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八、应急救援、危险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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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汇编(2009版)* * 矿 务 局二 0 0 九 年1第八部分 应急救援和危险源管理1返回目录*矿务局 陕西陕煤*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矿务局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的通知*局发2009148号局、公司所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应急救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068号)及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陕煤化司发2007177号),结合矿务局实际,制定*矿务局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同时适用于陕西陕煤*矿业有限公司。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6返回目录*矿务局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局发2009148号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效、有序地做好我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068号)及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陕煤化司发2007177号),结合矿务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矿务局成立应急管理委员会,为矿务局应急管理领导机构:主 任:局长副主任:主管生产、安全、后勤、非煤、经营副局长,总工程师,党委副书记。成 员:矿务局办公室、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管理部、非煤产业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党委工作部、纪委、科技信息中心、矿区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一)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应急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应急协调办公室主任。应急协调办公室职责:1、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应急管理工作。2、负责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管理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3、负责应急工作的接待、后勤服务及救援信息发布工作。(二)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应急救援中心,办公室设在局调度室,生产技术部部长兼任应急救援中心办公室主任。应急救援中心职责:1、认真执行应急救援预案响应机制,通知指挥部人员达到指挥岗位。2、按照事故等级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3、下达应急救援指令,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4、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采取措施尽快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恢复到正常状态。第三条 每年10月底以前要对应急预案全面修订一次。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当地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备案。第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全面分析本单位危险因素、可能发生地事故类型及事故的危害程度。2、排查事故隐患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并在隐患治理的基础上,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3、确定事故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4、针对事故危险源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相应的防范措施。5、客观评价本单位应急能力。第五条 各生产单位应急预案编制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AQ/9002-2006)进行编制。第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国家及省级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的要求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第七条 各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亲自抓,成立应急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建立矿务局、所属单位、基层单位以及关键工作岗位在内的应急预案体系,使本单位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相互衔接,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八条 要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应急队伍体系。第九条 加强应急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全员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事件(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方法,增强自救互救和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第十条 加大应急能力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制约应急管理的关键问题,使人力、物力、财力等生产要素适应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到应急管理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切实加强应急物资的投入,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重点加强防护用品、救援装备、救援器材的物资储备,做到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质量可靠。第十一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第十二条 各单位半年对关键的路线、标识和图纸进行一次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确保救援工作快速、畅通、准确。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组织力量,重点针对有关生产场所、危险建筑以及周边环境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灾害及衍生灾害。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治理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采取可靠地安全保障措施。第十四条 贯彻执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排查单位事故隐患,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实施监控,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十五条 结合实际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实战模拟演练,对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要针对发现的问题,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针对性,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矿务局。