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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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案例分析2009-5-15第一章 政府采购管理概论案例分析:广本加价遭市场冷遇 厂家直诉经销商“捣鬼”一段时间以来,广州本田似乎成了车市的“香馍馍”,在许多地方形成了“一车难求”的局面,记者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政府采购部门了解到,广本在这些地区已经无法保证政府采购的正常供车,只有加价之后才能提到货。据悉,这种状况在全国其他地区也存在。浙江省的汽车政府采购主要集中在公务用小轿车上,2002年5600辆中广州本田就有1500辆。但今年供货情况极不正常,2月份付款,到8月份还提不到车,影响了采购工作的信誉。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为了广本在本省的推广没有少花心思,可是现在广本明显顾不上政府采购市场,如果要立即提货,必须向代理商提供额外的费用。为此,这个省采购办专门给广州本田去函协调此事,对方答应解决,但至今还没有效果。省采购办俞建玉处长认为,汽车的供应商要有战略眼光,不应为眼前利益而损坏政府采购大市场。在南京,一辆广本必须以“装修费”的名义加价23万元才能马上拿到货,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顾岳良指出,不能因为市场紧俏就一脸傲气,政府采购只能选择市场平均价以下的产品。记者了解到,同样是市场销量良好的产品,上海帕萨特、桑塔纳等品牌的供应商除了确保政府采购的正常供车外,还经常走访这几个省的采购部门听取意见,这些和广州本田的傲气截然相反。然而,广本在加价的问题上也是一脸委屈,记者拨通了这家公司销售部的电话,一位姓刘的小姐说,目前的加价情况完全是经销商的个体行为,与厂家没有什么关系,他们要求经销商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操作,这家公司对经销商的供货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对于政府采购他们也有一定的数量保证,只是暂时还无法满足需求。当问到公司总部对销售商目前的加价行为有何约束力时,刘小姐认为由于目前加价的现象都是以其他的形式出现,比如汽车装修美容等等,公司对这种现象没有掌握太多的凭据,如果消费者据实举报,他们一定会严肃处理。刘小姐说,目前广州本田正在加紧组织生产,满足市场的需求。现在日产已经从去年的300辆上升到500辆,年内要实现24万辆的目标。记者特别想了解,为什么国内其他品牌的汽车也很热销,但没有出现广本经销部那样随意加价的现象呢?刘小姐是这样解释的,她认为,现在看来广本的价格和市场的承受价格确实有点差距,但当记者问到难道这种差异是否可以由经销商来调节时,刘小姐笑而不答,不过,她一直认为加价不是公司愿意看到的。业内观察人士注意到,广本采用“饥饿销售法”也是造成目前的紧张局面的因素之一,同时,经销商人为哄抬、见利忘义,这将对广州本田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不排除被一些政府采购部门打入“另册”。(摘自中国财经报2003年9月19日第5版)读完案例请思考:你觉得这篇报道中揭示了哪些问题?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发展与演变案例分析:政府采购不完全是“买方市场”某县人民医院采购一台锅炉设备,采购预算55万元,采购方式是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付款方式为,全套锅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自首付之日起一年后若无重大质量问题,再支付总金额的30,自首付之日起两年后仍无重大质量问题,付清余款。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发布了“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公告”,共有12家供应商参加了资格预审,采购当日共有5家锅炉制造商参加了竞争性谈判活动。谈判进行得异常艰难,供应商觉得采购方提出的付款方式过于苛刻,均表示无法接受。供应商认为锅炉设备价值较大,但本次采购的数量仅有一台,何况能够获准制造锅炉必须取得质监、环保等权威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制造商的产品质量内控体系还是相当完善的,通过分期付款这种方式来控制锅炉质量就显得有些画蛇添足。而若按上述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未来将承受较大的资金利息成本和机会成本。因此,出现了供应商集体“罢谈”现象。采购人的代表一下子慌了神,医院可是极为特殊的单位,锅炉采购时间不能拖延,否则谁都吃罪不起。该代表赶紧向院领导请示,院领导指示将首付比例提高到60,众供应商仍“罢谈”。采购人代表再度请示,首付提高70,供应商依然眉头紧锁,经过几番较量,采购人亮出底线:“调试运转正常后首付80,无重大质量问题,6个月后再付15,余款12个月后付清。”供应商表示可以接受。采购人代表感言“看来政府采购也不是买方市场,供应商也不好对付”。另,某县属中学采购一批硅晶背投电视机,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部分所列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付全部合同金额的40,自首付之日起第24个月末若无重大质量问题再付总金额的40,自首付之日起第36个月末若无重大质量问题付清余款。共有12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开标当日仅有一家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公开招标活动宣布失败。在此前,就有多家供应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付款方式问题进行沟通,有的还提出了书面质疑,但采购人始终未做任何让步,最终导致废标。事后供应商坦言,其实他们很想参加这个项目,在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的情况下能挣到一笔“大单”很不容易,但电器行业残酷的价格战已使业内供应商望而却步,面对上述付款方式只能无奈放弃。采购人不解:怎么,政府采购也不灵了?试分析:政府采购对政府而言到底是不是“买方市场”?为什么?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原则与功能案例分析1:兼顾双方权益采购中心遭遇“无奈”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受当地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委托,采购500台“全热线”电脑体育彩票销售终端机。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提供的全热线销售终端机的入围企业名单,一共有五家企业,本次采购活动于是就采取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其程序却一波三折,生出了许多事端。 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全热线”产品,“兼容半热线”供应商却也在谈判供应商之列,而且竟然成了评审结果第一名,之后又发生了采购人选择排名第二的“全热线供应商”的意外。事情最终走向了投诉。当地政府采购办公室做出“采购过程影响了成交结果,责令重新组织谈判活动。”