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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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_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 提要: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涉及外资银行的法律,我国结合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做了修改,并已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开始重构既有的市场准入制度。2002年2月1日新的外资金融机构条例实施,标志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开始逐渐走向进一步的规范化、透明化、国际化。新近出台的法律文件中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有了较大的变化,但仍有诸多缺漏,有待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法制的完善应该遵循国民待遇原则,确保内部体系的协调,以及时克服准入制度中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存在的局限。市场准入问题是世贸组织法律体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金融服务领域,有关外国金融机构准入法制冲突上的协调是金融服务协议的基本内容,这在各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涉及外资银行的法律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问题上,结合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做了修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没有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得到体现,而是由国务院通过并发布的外资金融机构条例(简称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来规定。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开始重构既有的市场准入制度,2002年2月1日新的条例实施,标志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开始逐渐走向进一步的规范化、透明化、国际化。在条例实施后不久,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27日颁发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取代了过去的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7月18日起实施。新近出台的法律文件中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有了较大的变化,但仍有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市场准入法制的完善应该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在法制创制的价值取向上,应该坚持遵循世贸组织的法律原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原则,避免对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上给予歧视,也不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具体而言,应该协调中资与外资准入的具体规则。在完善现有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则上,首先应该考虑对准入的程序性规则进行详细规定,尤其是在审查与批准的具体程序规则上应该补充,诸如审查与批准的时间、许可的拒绝、许可的公告、许可机构的记录、许可的撤销等都亟待完善;其次,对于一些新型的准入问题等。只有完善了这些制度,才能协调好合理区别对待中资和外资进入中国银行市场的具体待遇问题。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应该确保内部体系的协调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体例上,应该构建合理和协调的体例。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两种体例来选择其一:一是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基本制度进行系统化后,直接纳入商业银行法中;二是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系统地规定在有外资银行或者外资金融机构的专门性法律文件中。及时克服准入制度中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存在的局限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实体规则,仍然存在诸多缺陷,程序规则则是该领域制度建设中的相对薄弱的环节。第一,对外资银行开业条件规则进行完善。在申请人的条件上,建议在条例或细则中进行如下补充规定:其一,明确何谓“金融机构”。其二,申请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明晰。第二,规范对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问题。从条例的规定来看,应该注意补充如下内容:其一,应该明确禁止从事非银行业务。其二,在具体业务范围的列举上应该考虑与国内商业银行法的协调,不应出现合资或外资银行比中资商业银行不仅没有更多的限制,反而有更多的优惠。第三,健全许可费制度。针对现有的法制没有许可费方面的规则,条例或者实施细则应该补充如下内容:其一,许可费的征收机构;其二,许可费征收的数额要求;其三,许可费与注册登记费的区别;其四,缴纳许可费的具体程序。第四,完善外资银行再投资与通过收购本地银行股份的规范。鉴于我国银行、保险、证券实行分业体制,监管法规尤其应注意限制外资银行机构通过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进入非银行机构中的投资。第五,补充外资通过并购获得准资格入的规则。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银行并购问题的法律文件,因此应该通过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制度的完善来补救。该问题上的规则应该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其一,允许外国金融机构通过收购中资银行股份的途径进入中国银行市场。其二,外国金融机构收购股份应该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查与批准。其三,可以收购中资银行股份的外国金融机构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其四,收购中资银行的股份应该不存在以下问题:妨碍或者损害中国金融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应该坚持股权平等和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债权人或者公众利益等。其五,收购股权的持股比例的具体限制。从各国立法惯例来看,通常应该给与适当的比例限制,因为收购的进入与新设的进入毕竟有实质性区别。在条件成熟时,最好制定专门性的银行并购法。 外资银行准入的有关程序规则存在的局限较多,今后的完善应做好如下工作:第一,关于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法律文件应该限定第11条的提供者为外国金融机构。第二,法律文件应该补充规定核准的修改与撤销问题。由于申请人的申请及其核准可能发生错误或者因事实或环境发生变化而导致核准不符合实际,因此核准的修改和撤销是必要的。第三,完善申请的拒绝程序。现有的制度在这方面基本上呈现空白状态,如果将来申请者越来越多,则拒绝的情形也将越来越多,因此规范极为必要。为此,首先应该规范申请被拒绝的事由。最好将列举与概括的方式结合起来。其次,规范拒绝的通知程序。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监管机构拒绝给予批准,必须用书面通知,并告知拒绝的理由、可以提出抗辩的程序和具体方式,以及考虑重新申请的条件。 其他参考文献:1.赵慧芝.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0(12).2.付林,李冬叶.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管机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1).3.江轶.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问题探析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4.李红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探究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1).5.石勉.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审计的探讨J.经济师,2010(10).6.林大静.构建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机制的思考J.审计月刊,2009(6).4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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