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返回目录*矿务局关于印发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局发200869号局属各单位:为了贯彻国家国家生产法和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文件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通知(2007194号)文件精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实现危险源部位、场所、设施等不安全因素的危险预知预控,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局安全生产的稳定发展,特制订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38返回目录*矿务局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局发20086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文件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通知(2007194号)文件精神和*矿务局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施细则文件要求,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实现对危险源部位、场所、设备、设施等不安全因素的危险预知预控,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局安全生产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危险源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第三条 危险源安全管理是以控制危险因素为核心,针对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每个危险源的危险物质、设备设施状态、作业环境、人的行为和安全管理等因素,实施有效的控制管理,并分级负责和督促检查,以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第四条 本制度对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管理、报废处置和个人防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包括参股、相对控股和控股单位。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第六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矿务局成立危险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矿务局局长副组长:分管安全、生产、非煤、后勤的各主管副局长,局总工程师成 员:安全监察管理部部长、生产技术部部长、非煤产业管理部部长、生活服务中心主任、科技信息中心主任及其他相关部室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察管理部,由安全监察管理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生产技术部部长、非煤产业部部长、生活服务中心主任和科技信息中心主任任副组长,相应部室业务人员任成员。第七条 明确矿务局管理机构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一)矿务局局长是全局危险源管理工作的重要领导者,对全局危险源管理负总责。负责局危险源管理领导机构的建立,领导局危险源管理领导小组,并对全局危险源管理工作做出重大决策和总体安排,组织对危险源所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追查和处理,安排制定危险源管理制度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开展演练工作。(二)各主管副局长和总工程师是全局危险源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者,协助局长领导全局危险源管理工作,按照其分工对全局危险源管理负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负责协助局长建立矿务局危险源管理领导机构,协助局长领导和管理矿务局危险源管理领导小组,并对全局危险源管理工作做出重大决策和总体安排,组织制定危险源管理制度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开展演练工作。组织对危险源所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追查和处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危险源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危险源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同时对危险源管理负技术责任。(三)局危险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局危险源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全局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源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方案,对全局危险源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负责组织危险源的建点验收和升降级及撤点审查工作,指导基层危险源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对全局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四)矿务局危险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局危险源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全局危险源的总体管理工作,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制定和修改全局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源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方案,具体负责组织危险源的建点验收和升降级及撤点审查工作,协调危险源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对基层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具体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各类考核台帐、汇总上报各类报表和总结材料,具体负责对危险源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追查,并提出事故追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五)矿务局安全监察管理部是全局危险源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全局危险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全局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源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方案,具体负责组织全局危险源的建点验收和升降级及撤点审查工作,负责建立全局危险源管理台帐,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局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考核,参与危险源所发生的事故追查,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组织参与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六)矿务局生产技术部是全局危险源管理的重要部门,负责原煤生产单位和矿井建设单位的危险源管理和指导工作,参与制定和修改全局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源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方案工作,组织参与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制定原煤生产单位和矿井建设单位的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源的建点验收和升降级及撤点审查工作,负责建立职责范围内的危险源管理台帐,负责对原煤生产单位和矿井建设单位的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负责对分管范围内危险源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追查,并提出事故追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分管范围内的危险源管理工作负管理责任和技术责任。(七)非煤产业部是全局危险源管理的重要部门,负责非煤生产单位的危险源管理和指导工作,参与制定和修改全局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源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方案工作,参与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制定非煤生产单位的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源的建点验收和升降级及撤点审查工作,负责建立职责范围内的危险源管理台帐,负责对非煤生产单位的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负责对分管范围内危险源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追查,并提出事故追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分管范围内的危险源管理工作负管理责任和技术责任。(八)生活服务中心是全局危险源管理的重要部门,负责全局生活后勤单位的危险源管理和指导工作,参与制定和修改全局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源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方案工作,参与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制定生活后勤单位的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源的建点验收和升降级及撤点审查工作,负责建立职责范围内的危险源管理台帐,负责对生活后勤单位的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负责对分管范围内危险源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追查,并提出事故追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分管范围内的危险源管理工作负管理责任和技术责任。