的处理决定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谈判文件商量着卖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出人意料的是,因为种种原因,这五家企业中只有两家购买了谈判文件。不到三家,怎么办?就在这时,谈判之前,一家能提供兼容半热线产品的供应商来买谈判文件,并出示了国家体育总局体彩中心的一份文件,证明兼容型的机型也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就该兼容型产品能否满足采购人需求,到底卖不卖给该供应商谈判文件的问题,与采购人商议,并且召开了共6人参加的商讨会。政府采购中心还做了会议记录。现场商议无果。采购单位的3个会议代表表示要回去和领导商量之后再做决定。在与领导商量之后,采购人代表电话通知政府采购中心,表示同意将谈判文件卖给“兼容半热线”的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于是就放心地把谈判文件卖给了该供应商。就这样,通过“商议”,谈判文件卖给似乎根本就不具备竞争谈判资格的“兼容供应商”,在一定程度上对谈判文件做出了实质性修改,但是因为竞争性谈判的日子马上就到,政府采购中心也没有采取更改谈判文件、上网公告、通知其他供应商的做法,就直接进入了下一个环节。采购人不满兼容供应商中标竞争性谈判就这样在仓促中开始了,仓促的决定似乎也预示着问题的出现。在评审结果出来之后,最后补充进来的兼容机型供应商排名竟是第一,另外一家全热线机型供应商排名第二。采购人对这种情况很为不满,提供了一份国家体育总局体彩中心出台的文件,证明兼容半热线机型与全热线机型是有区别的,说明兼容机型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而且还对政府采购中心表现出了强烈的不满:兼容机型供应商根本就不在全热线机型供应商入围名单里,政府采购中心为何要将谈判文件卖给该供应商?不仅如此,采购人还到处说是政府采购中心在违规操作,却丝毫不提采购中心就此事与自己进行的商议,也不承认自己曾经电话通知采购中心同意将谈判文件卖给兼容供应商的事实。供应商进行质疑投诉采购人执意要选择排名第二的全热线供应商,本来排名第一的兼容机型供应商却被采购人“抛弃”。此举引起排名第一的兼容供应商强烈不满,于是就经过质疑并走向了投诉,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均成了被投诉人。当地政府采购办公室受理投诉后,遂对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相关供应商提交的文字说明、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认为本次采购活动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投诉人虽为评审结果第一名,但其资质不符合采购公告和谈判文件要求;二是被投诉人对谈判文件供应商资质要求未进行变更而通过了投诉人的资格预审,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规定;三是在采购程序违法情形下,被投诉人将排序第二的供应商确定为预成交供应商,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做出“采购过程影响了成交结果,责令重新组织谈判活动。”的处理决定。这一处理决定让当地政府采购中心陷入深深的反思之中:自己为采购人着想,费尽心思想办法让采购项目顺利进行,没想到最后采购人出尔反尔翻脸不认人,使采购中心陷于“不义”的境地!评标结果是评审专家评出来的,专家对全热线和兼容半热线到底能不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难道不懂吗?采购人的合理需求到底怎样定义?采购中心到底该如何在完成工作的时候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作者:王丽英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读完案例请思考:您认为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是什么?案例分析2:山东沂水县政府采购助推新农村建设山东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提出了省级实现村村通自来水,这是对国家实施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突破和发展,创造了全国之最。山东省政府提出要在三年时间内完成这一重大目标。仅今年一年山东省将投资30亿元加快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新增受益人口900万人。沂水县也将不断解决农村农民群众生活饮水困难,切实让广大农民群众吃上安全卫生洁净的自来水,作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村村通自来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惠及千百万老百姓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功在当前,利在千秋。因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明确要求要把“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成“红旗工程”,并且要让红旗在“阳光”下飘扬。预计在3年时间内完成,今年全县将完成133个村庄的121处工程建设,工程预计总投资2877万元,受益人口13.7万人。工程建设物资的政府采购工作就成为让红旗在“阳光”下飘扬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一项措施。因此,沂水县政府采购办公室联合“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沂水县水利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将此次“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所需建设物资的招标工作,委托给临沂市恒信金道招标有限公司进行招标。此次招标的项目分为四包,A包:PE、PVC管材;B包:水泵;C包:启动器、变频器;D包:水表。为保证所采购物资的生产质量,对生产厂家注册资金提出了明确要求:A包:500万以上;B包:500万以上;C包:50万元以上;D包:100万以上。2006年7月24日,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县纪委、县公证处的共同监督下,在沂水县沂河山庄第一会议室(二楼)正式开标。此次招标采用价格分与综合分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评标办法,其中价格按照各家报价平均值为标底价,在此基础上加减分数;综合分则按照产品质量、业绩、资质、优惠条件等评分,最终确定三家为目标供应商,然后根据用户对三家目标供应商的实地考察情况(包括企业生产规模、生产线产品与提供样本质量比较、企业销售记录、企业财务状况等)进行最后的综合评审,确定唯一中标供应商。此次招标共有25家供应商购买标书,共有23家供应商投标,其中A包共有7家公司参与了投标,经过价格与综合评分确定的目标供应商分别为: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华信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临沂东立塑胶建材有限公司,经过用户实地考察结果最终确定由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中标,其中标价为421.96万元,节约资金227.2万元,资金节约率为35%。