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6911国家赔偿法学一、名词解释:1司法赔偿是国家司法机关在行使国家刑事司法权过程中,因侵权而应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2、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3、国家赔偿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4、补偿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指国家赔偿额以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侵害主体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以示补偿。5、立法赔偿指国家对立法机关在执行立法职权和行使其他法定职权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给予的赔偿。6、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下理程序指司法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先行处理的程序。7、行政赔偿复议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就其所受到的损害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由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处理的程序。8、刑事赔偿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9.司法追偿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向受害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其中有过错的司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10.国家补偿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国家对其损害结果予以补偿的制度。11.国家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指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过错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过错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国家才能承担赔偿责任。12.行政赔偿请求人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行政赔偿的人,具体的说是指因其合法权益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受到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侵害,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提出赔偿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3.司法赔偿请求人指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及监狱管理职权的损害,依法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简答及论述1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采取违法的原则的有哪些? 答:观点一:违法应当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做出的行为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规。观点二:(1)违反明确的法律法规,干涉他人权益(2)违反诚信原则、尊重人权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干涉他人权益(3)滥用或超越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错误信息、错误的指导及许可或批准,造成他人权益损害(4)没有履行对特定人的法律义务或尽到合理注意。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2广义国家赔偿的种类?答:(1)国际法上的国家赔偿 (2)宪法上的国家赔偿 (3)民法上的国家赔偿 (4)国家赔偿法的国家赔偿3、国家赔偿的类型?答:(1)立法赔偿:是指国家对立法机关在执行立法职权和行使其他法定职权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给予的赔偿。(2)行政赔偿;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赔偿。(3)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的过程中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赔偿。司法赔偿通常包括:刑事司法赔偿、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3、各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模式,我国的立法模式?答:(1)法典式:以专门的国家赔偿的法典规定国家赔偿问题。如美国、奥地利、日本、韩国等。(2)判例式:以判例为主规范国家赔偿问题。法国是实行判例式立法例的代表。(3)综合式:以多种法律规范赔偿问题。综合式立法例没有专门的国家赔偿法典,而是用许多单行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国家赔偿问题。如德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 我国在立法上采取了法典式。4、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生效时间答:1995年1月1日5、国家赔偿法中对行政赔偿的范围规定?答:(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1.违法拘留:包括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三种形式。主要包括行政拘留的实施主体不合法、实施行政拘留缺乏事实根据、实施行政拘留的对象错误、超期拘留、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拘留等五种情形。2.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劳动教养、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强制遣送、强制扣留、其他行政强制措施。3、非法拘禁工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二)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政赔偿1.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三)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1)违法行政处罚的损害赔偿:1.财产罚损害赔偿:违法罚款违法没收财物。2.行为罚损害赔偿:违法吊销许可证违法责令停产停业(2)违法行政强制措施的损害赔偿: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和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6试述司法赔偿的免责范围?答:(1)公民自已故意做虚假陈述或者造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伪的(基于这项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公民进行的供述或提供的其他证据是虚假的,即是不真实的或者是不客观的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公民进行的虚假供述或其他伪证是用以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公民进行的虚伪供述或提供的其他伪证必须是出于主观上的故意被羁押或被判处的刑罚的公民进行虚伪供述或提供的其他伪证必须、与被羁押或被判处的刑罚之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不满14周岁的人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投毒案以外的其他罪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3)依照刑事诉讼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清洁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有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7、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答:(1)行为主体要件 (2)行为要件 (3)损害结果要件 (4)因果关系要件8、国家赔偿的方式?答:(1)财产赔偿方式:金钱赔偿(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返还财产和恢复财产。(2)非财产赔偿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9、涉外的赔偿的原则?答:对等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了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这一原则性规定既体现了中国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权利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和尊严。10、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点?答:(1)国家为赔偿责任的主体 (2)国家赔偿责任基于公务侵权行为(3)法律预先规定了赔偿责任范围(4)国家赔偿实施特殊的赔偿程序11、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答:当事人单独提起国家赔偿,应当先向侵权的行政机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受害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提起的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高(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理(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12、国家赔偿的费用由哪里出?答: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13、国家赔偿制度的种类、功能,赔偿责任的承担者?答:种类(1)立法赔偿 (2)行政赔偿 (3)司法赔偿 功能:(1)受损权益的救济功能 (2)公务权力的制约功能 (3)公私利益的调整功能。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为国家14、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答: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司法赔偿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繁荣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制度。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两者的侵权行为主体不同。