(九)科技信息中心是全局危险源管理的重要部门,负责全局放射源和环保方面的危险源管理和指导工作,参与制定和修改全局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源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方案工作,负责制定放射源和环保方面的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源的建点验收和升降级及撤点审查工作,负责建立职责范围内的危险源管理台帐,负责对放射源和环保方面的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负责组织对放射源所发生的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追查,并提出事故追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分管范围内的危险源管理工作负管理责任和技术责任。(十)其他相关部室对全局危险源管理负有相关的管理职能。(十一)各责任部门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危险源要进行认真分级,制订实施办法,实施分级安全管理。不断完善检查、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对直接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备案,坚持定期检查危险源的控制及安全管理情况,及时消除各种隐患。(十二)坚持分级定期对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矿务局危险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全局危险源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每半年对重大危险源组织一次重点检查。局有关责任部室,每半年对分管范围内的危险源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对重大危险源组织一次重点检查。(十三)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重点为: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情况,重大危险源设备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第八条 基层单位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一)各单位必须建立本单位危险源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制定各种危险源使用场所的管理和检查制度,建立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各种危险源的管理台帐。编制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二)组织本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危险源的全面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本单位做好危险源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协助并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三)定期开展对危险源的检查。矿(厂、公司)每季度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重点检查,重大节假日前要进行专项检查;各使用部门每月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重点检查;使用和操作人员每班要对所使用的危险源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四)对新增项目,按规定及时组织进行危险辨识分析工作,建立危险源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五)建立危险源分级管理制度,实施分级责任管理。对A级危险源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必须投入资金及时进行整改,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对确实无力整改的,及时上报局相关职能部门。第三章 危险源的分级第九条 根据危险源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将危险源分为三个级别:A级:是指可能造成多人伤亡或引起水、火灾、爆炸、设备及设施毁灭性破坏的危险源。B级:是指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终身致残性重伤),或可能造成生产中断(一个班以上)的危险源。C级:是指可能造成人员永久性局部丧失劳动能力(伤愈后能工作但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重伤),或可能造成生产暂时性中断(一个班以内)的危险源。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的分级。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按照危险源可能性造成的伤害程度对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一级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危险源,即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危险源。二级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危险源。即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危险源。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危险源,即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危险源。四级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危险源,即指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危险源。第十一条 我局将火药库、油库、锅炉压力容器、放射源、井下水、火灾、瓦斯、煤尘和人员提升容器等列为重大危险源。第十二条 坚持危险源评级制度。及时对条件发生变化的危险源进行评级鉴定,被确定升级为重大危险源后纳入局(矿、厂、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第十三条 坚持危险源审批制度。A级危险源,由矿务局审批;B级、C级由矿(厂、公司)组织验收,报矿务局安全监察管理部和相关部门备案。危险源确定后,由各单位安全科组织填写危险源登记表。单位及科室、车间、区队、站段、库区按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意见的危险源登记表,分类分级归档建立专门档案。对新增的危险源必须及时进行评审分级,并在储存、使用期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第十四条 危险源的安全控制管理应体现持续改进的管理思想。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变化情况,及时组织对危险源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安全确认,对其控制措施、对策的有效性、完备性进行评价,并予以完善。第四章 危险源的采购和运输第十五条 危险源的采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危险源的采购必须归口管理,且采购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技术和安全业务知识,当不具备此知识时,必须要有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采购。(二)危险源必须在有资质的国家定点厂家采购。所采购的危险源必须有危险源的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和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的检验合格证,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有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源完全一致的危险源安全标签。(三)采购放射性物质或产品、爆破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或物质时,必须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到当地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四)危险源的采购必须建立采购记录档案。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时间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的危险源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第十六条 危险源的采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得从未取得危险源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源。(二)不得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源。(三)不得采购没有危险源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危险源安全标志的危险源。第十七条 危险源的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危险源的运输必须使用有国家安全资质认定的专用运输车辆,未经安全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源。