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习题集 综合测试题1 考前必备 含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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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三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011年网上增值服务(2)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Z3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法的形式二、法的效力层级重点解析: 理解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注意法的形式的具体分类,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的相对效力、法的效力层级。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四、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重点解析: 理解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二、法人的分类重点解析:理解法人的法律定义和应具备条件及其分类。1Z3010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1Z30102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重点解析:此部分为新增内容,重点掌握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一、 代理的法律特征二、代理的主要种类重点解析: 理解代理的基本法律概念和主要种类,掌握代理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其中应注意第二条与我国的外贸代理加以区分,外贸代理是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1Z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重点解析:熟悉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此处原为2010年代理制度中的第五点,2011年将其单列应引起适当注意。1Z30103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重点解析:连带责任是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历次考试中都有涉及,后文有详细解释。教材本章节中连续出现了多次连带责任,应该对各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认真把握。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一)无权代理(二)表见代理重点、难点解析:表见代理既是重点,也是难点。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1、表见代理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2)须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本人不能以无权代理为抗辩。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2、表见代理具有以下特点:(1)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2)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其后果却是代理行为有效。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掌握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应注意一、三、四点。共0条评论.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Z301041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一、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重点解析:理解物权的基本法律概念。1Z301042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重点解析:了解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其中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相关概念、设立和权力的变动。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为新增内容。地役权: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1Z30104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重点解析:理解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以及物权的保护。此处为新增内容,应该注意理解。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Z301051 债的基本法律概念1Z301053 熟悉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一、债的概念重点解析:理解债的基本法律概念1Z301052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重点解析:理解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四、不当得利重点解析:1、不当得利,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通俗一点讲,就是“损人利己”。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1Z301053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重点解析:掌握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包括: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Z301061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重点解析: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概念1Z301062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重点解析:熟悉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专利权的客体曾经出现在试题之中,应该正确理解:1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至于其具体的含义以及如何申请等都不需考虑。2此处的数据应该记忆。此外,需了解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其中商标权、著作权的主体,应予以关注。1Z301063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1Z301064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Z301071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重点解析:正确理解担保的概念,熟悉担保合同的主体、内容。1Z3010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三)保证人的资格条件重点解析:应当重点掌握担保法规定的这三大类不得为担保人的情形。(四)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重点、难点解析:理解两种保证方式的概念以及两者的区别先诉抗辩权。另外需记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风险相对较小。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前提条件:1、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也就是说经判决或仲裁,债务人的确应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并且应该偿还多少也已经明确。2、已经先由债务人还债(例如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3、经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完全偿还债务。1Z3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1Z301081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1Z301082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三)建设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重点解析:熟悉建设工程一切险的种类,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等。熟悉除外责任的范围。(二)安装工程一切险中的除外责任重点解析:理解、熟悉除外责任的范围。其除外责任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第(2)、(5)、(6)、(7)、(8)、(9)、(10)相同,不同之处主要是:(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注意不同中的第一和第三点。此外,还需注意带有数据信息的知识点,可能为考点。1Z3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1Z301091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1Z301092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重点解析:熟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1Z30109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重点解析:熟悉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1Z301094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二、刑罚种类(一)主刑(二)附加刑重点解析:掌握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理解各种刑罚的具体规定。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1Z302011 熟悉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2抢险救灾等工程(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重点解析:1、应该正确理解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于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等的特殊规定。2、理解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与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的几点差别1Z302012 熟悉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重、难点解析本部分是重点也是难点,学习过程中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注意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是建设单位, 2、掌握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其中8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3、需要指出的是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除具备建筑法中的8条外,对法律中规定的特定工程还必须增加特定的审核项。如: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于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应该已委托监理;消防法中规定:对于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都不发给施工许可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在抽查中不合格必须停止施工。此处考生需要区分。1Z302013 熟悉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一、申请延期的规定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难点解析: 对于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延期的规定是历届考试常考的知识点之一,在学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多长时间内开工3个月2、 向谁申请延期发证机关3、 施工许可证可延期几次2次4、 施工许可证每次延期时间为多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5、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条件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即:领取施工许可证后9个月内必须开工,否则施工许可证将自行废止。