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章节重点要点总结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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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99备考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章节重点要点总结 北京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1.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2.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注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最高立法机关2.典型代表: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3.会计法制定时间:1985年1月21日通过,1993年12月29日修订,1999年l0月31日第二次修订。现行的会计法1999年l0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地位: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主要内容:会计法主要规定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4.注册会计师法【历史进程】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第13号主席令颁布,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要内容: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考试与注册、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范围和规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问题,以及与注册会计师有关的法律责任。(二)会计行政法规“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1.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注意】国务院全国最高行政机关2.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3.典型代表: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办法”、“准则”、“制度”、“规范”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2.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例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3.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法律效力最高)、会计行政法规(法律效力次之)和会计规章(法律效力排第3)。 提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应用指南构成。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附则共十一章内容。基本准则是最大的原则,是准则中的准则,也是在起草具体准则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它统驭着所有具体准则。本节重点把握:1.总体3个层次;2.每一层次分别由谁制定;3.每个层次包含什么;4.反过来,属于哪个层次。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三方面: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总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计法第八条)1.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二)会计市场管理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2.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3.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1)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3)代理记账机构和人员应持续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符合相应条件时,原审批机关可以撤回行政许可。(4)发生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我国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方式,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四)会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体: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例1-2】P7考察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了解)(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成立于1988年11月2.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3.理事会下设13个专门委员会(二)中国会计学会1.创建于1980年。2.财政部管辖的社会组织。3.特点: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法要求:1.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3.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4.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1.隶属于所在单位;2.会计人员的任免、轮岗、提拔和调用由所在单位负责;3.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奖惩;4.单位应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律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本节重点把握:1.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分为那几个层次,分别又包含什么;2.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本节重点);3.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中单位负责人的职责。第三节会计核算一、总体要求(一)会计核算依据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合法、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基本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1.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以假充真。(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3)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2.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1)为自己进行的行为(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而实施);(2)为他人进行的行为。【例1-5】提示关键字:涂改手段(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做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二、会计核算的要求会计法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类是经济业务:经济组织与外部交换行为;如:产品销售。一类是经济事项:在一个经济组织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影响的事件。如:计提折旧。(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以及保函押金、各种备用金等。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财物是指单位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流动资产、固定资产)(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债权: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债务:指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用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指公司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它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是对象化了的费用。收入、支出、费用、成本都是计算和判断单位经营成果及其盈亏状况的主要依据。(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表现为(盈利)(亏损)包括:利润的形成和利润的分配两个部分。(7)其他事项三、会计凭证的规定会计凭证式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按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一)原始凭证1.内容2.填制和取得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1)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2)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及时:一般为一个会计结算期3.审核(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4.错误的更正(1)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2)记载内容有误,应当由开局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3)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4)开具单位应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1.内容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素:(1)填制凭证的日期;(2)凭证的名称和编号;(3)经济业务摘要;(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5)记账符号;(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7)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2.编制(1)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四、会计账簿的规定(一)依法建账的法律规定会计法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1.“法”(判断)既包括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也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司法。2.设置的会计账簿种类和具体要求,要符合规定。3.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统一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簿记。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依附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4类:(1)总账订本账(2)明细账活页账(3)日记账定本账(4)其他辅助账簿(备查账簿)订本账:活页账:(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1.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1)依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基本的会计记账规则;(2)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环节。2.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1)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2)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冲正法三种方法。更正处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盖章,以明确责任。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禁止账外设账。(三)账目核对账目核对也称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1.账实相符。账实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的简称。2.账证相符。账证相符时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其相应的会计凭证记录(包括时间、编号、内容、金额、记账方向等)逐项核对,检查是否一致。3.账账相符。账账相符是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1)总账各账户之间的核对;(2)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核对;(3)总账与日记账之间的核对;(4)会计机构的财产物资账与保管部门、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的核对。4.账表相符。账表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五、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根据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1.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2.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即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1)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二是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会计报表附注一般应按如下顺序和内容进行披露: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此外,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告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3.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1)编制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消;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2)提供对象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向本单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债权人等)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提供,以便于有关的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据此做出相关决策。(3)提供期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3.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必须一致。