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公司员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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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业务知识(一) 理财1:理财-担保理财是我公司专家团队潜心研发的一款安全、稳健、较高收益的理财品种,它在本息安全保值增值方面表现卓越,根据资金额的大小和空闲时间的长短,为客户提供了不同收益水平的个性化理财服务。2:资金的安全保障-理财客户有三重保障(1)、不动产(动产)抵(质)押借款人可供抵押的固定房产或的汽车等不动产作担保。通过到房管局或车管所等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将该资产直接抵(质)押在出资人的名下,确保投资安全。(2)、借款合同公证出资人与借款人所签署的借款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公证,并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即在任何时刻均受法律保护。(3)、三日代偿我公司为出资人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担保函。即借款方若未按期按约付息还本,我公司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垫付,从而保障了出资方的投资安全和获取较高的利息收益。3:付息方式-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每期一般是一个月。借款人和理财客户、担保公司共同签订还款计划书,按照换款计划书履行合同。4:利息-一般普通房贷利息1.7分,主要根据贷款项目的不同制定贷款利息,另外与贷款客户协商利息。(尽量不报利息,报出的利息不得高于1.7,有意向可以邀请至公司详谈)5:理财时间-跟据贷款客户的需求,来定贷款的长短,一般都是三个月或六个月,不超过一年。其运作流程是,我公司对融资项目进行严格评审,筛选出信用良好的借款人,以其资产(房产汽车等)做抵(质)押,并推荐给出资人,引导理财客户将闲置资金通过银行转帐放贷给借款人,我公司对借款人资金使用及还款情况进行监控,从而使出资人获得稳定可靠较高的利息收益。(二)民间借贷1: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手续简便、办理速度快,是公民与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合同中显示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2: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民间借贷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设定抵押房屋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以定为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形式,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间的一种直接融资渠道。4: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优势-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优势对借款人来说,民间借贷申请简便、速度快、流程透明、形式多样,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小、急、频、短的需求。对出借人来说只要是合法、安全、收益率高,省心省力、长期稳定、流动性强、更具人性化。5:抵押-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6:质押-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7:抵押质押的区别-(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和权利为主。(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8:抵押质押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手段-(1)认真审核借款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财务报表等),确认借款公司运作正常,财务良好;(2)确认借款项目的可行性,且经营证件齐全(如地产商需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五证齐全;二手房需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两证齐全);(3)对抵押和质押物进行多方考察,并对其价值进行有效评估,贷款额度控制在其真实价值的50以下;4、抵押和质押物必须容易变现,且确认借款方有合理的还款来源。借款人所需资料:(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有年检标志且在有效期内,如为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副本,有年检标志且在有效期内)。(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地税、国税)。(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码清晰)。(5)、贷款卡复印件(注明贷款卡密码)。(6)、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如有)。(7)、验资报告,若增资或减资,应同时提供原始验资报告和增(减)资报告。(8)、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告(近期报告不早于三个月)。如申请人有子公司,应提供合并、本部及主要子公司(资产或销售占合并50%以上)的近三年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告(不早于三个月)。(9)、公司近一年的主要购销合同。(10)、公司去年和近期增值税纳税汇总申报单。(11)、前10名股东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12)、公司高管人员简历、身份证号码。(13)、最近一期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领明细、存货明细(原材料、产成品、在产品),固定资产分类(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的原值、净值,无形资产明细构成。(14)、企业对外担保(或有负债)种类和金额资料。(15)、企业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融资金额、利率及期限资料。(16)、企业对外投资与份额资料。(17)、企业简介及主营业务行业资料,主要竞争对手、市场前景分析。(18)、专营许可证/资质证书(如有)。注:1、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2、担保人准备资料为1-8、11-18项。*抵押、质押物资料(如有)(1)、抵押、质押物权属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2)、原始购置发票、转让合同。(3)、其他:评估报告等(如有)。其办理流程是:申请人提交资料审核材料评估(缴纳评估费)办理(借款、强制执行)公证(缴纳公证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缴纳所有费用)放款(扣除贷款期间利息) 到期归还贷款本息(三)担保1:担保-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2:反担保-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3: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4:担保的5种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5:担保合同的种类和形式-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四)常见的业务咨询问题1:什么是公证?答: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2:公证的目的是什么?答:公证的目的就是为了需要公证的场合的整个操作的合法,诚实性,避免出现欺骗的情况发生,证明合同合法有效,强制执行。3:什么叫备案证?答:是一个信用备案证,在中小企业管理局登记的。4: 贷款都需要哪些条件?答:贷款客户需要提供一定的固定资产作抵押,可以是个人的房产、车辆,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库存等.另外,贷款客户的还款来源是我们考虑的另一个重点,如果抵押物不充足,还款来源充足,我们也会考虑为其办理5:哪些财产不得抵押?答:(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6:哪些财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登记部门为哪些?答:(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如何清偿?答:(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8:什么是质押?有哪些种类?答: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9:质押合同包括哪些内容?答:(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10:质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答: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11:质物拍卖后的价款如何处理?答: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12:何谓律师见证?