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所谓中止施工,是指建设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中止施工的原因很复杂,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以及宏观调控压缩基建规模、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重点解析:此处考点在考试中常常出现。需要注意几点:1谁去报告:建设单位。2什么时间内去报告:一个月内。3向谁报告:发证机关,而不是主管单位。4需要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时限:中止施工满一年。之所要核验施工许可证,就是由于中止施工的时间比较长,很多情况都在发生变化,需要看一看当初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如今是否还具备。5、正确理解新增内容中止施工的概念。1Z302014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重点解析:本部分为新增内容,重点掌握各种不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意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1Z3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1Z302021 熟悉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四)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重点解析:本部分内容在2010版教材的基础上有所扩充,在学习中应该注意。1、掌握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资质等级、类别等的相关规定。2、熟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施工企业的许可权限等方面的规定。3、了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1Z302022 掌握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重点解析:近年来,无资质、越级承揽较为普遍,本部分内容应该重点掌握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对于无资质、越级承揽工程的相关规定,特别关注无资质承揽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和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中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有助于本部分的学习。1Z302023 掌握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重点解析:挂靠承揽工程现象十分普遍,在考试中可能会较多的涉及,其中重点掌握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于挂靠承揽工程的相关规定。1Z302024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企业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即违法分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本部分应重点理解、熟悉各类施工企业资质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注意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1Z302030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1Z302031 熟悉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1Z302032 掌握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一、建造师的考试二、建造师的注册三、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重点解析:本部分重点掌握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相关规定,关注新增内容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1Z302033 掌握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一、建造师的受聘单位二、建造师执业岗位范围重点解析:本部分重点掌握建造师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方面的相关规定,特别理解新增内容:建造师执业岗位的范围。1Z302034 掌握建造师执业的工程规模标准重点解析:此部分内容是新增内容,应着重熟悉建造师执业的工程规模标准及工程规模的划分标准。1Z302035 掌握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重点解析:建造师的基本权利是作为建造师应该熟知的内容之一,应该正确理解和熟悉此基本8项权利,因为建造师的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等多方面负责主要体现在各种施工管理文件的签章行为上,因此应该重点关注8项基本权利中的第3条建造师的签章行为和第4条保管、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重点解析:建造师的基本义务也是作为建造师应该熟知的内容之一,其牵涉到建造师的职业道德、执业水平和保密等多个方面,应该正确理解和熟悉。特别是建造师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权利较大,更是涉及到工程项目的核心层面,因此7项基本义务中应特别关注第1条、第2条、第3条、第5条及第6条的内容。三、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四、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重点解析: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和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是新增内容,应该重点关注。1Z302036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造师及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一、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未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本部分是新增内容,应重点理解、熟悉各类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意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1Z3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1Z3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1Z303011 熟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一、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二、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重点解析:熟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种类及其范围。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建设工程招标方式(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重点解析: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考生很好掌握。曾出现在试题中。这几个类型需要注意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区别开来。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有一项比较相似: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项目,适宜招标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比如,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需要高度保密,自然不能公开招标,这时就只能邀请招标了1Z303012 熟悉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一、招标基本程序(一)落实招标条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五)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三)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法还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评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重点解析:1、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要清楚这五点内容,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2、注意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3、对于编制招标文件,注意两点:(1)需要修改澄清的招标文件应提交的时间;(2)以书面的形式。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1)5人以上单数;(2)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重点解析: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1Z303013 掌握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一、投标文件(一)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投标报价;(3)施工组织设计;(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颁布的和试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但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重点解析:1、注意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投标文件一般包括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颁布的和试行规定中明确的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的不同。2、对于(3)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不是以联合体投标的,自然不用联合体协议书。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3、凡是不满足规定的招标文件中的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主要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期限、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四)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重点解析:投标有效期此部分内容今年单列出来,考生应多注意。二、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一)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与金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二)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重点解析:考生们高度重视投标保证金的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多次涉及,重点掌握三点:(1)要正确理解投标保证金及其作用;(2)熟悉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的两种情形;(3)掌握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比例;(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之所以有此要求,目的就在于防止招标人在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时候,投标保证金(例如以保函形式提供的)已经失效。 1Z303014 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三、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五、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重点解析:正确理解此处内容,考生需要掌握各种不当竞争行为的规定。