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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一、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四)、投标文件的提交(五)、开标(六)、评标(七)、合同的授予第二章 合同条款 一、合同的通用条款二、合同的专用条款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一、合同协议书二、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投标函、商务部分部分格式 第七章 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一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资质, 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 。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4.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日内寄送。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 。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 月 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招标单位山东省烟台市第二中学联系人:宁 夏 电话:0535-66962692招标代理单位山东环宇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一竟 电话:0535 - 66776323工程名称烟台二中东校区教师办公楼改造工程4建设地点烟台二中东校区院内5建设规模本项目建筑面积约10000,1栋;地上6层,结构类型:框架结构6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7质量标准按照国家颁发的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本工程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合格标准。8招标范围以本工程施工图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容及编制说明为准,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详见2.1-2.2条)9工期要求计划开工日期为自接到招标人开工令后于2010年7月31日前完工。10 标段划分本工程划分为一个标段11项目编号烟政采环宇施工2010-026号12 资金来源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资金到位率:60% 计划投资估算价:约700万元13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资格,要求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投入项目经理应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项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4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15工程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16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7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保兑支票、现金支票或第三方保证担保等五种形式均可)18踏勘现场投标答疑踏勘现场时间:招标人不单独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投标人如果需要,可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 19投标人的替代方案不允许提交替代方案20投标文件份数一份正本,八份副本21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地点:烟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时间:2010年5月19日14时00分22开标开始时间:2010年5月19日14时00分地点:烟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3评标方法及标准烟台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其中报价评审法采用“区域评审法”。24招标文件获取地点山东环宇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毓西路124号)25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由财政统一支付。 二、投 标 须 知(一)总 则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1.3本招标工程项目不准转包和违法分包。1.4招标人拒绝投标人对本项目的转包及私招滥雇。1.5招标承诺: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一视同仁,也拒绝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办理证照、压级压价等为条件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本工程承发包活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内定中标人,不限定潜在投标人范围,不排斥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给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合法不合理要求,不搞虚假招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招标事宜,不发表影响评委独立评标的任何语言和暗示,并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及群众的监督。监督电话:0535-6696269。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开展招标代理工作,不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不迎合业主及其他部门和个人搞虚假招标,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一切好处,坚决杜绝虚假招标现象的发生。投标人若发现任何形式的虚假招标,均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提出异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公司将会及时处理,并向投标人通报调查及处理意见。监督电话:0535-6653089。2招标内容范围及工期2.1 招标依据:烟台二中东校区教师办公楼改造工程施工图纸。2.2 本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以招标人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内容及清单编制说明为准,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2.2.1总承包单位必须负责对本工程所有分包工程的照管。2.3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2.4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标段划分:一个标段。3资金来源、付款方式3.1 资金来源: 本招标项目已经上报批准列入建设计划,全部资金已落实60%,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3.2 付款方式:合同约定。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4.2潜在的投标人在网上报名后,请在网上直接下载资格审查文件,按要求填写资格审查文件(一式二份)后,到山东环宇招标有限公司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 (1)企业资料: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三年内在本市承担过工程的外地企业应由烟台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时效应在有效期内)、外地企业按照烟建行业20066号文办理外地企业进鲁施工备案登记证及外地企业进烟施工备案登记证,投标申请人对本工程是否分包、不转包的承诺。 (2)项目部人员资料:资格审查文件中详细列表说明拟投入本工程项目部人员岗位分工,同时提供项目部人员的相关技术岗位证件,项目经理必须提交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技术负责人可提供职称证,项目部其他人员须提供岗位证书(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部所有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上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项目部人员简历表、有无在建工程情况等相关资料。 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分公司)的其他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各部门的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兼任项目部管理职务(工作),需要派任且能常驻项目部的,投标企业在资格审查时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说明附任命兼任该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文件。招标人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同资格审查文件一并报监督部门备案。预备中标公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予以明确。中标后不到项目现场,资料由他人代签(或更换他人)的从重处理,记入不良行为并公示。投标企业应提供足以证明其项目部组成人员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一般提供资格(上岗)证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等)的证件、材料等原件供资格审查。不能证明其为本公司在职人员,其执业资格有效,可以在其资格等级的执业范围内执业的一切证明信及材料均无效。 (3)劳务队伍:提供有关拟投入劳务人员情况(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全体劳务人员花名册,注明上岗证名称、编号、发证时间,下同),包括专业、工种、数量、来源等情况,并提供其中劳务人员5-10人的技能岗位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若对专业工程或劳务进行分包,应提供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拟投入本工程人员花名册、5-10人的技能岗位证书、劳动合同。招标人拒绝转包、私招滥雇和挂靠投标。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有关部门通报或记入不良行为纪录的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拒绝其参加投标。潜在投标人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时,应提供由潜在投标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的证明材料(原件),否则业主可以拒绝其参加投标。4.3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4.4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5踏勘现场5.1招标人不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投标人如果需要,可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费用自理。5.2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5.3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6投标费用6.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 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合同条款合同文件格式工程技术要求和建设标准图纸(另行装订成册)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附件1:烟台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附件2:工程量清单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疑意 等问题应在获取招标文件5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8招标文件的澄清8.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17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 山东环宇招标有限公司。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招标文件的修改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9.4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两部分组成。11.2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1.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1.2.2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11.2.3 投标函;11.2.4投标总价;11.2.5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11.2.6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11.2.7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11.3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投标综合说明及企业、拟任项目经理所获荣誉奖项的文件、材料的原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部人员配备、分包情况等。 11.3.1 施工组织设计 11.3.1.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及进场计划;11.3.1.2劳动力安排,附劳动力计划表;11.3.1.3工程质量保证措施;11.3.1.4工期保证措施,附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11.3.1.5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11.3.1.6施工总平面图;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及各项技术组织措施;11.3.1.7针对本工程的合理化建议;11.3.1.8本工程采用商品砼。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投标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量清单、投标函、商务部分及技术部分的格式必须全部响应(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否则为废标。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的方式。13.