B包共有3家公司参与了投标,经过价格与综合评分确定的目标供应商分别为: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山东电泵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光明实业公司,经过用户实地考察结果最终确定由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中标,其中标价为39.42万元,节约资金13.14万元,资金节约率为25%。C包共有7家公司参与了投标,经过价格与综合评分确定的目标供应商分别为:青州华通自动供水设备公司、山东电泵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金钥匙节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经过用户实地考察结果最终确定由青州华通自动供水设备公司中标,其中标价为13.56万元,节约资金4.28万元,资金节约率为24%。D包共有6家公司参与了投标,经过价格与综合评分确定的目标供应商分别为临沂环翔水表有限公司、临沂兴亚水表有限公司、临沂冠翔水表制造有限公司,经过用户实地考察结果最终确定由临沂环翔水表有限公司中标,其中标价为32.23万元,节约资金13.81万元,资金万元节约率为30%。此次采购总采购金额为507.17万元,节约资金232.15万元,资金节约率为30%。(作者:王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思考:政府采购的地域范围应如何界定?如何让政府采购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好的作用?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范围与当事人案例分析:安徽省明光市首次对矿产资源实施政府采购,初见成效。 为了适应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落实安徽省及滁州市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加强明光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调控与监督管理力度,强化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促进明光市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明光市政府决定结合市“十五”及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对20012010年市矿产资源进行总体规划,并批示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规划项目通过招标实施政府采购。2000年11月11日,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委托后,先后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了项目采购工作计划,并于11月12日通过媒体公开发布了项目招标公告,规定参与投标报名的供应商必须是“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相关资质证件齐全、有效,具有完成招标项目所必需的技术条件和规划实施经验,具有规划成功案例等”,共有5名合格的供应商报名参与竞标。由于此项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政府采购中心在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主动与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同志探讨、研究,借鉴省内其他地区的规划实施经验。精心编制了招标资料,规定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方法对各投标人进行综合打分,按照“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名单,若最高得分者有两人以上并列的,由评标委员会报请项目领导小组从中确定一名中标人。 12月2日15时,明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项目竞标会在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如期举行,为确保开标、评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政府采购中心从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地矿等部门聘请5名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项目评标工作,并邀请市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人员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市公证部门对整个招标活动及招标结果进行公证。在4家投标人(另一家投标人弃权没有参与竞标)各自发表论述后,评委会从“投标人综合技术、经济实力、投标报价、编制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规划方案适用期限、基准年、规划文本、规划附表、规划图件、规划编制说明、规划研究材料、规划编制计划安排、规划质量保证措施、近3年来规划成功案例、规划方案印象因素”等14个方面对各投标人进行了综合打分。最终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一地质队以98.47分的最高得分而中标,中标价格为9万元,比预算16万元节约资金7万元,资金节约率高达43.75%。此规划项目是滁州市所有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项目中成本最低的,也是首次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单位的一次活动,进一步扩大了明光市政府采购范围。阅读案例并思考:在政府采购中,有哪些重要的参与者?他们各自对政府采购行为产生什么影响?今后政府采购范围将会有什么样的变化趋势?第五章 政府采购预算与政府采购计划案例分析:政府采购国货条款失灵 国货认定盼望标准出台政府采购难以眷顾国货的尴尬局面或许将得到改变。作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人士6月27日向财经时报透露,为了给落实购买国货提供政策依据,相关部门正在紧张制定国货认定标准,争取年内完成。此前,来自财政部的消息说,2006年将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深化的关键一年,国货认定已被列为年内的工作重点之一。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称,目前政府采购的国货认定标准缺失。政府采购法还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如能尽快制定出国货认定标准,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政府采购专家,于安曾参与起草政府采购法。国货条款失灵事实上,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中,就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货条款。这一条款确定了国货优先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国货却不敌洋货。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外国品牌在电梯、IT、轿车等行业的政府采购中处于垄断地位。