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重点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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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非法关闭煤矿情形:1)无证或证照不全擅自生产2)在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具体要求:1)吊销相应证照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2、无安全保障煤矿关闭:1)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2)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3)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煤矿应当先于停止生产。剧毒化学物品销售记录至少保存1年。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受理后45日内审查,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品种进行改扩建,应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受理之日30日内进行审查。购买许可: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3)购买单位名称、地址、银行账户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4、安全生产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的处罚不涉及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撤销有关资格,不适合听证程序。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或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给于警告,并可对单位1-3万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人员0.1-1万元罚款。安全生产检测机构被注销资质的,应当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换发证机关。6、非金属矿山企业、危险品存储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7、企业0.5-5万元罚款:1)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处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8、工伤保险条例:缴费保险档次和费率依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不同行业的工商风险程度。9、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执法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安全生产执法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10、制定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真正纳入法律轨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工作。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创立,一共通过185个国际公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被称为国际劳工标准,其中70%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我国已批准的公约23个,4个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11、法律分类:1)创立和变现形式,成文和不成文法;2)内容和效力强弱,宪法和普通法律,3)法律效力范围:特殊法、一般法。4)按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行政遵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得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基本要求:正确、及时、合法。安全生产执法,执法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尊重科学,处罚要准确、合理。我国安全生产立法重要趋势:标准法律化。法律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空间、对人的效力。安全生产执法公开原则:执法行为条件、程序、手续、标准。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监管、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依法从重处罚。法的特征: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依照特定程序制定、国家强制性、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结合原则,执法程序合法的原则。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施行。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现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审查。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矿山设计项目:1)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2)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3)供电系统4)提升、运输系统5)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6)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7)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矿山企业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矿长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矿山安全内部监督:职代会、职工、工会。特种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矿内机动车司机。矿长资格及考核:1)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2)矿山安全知识3)安全生产管理能力4)矿山事故处理能力5)安全生产业绩。矿山企业应在24小时内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如实汇报。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20%比例据实列支,无维简费的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比例列支。矿山安全监督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监督部门负责: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机关行政处分: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2)使用不合国家、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4)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5)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和验收违法责任: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拒不停产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任: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强行开采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或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机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处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刑法:1997年10约1日施行。刑法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事犯罪基本特征:1)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事处罚性。刑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四要件。犯罪主体:1)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2)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都只存在于故意犯罪情况下,都是在实施犯罪目的的过程中发生的。犯罪预备: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中止: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发生,未造成伤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伤害的减轻处罚。年满16周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归责要素:主观恶意、客观危害、刑事违法;刑罚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适用。安全生产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3-7年徒刑。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5年以上徒刑。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但如果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只属于一般责任事故,不构成犯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3-7年徒刑。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3-7年徒刑。不报、谎报事故罪: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情节严重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3-7年徒刑。事故发生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逸的,给于降职、撤职处分,对逃逸的处15日以下拘留。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标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1)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量刑情节规定:A、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安全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B、不报或谎报事故罪:“情节严重”: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2)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有效展开事故抢救的a: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指示、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的;b: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c: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d: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及其他证据的。3)其他严重情节“情节特别严重”: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b: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矿山安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3-7年徒刑。工作人员徇私舞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5-10年徒刑。