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行为规范及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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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行为规范及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和保护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科学研究秩序,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增强学校科研能力,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专家学者。第二章 科研行为规范 第三条 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遵守科研行为规范,不得有科研不端行为: 1、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结题验收等科研活动中,必须实事求是,提供真实的材料,作真实的陈述。不得隐瞒与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干扰评审工作。不得伪造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等证明材料。 2、科研人员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3、科研人员要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中南大科字20132号)的要求做好项目研究,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主要研究人员。要确保项目安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科研人员要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中南大科字20133号)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5、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泄漏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 6、科研人员不得滥用学术地位或利用工作之便,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的审查设置障碍;或将未经同行专家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时夸大成果价值。 7、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不得伪造、篡改科研数据。 8、没有参加创作,不得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署名。 9、不得在公共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10、不得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科研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科研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不得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11、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在科学论著的写作中,参考和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用他人论点必须如实标出,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须注明转引出处。 12、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应按照在科学研究中的实际贡献依次排名。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科研、组织人事、纪委、宣传、学工、研工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部。各学院的学风建设工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职能是: 1、在全校营造一种良好的学术氛围,端正学术风气。 2、制定学校学风建设方面的政策、文件。 3、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机制是: 1、通过宣传教育使科研工作者熟悉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严守职业道德,严谨治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 2、完善科研考核、评价机制,消除学术上的浮躁风气,提高科学研究质量。 3、建立学术道德缺失的惩处机制,通过批评、曝光、行政处分、解聘以及在评奖、晋升等方面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对学术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师生对学术道德缺失行为监督、举报。 5、及时妥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第四章 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力和责任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举报。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受理。 第八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接到举报后,交给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初步的调查、评估。必要时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工作组共同展开调查。 第九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和院学术委员会接到举报后,应迅速查明真相,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提出质疑的举报人要依法予以保护。对不实的举报,要消除对被举报人的不良影响。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接到举报后, 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就调查结果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作书面汇报。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十一条 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查、核实举报材料,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意见。 2、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材料,说明情况。 3、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4、形成调查报告。 5、争议较大的,可举行校内外专家的听证会。 第十二条 在作出处理之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都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所有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处理建议,上报校务会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10天内要送达被处理人和实名举报人。对于属实的科研不端行为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聘、开除;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涉嫌违法和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 1、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科研不端行为人,处以记大过以上的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对较轻情节的科研不端行为人,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由校组织人事部负责实施。 2、学校相关行政部门责令科研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撤回其相应的校内奖励或资格 3、科研活动中,涉及到科研经费使用的不端行为,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中南大科字20133号)的规定,由校纪委、监察部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被举报人或实名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审定后,认为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进行复查。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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