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事业单位分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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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2002-11-07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关系到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关系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川委发200217 号),现就我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有利于理顺体制,精简人员,进一步减轻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促进人才的优化配置,使分流人员尽可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二、政策措施(一)乡镇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或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其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全部随同划转。其中原由财政安排经费的,转为经费自筹后,在3年过渡期内,由同级财政按划转的人数及其原工资标准补助人头经费。(二)鼓励财政拨款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往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在3年过渡期内,由同级财政按其原工资标准补助给用人单位人头经费。(三)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由原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辞职费,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最高不得超过36个月的基本工资。对连续工龄不满12年的,发给本人12个月的基本工资。(四)辞职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兴办各类示范基地和农业产业化园区,享受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县乡机关分流人员兴办实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川人发200117号)规定的10条优惠政策。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兴办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按政策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五)鼓励乡镇事业单位中年轻、有一定文化和农村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与单位解除相应关系,到村社任职,由原单位按第(三)条标准一次性发给辞职费。在村社任职期间按当地有关规定领取补贴。(六)在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当年,当地乡镇机关在有空缺编制补充公务员时,可以县为单位,从考试录用指标中划出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当年考录指标的30%)专门面向乡镇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招考,报考年龄可放宽至40岁,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具体专业由当地统一确定)可再适当放宽。(七)对此次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通过以上途径和离岗待退办法仍未确定去向的人员,单位实行解聘、解除劳动关系(参照省人事厅川人发199317号、川人发198711号规定不能辞退或解聘的除外)。在单位解聘、解除劳动关系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的工资待遇,各地应按不低于离岗时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的原则自行确定。过渡期满,仍未落实工作的,单位应对其实行解聘、解除劳动关系。对被解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原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最高不超过36个月的基本工资。(八)定额或定项补助事业单位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含聘用制干部),其工作年限满30年;或者男满55岁(工人50岁),女满50岁(工人45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离岗待退,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待退人员在离岗待退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工资,按在职人员的标准调整。离岗待退人员在离岗待退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各地按不低于离岗时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的原则自行确定。参加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岗待退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按离岗待退时的工资基数(今后随工资调整相应调整缴费基数)缴交养老保险费。原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继续缴纳离岗待退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至离岗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之日止。离岗待退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210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九)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十)对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病检,伤残鉴定委员会(人事部门)批准,可根据川人退199628号、川人退20013号文件精神办理病退手续。(十一)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中凡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满10年,含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的,可继续参保。达到符合领取养老保险的条件(聘用制干部参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时,按照通知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负担。对过去未参保的分流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当地已开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本人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部门应允许其参保。从当地政府规定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起至2002年分流前止的工作年限(此前的工作年限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由原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应承担的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在本人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时,应按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当地未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对分流人员养老保险的处理,由当地政府妥善解决。(十二)乡镇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或企业的,从转制次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移到企业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按通知精神规定办理。原已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原则上保持不变,经审查按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计发的退休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非统筹项目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行解决。转制后新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办法执行。三、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人员定岗和分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既要坚持改革的方向,又要尽可能维护好分流人员的切身利益,着眼大局,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本意见适用于此次机构改革中财政定额定项补助的乡镇事业单位未上岗的国家正式职工,以及在省人事厅下达的聘用干部计划内并经市(州)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中小学教职工新核编后的富余人员分流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相关条款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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