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习题集 考前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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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三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网上增值服务(1)案例1建筑公司甲与建筑公司乙组成了一个联合体去投标,他们在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而遭遇建设单位的索赔,各自承担索赔额的50%。后来在施工的过程中果然由于建筑公司甲的施工技术问题出现了质量问题并因此遭到了建设单位的索赔,索赔额是10万元。但是,建设单位却仅仅要求建筑公司乙赔付索赔款。建筑公司乙拒绝了建设单位的请求,其理由有两点:1质量事故的出现是建筑公司甲的技术原因,应该由建筑公司甲承担责任。2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了各自承担50%的责任,即使不由建筑公司甲独自承担,起码建筑公司甲也应该承担50%的比例,不应该由自己拿出这笔钱。你认为建筑公司乙的理由成立吗?分析:理由不成立。依据建筑法,联合体中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公司甲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建筑公司乙承担赔偿责任。已经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就超出自己应该承担的部分向对方追偿,但是不可以拒绝先行赔付。案例2公司甲作为专业分包商承揽了某办公楼的装饰工程的施工任务,并将其中的劳务分包任务分包给了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乙。2006年7月2日,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但是公司甲却拒绝支付工程款,其理由是:1所有的劳务都分包给了乙,属于转包,该合同无效;2公司甲是分包商,又将劳务作业继续分包,违反了建筑法,该合同无效。你认为公司甲的观点正确吗?分析:公司甲的观点是错误的。公司甲混淆了两组概念:1分包与转包尽管所有的劳务作业都由乙完成,但是由于劳务作业并不是公司甲所承揽的所有工程,因而不能认为是转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2分包与再分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这里不允许再分包的工程是分包单位的主营业务。对于公司甲而言,劳务作业部分并不属于其主营业务范围,因此是可以分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但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劳务分包人将所承揽的劳务分包任务又分包,就属于违法行为了。因为劳务作业属于劳务分包人的主营业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与上面的分析相对应,2003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别拟定了相应的条款: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12.2款: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8.1款: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案例3监理公司甲近年所承揽的监理业务很饱满,为了解决本单位人力不足的问题,2006年9月,监理公司甲从监理公司乙处聘用了5个监理工程师。这5个监理工程师于2006年10月进入某施工项目开始监理工作。建设单位认为该行为属于转让了工程监理业务,你认为该观点正确吗?分析:不正确。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主体是不同的监理单位之间。也就是说,一个工程监理单位将所承揽的工程监理任务转让给了另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本案例不属于这种情况。本案例属于监理公司甲的内部人员招聘活动,不属于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当然,新的监理工程师进入施工现场实施监理,意味着监理单位在投标时所承诺的监理人员发生了变化,需要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案例42006年6月8日,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日期为2006年6月25日。某投标人认为这个时间规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你怎么认为?分析:是否违法应根据具体项目来确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应该符合两个条件:既要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也要符合相应的规模标准。如果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就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但是就不受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不得少于20日”的限制了,而仅仅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就可以了。所以,如果这个案例中的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的行为就不违法。相反,就是违法的。案例5某项目的开标时间为2006年9月9日上午9:00。但是,某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却于2006年9月9日10:00送达。招标人拒绝接收该标书,理由是该标书送达的时间超过了投标有效期。你认为该理由成立吗?分析:不成立。招标人对投标有效期的认识存在误区。他认为投标有效期是一个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所投的标书是有效的,超过了这个时间段所投的标书是无效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有义务保证其所投的投标文件持续有效,投标有效期起始于开标的时间,也即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投标有效期开始后,投标人所投的标书就不再被接收了。此案例中招标人不再接收投标文件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是提出的理由是错误的。案例6某建筑公司是某施工项目的投标人,其投标时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以此为理由确认其所投的标书为废标。你认为这样的确认结果合法吗?分析:是否合法要根据具体情况。因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不是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可以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关于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也并没有对提交投标保证金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这个要求,就不能以投标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为由确认其标书为废标。案例7某招标项目于2006年8月8日开标,主持人不是招标人,而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某投标人以此为由拒绝评标结果。这个投标人的理由应予支持吗?分析:不应予支持。尽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但是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也是合法的。因为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当然,如果在委托书中没有授权其主持开标,那么招标代理机构的主持就是非法的了。案例8某建筑公司所投的投标文件只有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废标。评标委员会的理由是:招标文件上明确规定必须既要有单位的盖章也要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否则就是废标。某建筑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是不当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关于废标的规定不符。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只要有单位的盖章就不是废标。你认为评标委员会这样处理是否正确?分析: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是正确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通过分析上面这个条款可以得出将被作为废标的条件是:投标文件上既没有单位的盖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也就是说,签字或盖章的栏目是空白的。由此,也可以从反面得出结论,以下的情形不能被认定为废标:1只有单位盖章而没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2只有单位盖章而没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3只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而没有单位盖章;4只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而没有单位盖章。