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而在司法赔偿中,侵权行为主体表现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以及行使某些司法只能的其他国家机关,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等。(2)两者的侵权行为性质不同。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基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行为而发生的,其行为的性质是行政行为。而司法赔偿中的侵权行为是有关国家机关在从事国家司法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其行为的性质是司法性质。(3)两者的赔偿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比司法赔偿的范围要广。(4)两者的赔偿程序不同。首先,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赔偿请求;而司法赔偿的请求人只能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不服的才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和请求。其次,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实施行政赔偿请求,既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请求赔偿也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或者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司法赔偿的请求人实施赔偿请求,只能向赔偿义务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提出或者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但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国家赔偿。15、行政赔偿请求人?答: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权请求国家给予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1)公民 (2)法人(3)其他组织 (4)死亡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5)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16、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的事项?答:(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7、论述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答: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18、刑事追偿权的条件?答:刑事追偿:(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支付了赔偿费用;(2)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行政追偿:(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支付了赔偿费用。(2)该公务人员及其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19、行政侵权的主体的类型?答:(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要求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为,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害的该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0、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方式的不同?答:国家赔偿是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仅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一部分。(1)根本目的不同.:民事赔偿方式的重点在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及利益的恢复;国家赔偿则是通过赔偿行为使整个社会秩序与社会关系趋于协调.(2)两者赔偿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发生在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中,由国家侵权行为而引起;而民事赔偿则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发生在民事活动中,与公共权力的云作无关。(3)两种赔偿的归则原则不同。国家赔偿的归则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即国家赔偿以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而民事赔偿的归则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即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前提。(2)侵权责任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范围不同.民事侵权责任主体及赔偿义务主体可能是公民或法人;国家赔偿中的侵权责任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3分)(3)赔偿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地位不同.:民事赔偿中双方当事人之间都是相对独立的平等关系;国家赔偿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则是不平等的.(3分)(4)侵权责任方承担赔偿的能力不同.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方是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有可能无力承担;国家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的能力无可置疑,其来源为国家财政.(3分)(5)各自侧重的形式不同.民事赔偿以恢复原判为原则;而国家赔偿则以金钱赔偿为原则,恢复原状为辅.21、最早提出人民主权的学者是谁 答:卢梭。22、国家赔偿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受害人提供救济、保护其社会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3、行政赔偿范围的行为罚是什么?答: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指国家行政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相对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限制或剥夺的一种处罚形式。主要包括: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24、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诉讼时效?答:分担原则是指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均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有关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诉讼时效:受害人对自己所受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从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两年。25、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有哪些?答:(1)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是完善国家赔偿法制的需要(2)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于促使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26、司法赔偿范围?答:司法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的范围。(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有权要求赔偿。(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司法赔偿(2)侵犯财产权的刑事司法赔偿27、行政赔偿的途径、方式?答:途径:受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但必须先经过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方式:(一)财产赔偿方式:金钱赔偿:指赔偿义务机关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泛还财产: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恢复原状:广义是指恢复权利未被侵害前的状态即回复原状。狭义是指将损坏的财产修复。(二)非财产赔偿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8、提起行政赔偿的条件、原则?答:条件:(1)须当事人合格(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3)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赔偿诉讼(5)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起诉讼(6)“单独式”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9、司法赔偿制度的意义?答:首先,司法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逐步走向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其次,司法赔偿制度的确立,是促进我国司法水平提高的一个重大举措。再次,司法赔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0、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条件?答:实体条件:(1)赔偿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2)赔偿请求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3)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形式条件:(1)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2)赔偿请求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3)赔偿的请求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31、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答:我国国家赔偿立法采取了违法责任原则,即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违法作为最终归责要件和决定赔偿范围的标准。(1)严格责任把损害后果作为行为人承担责任的首要条件。