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百商旅商品订购业务 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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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百商旅商品订购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甲方: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四川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玮 乙方: 地址: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通过甲方平台开展乙方 类商品或服务(以下统称“商品”,清单详见附件)订购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一)相关定义1.1商品订购业务:指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甲方统一的商品信息咨询、商品交易、客户认证、支付实现和物流配送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甲方平台”)开展的商品订购业务,其接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语音(4008118114、118114/114)、互联网()、移动终端()及目录销售(线下销售),但具体接入方式及时间以甲方安排为准。1.2有效订购金额:指客户通过甲方平台发生实际消费行为所产生的费用金额(含税),不包括取消、退货等无效的消费金额。1.3 取消:指客户在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业务之后至付款之前,通过固定电话、手机、网络等渠道成功取消上述订购指令的行为。1.4 退款:指客户在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业务之后,在货物配送途中或货物送达之后,通过固定电话、手机、网络、物流等渠道成功取消上述订购指令及退回货物的行为。(二)合作条件2.1双方应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有从事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业务的相关资质文件及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资费文件,使双方合作符合各自经营范围的规定,并保证签订本协议所涉及的各合作事项内容合法、有效,否则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双方均需为合作提供良好的客户服务体系。2.2乙方完全知悉甲方对外业务合作规范及甲方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三)合作内容3.1合作基本原则3.1.1合作共赢原则合作双方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甲方平台共同开展商品订购业务合作。3.1.2优质服务原则在合作开展商品订购业务的各个环节中均应确保优质的客户服务。在服务提供过程中,甲乙双方均要以客户为关注焦点,建立顺畅的内部接口、内外衔接的业务流程,保证提供的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3.1.3品牌统一原则在合作开展商品订购业务的各个环节中均应统一使用甲方“号码百事通”作为唯一品牌。不得出现乙方的品牌标识、所在地址、热线电话、购买网址及其他商品等信息。3.1.4客户归属原则使用本协议项下商品订购业务的客户信息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仅保留每次订单信息用于线下服务,不能保留客户详细资料,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能以任何理由将任何订单信息挪作他用,包括不得使用于乙方的自营业务,也不能泄露给任何第三方。3.1.5服务规范原则在合作开展商品订购业务的各个环节中均应遵守甲方确立的统一服务规范。甲方有权对乙方相关工作流程、服务质量等进行监控和抽查。3.2 合作内容3.2.1 商品组织及订购业务开展(1)乙方负责后端商品组织和备货工作。乙方按甲乙双方商定的商品种类及商品选择标准,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信息以用于在甲方平台进行展示。(2)乙方按照甲方商品选择及信息资料录入的规范和要求,将合作业务的商品信息资料(包括不含任何标志及标示的图片、文字等)及时提供给甲方或根据要求录入甲方平台,并负责对提供的信息进行实时维护和及时更新。(3)甲方负责前端商品订购业务的具体开展,包括商品价格制定、前端商品展示、接受客户订购、客户发票提供等工作。3.2.2 平台支撑及运营管理 (1)甲方负责建设、维护并向乙方提供商品展示及订购平台、商品订单处理平台、运营管理终端,并提供与业务量匹配的号百呼叫中心座席及客服代表。(2)甲方负责承接商品前端客户语音订购、网络订单受理及客户联系、客户业务咨询及投诉、客户回访等前端客户服务及维系工作。(3)乙方负责承接甲方客服代表的业务咨询、客户订单处理及配货、非网络及平台问题引起的客户投诉的处理等工作。3.2.3 客户支付方式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IVR支付、网银支付等支付手段,甲方用户款项收取后,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的具体条款进行对账和结算。3.2.4 配送体系及服务(1)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提供订购商品的配送服务。(2)乙方须提前做好订购商品的备货工作,并根据甲方转交的客户订单及时进行配货,并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快递公司做好配送服务工作(如由甲方提供配送服务)。(3)乙方应提供甲方全国取货仓储点,详细地址为: (4)乙方货品仓储地,未经甲方认可,不得随意变更。3.2.5 营销支撑(1)乙方有责任积极配合甲方的各种营销推广、商品促销活动,并按照甲方的具体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促销方案、促销商品、促销物料等支持(具体方案另行商议)。