来自中央政府采购网的信息则表明,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集中采购,通过协议供货入围的18类产品中,激光打印机、投影仪、液晶显示器等产品,洋品牌占有率均超过四分之三,数码复印机更是被洋货垄断。该网是中央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在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统计表上,汽车购买数量最多的品牌依次是别克、奥迪和本田亚阁,而奇瑞汽车只有3辆。某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则在其网站公开发布消息说,去年12月,该单位采购了进口原装丰田越野车61辆。前述财政部政府采购处人士告诉记者,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总额达到2500亿元,尽管国货的份额并没有专门统计,但确定洋品牌所占的比例很大。其理由当然是外国产品质量和性能更优。标准难以确定在社科院财贸所专家杨志勇看来,如果国货认定标准制定出台,将会在实施和操作细则上对政府采购法中的国货条款予以强化和细化。但他对其前景不甚乐观。按照前述财政部政府采购处人士的说法,之所以政府采购国货的份额不好统计,一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国货还没有一个准确、权威的定义;二是产品在中标、采购回来之后,一些具体信息他们没有掌握。另外,很多组合型产品都是中外合作,哪些是国产哪些是进口,采购单位也没有详细上报。界定国货非常复杂,实质是要制定政府采购对象的原产地标准。该标准与海关使用的原产地标准有所不同,后者是对外国产品的认定,而国货的原产地标准,国际上通常是按货物价值在本地增加的附加值来核定。就是说,只要该货物在国内生产或组装,不管其零配件来源国内还是国外,只要在国内增加的附加值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就应当认定为国货。业内专家认为,由于国货种类繁多,要从法律或者通过规章执行细则,来对国货进行有效界定和区分,面太广,操作难度比较大。这也是政府采购法只能拿出原则性规定,而国货认定标准细则缺失的原因。急需标准补位尽管如此,尽快制定国货认定标准,以支持购买国货,促进本国企业发展,仍是政府采购的主要目标。事实上,美、日和欧盟一些国家,都有政府采购法和各种细则,来保护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国务院最新公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第25条也已明确提出:要确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从财政部发布的信息来看,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将比去年增加500亿元,达到3000亿元。按照国际经验,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为30%左右,占当年GDP比重的平均水平也达10%。而中国政府采购占GDP的比重还不到2%,政府采购潜力巨大。来自商务部的消息是,中国最迟将在2007年12月底前,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开始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这意味着,政府采购的土洋之争将更加激烈。而目前国内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主力军,已经转变为中小企业,但这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技术,还不足与国外企业抗衡。因此,业内人士担忧,如不加快制定国货认定标准,实行扶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国内企业将面临失去国内市场,同时又缺乏进军国际市场能力的双重压力。背景在业内被称为国货条款的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因为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自于纳税人税金形成的公共资金,按照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政府采购的商业机会,应该公平地给予每一个纳税人,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剥夺他们应有的权利。实现这种权利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政府采购作为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表现方式之一,能够封闭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保护民族工业,利用政府采购手段扶持国内中小企业发展,不允许外国供应商和外国产品进入。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初期时的一贯作法,也是国际上通行作法。在签署WTO的政府采购协议之前,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是独立的,完全可以将政府采购的全部商机给予国内供应商。但依据目前政府采购法,是无法对国货进行有效保护的。(来源:财经时报 读完案例请思考:政府采购国货标准的含义是什么?国货标准使得政府采购具有哪种功能?这种功能表现在哪些方面?第六章 政府采购方式案例分析1:某省属院校临时决定动用学校的预算内资金采购一批视频会议系统(己被列入省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金额约60万元 (该省公开招标限额为50万元)。为了保证采购的公正性与严肃性,该校院长办公会决定,由分管行政的副院长挂帅,由学校后勤、教学及纪检部门组成一个采购班子,负责采购的具体事务。他们通过跑市场、搞调研,广泛征求供应商,共征集到相关供应商12家,随后他们制定了一定的采购门槛,经过筛选和比较,最后确定了5家公司作为邀请对象。然后他们又制定了相应的采购要求,并于7日内组织这5家公司进行了邀请招标,最终合同金额为55万元。问题:针对该校的上述做法,从政府采购的角度应该怎么看?行为是否规范?案例分析2:某省的一个省级单位采购一批家具,总金额25万元。根据领导的意见,该单位将项目按楼层分段,共分三个标段,每个标段的金额分别是7万元、9万元和9万元,而根据省级采购目录的要求:“家具批量10万元以上,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为此,他们认为该项目每个标段的总金额均小于10万元,因此均属于分散采购的范畴,为此他们组织了相关采购,并与供应商就该项目按楼层签订了3份合同。问题:如何看待该单位的做法?案例分析3:某高校新建综合楼拟采购3台电梯,总计约85万元(该地区公开招标限额为50万元),该楼9月1日开学时必须使用,考虑到电梯交货期最基本需要3个月、安装调试期及法定部门验收最少需要1个月,也就是说该项目在5月1日前必须采购结束。再根据“招标公告时间最短需要20天”的有关规定,该项目必须在4月11日左右发出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然而该校为了达到排斥部分供应商的目的,不愿意信息公开,不愿意采用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为此他们在3月初将采购需求制定完毕后,就再也没有继续开展这项工作,直到4月15日才向采购中心正式提出书面委托,并提出了需求紧急的申请。