本单位不能自行解决的只能委托有危险源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二)用于运输危险源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三)应当定期对危险源运输工具、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质量安全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四)危险源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源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源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五)运输危险源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源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源,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六)运输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源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七)运输、装卸危险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八)运输危险源必须配备有资质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源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运输危险源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九)危险源在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矿务局汇报,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和必要的措施第五章 危险源的贮存和使用第十八条 矿务局对危险源的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源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储存危险源。第十九条 危险源储存和使用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或者储存方式和设施。(二)使用或储存的地点、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储存、使用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源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储存、使用危险源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源的种类、特性,在区队、站段、车间、库房(区)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磨擦、防撞击、防震动、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第二十二条 储存、使用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三条 危险源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专用、独立通讯、安全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状态。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危险源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危险源流向和用途如实记录,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同时报当地公安部门和矿务局安全监察管理部和局环保办备案,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被盗、丢失或者误用。发现被盗、丢失、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公安和相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以及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第二十六条 危险源使用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源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第六章 危险源的管理与报废处置第二十七条 危险源的管理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各种危险源管理制度。生产技术部负责建立原煤生产矿井和矿井建设单位的有关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非煤产业管理部负责建立非煤生产单位方面的有关危险源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全局放射源和环保方面的危险源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生活服务中心负责建立生活服务方面的有关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二)各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危险源管理制度,建立各岗位责任制,建立管理台帐。(三)在危险源的醒目处应设立危险源警示牌。警示牌内容应包含危险源主要危险因素。(四)各危险源均要制订危险源检查表,其中A级危险源的危险源检查表由局安全监察管理部、生产技术部、非煤产业部、生活服务中心和科技信息中心审查、备案。危险源检查表的内容应具体,针对性、可操作性强,要突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五)危险源必须分级管理,对重大危险源要进行重点管理,并编制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事故救援演练。(六)危险源出现异常,应按管理级别逐级上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制订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第二十八条 危险源的报废处置(一)处置报废危险源,应依照危险源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处置报废危险源的储存设备、设施及报废物品,不得留有事故隐患。(三)处置报废危险源应该编制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报矿务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四)放射源和环保方面的危险源由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爆破器材和化学危险品由三通公司负责;原煤生产单位的危险源设备和设施由生产技术部负责;非煤生产单位的危险源设备和设施由非煤产业部负责;生活后勤方面的危险源设备和设施由生活服务中心负责;安全监察管理部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报废危险源的处置工作。(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危险源。第七章 危险源的个人防护第二十九条 危险源的个人防护应该遵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从事危险源使用和操作的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二)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三)建立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定期检查。(四)危险源使用的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以及对危险源内的介质有所了解,针对不同的危险源要用不同的专用劳动用品,特殊情况下应戴防毒面具。(五)从事对身体有可能造成伤害的危险源(如放射源等)进行操作和现场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并按规定要进行必要的经济补贴。第八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第三十条 我局重大危险源的范围为: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及提升运输系统、供用电系统、爆破场所等);贮罐区(贮罐)、库区(炸药库、油库);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高温、高压气体和设备;强碱、强酸物品;冶炼铸造、气焊、烧烫工作及场所、辐射物品、环境污染和危险建筑物等。第三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必须列入本单位重点安全管理范围进行重点管理,并由本单位直接管理,责任到人,矿务局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实行分类监控管理,落实监测监控和监管部门责任,指定专业人员处置,并登记建档管理。重大危险源必建立管理档案和管理台帐,由有关部门专门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定,有可靠的防盗和监控设施,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二)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等设施齐全有效。(三)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认真开展定期检验,及时消除影响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操作、检修、维护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四)储存或现场使用炸药、雷管时,一定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和使用,储存应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严禁库区用火或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储存量应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使用中必须由专职人员按规程操作,并设立警戒区,完善领取、清退制度。