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出差及外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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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出差及外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差及外出管理,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差旅费实行统一标准、限额控制、超支自负、审核报销的管理办法。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员工因处理公务或参加培训须离开工作所在地一日以上,视为出差;因处理公务或参加培训在上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一日以内,视为因公外出。出差人不得借出差绕道旅游度假、办私事。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联社机关部室、营业部(清算中心)及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全体员工(专职驾驶员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直线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误餐补助费。直线交通费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在限额内凭据报销、误餐补助费实行包干定额管理。第五条 出差时间计算:按有权审批部门核定的出差审批表出差时间为准,超出部分不得报销住宿费及误餐补助费。(一)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如遇节假日继续工作,经主管领导核准后可计加班。(二)对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正常原因需延长出差时间的,经主管领导核准后可视为因公出差,否则,不视为因公出差,且费用自理。(三)对因公出差提前返程的,应及时向审批人销记出差申请。第二章 出差及外出审批管理第七条 出差及外出分为长(时)程及短(时)程两种(一)长时(程)出差及外出: 指外出办理公务,且不能于当日上下班时间内往返者。 (二)短时(程)出差及外出: 指外出办理公务,且能于当日内往返者。第八条 职工因公出差及外出,必须事前批准;未经批准者,不予报销差旅费,并按旷工处理。(一)因公出差及外出事前应由部门负责人按照“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的原则严格审查,分级报分管领导审批。上级下发的会议等通知视同已批准。县内出差及外出:县联社一般员工出差及外出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县联社分管领导审批;县联社部门负责人出差及外出由县联社分管领导审批;联社营业部(中心)、信用社(分社、储蓄所)一般员工出差及外出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联社营业部(中心)、信用社(分社、储蓄所)负责人出差及外出由县联社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县联社分管领导审批。县外出差及外出:县联社领导县外出差及外出按相关规定报批。县联社一般员工出差及外出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县联社分管领导审批;县联社部门负责人出差及外出由县联社理事长审批;联社营业部(中心)、信用社(分社、储蓄所)一般员工出差及外出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联社营业部(中心)、信用社(分社、储蓄所)负责人出差及外出由县联社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县联社理事长审批。(二)因公出差或外出若需公车,应提前向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填写“派车单”,作统一安排。(三)因公出差,原则上不借支现金。如遇特殊紧急情况需借支现金的,应严格控制并在出差前填写借款单,连同出差审批表一并交财会部门按程序审批。第三章 出差及外出费用标准第九条 直线交通费报销规定。(一)员工因公出差及外出,乘坐客运汽车的,直线交通费据实报销;乘坐火车的,据实报销硬座票;乘坐火车的,夜间连续乘车六小时以上或白天十二小时以上的可据实报销硬卧铺票;乘坐轮船的,可报销三等舱位票;如出差人员因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的,须事前报经县联社理事长审批。(二)出差及外出人员自带公车的,一律不报销直线交通费。第十条 住宿费及误餐补助费报销包干规定。(一)出差人员食宿费用全部自理的,按包干标准报销,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住宿费按以下标准报销:县内的 元/天,县外市(州)内的 元/天,市(州)外省内的 元/天;出省的 元/天。误餐补助费按以下标准报销:县内的 元/天,县外市(州)内的 元/天,市(州)外省内的 元/天;出省的 元/天。(二)出差人员外出参加培训、检查、会议的,且食宿由培训单位、被检查单位、召开会议单位等统一安排的,只报销往返两天的误餐补助费。(三)经批准的函授学员,往返的途中补助按“出差补助标准”计发,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等按学院或省联社出据通知执行,各信用社和县联社不得派专车接送。(四)由出差及外出目的地所在单位提供食宿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和误餐补助费。(五)探亲假费用报销标准:乘火车的,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夜间连续乘车六小时以上或白天十二小时以上的可据实报销硬卧铺票;乘坐轮船的,可报销三等舱位票;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实报实销;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每人 元的标准报销,超支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员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员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途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报销一天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员工自理。员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员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等)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第十一条 出差及外出补助标准:省外每天 元,省内市(州)外每天 元,市(州)内每天 元,县内每天 元,镇(乡)内每天 元。第四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第十二条 员工因公外出应取得单位负责人同意方可外出,因遇特殊情况未能于下班时间前赶回时,应与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后方能生效,否则,视为早退。员工因公出差返回后,应及时向考勤员报告,考勤员据实登记考勤簿;在 个工作日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第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审批。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差旅费,经考勤员或单位负责人审核,按以下程序审签报销:(一)县联社理事长和县联社主任的差旅费实行交叉审批;(二)县联社监事长、副主任的差旅费由县联社理事长审批;(三)县联社部室、联社营业部(中心)、信用社负责人及县联社员工(含稽核员)的差旅费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四)分社、储蓄所负责人的差旅费由联社营业部(清算中心)、信用社主任审批;(五)联社营业部(中心)、信用社(分社、储蓄所)职工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第十四条 出差及外出人员应及时清算借款,不得拖欠预借的差旅费,否则,从借支人员工资中扣收。第五章 差旅费报销的检查第十五条 对差旅费的报销,各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把关,财务会计、稽核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或被举报并查实的,除对当事人批评教育、视情节给予通报或经济处罚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与上级管理部门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管理部门管理规定为准。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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