但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同时也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本案例中的招标文件中如果规定了必须要既有单位的盖章也要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就属于对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如果投标文件仅有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就是“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将被作为废标。而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这个规定,就不以缺少单位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投标文件认定为废标。案例9某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有效期截止于2006年9月1日。招标人于2006年8月15日确定了中标人。你认为确定中标人的时间是否违法?分析:违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此条规定中的“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的含义是“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三十个工作日以前的时间”,而不是“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以前的三十个工作日至投标有效期截止的时间”。因为如果是后者,就没有必要强调“三十个工作日”,只需要强调“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就可以了。就上面的案例而言,招标人应该不迟于2006年8月2日确定中标人。案例10张某是某路桥公司新聘用的试验人员。2006年7月8日,张某检测土壤含水量的时候,不小心将所使用的一瓶酒精碰翻,地上的酒精与土样中燃烧的酒精很快相连并燃烧起来。这次火灾将实验室的部分设备烧毁,张某本人也在救火的过程中被轻度烧伤。事后,某路桥公司要求张某为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以某路桥公司没有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为由,要求某路桥公司承担部分责任。但是某路桥公司认为张某在进入新岗位之前并没有询问现场是否存在危险因素,已经放弃了知情权,自己就不需要为没有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而承担责任了。你认为某路桥公司的观点正确吗?分析:某路桥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询问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从业人员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放弃。但是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则是施工单位的义务,这个义务并不以从业人员是否已经询问为前提。即使没有询问,施工单位也必须要告知存在的危险因素。本案例中,施工单位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需要对此事故承担部分责任。案例11农民工张某是项目经理部新聘用的员工,其职责是负责运输拌制水泥混凝土的材料。一天,项目经理要求张某将一些不合格的石料掺进合格的石料之中。张某拒绝这个要求。项目经理以张某没有按照劳务合同履行义务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你认为项目经理的理由成立吗?分析:项目经理的理由不成立。拒绝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如果合同约定了张某不享有拒绝权,则合同将由于违法而无效。因此张某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案例12某施工现场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堆放石料的料堆坍塌,将一些正在现场工作的工人掩埋,最终导致了三名工人死亡。工人张某在现场目睹了整个事故的全过程,于是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由于张某看到的是掩埋了五名工人,他就推测这五名工人均已经死亡。于是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说五名工人遇难。此数字与实际数字不符,你认为该工人是否违法?分析:不违法。依据安全生产法,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但并不要求如实报告。因为在进行报告的时候,报告人未必能准确知道伤亡人数。所以,即使报告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也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报告人不及时报告,就会涉嫌违法。因为可能由于其报告得不及时而使得救援迟缓,伤亡扩大。案例13某建筑公司首次进入某省施工,为了“干一个工程,竖一块丰碑”,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项目经理李某决定暗自修改水泥混凝土的配合比,使得修改后的混凝土强度远高于原配合比的混凝土强度。项目经理部也愿意承担所增加的费用。你认为这个决定可取吗?分析:不可取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上述做法结果不仅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也是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案例14一、基本案情远方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长城开发公司(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同,由远方建筑公司承建一个20层的办公楼。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年4月8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8月8日。每月26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长城开发公司向远方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二、案例评析这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如下:1主体:远方建筑公司、长城开发公司。2客体:办公楼、工程款。3内容:(1)远方建筑公司按期开工、按期竣工并提交合格工程;(2)长城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案例15某质量监督站派出的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工程进度相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进度严重滞后。于是,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人员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了批评,并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你认为质量监督站的决定正确吗?分析:不正确。首先,政府监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包括合同。所以,进度不符合合同要求不属于监督范围之内。其次,既是应该予以行政处罚,也不是由监督人员直接处罚,而是由其报告委托部门后实施。案例16某施工现场为了防止建筑材料丢失,将一名更夫的宿舍设在有仓库的建筑物内。你认为这种做法是否违法?分析:不违法。消防法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只有一名更夫的宿舍不属于集体宿舍,因此不违法。案例17由于实验任务繁重,某路桥公司招聘了两个15周岁的男孩帮助施工单位的实验人员做实验。你认为施工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分析:不合法。依据劳动法,施工单位可以聘用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指的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但是却不可以聘用不足16周岁的劳动者,后者我们俗称为“童工”。案例18一、基本案情有两个某项目被直接发包,理由是一个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另一个项目属于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你认为这个理由充分吗?二、案例评析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分为两种情况:不适宜招标的和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前者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而直接发包,后者则经批准后需要邀请招标。所以,仅仅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就不招标是不合适的。对于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这个理由是充分的。案例19甲物资贸易公司向乙施工企业发出要约,要出售安全防护用具。要约中条款齐全,乙在要约规定期限内表示接受,同时提出,甲发货时应出具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请问,乙在表示接受的同时,又提出的出具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是实质性变更还是非实质性变更?分析:是非实质性变更。乙在表示接受同时,虽然提出了附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但并未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未增加甲的负担,也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安全防护用品出售单位的法定义务。