(2)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提供特定商品的推广、促销和渠道运营等其他相关营销支撑,甲方有义务在收到乙方合作业务推广和促销计划后,优先利用商品的促销资源给予配合(具体的方案和费用另行商议)(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1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与正常合作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4.1.2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所提供商品的合法性,但不承担因乙方上架商品的不合法或质量安全等问题引起的一切责任。如果甲方因向客户提供乙方商品而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调查或被依法停止,或者有第三方提出质量、价格、权利和收益分配方面的异议,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如因甲方原因引起上述问题,则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4.1.3甲方有权对乙方上线商品信息进行审核,有权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反应对乙方商品提出要求,并保留乙方商品的最终上、下架决定权。4.1.4 甲方有权在双方约定的销售指导价(见附件)范围内自行制定乙方提供的上线商品的销售价格。4.1.5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本合作的业务经营、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管,如因乙方商品或服务等原因造成对甲方企业或网站形象的损害,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4.1.6甲方负责商品的维护、运行和管理,并负责提供安全、可靠的商品订购业务平台,确保项目合作期间的安全、稳定、畅通;在甲方平台进行系统、网络等变动时,若对本合作项目有影响,甲方有义务提前通知乙方。4.1.7 乙方与客户之间因乙方原因引起的纠纷、争议、违约等相关责任,均由乙方与客户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投诉,由此给甲方和客户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和赔偿的权利。4.1.8 甲方有权对乙方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流程和服务质量等相关工作及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监控和检查,乙方服务质量有偏差时,经核实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进。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2.1乙方应按所从事的业务行业标准及行业规定要求开展业务合作,同时保证服从行业的监管,对业务合作中出现的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问题进行跟踪处理。保证在本合作中不发生反动、色情、造假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如出现以上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4.2.2 乙方有责任保证在甲方平台上发布商品的质量,均需符合国家、行业及相关的商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承担相应质保责任。4.2.3乙方有责任保证在甲方平台上发布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应对包装、服务和费用等方面的内容表达准确、具体,在履行对客户的承诺时,应当诚实守信,如因乙方不诚信行为造成的客户利益受损等问题,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损失。4.2.4 在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在正式变更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乙方公章)通知甲方,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4.2.5乙方应确保所供商品库存量的充足,一旦发现某一商品出现库存不足,无法满足客户预订需求,应至少提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在甲方平台下架商品,以便甲方及时调整销售方案。4.2.6乙方负责提供国家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并随同商品一并提供给消费者,以便作为消费者的相关凭据。4.2.7乙方应对其合作销售的商品及售后服务全权负责,确保合作业务流程畅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客户服务等方面,甲方客户在所购商品的行业三包法规定范围下发生的退、换货行为,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4.2.8 乙方需为合作业务设立7* 24 小时客服热线,用于支撑甲方的客服工作,热线号码: 。甲方客服代表接到如因乙方业务服务造成的客户投诉等问题时,将在1个小时内反馈至乙方,乙方需在1个小时内反馈处理意见,在4小时内反馈处理结果,由甲方进行客户回访;若遇重大投诉,乙方需在1小时内反馈处理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由甲方进行客户回访。在乙方处理客户投诉等问题时,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客户利益。4.2.9 商品预订客服用语规范脚本由甲方提供,乙方需按甲方提供的客服用语规范脚本对乙方客服人员进行培训,在需要与客户进行直接沟通时,乙方人员需按甲方所提供的客服用语规范脚本向客户进行回访、售后等沟通服务。4.2.10 乙方在收到客户订单后,需确保在1小时内完成订单的处理工作。由于乙方原因致使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乙方需在发现问题的第一时间内与甲方沟通。4.2.11对于网上成功支付的订单,在客户订单形成的第一时间内,甲方将与客户联系的结果反馈乙方,乙方应根据反馈结果确认订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备货,由乙方负责配送的,需按时进行配送(以公布在甲方平台上的承诺配送时间为依据),并在配送完成后,及时将配送结果反馈至甲方平台,以便作为双方结算的凭据。(五)结算及付款流程 5.1 结算周期:甲乙双方采用月结的结算方式,即第一个结算周期起始日期为当月的1日至当月25日,从第二个结算周期起按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年末以11月26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周期,以此类推。