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是否可以签订 固定总价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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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是否可以签订 固定总价 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是否可以签订固定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合同宜签订单价合同,但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并未被禁止。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了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价的三种方式,即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23.2条,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将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是以设计图纸、工程量及规范等为依据,双方协商认可一个固定总价,除因设计和工程范围发生变更的情况,施工单价和施工量都不可调整,承包方要承担工程量、工程单价变化的风险。固定单价则是指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工程量是暂估的,即工程量可以根据实际工程量予以调整的。GB50500-2008规范4.4.3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早在GB50050-2003规范出台后,不少省市即出台指导意见、通知等文件,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采用的合同计价方式作出规定,基本提倡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分担的原则。如苏建价(2005)593号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究其原因,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以往的工程定额计价模式最大的不同点-量价分离、风险分担。这个原则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质内涵,也是国际公认的规则,是国际性的工程承包合同文本的计价方式,在国际建筑施工领域已有上百年历史,为各国投资商及金融机构普遍认可。而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是固定不变的,其风险分配严重不均衡,量和价的风险都由施工方承担,这种合同下,承包商不须测算工程量,只须计算在实际施工中工程量的变更即可,适用于工程量变化不大的项目。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双方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无法申请司法鉴定。但实践中,许多施工方为揽工程,轻易接受建设方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要求,而对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调整和计算等的约定不明确,责权利不对称,往往导致利益受损。正是基于量价分离、风险分担的原则,GB50500-2008规范总结GB50050-2003规范实施五年来的遇到的问题,作出了宜采用单价合同的规定。但目前尚没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合同文本相配套,未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对工程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等条款作出有指导意义的示范文本。许多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仍是以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为基础签订的。很多业主并不区分工程类型,习惯性地与施工方签订利于建设方的固定总价合同。但应当明确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并非不能签订。规范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并不排斥采用总价合同。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总价包干或总价不变合同,适用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施工项目。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的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实践中,常见的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是否具用合同约束力。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工程量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结算时工程量应按照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调整,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则彰显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优点。而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签订合同时施工图纸表示内容为准,发生图示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均赋予合同约束力,应以合同变更予以工程计量和计价。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做出的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解释答疑第一批第25问对清单计价模式招投标是否意味着其只能采用单价固定合同的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的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的方式有:(一)固定价;(二)可调价;(三)成本加酬金。第23问亦回答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定合同价的方式,这是两个范畴的概念。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签定合同价。由此可知,工程量清单招标后也可以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当然,工程量清单招标后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已背离了我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初衷,即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招标已失去其原本意义,流于形式。GB50500-2008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标准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而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仅用于工程变更和新增项目计价,原有部分的结算就是签约时的总价,无须考虑单价。因此,一些省市限制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条件,如工期在一年以内,合同总价在5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本文系转载)469133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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