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强制中对相对人的权益维护 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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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对维护被强制人的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本文在对行政强制和被强制人权益的界定的基础上,以案例的形式揭示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并在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论文关键词 行政强制执行 被强制人 侵权 权益维护一、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及其必要性(一)行政强制法的颁布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府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二)行政强制法颁布的必要性分析1.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我国现阶段的法治目标是依法治国,而何为法治?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际上,法治的最深层次的含义是如何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侵犯,防止权力被滥用,在行政权中就表现为行政权与个人私权的平衡。行政权在法治中的表现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方面之一。法治对行政法的总体要求是:行政权不能被滥用,更不能侵犯公民的私权。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任何体系的构建都必须以权力制衡为核心,划分好权力与权利的界限。第二,行政权必须有明确的界限,有明确的内涵,防止其被滥用,行政权必须要受到合理控制,公民个人的私权才不被侵害。第三,行政体系中各个方面必须协调统一。以上三个方面要求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合法行政。因此,行政强制行为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有着最紧密联系的政府权力,加强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对实现我国现阶段的法治目标,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2.是规范行政强制权的需要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直接管理或主动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它具有积极性、主动性、直接性、广泛性、经常性、连续性等特性。而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权的形式之一,是行政强制行为的本质部分,而行政强制行为则是行政强制权的物质载体与表现。行政强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它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的最终实现上,即它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职权所要达到的目的的一种方式。也可以说,行政强制权本质上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职权的一种表现,是行政权的一项权能。简而言之,行政强制权兼具“行政性”与“强制性”。行政强制对其相对人权益造成侵害的根源性原因也是起因于这两种特性,即因“行政性”使得相对人被列为行政的对象范围中,因“强制性”使得相对人权益受到不可阻挡的侵害。这有其目的正当性、行为合法性的一面,但也不能排除其目的正当、行为非法性或者目的、行为均处于非法性的一面。规范行政强制权,使其处于应然范围内,达到行政强制主体与其相对人处于最佳结合点上,既体现了行政强制主体的最佳服务、管理职能,又充分发挥其相对人的积极作用。相对人权益是行政强制权直接作用并受到最直接影响的一方,因此,相对人从自身角度最能判断出行政强制权运行的是否适当。大力加强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保障,提高其法治观念、参政意识、形成对行政强制权的有力监督,不仅能够规范行政强制行为,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而且能够促进行政权整体水平的提高,完善政府管理效能。3.是保障公民人权的需要首先,我们来看以下两个案例。2008年的某天,准备赴京上访的某市一个52的农民孙某,刚来到火车站便被一辆面包车上下来的三个人给围住。最终,孙某被强制关闭在精神院里20余天,直到他签下保证书不再上访才被放出。该案例在当时引起一时的轰动,有感媒体人也进行了及时的跟踪调查,经过长时间的调查,最终得出的结论是许多上访者被无缘无故的被认为是精神病患者,最严重的是有些行政相对人没有通知其做精神病鉴定而就出来了鉴定结果,并且该结果被政府操控,有些行政相对人还说他们被强制性的送进精神病医院而接受检查。2009年,某县县委、县政府为了让项目承包开发商早日正常开工,答应开发商让修建工程范围内的980户居民迅速按照开发商给出的条件搬迁。以行政命令搞强制拆迁。其中很多抗拒拆迁的用户被强制拆迁,并以“妨碍公务罪”被捕进入了拘留所。以上案例只是我国众多行政强制执行违法中的两个,其中却反映出了近年我国强制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其中,第一个案例中,人身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人身权的采取的强制行政措施如果可以滥用,那么其它的权利的保障就更无从谈起了。第二个案例中,被拆迁人在应对自己最根本的财产权房屋时却不得不面对来自政府行政强制权的干预。因此,迫切需要立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人权。二、我国行政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一)立法尚需完善1.行政强制的设定权缺乏限制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前,许多行政主体都能够设置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及政府规章都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设定。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而法规和规章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此可看出,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范围缩小了,只限于行政法律,排除了行政法规和规章,提高了立法层次,这样做的直接意义就是更好的推行依法行政,合法行政,最终实现依法治国。但是,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来设定也有例外情况,主要是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我国现行的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仍然混乱,并且这种混乱状态很难得到发展,尤其是行政强制措施不能通过授权来制定,防止无权的行政机关在取得授权后滥用职权,所以把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主体扩大到地方政府或者其他部门是不合理的,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因为这种权力如果被滥用,就很容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危害,也影响着政府的权威性与公信力。