为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采购中心只得为该项目申请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使得采购人在较小的范围内实行了谈判采购。问题:采购人的做法属于什么样的行为?案例分析4:某省举办大型扶贫物资采购,总金额500万元。因为时间紧,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因此采购中心接到任务后,考虑到该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现货货源充足,经中心领导研究,决定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并迅速成立了项目小组。经过采购中心经办同志的努力,他们在核实了项目需求后以最快的速度发出了询价单,询价单中明确规定最低价成交。5天后,采购大会如约举行,除了有关部门领导到场外,纪检、监察以及采购办均派人参加了大会,并进行了全程监督。在采购过程中,根据会场领导的要求,采购中心组织的专家组先与每位供应商进行了谈判,同时还要求他们对自己在询价单上的报价做出相应的调整。报价结束后,根据供应商二次报价的情况以及各单位的资质情况,专家组进行了综合评分,根据得分的高低向项目领导小组推举出本次采购各个分包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圆满完成了采购任务。问题:该采购中心的采购做法是否规范、合法?案例分析5:某省级单位进行设备采购,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直接与某设备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后发现此项设备已经被列入该省集中采购目录,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该单位于是将此项目向某采购中心进行书面委托,并同时向该采购中心提供了一个书面申请,申请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理由是时间紧急,只能从唯一经销商进行采购。在采购中心的配合下,该单位如愿以偿,最终确定己签约的某设备公司为成交人。问题: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第七章 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案例分析:上海浦东新区学校电脑集中招标采购一、项目背景本项目为学校电脑采购项目,于2001年8月23日下达采购中心,被列入政府采购范围。这次联合集中采购计算机为3120台,涉及120所学校,分布在浦东新区的各个地方,计算机的配置要求高,尤其是120台教师机的配置具有本次采购机型为当前最先进配置,具有极高性能价格比的高档机。学生用机的数量也具有前所未有的规模。二、招标准备由于本次招标计算机数量多,所以在确定招标方式上,既考虑120所学校需要计算机的时间上的急迫性,又考虑到采购程序的严密性、招标的最大范围的公开性,最终把招标方式确定为公开招标。8月24日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在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网站发布招标公告,8月25日在解放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的具体做法是将计算机分为A、B和C三个包,A包为2000台学生机,B包为1000台学生机,C包为120台教师机,这样分主要考虑到两个因素,其一是要求制造供应商供货时间短,3000台计算机可能的话由二家供应商提供,缩短制造周期,其二是教师机要求配置高,性能稳定可靠,兼顾到中高档国内外品牌的投标、中标机会。2001年8月27日开始出售标书,共有15家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三、招标过程2001年9月6日在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标,特别邀请浦东新区公证处的二位公证员开标公证,邀请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监督小组的二位监督员作为监标人,浦东新区有线电视中心等新闻媒体进行了采访,评标专家由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在评标当天通知新区采购中心,保证了评标专家的保密性和公正性。9月7日评标,邀请上海市资深专家四位和一位使用单位人员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决定3000台学生电脑项目授予L公司,120台教师电脑项目授予T公司。四、合同履行情况2001年9月10日与L公司签订合同,L公司授权,具体工作由B公司实施。2001年9月14日与T公司签订合同,T公司授权,具体工作由Q公司实施,随后采购中心与使用单位、中标单位、被授权单位召开了协调会议,达成“工作安排备忘录”。2001年9月17日至21日B公司进行用户情况调查,他们组织人员对120所学校逐一进行实地调查:邀请学校老师参加培训,调查学校计算机机房情况、电源情况等。中标的机器虽然不多,仅仅120台,但这120台电脑必须送到遍布浦东新区各个角落的120个小学,搬运到指定楼层的电脑教室,并安装调试。合同签订后,即开始按单生产(生产周期在十天左右)。由于10月1号到七号放国庆长假,紧接下会议又有一周长假期,浦东很多路段封路,为了按时履约,我们要求T按紧急情况处理。在这批电脑到达上海的第二天开始,Q公司每天用五辆车,每车随行三人,以不同路线送到每个学校,三天内把120台电脑送到位。有时找一学校要走一个多小时。在电脑全部送到位后,Q公司派出六名工程师,用5天时间,到每一个学校进行安装调试,为学校安装必备软件,并请校方亲临验收与盖章确认。校方验收的满意率达到100%其中非常满意的用户达到80%。在开机的过程中,Q为每一个学校留下了名片,记录下了学校总务老师和电脑老师的联系电话,以便今后的服务和联系。由于本次招标提供的教师机的配置很高,(CDRW刻录机,DVD驱动器及128位创新声卡等)部分学校在使用中遇到了不少问题,Q公司都一一上门解决,个别学校在教师机内安装了视频卡,引起资源冲突,Q公司也上门帮助解决问题。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些都不是机器本身的问题,并不在他们服务范围内,但为了新区的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为了创出公司的信誉,Q把这一切“份外事”都当自身的工作给予解决,得到了很多学校的好评。2001年9月18日至25日B公司组织老师培训,组织安排120所小学的计算机老师进行电脑(学生机)的培训(电脑基本知识、使用及维护),共有86所学校参加。在学校具备安装条件的情况下,截至到10月13日总共完成98所学校的安装调试。因部分学校的客观因素,其余的22所学校无法及时完成验收。为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他们做好了大量的工作。(事前准备、调查,事中协调、联系用户等)全心全意地为使用单位服务,最大范围内满足学校提出的要求。但由于部分学校的客观原因,也导致部分工作的重复,浪费人力、物力及时间,增加了成本。五、结果评价定标与签订合同之后,采购中心的工作并未完成,监督履约和项目的验收及付款等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项目的执行责任人必须保持与供应商、买方、出资方保持经常的联系,了解履约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这方面的工作今后有待加强。本次招标项目节约资金364.8万元,节约率达21.9%。效果比较明显。使用单位在提供教师机配置时,强调了计算机的主板要求,供应商在供货时间有限的情况下,针对用户提出的配置进行性能匹配测试,结果是主板、硬盘不匹配,最后经技监部门确认,使用了同档次的,供应商成熟的机型。