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三)财务会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法规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需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1.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2.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六、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注意: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1.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1)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2)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3)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2.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5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5)l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3.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1)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2)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七、其他规定(一)会计年度的规定1.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3.我国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这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二)记账本位币的规定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以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使用,也便于税务、工商等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缴税款和工商年检)。(三)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1.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都必须使用中文。2.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自治地区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经济组织的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四)财产清查的规定1.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五)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况,一是有关法规发生变化,要求企业变更会计政策,二是改变会计政策后能够更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节重点把握:1.整节内容均为重要考点(考点细致繁杂);2.注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一些细节规定(分类、要求);3.需要通过练习加强记忆。学习建议:建议大家学习本节内容时动手做出图表,从宏观角度掌握本节框架,进而在框架中填充细节,以达到更好的记忆效果。第四节会计监督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概念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3.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作出的规定,主要包括:(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3)进行财产清查;(4)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二)主体和对象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三)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内部牵制制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制度中对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做出明确规定】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1.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例1-11】提示: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要求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一)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二)主体和对象主体: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对象: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2.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三)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具体包括:是否依法设账;所设的账簿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账外账等。(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5)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具体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例1-12】提示:将李某观点分点来作答。李某的观点是二点,因此要说明两处错误,并提出依据。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概念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1.区别:(1)独立性不同(2)审计标准不同(3)职责和作用不同 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同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具有相对独立性标准不同国家法律法规与具有高度公众性的审计行业规范以本单位经营目标、控制要求、规章制度为标准职责和作用不同对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目标是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做出评价审计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不对外公开;目标是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改善治理流程的有效性,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1.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承办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1)设计会计制度;(2)担任会计顾问;(3)代理纳税申报;(4)代理记账;(5)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6)提供会计咨询、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7)代理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8)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9)其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3.会计法对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的规范:(1)委托单位应当如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2)任何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3)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监督的责任。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本节重点把握:1.会计监督分为几个层次,每个层次具体包括内容;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重点;3.每个层次的监督主体和对象。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会计人员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法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做出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1.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考虑如下因素:(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最基本的)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判断)会计岗位设置原则: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判断)会计岗位:稽核、档案管理。(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1.概念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它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负责人: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提示】注意区分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2.任职资格(1)具备一般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会计从业资格(2)具备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1)范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2)内容: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提示】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例1-13】提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资格;回避制度。二、代理记账(一)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内容:代理记账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则。(二)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三)委托人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三、会计从业资格(一)概念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二)适用范围1.适用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2.适用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非收发人员)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四)证书管理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内。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五)继续教育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对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1)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2)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3)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1)会计理论与实务(2)财务、会计法规制度(3)会计职业道德规范(4)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1.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2.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高级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以下示范性的要求: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1)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2)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一)范围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程序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2.移交点收。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3.专人负责监交。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书移交人吴XX因工作调动,经厂财务科决定,将其担任的存货核算会计岗位工作移交给武XX接替。现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如下交接手续:(一)移交前业已受理的全部存货核算业务会计凭证,已由移交人填制完毕。(二)截至交接之日,凡应登记的账簿,已登记完了,并在明细账最后一笔余额之处加盖了移交人印章,以示负责。(三)(八)移交的账簿有:1.材料采购明细账本2.应付购货款明细账本3.(九)移交人:吴XX(签章)接管人:武XX(签章)监交人:郭XX(签章)总会计师:纪XX(签章)XX农牧机械制造厂财务科(公章)20XX年X月X日(三)交接人员的责任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例1-16】提示:交接人员的责任。本节重点把握: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及内部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2.代理记账机构;3.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及继续教育;4.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程序、责任)。第六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概述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节主要介绍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1.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实施做出了如下规定:(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4)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5)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项)等。(二)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刑事责任是触犯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给予的制裁后果,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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