5.2 结算货币:甲乙双方在结算中的货币与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5.3 结算依据:双方一致认可的对账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对账的依据主要包括下述凭证或材料:(1)所有通过甲方平台接入的订单数据;(2)客户在预订时的记录清单及相关录音;(3)双方一致确认的由双方结算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结算单原件、复印件或传真件;(4)结算单据应符合国家财务制度有关规定;(5)甲方实际销售的且甲方及甲方客户验收合格,确认收货的甲方平台结算数据;(6)其他约定依据。5.4 结算基础以甲方所属客户通过甲方平台发生实际消费行为所产生的订购数量、乙方向甲方的供货价(详见附件)、甲方的佣金结算比例、乙方的配送费用等为基础。经甲乙双方确认,采取2的方式进行结算:(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信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金额=有效订购金额(不含配送费用)*结算比例。结算比例为:%(2)乙方负责提供甲方商品供货价(详见附件:商品价格明细),具体销售价格由甲方自行确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商品货款,商品货款=有效商品数*供货价(含税、含配送费用,详见附表1)*配送费用的结算:由乙方负责商品配送的,甲方按照公布在甲方平台上的收费标准进行代收,于商品结算时统一支付给乙方。5.5发票事项在5.5中采用(1)方式进行结算的,甲方应在双方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信息服务费发票并邮寄至乙方注册地址;采用(2)方式进行结算的,乙方应在双方结算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至甲方注册地址。5.6 结算人员信息:甲方授权以下人员为甲方结算数据核对负责人,负责与乙方核对账单: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EMAIL张竞寒021-63632548021-63632089zhangjinghan乙方授权以下人员为乙方结算数据核对负责人,负责与甲方核对账单: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EMAIL甲乙双方有权变更联系人,若发生变更,须以公函的形式通知对方。5.7 银行账户信息:57.1 甲方银行帐户信息如下:公司名称: 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户帐号: 1001244329005400392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57.2 乙方银行帐户信息如下:公司名称: 开户帐号: 开户银行: (六)知识产权6.1在履行本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在使用对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时,应当完全符合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服务,不得夹带其他业务内容或经营目的。甲乙双方在其自身宣传材料、名片、市场宣传、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对方授权的名称、域名和网站,都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并获得对方的书面许可,方可进行。否则一方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且由另一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6.2甲乙双方及其职员承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及在本协议期满后不对对方所拥有的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进行贬低或者其它任何损害,也不对对方互联网网页或者网站进行任何贬低、抄袭、歪曲、破坏或其它损害。6.3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乙双方承诺不向与对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双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a花息服务分有效订购总额的上展示、促成销售,(七)协议终止及违约责任7.1 协议的终止7.1.1若在协议同预订的合作期间,因国家或行业相关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有权提出修改协议,但在修改协议协商期间,甲乙双方必须按照既有模式和既有标准提供既有服务。若在一个月内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7.1.2因乙方服务问题造成甲方商誉或“号码百事通”品牌损失,甲方有权利中止直至终止协议,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7.1.3因为乙方工作范围内出现问题导致客户投诉,视客户投诉所造成的影响及恶劣程度,甲方有权中止直至终止本协议。7.1.4乙方未按照双方协商制定的操作规范向客户提供服务,经甲方要求整改,乙方服务若不能在甲方提出的整改期限内达标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若乙方和其制定的与其合作的第三方共同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业务,乙方必须约束该第三方共同遵守甲乙双方制定的操作规范,并且乙方应就该第三方的行为对甲方承担责任。若乙方不能有效约束第三方按照甲乙双方制定的操作规范开展客户服务,甲方有权中止直至终止本协议。7.1.5乙方违反诚信原则,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提取客户数据和业务数据做本协议内容外活动使用,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7.1.6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友好协商”的原则,对合作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争议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解决。但对于影响业务开展和客户服务以及合作原则的事项,甲方保留对协议和所有协议附件提出修改的权利。