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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第一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与政策体系法律渊源: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1)纵向效力层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2)横向效力层级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新法优于旧法” (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A法律之间新一般法与旧特别法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B地方性法规规章新一般法与旧特别法不一致,制定机关裁决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立法目的:(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以国务院第613号令公布,2012年2月1日起实行。1.充实和完善的制度: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电子招标投标制度;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交易制度;2.细化和完善了可以不招标和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资格预审程序以及投诉处理程序;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暂估价项目招标、两阶段招标及评标;完善了评标规则规定;明确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虚假招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认定标准;3.明确了具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部门;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的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部门; 招标职业资格的认定部门;指定发布招标公告媒介的部门; 编制标准文本的部门;统一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4.强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招标人: 1.分为两类:法人和其他组织。区别: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具备的条件(1)依法提出招标项目。一是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是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2)依法进行招标。投标人:分类: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科研项目)。具备响应招标和参与投标竞争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一旦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性质: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与招标人之间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职责:1)拟定招标方案;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3)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4)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7)草拟合同;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分类: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资质认定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商务部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财政部(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5)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工信部资格条件1)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专家库1)具体资金要求:A.中央投资,甲级不少于1000万元,乙级不少于500万元,预备级不少于300万元B.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不少于2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C.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甲级需在1000万元以上。D.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500万元以上,乙级人民币100万元以上。2)编制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A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a.人员:甲 级: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中级以上职称不少50%,招标师不少于30%乙 级:减半;预乙级,再减半b.业绩:甲级:开展业务5年以上,近三年中标金额5000万元的项目个数6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60亿以上;乙级:开展业务3年以上,近三年中标金额3000万元的项目个数3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30亿以上B.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a.人员 甲 级: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建设类不少于10人(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业招标业务3年以上的不少于10人,技术经济负责人从事工商管理10年以上;乙 级:60%,技经负责人8年以上b.业绩:甲级:近三年中标通知书累计金额16亿以上;乙级:近三年中标通知书累计金额8亿以上C.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a.人员:预乙级专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招标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70%D.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a.人员:甲级:专职人数不少于30人,中级以上不少于60% 乙级:专职人数不少于10人,中级以上不少于40%b.业绩:甲级:成交金额15000万元以上;乙级:取得资格一年以上,最近两年成交金额达10000万元或取得资格两年以上,最近两年成交金额达100000万元可以申请甲级资质3)专家库: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甲级800人以上,乙级500人以上,预备级300人以上业务范围: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 甲级:承担所有业务;乙级: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业务;预备级:2亿元以下的业务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甲级:承担所有业务乙级:1亿以下的业务 暂定级:6000万以下的业务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甲级:所有业务 乙级:4000万美元以下的国际招标业务 预乙级:2000万美元以下的国际招标业务4)政府采购招标甲级: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乙级:单项预算1000万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5)代理与招标业务相关的业务具有多种中介机构资格的,可承担工程造价、工程咨询、项目代建、项目管理、进出口代理、拍卖等方面的业务服务收费: 1)收费方式:差额累进计费方式,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2)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性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300万和450万,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上述收费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费用3)仅编制招标文件服务的,可收取标准收费的30%监督体系: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监督基本原则:职权法定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招标方案的审批与核准: 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发改委审批权限内有三类:一是国家发改委审批或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二是向国家发改委申请500万元以上的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三是国家发改委核准或者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招标情况报告: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违法行为记录公告:自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外进行记录公告,公告期限为6个月。监督检查:方式: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调查,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和核实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项目稽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稽察特派员,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方式第三章 招标的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1)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4)国家融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1)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4)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5)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6)其他(3)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中央预算的,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地方预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例外情形(法定不招标的情形)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旧机电产品;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工程建设项目:1)施工200万元以上的;2)货物100万元以上的;3)服务在50万元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包括暂估价形式(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3)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金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以上。可行性报告中有关招标的内容:a.全部或部分招标b.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c.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d.其他有关内容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邀请招标的条件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邀请招标的审批和核准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国家重点项目,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向商务部备案。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委托招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和完成招标任务。自行招标条件的核准与管理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事前监督。一是招标人应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具有自行招标条件的书面材料;二是由主管部门对自行招标书面材料进行核准。国家发改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符合规定,可以进行;不符合规定的,在批复报告时,要求委托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商务部: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事后监督管理。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发布公告1)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2)指定媒介发布依法招标项目的投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3)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4)对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指定报纸在发布招公告的同时,应将公告如实抄送中国采购与招标网;6)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相同;7)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内发布;8)对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例如: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资格预审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进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是完成资格预审程序中的两项重要内容。