因此,使用单位要考虑计算机配置的合理性,避免浪费时间和资源。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其中要做到公正、公平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评标小组的组成,使用单位往往作为评标小组的组成人员之一,在评标时,专家评委有时首先倾听他们的意见,使用单位有可能提出一些片面的带有某些导向性的意见,如何避免类似的问题有待思考。为了确保大批量计算机的供货质量,采购中心在签订供货合同的时候,特定增加了一条,就是在计算机送到学校后,抽查一定数量机器到技监部门作性能和防辐射检测,合格后使用。供应商在制造计算机时,势必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控制,使用户感到政府采购放心满意。读完案例请思考:1、案例中所说的采购项目是否应列为政府采购的范围?2、您认为从发布招标公告到开标之间时间应该长还是短,案例中的间隔期是否合适?3、案例结果评价中提到的问题,即“如何避免使用单位有可能提出一些片面的带有某些导向性的意见”,您有什么好的建议?4、T单位在此次政府采购中获利甚少,如果您是T单位的领导,您会后悔吗?理由是什么?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项目的验收与结算案例分析1:竞争性谈判中的“竞”与“争”某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市教育局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视频会议系统。共有4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与谈判,谈判小组在此4家供应商中选择2家入围成交候选人。随后在入围供应商的参与下,制订了现场测评方案,决出一个成交人,另外一家被淘汰的供应商随后提出质疑和投诉,认为:一、此次谈判内容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不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二、谈判程序中存在诸多违法现象;三、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应允许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 谈判文件不可随意变:供应商反映,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并没有标明需要进行现场测评,在谈判已经结束,确定了两名成交候选人后,采购代理机构才决定增加现场测评环节。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依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有关要求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谈判小组推荐了两名成交候选人;测评规则也是在两个成交候选人的参与下制订的,所以通过现场测试在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人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但监管部门认为,以现场宣布形式而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这改变了事前确定的评定标准,不仅违法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的规定,而且谈判小组应该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如果“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以现场宣布形式而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改变了事前确定的评定标准,违法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修正勿更改实质内容: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另一焦点是“是否可以在谈判中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供应商认为,竞争性谈判最大特点就是参与谈判人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局部修正。 采购代理机构称,依据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第一款总则第1.3条规定,投标人可以修正技术参数;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特别说明第三条“允许投标人正偏离用不同品牌投标”的规定,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修改技术参数,有前提条件,即投标人已经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在本项目中,投诉人所投产品技术指标低于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属于非实质性响应。 监管部门审查结果表明,投诉人拟进行修正的技术指标虽系允许偏离部分,但其已经超出约定的上下偏离范围,产品技术指标已低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技术要求,属于未对技术偏离表部分做出实质性响应。如果允许投标供应商进行修正,则供应商必然要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这与法律原则不符,对其他供应商也不公平。谈判小组允许投诉人进入谈判并同意其对非实质性响应性文件进行修改,违反了竞争性谈判文件第22条第3款第2条的规定。 供应商投诉事实为据: 投诉人提出评审中还存在其他问题,但监管部门调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部分供应商要求以现场演示代替现场测评,遭到拒绝,投诉人认为有违法律精神。监管部门答复说,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进行现场演示,谈判小组可以拒绝投诉人现场演示的要求,不安排现场演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抽取检测专家时,纪检人员和用户均不在场,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监管部门调查结果是,抽取专家是依据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的,纪检人员和采购人不在场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针对“没有看谈判文件,就推翻了前一天开标的结果”的投诉,事实是在综合现场测评成绩与竞争性谈判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成交人。监管部门指出,供应商投诉一定要有理有据,即使“有理”也应“有礼”,以免误人误已。 请思考:政府采购谈判包括哪些方面的准备?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政府采购合同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后,有哪些解决争议的途径?