若甲乙双方不能就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导致严重影响合作业务开展和客户服务水平,甲方保留中止直至终止合作协议的权利。7.1.7若乙方提供的商品供应、客户服务及相关的技术服务不能满足商品销售正常开展的,甲方保留中止或终止本协议的权利。7.1.8本协议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即终止:(1)合作期限届满,而一方决定不再续约。(2)协议一方严重违约,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履行必要。(3)在一方出现严重违反本协议内容的行为,并对对方造成或将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守约方终止本协议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按照相关法规妥善解决。(4)任何一方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5)如不可抗力持续30日以上,任何一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6)满足本协议附件、工作手册和其他与本次合作相关的,由甲乙双方签署的,或乙方和与其开展合作的甲方及甲方各省号百经营机构签署的协议中所明确规定的协议终止条件的情况。7.1.9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若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乙方必须保证从提出终止协议开始为期一个月的服务过渡期。在服务过渡期内,乙方继续按照既有模式、既有标准提供既有服务。若乙方在双方协商期间或服务过渡期间无法按照既有标准提供既有服务,造成服务中断或服务质量大幅下降的情况,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责任并追偿由此所造成的甲方在品牌、收益等方面的损失的权利。7.1.10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内擅自终止合作,必须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7.1.11本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协议中有关结算和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双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及时结清相关费用。因一方原因导致向客户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7.2 违约责任7.2.1若乙方违反品牌统一原则,在服务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对甲方 接入的客户使用“号码百事通”之外的其他品牌,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单次违约金最低为2000元人民币。每累计达到3次,乙方应再支付最低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直至甲方最终终止本协议。7.2.2若乙方违反客户归属原则,将甲方平台接入的客户信息用作自营业务或泄露给第三方,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单次违约金最低为3000元人民币。每累计达到3次,乙方应再支付最低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直至甲方最终终止本协议。7.2.3若乙方在其负责的工作范围内严重违反双方协商制定的服务规范,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单次违约金最低为2000元。每累计达到3次,乙方应再支付最低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直至甲方最终终止本协议。7.2.4若乙方违反品牌统一原则、客户归属原则、服务规范原则三大原则中的任意一条,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立即终止本协议。7.2.5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其它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10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7.2.6若违约方继续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7.2.7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双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8.1因本协议的解释及履行而产生之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则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为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方承担。8.2上述协商、仲裁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提交仲裁之部分,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九)不可抗力9.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9.2本协议所表述的不可抗力是指: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改变;战争、地震、火灾、水灾、台风及其他自然灾害;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避免或克服的其他事故。(十)保密条款10.1本协议中的条款以及合作期间双方的信息均属商业秘密。10.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不包括甲方关联公司)泄露对方有关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对于业务开发和运行过程中对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客户信息等),双方均有保密义务。10.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不包括甲方的关联公司)泄露或用于合作项目开发以外之用途,否则向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此前一方已经享有的,或一方通过合法途径从第三方获得的,或已成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不属于前述保密信息。