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隧道挖掘行为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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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大股东隧道挖掘行为及其防范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摘  要:中国上市公司控股大股东利用隧道挖掘侵占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现象非常普遍,特别是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尤为严重,这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是非常不利的。针对这种情况有的学者提出了进行股权结构改造的对策,但在经过对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隧道挖掘行为分析后发现用股权结构改造的方法是不行的,在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下应该从公司外部环境出发来解决大股东的隧道挖掘行为,即完善法律制度建设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措施,并在这一结论的基础上给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隧道挖掘;  股权结构改造;  法律制度建设 The large shareholders tunneling behavior and countermeasure Abstract: the phenomena that the large shareholder of listed company invade and occupy company and other shareholders interest by various tunneling behavior is very common in the current circumstance of China,which is more serious to  medium and small shareholders especially,and which is bad to develop capital market for China。Some scholars advise that the countermeasure is   innovation on ownership structure,but it is not useful after the large shareholders tunneling behavior of listed company is researched,it should be solved from the angle of the current circumstance of China,the key of preventing tunneling is to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give out countermeasure。 Key words: Tunneling; Innovation on Ownership Structure;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1、引言 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壮大过程中,我们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尤其是在股票市场中更是如此。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隧道挖掘行为侵占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从而极大地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并造成资本市场的严重不公,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和长远发展。本文针对这种情况进行分析并给出了相应防范对策。 2、股权集中公司存在的主要代理问题:大股东隧道挖掘行为 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基本上都是基于Berle和Means关于现代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高度分离这一基本特征展开的。故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关注作为所有者的初始委托人如何保证作为代理人的管理层为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尽职尽力,相应地公司治理机制的设计也是基于这一点建立的。但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表明,股东分散持有公司并不是一个普遍现象,在许多公司中存在着一个或几个可以对公司经营活动起到控制或者重要影响的股东。在此股权结构下,委托代理问题又主要体现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当资本市场缺乏对小股东有效的保护机制而又不能约束大股东行为时,存在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就尤为严重,大股东可能以牺牲小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来实现其私人收益。这说明,当公司存在大股东时,公司的主要代理问题不再是管理人员与外部股东之间的冲突,而是控股股东利用对企业的控制权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此时公司治理的重点应是如何防止大股东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侵占15。 隧道挖掘(Tunneling)是Johson,La porta,Lopez-de-Silames和Shleifer(JLLS)在2000年提出的一个概念,原意指通过地下通道转移资产行为, 其研究的是企业的控制者从企业转移资产和利润到自己手中的各种合法的或者非法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以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为基础的246。 3、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隧道挖掘的制度背景及行为表现   论文网众所周知,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在改革开放后才形成的,与其他发达资本市场相比,起步晚,规模小,品种少。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在很多方面都还不够规范。且由于客观的历史原因,我国上市公司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并且绝大多数企业采用了国家控股的股权设置模式。这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导致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中国有股“一股独大”是普遍的现象。 与此同时,我国的上市公司经理人市场尚为成熟,上市公司经理人的选择无论是从相关法律还是经理人行业规范都很不健全,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关键管理岗位人选都由控股大股东直接委派或指定,有时甚至由大股东的高层领导直接担任。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独立性较弱,基本上是按照大股东的意愿行事。大股东通过对关键管理岗位人选的控制进一步强化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在缺乏制度性约束的情况下,从自身利益考虑,把上市公司资源化作自身可以利用的资源,是每一个大股东的当然选择。在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缺乏途径、缺少抗衡大股东的法宝的情况下,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当然是大股东意志。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大股东不可能承担为中小股东服务的义务。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控股股东采用隧道挖掘行为,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占用资金等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 再从公司存在的外部法律制度环境看,目前我国的相关的法律及制度还不够健全,缺乏对大股东行为的有效制约措施,尤其是在关联交易方面,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缺乏有效的事前防治机制和事后保护机制,为大股东实施隧道行为留除了较为充足的空间。再加上一些相关部门的不作为行为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更加纵容了大股东的隧道挖掘行为.  从以上分析与目前我国股市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看,大股东通过各种隧道挖掘行为侵占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带来的问题已经非常严重,这必须引起我们相关部门的关注.因为这不但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结果,削弱了广大中小投资者参与资市场的积极性,而且还会严重阻碍金融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这明显与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决议意愿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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