1Z303015 掌握联合体投标的规定一、联合体投标的特点重点解析:注意两点(1)联合体仅仅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2)联合体一旦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就不能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二、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重点解析: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也就是说各成员单位需要具备自己承担任务内的能力,并不需要具备承担整个项目的能力。2、确定联合体资质的条件是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要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并且强调了“同一专业”,涉及到进一步细分专业。三、联合体协议四、联合体投标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重点解析:此处内容专门列出,应注意理解。1Z303016 掌握中标的法定条件一、确定中标人(二)中标人的确定条件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重点解析:理解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的条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及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里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主要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期限、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二、报告招标投标情况三、履约保证金1Z303017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中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七、其他法律责任重点解析:理解和熟悉招投标各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Z3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1Z303021 掌握总承包的规定一、工程总承包的方式按照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工程总承包主要有下列方式:(一)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二)设计施工总承包(D-B)(三)设计采购总承包(E-P)(四)采购施工总承包(P-C)重点解析:此处内容是今年新增内容,考生应熟悉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对不同的总承包方式注意其区别。二、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三、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四、总承包单位的责任重点解析:此条内容新增较多,所以考生需要重视,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Z303022 掌握共同承包的规定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重点解析:1、共同承包的概念中,“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1)这里两个以上应包含两个;(2)注意共同承包是非法人的联合体。2、要注意联合体投标与共同承包的区别:联合体投标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即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与共同承包的法人对比。一、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二、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我国对承包单位依法实施资质管理制度,承包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包工程。这也同样适用于共同承包。重点解析:共同承包各方本身都必须具有与其所承包的工程相符合的资质条件,不能超越资质等级的规定去联合承包。如果几个共同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不一致,必须以低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为共同承包的业务许可范围。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工程顺利实施,避免在实践中以联合共同承包为名进行“资质挂靠”的不规范行为。三、共同承包的责任重点解析:熟悉共同承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Z303023 掌握分包的规定一、分包工程的范围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也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也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重点解析:1、分包单位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质;2、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3、建设单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人。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四、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分包同样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重点解析: 1、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是违法分包同样是禁止的。2、违法分包包括(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五、分包单位的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重点解析:(1)注意承担连带责任的重要性。(2)另外,我们还要注意“就分包工程”这几个字所指的工程范围。也就是说,对于没有分包的部分,是由总承包单位自己负责的,而不是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1Z303024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1Z303031 掌握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一、 良好行为记录二、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重点解析:1、对于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决定;2、不良行为记录是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1Z303032 掌握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条所列行为;(2)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3)泄露商业秘密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3)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重点解析:熟悉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及区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注册建造师有何种行为会被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何种行为。1Z303033 掌握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对于一般失信行为,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诚信法制教育,促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惩治措施,对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行为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重点解析:1、对于失信行为的惩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Z303034 掌握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重点解析:1、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2、评价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Z304011 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三、合同的分类重点解析:1、熟悉合同的分类,其中新增知识点为主合同与从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2、理解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其区别在于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需要采用特定形式的,就是要式合同,不需要采用特定形式的,就是不要式合同。1Z304012 掌握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一、 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重点解析:1、掌握合同成立的条件(1)存在二方以上的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理解合同成立的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二、要约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重点解析: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要注意第二项,要求受要约人不仅要求“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1Z304013 掌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重点解析:1、合同的三种形式属于合同法的基本知识,需要掌握并理解其含义。2、格外注意“书面形式”不局限于“白纸黑字”,只要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属于书面形式。3、重点掌握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条属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易于命题。二、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条款,也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重点解析:准确理解合同内容各条款的内容,重点掌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1Z304014 掌握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一、建设工程工期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开工及开工日期、工程暂停施工、工期顺延、竣工日期等,直接决定了工期天数。二、工程价款的支付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重点解析:1、掌握这项规定的一个根本前提条件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这在答题时必须首先看清楚!2、应注意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时间是“订立合同时”,而不是“履行合同时”;地点是“履行地”,而不是“订立地”。价格形式则是“市场价”,而不是“政府价”或“指导价”。3、对垫资的处理规定必须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4、对黑白合同纠纷的规定必须掌握。对于“黑白合同”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作出了如下解释: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重点解析:1解释中的规定显然是本部分的核心,需要重点掌握。2理解解释中规定的事由。3理解并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1Z304015 掌握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三、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也称可得利益),是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重点解析:重点掌握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损失除包括实际造成的损失外,还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即间接损失)。这里要注意应当是有违约方预见而不是由守约方预见。预见的时间应是合同订立时。四、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约定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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