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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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警醒有关责任人员,保障病人及医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疗纠纷的评析对象: 一、凡因任何原因引发的发生补偿的所有医疗纠纷(包括医药费用减免); 二、虽无补偿,但已在院内外造成严重影响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评析内容: 一、医疗纠纷的原因及性质。 二、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第二章 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第四条 医院在纠纷处理终结后20日内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及有关业务骨干进行认真的评析,按情节及后果,认定纠纷性质为可以避免、存在缺陷或不可避免。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三、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四、司法鉴定结论为医院有责任的可认定为可避免的纠纷,也可认定为存在缺陷。 五、对于一些特殊情形的医疗纠纷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酌情认定。第三章 第五条 医院在纠纷处理终结后20日内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及有关业务骨干进行认真的评析,按情节及后果,对已认定性质的纠纷的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的处理: 一、负全部责任的,扣回责任科室的当月奖金的10-20%,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5000元);经论证,科主任负有责任的,承担赔偿费用的1-1.5%(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负次要责任的,扣除责任科室当月奖金的5-10%,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5%(最高不超过3000元)。视情节,科主任承担0.5-0.75%的赔偿费用(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 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的处理:扣除责任科室当月奖金的5-10%,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4%(最高不超过1000元)。次要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人承担的费用的20%。 第八条 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由于工作人员脱岗、严重不负责任、违纪违法、严重违规违章等造成的医疗事故或纠纷,因私自收费、恶意使处方外流、私自向病人卖药卖器械等造成医疗事故或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报请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如吊销执业资格、延迟晋升、降级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因管理人员“不作为”导致医疗纠纷并有补偿的,除按院规章制度追究“不作为”的行政责任外,也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条 出现重大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分管院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十一条 对于技术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从轻处理,对于责任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加重处理。 第四章 ( 附则) 第十二条 因科室责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所免除的患者的医药费用不计入科室收入。 第十三条 以上各条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承担的赔偿额,以保险公司赔付前医院实际赔偿额为基数计算。 第十四条 医院设立“风险奖”。如科室一年未发生产生赔偿的纠纷或事故,院部将按科室职业风险的高低给予该科室当年总奖金额的2%-5%的奖励(目前暂限在各病区试行)。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及院领导班子研究认定。 镇卫生院医疗安全工作制度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操作规范。2、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医疗质量控制要求,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恪守执业道德规范。3、临床科室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医院制订的各项制度。4、职能部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医疗质量督察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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