2.事前告诫和听证程序不健全要改变行政强制执法的混乱局面,防止权力机关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职能,必须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行政执法程序,程序正义才能保证实体正义。新的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规定了采取事前告诫,即以书面告知的形式通知被强制人,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可实施强制执行和听证程序,即以见证人的方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但是,要达到某一项法律体系设计的立法目的,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并不是简简单单是进行立法就可以做到的。为了防止听证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必须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意见回应机制。该机制尤其在非正式听证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唯有如此,行政主体才能详细的了解相对人的需求,也才能维护公众的积极性。 3.行政强制权力与被强制人权益不对等目前的情况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缩小,而行政机关的权力膨胀。在行政机关的权力膨胀方面,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的领域扩大,并且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缩小方面,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领域过窄,权利过于弱小,行政相对人想通过自己具有的权利来对抗行政权是极其不可能的。(二)现实操作和执行的困境1.人性主导的权力扩张欲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性,都具有扩张性,其极易被滥用,这是由其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人都具有贪婪性,当一个人具备了行政权力,就想最大化的利用该权利甚至为自己谋利。由于行政法律事物具有广泛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法不可能都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和控制,未解决这个问题,行政法广泛的赋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当行政法律未对有关方面做出规定时,行政主体就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极容易被滥用的,在上面的案例中,行政权力被明显滥用了。将上访人作为精神病人进行管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行政机关的政绩,缓和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矛盾,而并不是为了支持社会秩序的安定与发展,也不是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2.执行效率凌驾于执行程序之上行政强制措施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实务中的一些紧急问题,但是这种行政权的发挥虽然极大的提高了行政效率,但是很难遵循已有的行政执行程序,这就涉及到了行政效率与行政程序之间的权衡问题。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以遵循行政程序为前提,否则,会极大的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三、建议(一)完善立法1.进一步限制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为了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应在实践中把地方行政强制权的设定严格限制在省级层次,并规定在设定之前,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得到批准。2.平衡行政强制执行权与被强制人权益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时,必须全面考量各方面的利益需求,不能片面地追求公共利益或者某一方利益,必须依照实际情况,客观得衡量,同时尊重和考量公益和被强制人的利益。在具体实践中,这种衡量需要通过比例原则的适用来实现。作为公益和被强制人的私益的平衡调节,比例原则的适用能够有效地处理公益与被强制人私益之间的紧张的冲突关系,在公益和私益的衡量和取舍过程中,进行权衡。3.完善事前告诫和听证程序完善告诫制度。可以加重告诫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分量,将其作为行政强制程序的核心。因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因相对人违反了行政义务,而且不愿履行义务,才由行政机关采取强制行为。细化、完善告诫制度和相关程序对于保障被强制人权益具有极其重要作用。完善听证制度。这对于保证行政决定的正确作出,减少行政机关自行调查的时间、降低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参与行政权力的运作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建立完善的意见回应机制,可以设立独立采取匿名投诉和意见保证行政机关思考相对人所提意见,保持公众参与的热情。(二)解决现实操作困境在行政法律事务中,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实行并没有一个有效的方式,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缺乏有效监督,无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没有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就会无限制的放大,这虽然提高了行政效率,但是不能有效的遵循行政程序。其次,行政执行程序如果过于健全详细,但就会严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率,再加上我国在这方面的缺乏监督,所以行政执行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这就很难做到有效的监督职能。控制行政权说认为行政复议是控制行政权的主要手段,其功能是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证行政权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运作。因此,应大力提倡、鼓励行政强制相对人为维护自合法权益提起复议,保障权益的应有价值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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