10.4如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十一)协议期限11.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11.2本协议期限届满,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约,本协议即自动终止。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决定续约,需在本协议期限届满的1个月前提出续约申请,经甲乙双方评估确认后,重新签订本协议。(十二)附则12.1双方在本次合作项目协商过程中所递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相关承诺说明都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解释,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补充协议或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补充协议或附件的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时,以补充协议或附件为准。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价格明细、号百商城业务服务规范12.3本协议各条标题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双方之义务、权利。12.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委托人): 法人代表(委托人):盖 章: 盖 章: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附件1:商品价格明细附件2号百商城业务服务规范一、服务原则1 乙方应按所从事的业务行业标准及行业规定要求开展业务合作,同时保证服从行业的监管,对业务合作中出现的由于商家自身原因导致的问题进行跟踪处理。2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全部商品,均符合国家或者商品销售当地有关部门关于商品商标、标签、标识、卫生、安全、环保、保质期及知识产权等要求。常态商品如有保质期的,国产产品剩余保质期不低于保质期限的三分之二,进口商品剩余保质期不低于保质期的二分之一(新鲜产品如蔬菜、水果、鸡、猪肉需特别说明)。3 乙方保证提供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并对包装、服务和费用等方面的内容表达准确、具体,在履行对客户的承诺时,应当诚实守信,如因乙方不诚信行为造成的客户利益受损等问题,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损失。4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和有增加商品报价信息时,须前3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加盖公章)通知甲方;如遇变更供货价格,应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执行。如果供货价格上调,应自甲方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如果供货价格下调,自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5 乙方应确保所供商品库存量的充足,并且能够满足客户的兑换需求。一旦发现某一商品出现库存不足,无法满足客户预订需求,应至少提前2周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在甲方平台下架商品,以便甲方及时调整销售方案。6 乙方应对其合作销售的商品及售后服务全权负责,确保合作业务流程畅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客户服务等方面,客户在所购商品的国家或行业相关法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三包规定等)范围下发生的退、换货行为,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7 乙方须为合作业务设立7*24小时客服热线,用于支撑甲方的客服工作。二、服务细则1 订单处理(1)超级VIP和VIP:10分钟内处理订单;(2)普通客户:30分钟内处理订单。2 订单发货:(1)普通客户:保障17点前的订单当天发货;(2)超级VIP和VIP(来源均为集团电信领导、我司总经理级别客户):a 保障当天订单当天发货;b 若客户有配送时间要求,务必按照客户要求的配送日期配送(若需要加急,根据甲方客服人员通知,紧急处理,加急发货)3 配送时间:全国72小时内送达三、赔付标准1 常见赔付分类细化赔付标准说明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损坏更换产品指因乙方配送产品时造成产品损坏或者产品本身过期、变质等其他质量不合格造成投诉的赔偿标准。产品变质换1赔1产品过期退1赔1配送不达配送不达退1赔1指在乙方可送范围内的订单,最终乙方表示无法送达造成投诉时的赔偿标准。2 延时处理订单因乙方原因导致订单延时处理、延时发货、延时送达(乙方负责配送)造成用户投诉的,乙方需配合甲方及时解决赔付要求。3 商品缺货指乙方仓库中的存货少于兑换峰值*剩余兑换天数的总量且因商品停产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补充,视为商品缺货。例,活动期为5月1日-8月31日,当前为6月30日,5月1日-6月30日期间兑换峰值为20盒/天,剩余兑换天数为62天,则当仓库中的存货少于20*62,即124盒且无法再补充货量时,视为商品缺货。当乙方发现商品缺货时,应当提前至少2周通知甲方,并且有义务配合甲方共同处理,若乙方不作为导致投诉的,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赔偿由乙方承担。四、投诉相应甲方客服代表接到如因乙方业务服务造成的客户投诉等问题时,将在1个小时内反馈至乙方,乙方须在1个小时内反馈处理意见,在4小时内反馈处理结果,由甲方客服进行客户回访;若遇重大投诉,乙方需在1小时内反馈处理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由甲方客服进行客户回访。在乙方处理客户投诉等问题时,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客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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