当然,甲必须及时表示反对,否则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案例20甲为建筑企业,乙为建材公司,甲、乙并无商业往来。一日乙发给甲供货要约函,函尾特别强调:“若贵方收到我函后1个月内未予答复,即视为贵方同意我方要约。”甲收到后未予理睬。1个月后,乙见甲无动静,即发货到甲处,甲拒收,遂发生纠纷,问该合同是否成立?分析:合同不能成立,因为甲没有承诺,不符合承诺的条件。甲乙地位平等,不允许乙把自己意志强加给甲。所谓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比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借款寄来。缄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而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承诺以缄默与不行为来表示,则缄默与不行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方式。但是,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也没有习惯做法,而仅仅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承诺是不行的。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三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011年网上增值服务(2)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Z3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法的形式二、法的效力层级重点解析: 理解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注意法的形式的具体分类,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的相对效力、法的效力层级。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四、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重点解析: 理解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二、法人的分类重点解析:理解法人的法律定义和应具备条件及其分类。1Z3010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1Z30102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重点解析:此部分为新增内容,重点掌握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一、 代理的法律特征二、代理的主要种类重点解析: 理解代理的基本法律概念和主要种类,掌握代理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其中应注意第二条与我国的外贸代理加以区分,外贸代理是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1Z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重点解析:熟悉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此处原为2010年代理制度中的第五点,2011年将其单列应引起适当注意。1Z30103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重点解析:连带责任是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历次考试中都有涉及,后文有详细解释。教材本章节中连续出现了多次连带责任,应该对各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认真把握。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一)无权代理(二)表见代理重点、难点解析:表见代理既是重点,也是难点。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1、表见代理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2)须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本人不能以无权代理为抗辩。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2、表见代理具有以下特点:(1)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2)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其后果却是代理行为有效。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掌握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应注意一、三、四点。共0条评论.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Z301041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一、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重点解析:理解物权的基本法律概念。1Z301042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重点解析:了解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其中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相关概念、设立和权力的变动。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为新增内容。地役权: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1Z30104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重点解析:理解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以及物权的保护。此处为新增内容,应该注意理解。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Z301051 债的基本法律概念1Z301053 熟悉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一、债的概念重点解析:理解债的基本法律概念1Z301052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重点解析:理解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四、不当得利重点解析:1、不当得利,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通俗一点讲,就是“损人利己”。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1Z301053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重点解析:掌握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包括: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Z301061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重点解析: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概念1Z301062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重点解析:熟悉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专利权的客体曾经出现在试题之中,应该正确理解:1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至于其具体的含义以及如何申请等都不需考虑。2此处的数据应该记忆。此外,需了解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其中商标权、著作权的主体,应予以关注。1Z301063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1Z301064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Z301071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重点解析:正确理解担保的概念,熟悉担保合同的主体、内容。1Z3010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三)保证人的资格条件重点解析:应当重点掌握担保法规定的这三大类不得为担保人的情形。(四)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重点、难点解析:理解两种保证方式的概念以及两者的区别先诉抗辩权。另外需记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风险相对较小。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前提条件:1、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也就是说经判决或仲裁,债务人的确应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并且应该偿还多少也已经明确。2、已经先由债务人还债(例如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3、经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完全偿还债务。