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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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2 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21)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2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21)活性炭净水器(CJ 3023-93)3 定义3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4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42 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应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n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21)进行。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膜组件及其他可能被活性氯损坏的样品则用纯水作浸泡试验。5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卫生安全试验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是按说明书要求,先用纯水注入处理器冲洗,然后注入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l至表5中所列限值。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51 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表1 感官性状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色度 增加量5度浑浊度 增加量0.5度(NTU)臭和味 无异臭和异味肉眼可见物 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5.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表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耗氧量 增加量2(以O2计,mg/L)5.3 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3)表3 毒理学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铅 增加量0.001mg/L镉 增加量0.0004mg/L汞 增加量0.0002mg/L铬(六价) 增加量0.005mg/L砷 增加量0.005mg/L挥发酚类 增加量0.002mg/L5.4 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表4 微生物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细菌总数 100CFU/mL总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5.5 其他指标 若处理器内含有载银活性碳、碘树脂等消毒部分,其他相关指标要求见表5表5 银、碘等其他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银 0.05mg/L碘 不得使水有异味其他 不得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21)的要求6 功能试验6.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出水水质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21)的要求。6.2 以活性炭为主要过滤材料者,在额总净水量达到前,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在任一次检测中,耗氧量的去除率应25%,感官指标有明显改善。6.3 膜过滤、分子筛、陶瓷等过滤器,在额定总净水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须达到申报的净化处理效率。6.4 去除特殊成分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除氟、除砷、软化水器等)在额定总净水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须达到申报的去除功能。6.5 如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中含有载银活性炭,碘树脂等消毒部件,则通过处理器的出水中,在额定总净水量范围内的任何阶段,应有明显消毒作用。6.6 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组合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当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中含有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则功能试验应为各部分功能的和。7 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大型生活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功能试验方法参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8 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21)进行检验。9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10 本规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矿化水器(Mineralizer)l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2 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21)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2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21)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 8538-1995)人工矿泉水器(QB1979-94)3 定义31 矿化水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增加水中某种对人体有益成分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4 矿化水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41 矿化水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42 用于组装矿化水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421 矿化水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21)进行。5 矿化水器的卫生安全试验矿化水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先用纯水注入矿化水器中冲洗,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l至表5中所列限值。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51 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表l感官性状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色度 增加量5度浑浊度 增加量0.5度(NTU)臭和味 无异臭和异味肉眼可见物 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5.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表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耗氧量 增加量2(以O2计,mg/L)5.3 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3)表3 毒理学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铅 增加量0.001mg/L镉 增加量0.0005mg/L汞 增加量0.0002mg/L铬(六价) 增加量0.005mg/L砷 增加量0.005mg/L挥发酚类 增加量0.002mg/L5.4 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表4 微生物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细菌总数 100CFU/mL总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5.5 放射性指标要求(见表5)表5 放射性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总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总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5.6 申请的矿化项目的溶出浓度不得大于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规定的限量值。6 功能试验6.1 矿化水器的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21)的要求。6.2 在额定总产水量内,任何一次检测,矿化水器出水中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浓度有一项以上须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 -1995)标准的界限值。6.3 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组合的矿化水器,功能试验应为各部分功能的和。7 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21)和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8538-1995)的方法进行检验。8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9 本规范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矿化水器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Mineralizerl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21)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2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21)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 8538-1995)人工矿泉水器(QB1979-94)3 定义31 矿化水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增加水中某种对人体有益成分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4矿化水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41 矿化水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42 用于组装矿化水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421 矿化水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21)进行。5矿化水器的卫生安全试验矿化水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先用纯水注入矿化水器中冲洗,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l至表5中所列限值。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51 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表l 感官性状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色度 增加量5度浑浊度 增加量0.5度(NTU)臭和味 无异臭和异味肉眼可见物 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5.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表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耗氧量 增加量2(以O2计,mg/L)5.3 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3)表3 毒理学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铅 增加量0.001mg/L镉 增加量0.0005mg/L汞 增加量0.0002mg/L铬(六价) 增加量0.005mg/L砷 增加量0.005mg/L挥发酚类 增加量0.002mg/L5.4 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表4 微生物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细菌总数 100CFU/mL总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5.5 放射性指标要求(见表5)表5 放射性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总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总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5.6 申请的矿化项目的溶出浓度不得大于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规定的限量值。6 功能试验6.1 矿化水器的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21)的要求。6.2 在额定总产水量内,任何一次检测,矿化水器出水中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浓度有一项以上须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标准的界限值。6.3 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组合的矿化水器,功能试验应为各部分功能的和。7 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21)和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8538-1995)的方法进行检验。8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9 本规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反渗透处理装置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P1unct60n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Reverse Osmosis Devicel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反渗透处理装置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净化处理效率和出水水质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其它各类生产纯水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参照本规范执行。2 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21)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21)瓶装饮用纯净水(GBl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l7324-1998)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ANSINSF 581996)美国国家标准全国卫生基金委员会国际标准3 定义31 反渗透处理装置: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采用反渗透技术净水,旨在去除水中有害物质,获得作为饮水的纯水处理装置。4 反渗透处理装置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4.1 反渗透处理装置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4.2 用于组装反渗透处理装置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4.21 反渗透处理装置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21)进行。5反渗透处理装置的卫生安全试验反渗透处理装置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先用纯水注入反渗透处理装置中冲洗,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1至表4中所列限值。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5.1感官性状要求(见表)表1感官性状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色度 增加量5度浑浊度 增加量0.5度(NTU)臭和味 无异臭和异味肉眼可见物 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5.2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表2一般化学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耗氧量 增加量2(以O2计,mg/L)5.3 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3)表3 毒理学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铅 增加量0.001mg/L镉 增加量0.0005mg/L汞 增加量0.0002mg/L铬(六价) 增加量0.005mg/L砷 增加量0.005mg/L挥发酚类 增加量0.002mg/L5.4 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表4 微生物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细菌总数 100CFU/mL总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6 净化处理效率反渗碳透处理装置的净化处理效率应符合以下要求6.1 一般指标和无机物质在应用压力下的净化效率应符合表5要求。6.2 挥发性有机物的净化效率应符合表6要求6.3 通过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的出水应符合表7要求。6.4 除上表所列指标外,其它项目均不得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21)所列的限值。表5 无机物质去除效率 项目 起始浓度,mg/L 去除率%砷(As3+) 0.30 83镉 0.03 83铬(六价) 0.15 67氟化物 8.0 75铅 0.15 90硝酸盐氮 30.0 67表6 挥发性有机物的去除效率 指标 起始浓度.g/L 去除率%四氯化碳 78 98三氯甲烷 300 95表7 出水水质卫生要求 指标 限值浑浊度 5度臭和味 1度(NTU)肉眼可见物 不得有能觉察的臭和味PH值 不得含有铅 高于5.0砷 0.01mg/L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0.01mg/L耗氧量 0.002mg/L三氯甲烷 1.0mg/L四氯化碳 1.8g/L细菌总数 20CFU/mL总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7 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功能试验方法参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8 检验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21)执行。检验项目选择和样品处理参阅卫生部小脑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9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10 本规范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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