金融服务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存在特殊问题,如同其他服务业一样,按收取的佣金或服务手续费来估价。问题是如何估价没有直接收费也没有营业收入的金融中介服务的产出。我们既不能直接把利息收入或者利息支出作为总产出,也无法像其他服务业一样根据营业收入计算总产出,这类产出必须间接计算。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英文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Services Indirectly Measured,简写FISIM),按照联合国1993年SNA推荐的方法,是利用金融中介机构的财产总收入(扣除自有资金财产收入后)减去利息支出计算,以净利息收入作为FISIM。修订后的联合国2008年SNA,推荐采用参考利率法计算。参考利率是假定经济中有一个“纯利率”,它测度了所有用户愿意今天而不是明天消费的平均偏好。通俗的理解,参考利率是一个介于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中间且不包括风险和手续费的平均利率。银行在贷款时,只有以高于参考利率的贷款利率提供贷款才能获得收益,同样,在接受存款时,也只有以低于参考利率的存款利率接受存款才能收益。而这两个收益正是我们要测算的间接服务收入,也就是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因此,在FISIM的实际计算时,银行向存款人提供服务的间接收入,是按照参考利率银行应该向存款人支付的利息与银行实际支付的利息之间的差额;银行向贷款人提供服务的间接收入,是贷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与银行按照参考利率收费时贷款人应该支付的利息之间的差额,金融机构向存款人和借款人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的总和,就是FISIM,用公式表示为:FISIM=(rL-rr)*L+(rr-rD)*D其中,rr为参考利率,rL为贷款利率,L为贷款余额,rD为存款利率,D为存款余额。关于FISIM,我国自2004年开始按照1993年SNA推荐的方法计算,以利息净收入作为总FISIM。今后拟采用参考利率法。参考利率法的好处在于,在确定了参考利率以后,金融机构的总FISIM和金融机构向其他机构部门提供的FISIM都可以直接计算出来。更重要的是,只要金融机构提供了中介服务活动,不论是存款业务还是贷款业务,都可以计算出FISIM,不会像1993年SNA推荐的方法那样,当某个机构部门对银行的存款大于接受的贷款时,由于利息支出大于利息收入而使利息净收入产生负值,这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二、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如何分摊在对FISIM进行了合理的估价以后,还要分配到不同的机构部门。因为在国民核算中,一个部门的产出,一定是另一个部门的使用,或者是中间使用,作为一个生产部门在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时的中间消耗;或者是最终使用,作为政府消费、居民消费,以及用于投资或者出口。银行的实际服务产出与其他行业的产出一样,可以直接作为使用这个服务的部门的中间投入或者最终使用。但是FISIM不同,因为接受银行服务的部门接受的是全部利息收入或者利息支出,这里面既包括与平均利率水平(参考利率)对应的利息收入(支出),也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高(低)于平均利率水平(参考利率)的服务费用,也就是FISIM。根据生产和使用一致的原则,我们真正要分摊到机构部门作为产出和最终使用的是FISIM。FISIM怎样分摊?参考利率法可以自下而上的计算,即根据参考利率和银行对每个机构部门的存贷款额、实际利率直接计算,计算出的每个机构部门的FISIM,就是这个部门应该分摊到的FISIM。采用参考利率法直接计算的重点是要找到所有银行对每个机构部门和储户的实际利率和存贷款额等具体数据。在这些相关的数据不够详细或无法取得时,可以利用银行对各个机构部门和储户的存贷款额在银行全部存贷款额中的比重,对全社会的FISIM进行分摊。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很难搜集到分摊FISIM需要的详细信息,各个国家的分摊方法和部门是不一致的。美国将FISIM分别分摊到了产业部门和住户,但是日本和欧盟的一些国家只在产业部门中分摊,没有分摊到住户部门。我们国家目前是采取后一种方法分摊,分别分摊到产业部门、居民消费和出口,今后拟将分摊到产业部门、居民消费、政府消费和出口。三、投资收益是否要计入总产出按照SNA的原则,金融业中,不论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还是实际的服务产出,都不包括投资收益,只有保险业是个特例。保险业的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利用投保人的保费收入对外投资而获得的收益,保费是投保人的资产,由投保人的资产产生的收益还应该是投保人的收入,只不过是由保险公司来运作,因此它应该是追加保费,作为保费收入的一部分。因此,保险公司的总产出和增加值中都包括投资收益。为什么金融业(除保险)的总产出中不包括投资收益?先看看投资收益的内涵。什么是投资收益?我国2006年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解释为,投资收益是企业在一定的会计期间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回报。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所分得的股利和收到的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到期前转让债权的所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投资活动也可能遭受损失,如果投资到期收回或到期前转让债权的所得款低于账面价值,即为投资损失。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为投资净收益。从以上的指标解释中可以看出,投资收益包括两层含义的收入,一是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股息和债券利息,二是投资到期收回或到期前转让债权的所得款项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论这个差额是正还是负投资收益要不要计算在总产出中?从国民核算的角度理解,第一层含义的收入是财产收入,是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获得的红利和债券利息,包括投资到实体经济进行参股或控股,也包括到资本市场进行股票或债券投资。财产收入是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获得的投资回报,不是从事借贷中介服务创造的收入,因此,要计入收入分配账户,而不是生产账户,也就是说财产收入不应计算在总产出中。第二个层次的收入是持有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的资产在不同的核算期由于资产价格的变化而产生的收益(损失)。持有收益(损失)不是由企业的生产活动创造的,是由于市场上价格的变化而使资产的价值发生了变动。因此,持有收益要在资产负债账户中体现,对于某个具体的资产来说,尽管资本存量中资产的数量没有变化,但价格的原因使资产的价值发生了改变,要根据持有收益的变动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调整。但不能计算在生产账户的总产出中。