1Z3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1Z301081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1Z301082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三)建设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重点解析:熟悉建设工程一切险的种类,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等。熟悉除外责任的范围。(二)安装工程一切险中的除外责任重点解析:理解、熟悉除外责任的范围。其除外责任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第(2)、(5)、(6)、(7)、(8)、(9)、(10)相同,不同之处主要是:(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注意不同中的第一和第三点。此外,还需注意带有数据信息的知识点,可能为考点。1Z3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1Z301091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1Z301092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重点解析:熟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1Z30109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重点解析:熟悉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1Z301094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二、刑罚种类(一)主刑(二)附加刑重点解析:掌握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理解各种刑罚的具体规定。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1Z302011 熟悉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2抢险救灾等工程(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重点解析:1、应该正确理解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于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等的特殊规定。2、理解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与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的几点差别1Z302012 熟悉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重、难点解析本部分是重点也是难点,学习过程中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注意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是建设单位, 2、掌握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其中8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3、需要指出的是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除具备建筑法中的8条外,对法律中规定的特定工程还必须增加特定的审核项。如: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于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应该已委托监理;消防法中规定:对于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都不发给施工许可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在抽查中不合格必须停止施工。此处考生需要区分。1Z302013 熟悉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一、申请延期的规定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难点解析: 对于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延期的规定是历届考试常考的知识点之一,在学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多长时间内开工3个月2、 向谁申请延期发证机关3、 施工许可证可延期几次2次4、 施工许可证每次延期时间为多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5、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条件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即:领取施工许可证后9个月内必须开工,否则施工许可证将自行废止。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所谓中止施工,是指建设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中止施工的原因很复杂,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以及宏观调控压缩基建规模、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重点解析:此处考点在考试中常常出现。需要注意几点:1谁去报告:建设单位。2什么时间内去报告:一个月内。3向谁报告:发证机关,而不是主管单位。4需要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时限:中止施工满一年。之所要核验施工许可证,就是由于中止施工的时间比较长,很多情况都在发生变化,需要看一看当初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如今是否还具备。5、正确理解新增内容中止施工的概念。1Z302014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重点解析:本部分为新增内容,重点掌握各种不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意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1Z3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1Z302021 熟悉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四)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重点解析:本部分内容在2010版教材的基础上有所扩充,在学习中应该注意。1、掌握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资质等级、类别等的相关规定。2、熟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施工企业的许可权限等方面的规定。3、了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1Z302022 掌握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重点解析:近年来,无资质、越级承揽较为普遍,本部分内容应该重点掌握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对于无资质、越级承揽工程的相关规定,特别关注无资质承揽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和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中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有助于本部分的学习。1Z302023 掌握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重点解析:挂靠承揽工程现象十分普遍,在考试中可能会较多的涉及,其中重点掌握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于挂靠承揽工程的相关规定。1Z302024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企业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即违法分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本部分应重点理解、熟悉各类施工企业资质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注意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1Z302030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1Z302031 熟悉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1Z302032 掌握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一、建造师的考试二、建造师的注册三、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重点解析:本部分重点掌握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相关规定,关注新增内容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1Z302033 掌握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一、建造师的受聘单位二、建造师执业岗位范围重点解析:本部分重点掌握建造师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方面的相关规定,特别理解新增内容:建造师执业岗位的范围。1Z302034 掌握建造师执业的工程规模标准重点解析:此部分内容是新增内容,应着重熟悉建造师执业的工程规模标准及工程规模的划分标准。