案例分析2:“弃标”背后的秘密某县于8月18日完成了一项概算为400万元的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第一中标人A公司以378万元的投标价中标,采购人于8月22日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可谁知,在8月28日,A公司却主动向采购人提出报告,以投标“不慎”、无利可图为由,自动放弃了中标资格。对此,采购人只得根据有关规定,在没收了A公司3万元保证金的同时,确认了第二中标人B公司以397万元中标。A公司由于继续履约将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因而只得做出放弃中标资格的决定,初看起来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采购人认为,由于A公司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价从378万元上升到了397万元,多出的19万元是不合理的。评标专家也认为,A公司的投标价是一个合理的投标价,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而A公司却甘心白送3万元保证金而放弃中标资格,肯定另有所图。对此,该县的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了一个调查小组,经过了一个星期的明查暗访,终于发现了“弃标”背后的秘密:原来,B公司给了A公司10万元,作为A公司放弃其中标资格的代价,如此一来,双方各有所得B公司相当于以387万元中标,而A公司扣除了被没收的3万元保证金外,仍可白得7万元。日前,有关部门已对A、B公司的通谋作弊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结合此案例谈谈如何防止投标人的舞弊行为? 第九章 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管理案例分析1:近期,受卫生局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该市乡镇卫生院医疗器械公开招标。所采购医疗器械的生产商和销售商都允许参与投标,但前提是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本次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分占45;在招标文件中还要求,为直观地展示产品形象,应随招标文件提供投标产品宣传彩页。结果参加投标的两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虽然各方面都占尽优势,但终因根本提供不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而遭“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厄运。于是两家生产企业就招标文件的某些规定和评审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提出质疑和投诉。投诉人提出的第一项质疑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如为制造厂家,须具有.医疗器材经营许可证.”与法律和事实不符;且代理机构在发售招标文件时,根本没有检查和审核投标商的资质情况,只要付200块钱,登记一下自己公司的名称,即可买走招标文件。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只要具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就可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生产企业同样可以进入市场销售自己的产品。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非自己公司所生产的医疗产品时,则必须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以,在此次投标中,如果生产企业拟投标的包中含有其他企业的产品,哪怕是附属设备,也要事先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否则就是未满足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读完案例请思考: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要求合理吗?这说明了什么问题? 案例分析2:违规运作到底遗害于谁?某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大型网站公开招标,在法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在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条款中规定,“投标范围为在XX市注册登记的有供货能力的厂商”;“具备独立开发大型网站的成功经验,并提供相关证明”。在该市注册的4家供应商报名参与了竞争,A与B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并最终中标。中标结果公示后,有供应商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规定有歧视性倾向,剥夺了外地供应商平等参与的机会;A、B联合体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具备独立开发大型网站的成功经验。供应商还质疑: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响应条款之一是“投标商具备独立开发大型网站的成功经验,并提供相关证明”,但联合体中B刚成立不久还没有实施大型工程的成功经验,所以不符合该款要求。供应商在质疑材料中还反映,中标联合体在投标文件中所列举的成功案例,除其中的一件确实为A供应商的作品且属于大型网站外,其余或为其他供应商的成果,或根本算不上大型网站,所以A、B联合体涉嫌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来源:中国招标信息网)分析:您认为供应商对某省采购中心在这次采购中的各项质疑有无道理?为什么?第十章 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案例分析1:招投标后面有“潜规则” 记者揭开招投标迷雾 2006年7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将正式实施。日前,记者连续接到有亲身经历的读者报料称,“招投标背后可操作的东西实在太多了,这里面有个很深的洞。”记者循线采访,了解到了招投标过程的一些“玄机”。捅破纸 单位选“高价标” 玄机不言而喻 “真是想不通,这项工程我们认为只要320万元就可以做了,结果招标单位却让另一投标单位以490万元中了标。”南宁市的蒙先生最近向记者报料。 蒙先生是做工程的,近年来,他通过招标渠道做了许多工程,也赚了不少钱。今年5月,他得知广西某大型国有企业有一项工程要招标,便通过招标单位提供的一些资料,向中介评估机构做了估算,该工程预算价约在400万元左右。于是,他根据惯例给招标单位让利80万元,以320万元的底价参与竞标。当时,参与竞标的有9个单位。谁知开标那天,结果令他们大失所望:最后中标的竟是开出490万元的单位。更令人奇怪的是,招标单位最后亮出的标底竟是500万元。 蒙先生说:“这个标开得太离谱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里面有猫腻。我们同样是按照招标单位的规定制作标书,人工、材料、资质等不会比别人差,为什么招标单位要选择一个高出我们170万元价格的单位?说白了,这是国有资产变相流到了私人口袋。”吕某与蒙先生有同样的感受,只不过他投标的是设备类,而不是工程类。吕说,他在参与竞标广西某大医院的医疗设备时,按招标单位的规定,他们提供同样品牌、型号的设备,技术也不比人家差。