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投资收益不应计算在总产出中。实际上,除保险业以外,所有的行业,投资收益都不应在生产账户中体现。对于金融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来说,似乎容易理解些,因为,毕竟投资活动有别于其他形式的生产活动。金融业则不同,泛泛地说,金融活动本身就是一种投资活动,似乎不计算投资收益有些不合理,特别是利息仅仅包括存贷款利息。确实,在GDP核算中,如果在生产环节不把投资收益包括进来,计算到总产出进而增加值中,不仅金融业本身的产出和增加值算少了,随之而来的支出法GDP以及收入分配账户(指持有收益)都不会再包括。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投资收益获得的收入还是会影响到可支配收入和居民的消费支出及储蓄的,尽管从宏观的层面,投资收益正负相抵不一定数额很大。之所以金融业的总产出不包括投资收益,是由银行的业务活动性质决定的,银行的活动就是进行存贷款融资,只有通过存贷款活动而产生的间接服务收入,才构成银行的FISIM,才能计入总产出。因此,在计算FISIM时,利息只涉及到与存贷款有关的利息,不包括红利和债券利息。在实际核算中,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都是这样处理的。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发达,金融活动也发展的很快,创新了很多新的金融工具及衍生产品。如,代理股票买卖及相关业务、从事自营证券业务,这些活动形成了金融机构经营收入的一部分,也产生了投资收益。但是目前国民核算的实践还不能记录这些活动。如果要把投资收益计算到总产出中,意味着要扩大金融服务核算的范围,由过去传统的主要进行存贷款业务扩大到新的金融工具,而新的金融工具如何测算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其实,发达国家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瑞士统计局早在2001年就在一次OECD的专家会议上,提出在金融机构的核心工作发生结构变化以后,国民核算应如何计算金融服务的问题。认为FISIM的定义较窄,只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有关,漏掉了其他有可能会通过隐含的价格提供服务的金融工具。问题得到了OECD专家的肯定,并指定由瑞士统计局率先开展这方面工作的研究。研究的中心思想是能否将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从存贷款尽可能地扩展到金融机构的所有活动。到目前为止的研究结果,尽管普遍认为存在新的隐含价格服务的金融工具,但是如何计算,专家们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有一种测算间接服务收入的“成本法”可以作为一种计算的可能,但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假定的“纯经济”的基础上的,与国民核算的原则不一致,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最大的难题是对股票的处理,尤其是对股票产生的持有收益的处理。因为,如果要把持有收益记入到产出中,如何估价它的间接服务收入?分摊到哪个机构部门?都要有合理的解释,要符合国民核算的原则和有可操作的计算方法。要计入产出中的收入一定是由生产过程创造出来的,它一方面是一个部门的产出,同时还是另外一个部门的中间投入或者最终使用,而持有收益从本质上讲是财产收入,是投资行为带来的资本的增殖。2004年2月,1993年SNA修订专家组在征集修订意见时就这个问题的前期研究成果进行了讨论,但是没有给出修改的结论,指出对全部的金融衍生产品都进行处理是不可能的,市场创新的新产品在短期内会很快被市场放弃。但一些特殊产品的处理将会在货币金融统计手册和国际收支手册中说明。修订后的2008年SNA,关于金融服务有了明确的定义。主要有三点,第一,强调只有借贷活动才是金融中介服务活动,与FISIM的计算有关。但与1993年SNA不同的一点是,自有资金从事的借贷活动也被纳入到了金融中介服务中,可以记入到FISIM。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借贷的机构单位是住户或者是准企业,SNA将他们称为“非正规资金借贷者”。而1993年SNA认为,自有资金从事的金融活动不是中介服务活动,由自有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财产收入。第二,对于其他金融工具,如有价证券、自有资金等,如果要记入FISIM,只有在可以明确其使用者的情况下才能记入(一般情况下往往不能)。另外还规定,只有针对金融公司的借贷活动才能计算FISIM,因为非金融公司不可能有属于FISIM计算的次要活动。第三,对于专门从事为自己或者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金融工具(英文market makers),由于他们不单独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因此,他们的产出是买入和卖出的差价,但是财产收入和持有收益不能包括在内。可以看出,2008年SNA仍然没有把投资收益记入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产出中,金融机构的活动还是定义在存贷款活动,只是存贷款活动是根据活动的性质而不是资金来源的角度来定义。对于从事证券买卖的金融工具,只能以差价收入作为总产出,持有收益不能包括在内。四、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是2006年企业新会计制度中出现的一个指标,这个指标要不要计算到金融业的产出中?先看指标的解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是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核算期末购买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的价值变动所形成的收益。这里交易性的金融资产指企业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金融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业务等,由于这些资产的价值按照公允价值的模式进行计量,因此,在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资产的价值也随之发生变化,不同核算期资产价值的变动就带来了收益。从核算的角度理解,这种收益也是持有收益,与投资收益中第二层含义的持有收益在内涵上相同,都是由于价格的变化而带来的资产价值的变动。所不同的是,投资收益核算的是已经出售的资产带来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是指账面价值的变动带来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并没有出售,但是,在核算期末,由于资本市场上同类资产的价格发生了变化,与企业记录这个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同了,两个不同的价值产生了持有收益。这个持有收益是虚拟的,仅仅是账面价值的变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不是由生产活动带来的,也不是由交易带来的,因此,不应计入总产出和增加值中。不仅金融业,所有的行业,总产出、增加值中都不应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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