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13.4 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13.5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具有投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13.6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13.7 投标人应安排专人根据本单位的计算机数据库,按照适合本项目的报价策略编制投标报价。应针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个项目进行认真的分析,并结合当时市场的材料价格、劳务市场行情和企业自身的管理体系,结合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地段的好坏、环境的优劣、工期质量的要求、文明施工的考虑、创优的计算、市场价格的影响等都能相应地体现在报价上,真实地反映出工程的实际造价。 13.8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中的不可竞争费用(详见后附烟台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规定)按规定计取,不得调整。13.9本工程措施费项目计取后,在合同执行中措施费项目不予调整。13.10材料采购及供应:13.10.1招标项目的材料由中标人负责采购的,材料的品种、价格、质量、规格等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标准和设计要求,且须经招标人和招标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共同确认。14投标货币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 人民币 。 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顺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担保16.1投标人应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6.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形式,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为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继续有效;16.2.1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保兑支票、现金支票或第三方保证担保等五种形式均可。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本须知第15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6.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7条规定签订合同后3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6.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6.6.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16.6.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16.6.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16.6.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16.6.5在签定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16.6.6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1 本招标项目不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8.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8.3 要求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18.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19.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统一密封在一个袋内,并在密封袋的所有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印章。19.2 投标文件统一用A4纸打印,正、副本分别装订。19.3 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标明:19.3.1 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19.3.2 投标人名称;19.3.3 2010年5月19日14时00分开标(北京时间),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19.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9.1款的规定密封,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20投标文件的提交20.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1.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21.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1.3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15分钟,携有关证件参加会议。21.4 投标企业在参加开标会时须提交以下证件:21.4.1 投标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件。21.4.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或授权委托人委托书原件。21.4.3 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证件如投标人在参加开标会时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招标人不予受理。21.5开标时投标人提供的拟承担本工程项目部人员、劳务人员与资格审查备案的不一致,证件漏、缺或不符的,按评标办法规定扣分处理。21.6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2迟交的投标文件22.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3.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23.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24.资格审查材料更新24.1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中的材料(如项目部人员)重新更新,以证明其仍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必须是经过确认的。如果在招标时申请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标准,其投标将被废除。(五)开标25开标 25.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5.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确定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2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6.1 详见招标文件中烟台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相关条款。26.2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六)评标27评标委员会与评标27.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在烟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从烟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省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27.2 开标会结束后,进入评标阶段,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28评标过程的保密28.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预备中标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8.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预备中标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9投标文件的澄清29.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2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30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30.1 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6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30.2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对每份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31重大偏差31.1按后附的烟台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执行。31.2评标委员会应针对每个分项进行认真分析,看是否能保证工程质量,是否有偷工减料,是否采用不平衡报价,是否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工程量清单是否准确,投标报价是否有漏项等最终确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2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32.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32.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32.1.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以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33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33.1评标委员会仅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33.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33.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最后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得分的高低,确定得分最高投标人为预备中标人,预备中标人的中标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无异议,预备中标人成为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留存。若有异议,33.4评标方法和标准:按后附的烟台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执行。33.5 综合评标法:即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33.6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依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有关法律及法规,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34评标结果公布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所有投标人须参加评标结果公布会。35. 有关投标人在投标时予以扣分处理的相关文件、材料原件,应在评标前向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反映,最迟可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提出无效。所有投诉均应出具证明材料未有证明材料或其材料不能证实的无效。36. 若投标人认为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问题,一般首先依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将及时处理并给投标人书面答复。若投标人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的答复、处理结果不满意,应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给予书面答复后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投诉。若投诉的内容属另一个部门或机关管辖的范围,投标人将在招标人或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到其相应的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人应提供有效的线索和证据,协助办案人员开展调查工作。投诉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事实描述应清楚、准确,投诉材料应打印并加盖投诉位公章(应与投标文件的用章一致,否则不予处理)。前来办理投诉的人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并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若调查证实,投诉情况不属实,投诉人要依法赔偿被投诉人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招投标管理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对投诉人提出批评,甚至取消其三个月至一年的投标资格;若投诉情况属实,将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如在调查中发现投诉人也有违规事实,将一并处理。(七)合同的授予37合同授予标准37.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3.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38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38.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38.2如预备中标人未按时间要求及时签定合同,招标单位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合同并选择得分第二名的投标人中标,也可宣布所有投标无效,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单位的影响不承担责任。39中标通知书39.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39.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40.质量担保40.1 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协议书前7天,应按烟台市有关文件的规定(详见16.6.7条),向业主提交质量担保。若中标人不按要求办理,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序第二名的投标人中标。41合同协议书的签定41.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41.2中标人如不按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章 合同条款一、合同的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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