(五)加强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做好在用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熟悉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防护知识,配备防护用品,淘汰报废的放射性物质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置。(六)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各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易燃易爆(氧气、乙炔)等物品分开储存,生产中设置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防爆电器,消防安全措施到位,并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七)各单位所属生活后勤和其它产业等,如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必须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八)油库、氧气、乙炔库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的设计、生产运行、操作、检修维护的规定。落实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预防措施,使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量低于规定的临界量。(九)其它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十)重大危险源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专业性较强的库区(民爆物品库)、贮罐区等单元要接受所在地政府部门的检查。(十一)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设备仪器必须进行定期校验。(十二)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炸药库、贮罐区)在设计前要进行充分的技术安全论证,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十三)对接触重大危险源的职工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发生灾害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保障应急能力。(十四)对重大危险源要定期进行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必须报矿务局安全监察管理部和相关业务保安主管部门,安监部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一)重大危险源必须进行全部登记。各单位必须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定期及时审核场所重大危险源台帐,并负责上报矿务局。(二)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和矿务局的要求,认真完成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工作。(三)对升级为重大的危险源要及时进行建档登记上报,并及时按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第九章 奖 惩第三十五条 危险源的管理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局的安全效果,因此,危险源管理工作纳入安全基础管理考核范围。局危险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全局的危险源管理,特别是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考核和总结,对工作做得好的单位提出通报表扬,对工作做得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将其考核结果直接记入本单位的安全基础管理考核结果中。第三十六条 在检查中发现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时,除按局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并责令本单位限期整改,同时以安全监察通报的形式进行全局通报。第三十七条 由危险源所造成的各类事故,按照局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对局危险源管理领导小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管理人员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根据对全局危险源管理工作,特别是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检查考核情况,每半年对局危险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责任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予以适当奖励,并对工作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第三十九条 罚款纳入局安全奖励基金,奖励资金从局安全奖励基金中支付。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条 附则(一)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不符之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为准。(二)本办法解释权归矿务局危险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附:1、*矿务局危险源登记汇总表2、*矿务局危险源登记表3、*矿务局重大危险源登记汇总表4、*矿务局重大危险源登记表5、*矿务局危险源分类附表1 * 矿 务 局 危 险 源 登 记 汇 总 表单 位 年 月 日危险源名称单位数量存放地点责任部门责任管理人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监控措施运行状况备注有无有无有无较差一般良好负责人 填表人附表2 *矿务局危险源登记表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经济类型单位负责人姓名所属行业危险源名称责任部门危险源地点职工总数(场所)构成危险源的危险物品或设备设施的名称、数量、场所及相关特性备注注:1.按照危险源普查范围,凡构成危险源的单位填报此表并建存档。2.如危险物品和设备设施同时构成危险源,请一并填报。单位主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附表3*矿务局重大危险源登记汇总表单位: 年 月 日序号重大危险源名称单位使用或存放点所属行业重大危险源类型形成时间是否存在隐患重大危险源概况有无监控措施备 注1234567891011121314合计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附表4 *矿务局重大危险源登记表填报单位: 重大危险源名称重大危险源单位负责人姓名电话单位地址邮编所属行业危险源场所负责人姓名电话重大危险源类型重大危险源等级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危险源位置经济类型形成时间是否存在隐患重大危险源概况:(包括主要危险物质、设备、场所或能量,周边情况,可能导致的主要事故,可能影响范围、造成的死亡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附页主要监控和管理方案:(包括监控信息系统、现场监控和管理措施、人员培训、应急预案)可附页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注:1、如果存在隐患还应填报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2、重大危险源按类别填写:储罐区、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下开采)、非煤单位(其他重大危险源)等。3、重大危险源等级分为四级(1)一级: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2)二级: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3)三级: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4)四级:指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4、本表由重大危险源单位填写,并按照重大危险源等级上报。返回目录*矿务局危险源分类为加强对重大危险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安全生产实际,重新对危险源进行界定分类。一、危险源的定义:危险源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二、危险源的分类:(一)储罐区(储罐)危险源: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润滑油、硫酸、甲苯和甲醇等。(二)库区(库)危险源: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甲苯、乙醇、丙酮、油漆、润滑油、二甲苯和火工品等。(三)生产场所危险源:汽油、柴油、硫酸、甲苯、盐酸、乙醇、等。(四)压力管道危险源:天然气、液化石油、氧气、煤气 、柴油、汽油、乙烯和乙炔等。(五)压力容器危险源:液化石油气、丙烯、氧气乙炔、天然气等。以上危险物质主要为易燃易爆、有毒液体、气体。(六)锅炉危险源: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45mpa/出口水温大于120c,且额定功率大于14mw的热水锅炉。(七)建筑物危险源:已确定为危险建筑物,限于用于生产、生活活动的建筑物,如厂房、库房、住宅等。(八)煤矿(井下开采)危险源:1、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有可能发生瓦斯燃烧、爆炸、中毒窒息)。