但最后开标时,中标单位的价格硬是比他所报的价格高出50万元。他质疑:“招标单位偏好选高价标,这其中到底有什么玄机?” 曝内幕 建筑单位吃“围标饭” 招投标过程到底有哪些玄机?一名业内人士向记者抖出了内幕。 这几年,徐先生多次参与投标,从中得到的经验也不少。他说,法律明确禁止的围标行为就无处不在,尤其在工程招标这块,围标已成为这个行业里的“潜规则”。 比如说,一个搞建筑的老板,不但认识很多国营建筑公司,而且他还可以同时以不同的公司名字挂靠建筑单位。当有工程招标时,只要他们陪标,他一方面承诺给这几个建筑公司以利润;另一方面,他又不惜成本打点招标单位和招标公司,几千万的工程招标,竟可以做到“过五关斩六将”,最后如探囊取物。 徐先生说,虽然明眼人一看便知是围标,但你就是没法掌握他的证据。因为这一招投标过程都是在按法律程序走的,从招标单位到招标公司,最后到各投标单位,都是那么心照不宣地顺利通过,这就像一个“铁桶阵”,监督单位根本无法从中找出任何违规操作的证据。在一项重大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招投标公司以及投标单位的“圈内人士”,会在这一时段内各配一张新手机卡单线联系,目的是防止监控单位监听,工程招标完后,就将卡扔掉。 徐先生还告诉记者,目前的工程招投标利润比以前少多了,因为现在大多数房地产商是做工程出身的,对工程招投标的内幕了如指掌,他们尽量将利润空间压得很低。据了解,以前房地产业刚兴起时,为了攫取巨额利润,投标单位甚至用黑势力来控制中标。 蒙先生也坦白地说,他这次竞标工程也采用了围标的做法。他邀请另外家单位替他围标,报出的价格都差不了多少。他们事先约定,家单位不管谁中标,都给蒙先生做工程,其他家单位只坐收适当的“红利”。开标后,他也明白对方同样采用了围标战术,而且是家单位抱成一团。他分析自己出局的原因,是没有打通招标单位和招标公司这两个环节。 叹苦衷 招标公司左右为难 “招标单位没错,投标单位也没错,一有投诉,说来说去都是我们招标公司有错。”一位在招标公司上班的朋友向记者道出了他们的苦衷。这位朋友常常学习招投标法,但就是没法“依法办事”,常常昧着良心干事。比如说,一个项目招标,通过评委评标后,按法律规定,应该是分数第一名的为中标单位。但对不起,分数为第二名的投标单位是招标单位“打过招呼”的,第一名得让位。 “遇到这样的事真的很伤脑筋。因为招标单位是我们招标公司的衣食父母,如果不按他们的意思办,那就意味着我们与这家单位没有缘分了,下次招标肯定不会委托我们。而按照他们的意思办,就肯定要违背良心。”朋友无奈地说。 记者问:“所有的招标过程不都是公开的、透明度很高吗?而且评委们都是随机抽选的,还有检察官等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分数已经出来了,你们还能怎么做手脚?”朋友不愿多作解释,只是说:“有些东西不是你所能了解的。”他还告诉记者,招投标这块领域,应该说大多数是在按章操作,但暗箱操作的也大有人在,有关单位还真的难以监控到位。 “我们有时候真的是两头不是人,不知该怎样做才能让双方满意。”这位朋友说,其实招标说简单也简单,如果你是一名个体老板,有项目要向社会招标,你肯定会睁大眼睛去找那些花钱少、能做事的单位,因为是你自己出钱办事,绝对不会乱撒钱。只有做到这一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招标。 堵黑洞 检察官全程监督招投标 去年,南宁市检察院曾93次派检察员对“136”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进行全程监督。 据了解,2003年度南宁市投资60多个亿搞城市建设,其中涉及到114个项目。在这些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招投标是一个非常敏感的环节,没有中标的单位常常抱怨其中“有猫腻”。去年9月,中铁十八局广西分公司向检察人员反映,他们参加南宁市江南污水处理厂外部雨水改线工程投标的资格预审未能通过,认为评分有误,涉嫌暗箱操作,请求核查。检察人员立即到招标办、招标代理机构调取有关原始资料,并向具体负责该项目资格预审现场的监督人员详细了解情况,最后认为该工程资格预审程序合法、评分准确。检察人员还邀请该公司负责人到检察院,给他们逐项解释被扣分的原因,最终消除了误会。 在南宁市2003年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会上,南宁市检察院检察长朱名胜郑重宣布:“136工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正式启动。”随后,“南宁市人民检察院136工程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点”挂牌,派驻的检察人员随即到南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上班。他们主要对招投标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投标法及项目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家评委独立、客观、公正地评分,还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和受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举报。 去年7月,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会议系统的设备采购进行招投标,因为涉及金额较大,在开标的那天,特意将评标会议设在了市区外的一个山庄,5个评委加上检察员等监督工作人员全部将手机关掉,与外界断绝联系,以防专家评委泄露标底,结果这次开标圆满成功。读完案例请思考:如何防止招投标中“潜规则”?案例分析2:中国财政部首次在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中新社北京八月三十一日电(吴庆才郭京霞)由于财政部在处理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过程中,未对投诉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北辰亚奥公司对财政部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三十一日透露,该院已做出一审判决,撤销了财政部所作的投诉处理决定,这是财政部首次在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去年六月,卫生部就“卫生部二00四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北辰亚奥公司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公司等单位参加了投标。同年七月,鱼跃公司中标。对此,北辰亚奥提出质疑并于同年八月向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财政部提起投诉。北辰亚奥认为,鱼跃公司于二00四年才取得“试”字号注册证,不可能有投标产品三年的销售业绩,不符合投标规定。财政部受理后,责令鱼跃公司提供了投标产品三年内生产和销售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经调查取证,财政部认定鱼跃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效,随后作出关于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北辰亚奥不服,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财政部经复议维持了该处理决定。北辰亚奥仍然不服,以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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