答:许多人听说过律师见证,但更熟悉的可能是公证,其实律师见证和公证具有类似的性质。律师见证是由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当事人的某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的一种律师业务类型,是律师的基本业务之一。 律师见证的目标有二:一是当事人行为要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误解等情形,为此律师要同当事人面谈并查阅、核实各类材料原件;二是当事人行为要合法,不存在违法或规避法律之情形,为此律师要认真查阅全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只有当事人的行为既真实又合法的,律师才会出具律师见证书,否则,律师会建议或要求当事人调整行为方式直至符合真实合法的要求,如仍达不到此要求,则律师会拒绝当事人的委托。13:律师见证与公证机关的公证有何区别?答:律师见证是律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的名义,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证明的活动。公证机关的公证是代表国家经过法定程序所进行的证明活动,其证明效力是法律确认的,证明效力强于律师见证。律师见证的法律属性应归为“人证”或“私证”,而且律师见证的范围有一定的局限。国家规定必须公证的项目只有经过公证才能生效。但是律师见证有许多优点。律师见证的程序比较方便、灵活、快捷。见证过程中能提出法律意见,对尚未成熟的事件能提供法律帮助。这些优点是公证机关无法具备的。尤其是涉外投资合同、涉外投资项目的洽谈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而不能办理公证。14:担保债务如何履行?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按照下列方法履行担保债务:(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回。给付定金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反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反还定金。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一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15:哪些抵押合同无效?答: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下列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 A、担保法第37条规定,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B、担保法规定必须进行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登记的,如以航空器、车辆、船舶、林木、企业设备等动产,以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的合同,必须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未到主管部门登记的为无效合同。 C、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设立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合同无效。 D、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抵押合同无效。 E、 国有企业的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16: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答: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履行的义务。因此连带保证人的风险要大于一般保证。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写明,如果不明确的话,则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7: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后,借款人没有偿还,担保公司会不会将房产解押、处置资产?答:不会的。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产抵押至担保公司之后,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抵押权人并不能随意将房产解押、处置抵押房产。如果借款人依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担保公司也应按合同约定解除房产抵押。只有在借款人合同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公司代偿本息之后,拿到您开具的垫款证明之后担保公司才取得向借款人追偿权,之后才可以与借款人协商处置抵押产事宜,我公司不能也不可能抛开投资人去处置抵押物。如果在借款人的借款尚未偿还的情况下,担保公司解押房产由担保公司追偿的权益将依法得到保障,因此,借款人的借款没有偿还前,担保公司不可能将抵押房产解押。18:你们公司投资的起始资金是多少?答:投资金额一般为5万元起投资期限1年以内,客户可根据自己资金情况自由选择。我公司负责帮助投资客户办理全部手续。19:你们公司倒闭了,跑了怎么办?答:我们是经过合法程序成册的公司,在河南省工商局网站上可以查询到。我公司不为关联企业担保,公司风险控制能力强,资金充实,公司有一定的利润积累,是一家蓬勃发展的公司,完全有能力代偿。另外,借款人一般都把自己的资产抵押给理财客户。签定了完善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规定,一旦借款人违约,将要付出很大的经济代价,并且理财客户和借款人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即便担保公司倒闭,理财客户也可通过法律途径去执行债务人的财产。20:理财客户的资金是放在你们公司吗? 答:我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担保理财业务,以民间借贷的形式为借贷双方提供公开、透明、规范的信息中介服务,我公司既不吸收也不占有借贷双方的资金。一 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年月日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保证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 保证责任第三章 抵押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第四章 质押第一节 动产质押第二节 权利质押第五章 留置第六章 定金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章 保证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第三节 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第三章 抵押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第四十五条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四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五十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第五十六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五十七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八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第六十条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第六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其他规定。第四章 质押第一节 动产质押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质物移交的时间;(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六十九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第二节 权利质押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七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八十条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第八十一条 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第五章 留置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第八十五条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的;(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第六章 定金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七章 附则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第九十四条 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九十五条 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加黑字体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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