1Z302035 掌握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重点解析:建造师的基本权利是作为建造师应该熟知的内容之一,应该正确理解和熟悉此基本8项权利,因为建造师的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等多方面负责主要体现在各种施工管理文件的签章行为上,因此应该重点关注8项基本权利中的第3条建造师的签章行为和第4条保管、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重点解析:建造师的基本义务也是作为建造师应该熟知的内容之一,其牵涉到建造师的职业道德、执业水平和保密等多个方面,应该正确理解和熟悉。特别是建造师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权利较大,更是涉及到工程项目的核心层面,因此7项基本义务中应特别关注第1条、第2条、第3条、第5条及第6条的内容。三、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四、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重点解析: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和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是新增内容,应该重点关注。1Z302036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造师及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一、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未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本部分是新增内容,应重点理解、熟悉各类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意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1Z3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1Z3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1Z303011 熟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一、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二、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重点解析:熟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种类及其范围。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建设工程招标方式(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重点解析: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考生很好掌握。曾出现在试题中。这几个类型需要注意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区别开来。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有一项比较相似: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项目,适宜招标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比如,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需要高度保密,自然不能公开招标,这时就只能邀请招标了1Z303012 熟悉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一、招标基本程序(一)落实招标条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五)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三)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法还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评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重点解析:1、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要清楚这五点内容,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2、注意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3、对于编制招标文件,注意两点:(1)需要修改澄清的招标文件应提交的时间;(2)以书面的形式。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1)5人以上单数;(2)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重点解析: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1Z303013 掌握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一、投标文件(一)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投标报价;(3)施工组织设计;(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颁布的和试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但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重点解析:1、注意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投标文件一般包括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颁布的和试行规定中明确的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的不同。2、对于(3)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不是以联合体投标的,自然不用联合体协议书。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3、凡是不满足规定的招标文件中的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主要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期限、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四)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重点解析:投标有效期此部分内容今年单列出来,考生应多注意。二、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一)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与金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二)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重点解析:考生们高度重视投标保证金的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多次涉及,重点掌握三点:(1)要正确理解投标保证金及其作用;(2)熟悉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的两种情形;(3)掌握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比例;(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之所以有此要求,目的就在于防止招标人在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时候,投标保证金(例如以保函形式提供的)已经失效。 1Z303014 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三、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五、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重点解析:正确理解此处内容,考生需要掌握各种不当竞争行为的规定。1Z303015 掌握联合体投标的规定一、联合体投标的特点重点解析:注意两点(1)联合体仅仅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2)联合体一旦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就不能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二、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重点解析: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也就是说各成员单位需要具备自己承担任务内的能力,并不需要具备承担整个项目的能力。2、确定联合体资质的条件是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要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并且强调了“同一专业”,涉及到进一步细分专业。三、联合体协议四、联合体投标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重点解析:此处内容专门列出,应注意理解。1Z303016 掌握中标的法定条件一、确定中标人(二)中标人的确定条件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重点解析:理解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的条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及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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