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澄清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足3日的,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一个环节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后审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资格预审的评审办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资格后审的评审办法只有合格制招标文件的一般构成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含投标报价和对投标人的各项投标规定与要求);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4)技术条款(含技术标准、规格、使用要求以及图纸等);5)投标文件格式;6)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7)附件和与其他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不同类型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的构成工程招标,增加了“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机电招标,在增加了“投标资料表、货物需求一览表”;政府采购,增加了“废标条款”和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1)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提交方式和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2)投标有效期和出现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3)货物交货期和提供服务的时间;4)是否允许价格调整及调整方法;5)是否要求提交备选方案及备选方案的评审办法;6)是否允许对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或货物进行分包及相应要求;7)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及相应要求;8)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明确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及相应要求;9)各项技术规格如安全、质量、环保和能耗等,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10)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内容,若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必须明确其处理办法;11)对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密封要求;1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担保形式;13)其他必须明确标明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的编制(1)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2)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和确定工期(或交货期)(3)明确规定具体而详细的使用与技术要求(4)用醒目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5)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以及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6)规定提交备选方案和对备选方案的处理办法(7)规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并载明招标文件最短发售期(8)规定需要踏勘项目现场的时间与地点(9)明确投标有效期 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10)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有效期以及提交与退还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从其基本账户转出。采用两阶段招标方法的,招第二阶段交投标保证金(11)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2)明确招标文件的售价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退还所收取费用。(13)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范本的作用标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四章 投标的规定投标文件的构成(1)工程建设施工项目1)投标函;2)投标报价;3)施工组织设计;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2)工程建设货物项目1)投标函;2)投标一览表;3)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5)投标保证金;6)有关资格证明文件;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1)投标书格式;2)开标一览表;3)投标分项报价表;4)产品说明一览表;5)技术规格偏离表;6)商务条款偏离表;7)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9)资格证明格式;10)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11)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12)信用证样本;13)其他所需资料(4)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项目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一般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投标文件的补充与修改或撤回与撤销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与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与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的拒收一是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二是逾期送达(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三是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还应当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免费注册,否则投标人将不能有效地进入招标程序。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招标项目的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如不能完成则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的限制性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第五章 开标和评标的法律规定密封情况检查检查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进行。如果招标人委托了公证机构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也可以由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如果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存在拆开过的痕迹,则不能进入后续的程序。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开标特殊情况的处理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条件(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评标专家的选择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机电项目抽取评标所需的评审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小时,如抽取外省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小时,遇节假日向前顺延;同一项目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一次委托招标金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国际招标项目,所需专家的12以上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对于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每位专家只能参加其招标文件审核和评标两项工作中的一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1)招标人的代表,可以是招标人本单位的代表,也可以包括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应进入评标委员会;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2)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比例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3)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由专家成员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组成,且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则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最少各为1人时,专家成员为3人,即,评标委员会人数至少为5人。2)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3)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因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那么,如果专家成员最少为5人时,评标委员会的人数至少为7人。而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则评标委员会的人数最少可以是5人,其中专家成员4人,采购人代表1人。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1)已经参加了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的评标工作。(2)凡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同一评标项目,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3)政府采购项目1)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2)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4)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3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5)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评审专家回避。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项目,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机电产品评标办法(1)最低评标价法价格评标按下列原则进行:1)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2)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和分项报价,如有缺漏项,评标时须将其他有效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评标总价。3)除国外贷款项目外,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为依据。国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国内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4)如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卖出价的中间价进行转换以计算评标价格。(2)综合评价法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1)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所有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必要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公开。2)综合评价法方案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定标原则等组成,并作为招标文件必要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公开。3)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4)综合评价法应当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其中价格权重不得低于30,技术权重不得高于60。其中,价格评价应当符合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并明确规定评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人将获得价格评价的最高分值,价格评价的最大可能分值和最小可能分值应当分别为价格满分和0分。对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价法不得再将资格预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作为评价内容;对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资质、业绩和财务的相关指标获得最高评价分值的具体标准。5)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价过程及结果产生较大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土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综合排名及推荐中标结果存在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6)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得被确定为推荐中标人投标人的评标价格超过全体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平均值一定比例(由招标文件具体规定,但不得高于40)以上的。投标人的技术得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平均值一定比例(由招标文件具体规定,但不得高于30)以上的。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政府采购性价比法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重大偏差与细微偏差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对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重大偏差: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澄清澄清是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作出的。只有评标委员会能够启动澄清程序。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才可以进行澄清。