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突发事件特征:1)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社会性2)突发性和紧迫性3)危害性和破坏性4)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突发事件分为四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分级:根据社会危害程序、影响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政府分工:较大和一般事件,由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处理;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由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协调,影响全国或跨省的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务院统一协调。社会安全事件在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直接组织处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国家级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2)地方级应急预案。突发事件预警:一(红)、二(橙)、三(黄)、四(蓝)。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措施:一:救助措施,对公民人生救助;二、控制性措施,针对场所的控制三、保障性措施,针对生命线工程系统四、保护性措施,阻止事件蔓延传播五、调用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六是组织公民参与救援;七,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八、稳定市场的经济性管制;九、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的措施;十,防止次生事件和衍生事件的措施。消防法:1998年9约1日施行。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建设单位应在依法取得工作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消防组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及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需设专职消防队单位: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4)前三项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建设单位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关备案,或者竣工后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消防设计与施工不符和标准的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2)设计单位不按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3)施工企业不按消防设计文件、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4)工程监理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1-10万元罚款。单位与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责任:1)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2-5项之一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3-6项行为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强制执行,费用违法人承担。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责任:在消防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3-7年徒刑。道路交通法:2011年5月1日施行。机动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速度、悬挂明显标志。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最高时速不超过70Km,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种类:1)人身自由罚;2)行为法如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3)财产罚4)声誉罚如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分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6)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a:主体法定b:处罚依据法定c:处罚程序法定2)处罚公开、公正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权利保障原则:陈述、申辩、行政复议、诉讼5)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相对人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可设定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可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可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3万元一下)。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可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行政规章不能设定授权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1)具有法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安全生产法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a: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b: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c: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行政处罚管辖:1)职能管辖2)地域管辖3)级别管辖4)指定管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A、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程序包括1)表明身份2)说明处罚理由3)给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机会4)制作笔录5)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6)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的,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B、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审查调查结果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a:当事人姓名、地址b:违法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证据c:处罚种类、依据)d: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e: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f:行政处罚机关的名称及处罚决定日期。处罚决定书需盖印章。当事人不在现场的,七日内送达当事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权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组织,当事人不承担费用。听证应做笔录,当事人举行听证,应在被告知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无处罚权的机关组织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关分离,当事人收到罚款通知15日内到银行缴纳。20元以下的罚款可当场收缴,在2日内上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上交指定银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1)到期不交,每日罚款数额3%加罚2)拍卖或解冻存款划拨3)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责任:行政、民事、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原则:公正、公开。必须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含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查);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以上作业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各级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监督的权力。职业病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职业病待遇。吊销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的单位和个人的营业执照由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交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机构改革方案,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暂扣吊销许可证。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10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违法所得0.5-5万元罚款,给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73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违法所得0.5-2万元罚款,给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追究以上责任的情形:1)超出资质认证或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2)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3-7年有期徒刑。劳动者对危害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报告后,依法作出处理。职业病人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赔偿要求的权利。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财务或其他好处的应:给于警告、没收收受财务、取消资格、出0.3-5万元以下罚款,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除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剧毒化学品销售记录保存1年,容器等检测记录保存2年。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向政府报告的时限为1小时,政府向上级报告的时限为2小时。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资质认可、责任追究。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条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处5-10万罚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上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购买民工爆炸物品,应当自购买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职业病防治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领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生产,擅自生产属非法煤矿。法律规范构成要素:假定、处理、制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报送材料20日内完成复审、书面决定。劳动法对女职工保护:1)禁止矿山井下、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2)经期禁止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第三级体力劳动3)怀孕期间禁止第三级体力劳动,怀孕7个月不得安排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4)哺乳未满1周岁期间禁止第三级体力劳动及不得安排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未经许可,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取缔,处5-20万元罚款。