2、存在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等,有可能引发伤害事故。(九)化学危险源:引起火灾、爆炸、工业毒害、大气污染、水质污染等危险因素。(十)电气危险源:引起触电、着火、电击、雷击等事故。(十一)机械危险源:速度冲击、振动、旋转、切割、刺伤、坠落等形式造成的伤害事故。(十二)辐射危险源:有放射源、红外射线源、紫外射线源。(十三)其他危险源:主要有噪声、强光、高压气体、高温物体、温度、生物危害等形式的危险源。三、危险源的辨识内容及注意事项在危险源辨识过程中,必须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原则,对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认真辨识和分析。1、矿(厂、公司)址及环境条件:从矿(厂、公司)址的工程地质、地形、自然灾害、周围环境、环保条件、资源交通、抢险救灾支持救灾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2、矿(厂、公司)区平面布局:(1)总图:功能分区(生产、管理、辅助生产、生活区)布置;高温、有害物质、噪声、辐射、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布置;工艺流量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布置;风向、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等。(2)运输线路及库区:矿(区)道路、危险品装卸区、库区。(3)建(构)筑物:结构、防火、防爆、朝向、采光、运输(操作、安全、运输、检测、检修)通道、开门,生产、卫生设施。(4)生产工艺过程:物料(毒性、腐蚀性、燃爆性)温度、压力、速度、作业及控制条件、事故及失控状态。(1)生产设备、装置:高温、低温、腐蚀、高压、振动、关键部位的备用设备、控制、操作、检修和故障、失误时的紧急异常情况。(2)电气设备:断电、触电、火灾、爆炸、误运转和误操作、景点、雷电等。(3)机械设备:运动零部件和工件、检修作业、操作条件、误运转和误操作等。(4)应急性较大设备。(5)特殊单体设备、装置:锅炉房、乙炔站、氧气站、石油库(灌)、危险品库等。(6)粉尘、毒物、噪声、振动、辐射、高温、低温等有害作业部位。5、煤矿(井工开采):(1)断层、地质变化地带瓦斯赋存异常区域、局部出现瓦斯积聚或瓦斯涌出较异常,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上倾角、巷道冒落区、盲巷等处;(2)矿井采掘工作面、上下顺槽、采区回风巷、溜煤仓下部、各装、转载点及产尘点等处;(3)地表水、洪水、边坡滑落、泥石流,煤矿井下水文地质复杂区域、隔水煤柱、老空冲水、裂隙充水、充水巷道、导水段层、强含水层、陷落柱以及防排水系统及设备设施、储水仓等。6、管理设施、事故应急抢救设备和辅助生产、生活、卫生设施等。7、劳动组织、生产、心理因素等。返回目录*矿务局关于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局发200785号*煤矿,*煤业公司,救护消防大队:根据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关于组织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陕煤化司发200792号),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应急工作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队伍预防事故的作用,将事故救援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提高应急救援效果,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将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安排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应急救援队伍顺利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矿务局决定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局长副组长:分管安全的副局长 成 员:安全监察管理部、救护消防大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管理部,安全监察管理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预检日常工作,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管,并制定年、季、月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计划,实行量化目标责任考核。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的职责和任务(一)应急救援队伍是一支处理矿井灾害事故的专业性、技术性、军事化管理队伍,时刻做到“闻警即到、速战能胜”。它既是矿山救护队,又是煤矿安全监察小分队,在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时,履行安全监察员职责,行使安全监察员权利。(二)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三大规程”及企业规章制度检查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三)协助安监部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落实整改。(四)制止“三违”。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可采取临时处置措施。(五)处理井下水、火、瓦斯、煤尘和顶板等重大灾害事故。(六)参加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地面灭火工作。(七)参加排放瓦斯、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八)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协助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三、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的几点要求(一)在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中,救护消防大队主要应围绕局属各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的演练等方面开展工作,其重点应熟悉局属各矿生产系统、主要生产工艺过程、主要灾害及防范措施、应急管理等情况。(二)救护消防大队要积极组织全体指战员学习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同时要求救护消防大队每月到局属各矿安全检查不得少于3次;每季到南桥、马村煤业公司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每年到服务辖区矿井预防性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预防性安全检查结束后,将发现的事故隐患记入下井记录内,并填写三联单,一份送交各矿安监部门落实处理,一份报送办公室备案,一份留队存档。各单位安监部门必须认真监督落实处理存在问题。(三)在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中,救护消防大队有权调阅被检单位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灾防计划等有关安全技术资料;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现场作业人员的建议;针对作业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有权要求补充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四)救护消防大队要切实履行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职责,制定并严格执行检查计划。充分发挥战斗小队灵活机动的优势和特点,加大双休日、节假日、四点班和零点班的动态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查纠“三违”,发现重大隐患时,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责令班组长落实整改,并协助排除隐患。对于重复发生的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坚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请被检单位追究责任。(五)安全监察部门要建立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的考核机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以预防重特大事故、灾害处理为主要内容的有关专业理论和业务技术基础知识的培训、复训和严格的特种技能训练,掌握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安全质量标准和事故隐患辨别确认方法,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六)各矿要为救护消防大队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提供有关设计文件、资料、图纸。各矿安监部门负责建立向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制度,并监督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必须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登记填报汇总,每月五日前连同书面总结一并呈报矿务局安全监察管理部。四、考核奖罚办法(一)矿务局每季度对救护消防大队考核一次,全局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救护消防大队每月完成局预检任务,并按“职责”和“要求”完成月工作计划,矿务局对有关人员予以适当奖励。(二)奖金在矿务局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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