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评标委员会的澄清要求不得违法。评标委员会仅能够依法对符合法定状况的投标文件提出澄清要求,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投标人明确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更不能以澄清之名要求,对实质性偏差进行澄清或者后补。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一,投标人只能针对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第二,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能提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新的投标内容。第三,也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澄清一般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详细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评审后,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定标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否决投标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首先,否决投标是评标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其他主体无权作否决投标的处理。其次,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第三是,被否决的投标,不再参加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否决所有投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二是部分投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之后,仅剩余不足3个的有效投标,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政府采购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重新招标1.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2.中标人弃标不能履约的;3.招标程序不合法情节严重的;4.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5.当次招标被相应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第六章 中标与签约的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政采中标公告包括:(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间没有异议期。投标保证金退还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发出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递交投标文件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不但是将中标的结果告知投标人,还将直接导致合同的成立。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在实质上已经成立,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标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为发出后。1)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实质是双方约定投标人以这一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投标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招标人可以继续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2)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投标保证金只有单向的保证投标人不违约的作用,中标人要求招标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只能按照中标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要求招标人赔偿。第七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招标投标异议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的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被异议人为招标人。招标投标异议的内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三个方面提出异议是对其提出投诉的前置程序。异议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中标结果有异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开标现场有异议,当场答复并记录;政府采购质疑当事人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则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质疑时限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质疑答复(1)质疑答复的时限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质疑答复的形式要求书面形式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不服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处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有权提出投诉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受理人是行政监督部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诉受理人是国家发改委。向两个以上部门投诉的,最先收到投诉的部门负责处理。投诉书需签字盖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知道之日起10日内投诉。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并附授权委托书。行政部门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投诉人。原因:A.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B.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C.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允许被投诉人陈述和申辩,双方可以质证。撤回投诉的处理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或者达成仲裁条款,或者明确接受仲裁。仲裁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协议的作用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第8章 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途径解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六种行政处分形式。(2)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有: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行政处分;4)暂停或取消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刑事法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单位犯罪特征:整体性、双重性、局限性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境内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调整对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例外: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军事采购政策性规定:(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2)强制采购节能产品(3)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30%以上。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能低于60%。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性原则合同的生效包括当事人缔约时应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标的确定并且可能等四个方面。 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违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合同中(包括订立时)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有效。行使撤销权之后,被撤销的合同即自合同订立之时失去法律约束力。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申请撤销。一方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也有权申请撤销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只能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撤销,也可以选择请求变更。合同的履行1)全面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合同的权利转让合同权利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不具有让与性的情况: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合同的义务转让。债务转让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能够发生效力。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必须经对方同意。合同终止情形:依约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违约行为分为四类: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分为瑕疵给付与加害给付。预期违约。严格责任原则来认定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 合同争议的解决协商、调解(人民调解、机构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诉讼民事权利财产所有权、债券(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属权诉讼时效普通时效2年,短期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施工许可的主体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的条件用地批准手续;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场地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已委托监理;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满1年,资金50%,超过1年,3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许可的期限自取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发包招标发包为原则,直接发包是例外。禁止限定发包。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禁止干预建筑材料采购。禁止违法分包。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禁止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专业工程。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禁止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竣工结算1.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3.有异议的协商;4.未达成协议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5.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期限为28日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适用范围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这里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出让人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竞买人是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一般在市、县人民政府。机电产品招标过程中的特殊规定1)招标文件的编写,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只允许以财政部批复中的货币报价和签订商务合同2在开标阶段,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按规定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1)采购主体。各国政府在加入协议时要提交一份清单,列出国内服从政府采购协议的全部实体的名单,名单以外的实体可以不受协议的约束。2)采购对象。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于任何合同形式的采购,包括购买、租赁、期权购买等。3)采购限额。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于合同价大于政府采购协议附录一规定的限额的任何采购。合同价包括一切形式的酬金、奖金、佣金、利息等。政府采购协议规定了协议不适应的例外情况,如采购武器、弹药、和维护公共安全,人类及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或因保护残疾人、慈善机构,劳改人员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需要,采取或实施的特殊措施。(3)政府采购协议的原则1)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2)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3)透明度原则。(4)招标公告和招标时间政府采购协议第9条规定,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必须刊登于政府采购协议附录二所列的刊物上。公开招标的招标时间从刊登广告至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为40天,选择性招标为25天。世界银行设立在美国华盛顿,大股东为美国、英国、日本亚洲银行设立在菲律宾马尼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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