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设施有权查封扣押,但应当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事故报告程序:1)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3)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10-50万罚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安全评价报告应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法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刑法规定生产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3年以下徒刑或管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中介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5万元的罚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属于瞒报、谎报事故犯罪内容的:1)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犯罪主体为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3)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事故报告的规定4)主观要件是故意。危险性较大三类企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物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为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的行政处罚1)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处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关闭。行政处罚法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剧毒化学品生产、存储、使用单位,应对剧毒化学品产量、流向、储存量、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保安措施,防止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劳动法1995.1.1施行。未成年工及女工保护:1)女工:禁止井下、第四级劳动强度;经期:禁止高处、低温、冷水及第三级劳动强度;怀孕:禁止第三级劳动强度,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延长劳动时间及夜班;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禁止第三级劳动强度并不得安排延长劳动时间及夜班;2)未成年:禁止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2002.5.1施行。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由国务院卫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公布。职业病防治基本方针、基本制度: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3)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在责任制4)参加工伤社会保险5)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6)加强社会监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收到报告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建设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疗、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资料。用人单位:成本列支。职业病危害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10-50万元2)用人单位:1-30万元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取消相应资格,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开除。职业病防治违法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执行。行政许可法:2004.7.1施行。行政许可分类: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等级。一般许可:功能:防止危险、保障安全,无数量限制。特许:设权行为,有限自然资源开发、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特定垄断行业,功能:分配稀缺资源,有数量控制,招标、拍卖。认可:功能:提高从业者水平、技能,无数量限制,通过考试进行。核准:功能:防止社会危险、保障安全。无数量限制。登记:功能:确认申请人市场主体资格,无数量限制。建设用地许可2年内不建设,将被收回。长期许可(3年)、短期许可、临时许可。行政许可原则:1)法定、2)公开、公平、公正3)便民、效率4)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利5)监督检查原则。行政许可听证:依职权听证、依申请听证。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另有规定的除外,费用由财政拨付。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雇主(企业代表组织)、工人(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权利:试用期:1)合同期限3个月不满1年,试用期不超1月;2)合同期限1年不满3年,试用期不超2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超6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3月,无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服务期、竞业限制: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人员限制:单位高管、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人员。不得超过2年。劳动者不能胜任或签订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履行,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可解除合同。劳动行政部门:执法:强制性、执行性、单向性。检查方式:经常性、集中力量突击性检查、针对性对某些用人单位检查。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1个月不满1年未签订书面合同,应每月支付2倍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每月2倍工资。用人单位以担保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或解除合同扣押劳动者物品的,每人500-2000元进行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解除、终止合同的,按经济补偿的2倍支付给劳动者,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按1年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1.13施行。施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企业: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施前的生产企业自实施之日起1年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六种企业:三类: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六种:煤矿、非煤矿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管理机关: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企业)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4)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民用爆破器材)。审查发证为45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不设年检,期满3月内办理延期,对于安全状况良好,无死亡事故企业可免审延期3年,但非自动延期,需提出延期申请,同意后延续3年。民用爆破器材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进行一级发证。煤矿企业以矿井为单位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但之前应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外的建筑企业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12.1施行。三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煤矿安全设施设计、验收申请30日内审查完毕。事故调查: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自事故发生60日内提交报告,特殊情况经上级批准,延长时间不超60日,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报告15日内批复结案。罚款:1)安全设施、条件不合格,5-10万元2)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使用明火明电照明3万元以下罚款3)未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或设备、器材不合标准5万元以下罚款4)未进行职工岗前教育、培训,4万元以下罚款5)违法拒不停止作业的10万元以下6)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故隐患5-10万元罚款7)妨碍事故调查处理3-15万元罚款。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规定:2005.9.3施行。年产6万以上吨煤矿需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煤矿企业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交书面报告。煤矿采矿许可证办法管理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生产许可证: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矿长资格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人民政府接到关闭煤矿建议后,7日内作出关闭与否的决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2004.2.1施行。安全作业环境、施工措施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安全责任:A:单位主要负责人: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2)教育培训制度3)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4)安全资金投入5)对工程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做好记录B:项目负责人: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落实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安全费用有效使用4)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5)及时如实汇报事故C: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1)现场监督检查2)发现隐患向项目负责人及机构报告3)对违章指挥、操作进行制止。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人员配备:1)建筑装修工程:1万平米一下,不少于1人;1-5万平米,不少于2人;5万平米以上不少于3人;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合同价5000万以下不少于1人;0.5-1亿,不少于2人,1亿以上不少于3人;分包单位专职安全人员配备:1)专业承包:至少1人;劳务分包:50人以下,配备1人;50-200人配备2人;200人以上配备3人,不得少于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1)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3)责令停业整顿4)罚款5)降低资质等级6)吊销资质证书。危险化学品2011.12.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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