(2)严格责任原则把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身上,不同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3)严格责任原则下,责任者对某一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是一定的赔偿责任,即有限的赔偿。32、国家不予行政赔偿的情形?答:(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3、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点?(1)在归责原则上,确立了违法责任原则(2)在立法体列及法律规范的性质上,集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于一体。(3)在国家赔偿的法律适用上,以其他部门法为基础,即同其他部门法联系密切。34、简述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区别?答:(1)两者产生的主体不同 (2)两者的赔偿发生的基础不同(3)两者的赔偿的归则原则不同(4)两者的赔偿范围不同35、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理论观点和学说有哪些?答:(1)人民主权学说 (2)社会协作法学理论(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学说 (4)公平正义理论(5)危险责任理论与公共负担平等学说36、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有哪些?答:(1)宪法 (2)国家赔偿法典 (3)民法 (4)诉讼法 (5)其他涉及国家赔偿的特别法律规范 (6)法律解释37、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1)行为主体要件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和人员、自愿协助公务的人员(2)行为要件 :行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3)损害结果要件损害结果种类有: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4)因果关系要件38、论述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关系?答: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管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国家对其损害结果予以补偿的制度。国家补偿是世界各国法律普遍规定的一种制度,是对私有权利的一种保护措施。(1)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共同点:在损害的发生上,两者均表现为系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所引用;在损害的结果上,两者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均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责任主体和性质上,两者均是由国家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2)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不同点: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驶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即以违法为前提:而国家补偿则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所引起的,不以违法为前提;两者适用的领域不同;在我国,国家赔偿既包括行政赔偿有包括行政赔偿,有包括司法赔偿;而国家赔偿主要存在与行政领域,即只有行政补偿。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但根据损害的对象、方式的不同,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责任承担方式,如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消除影响等。而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两者偿付损害的范围不同;在我国,国家赔偿虽然不用民事赔偿的等价原则,只赔偿直接损失,而且主要是物质损失,但仍比国家补偿范围要宽。国家补偿一般以直接现实的损失为限,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补偿额往往小于直接损失额。也就是说,国家补偿只是适当补偿,而不是全额补偿。由于国家补偿只是对受害人的的填补,不涉及对非法行为的非难,所以国家在补偿时,只是根据补偿的程度,支付公正或相应的的补偿金。这种适当补偿,一方面,只涉及对直接损失的补偿,而对直接损失和精申损害一般不予补偿;另一方面,对直接损失也不是全额补偿,一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两者请求补偿的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就现实的已发生的损害请求赔偿,不能对可能发生的损害请求赔偿。也就是说,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责任即可以在损害实际发生之前先行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以后进行。由于国家赔偿所涉及的是和法行为等,而这些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在事先预见,所以,过家补偿可以采取事前补偿的方式,既在行为还没有实施前,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将来发生的损害予以补偿。39、论述行政赔偿程序与其他赔偿程序的区别?答:(1)行政赔偿程序与普通民事赔偿程序的区别:行政赔偿程序与普通民事赔偿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赔偿程序由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两部分组成,而普通民事赔偿程序主要为司法程序。就行政赔偿程序而言,原则上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解决,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于解决或者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行政赔偿请求人再诉请人民法院予以赔裁决。而就普通民事赔偿程序而言,实际上是受害人通过想人民法院提其民事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依法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即受害人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不避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先行处理。(2)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的区别:两者虽然都是国家赔偿的程序,但两者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主要区别为:首先,我国行政赔偿程序实行的是“单独提起”与“一并提起”两种请求方式并行的方法。行政赔偿请求人既可以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或者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而司法赔偿只能“单独提出”,记载某司法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后,受害人才能请求赔偿。其次,行政赔偿程序由行政程序和诉讼程两部分组成,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即可以以申请的方式,通过行政先行处理程序,即非诉讼程序请求赔偿,也可以以起诉的方式,通过行政行政赔偿诉讼程序请求赔偿。而司法赔偿请求人只能以申请的方式,向赔偿义务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请求赔偿,不能以起诉的方式请求赔偿,即我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司法赔偿程序为非诉讼程序。司法赔偿请求人就其所受损害,首先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于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机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多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但应当注意的是,我国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是在人民法院内设立的解决司法赔偿的专门机构。赔偿委员会解决司法赔偿的程序,不同于行事、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它是国家根据司法赔偿的特点所确定的一种特殊程序。40、司法赔偿请求人的特征有哪些?答:(1)司法赔偿请求人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2)司法赔偿请求人对侵害的造成,自身须无过错。(3)司法赔偿请求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司法赔偿的人。(4)司法赔偿的请求人必须是受到司法侵权行为损害的人。三、案例分析题1、王某向县公安局报案,说自己出差时家中的彩电、电冰箱被盗,并举出一系列事实现象推断是邻居刘某所为,县公安局予以立案。在侦查中,县公安局对刘某拘留,然后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检察院予以批准。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提起公诉,王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刘某赔偿损失。县法院审理后判处是某有期徒刑2年,责令刘某赔偿王某的损失4500元。刘某依法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刘某无罪。刘某释放前被逮捕羁押5天。刘某于1996年6月2日向县检察院、县法院提起赔偿请求,两机关均借故推语。刘某于是请求地区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委员会判令一审法院、县检察院按职工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各赔偿刘某25日工资。刘不服,认为自己被错误羁押造成巨大精神损失,请求另赔偿精神失费5000元,于是在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的第15日向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问:(1)对刘某的错误逮捕应由谁负责赔偿?答:县检察院.(2)刘某申请复议,应在何期限内提出?答: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3)刘某可否对县公安局的拘留(假定拘留时没有事实证明他有犯罪重大嫌疑)提出赔偿请求?答:可以。(4)刘某向省高级法院提出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省高级法院应如何处理?没有。我国国家赔偿法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对刘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2、某厂职工杨某于1994年3月12日向某乡水利管理站(以下简称水利站)申请在某外滩建房。1994年9月26日水利站在杨某的建房申请表上签字同意建房。同年10月17日,乡土地管理所(以下简称土管所)未到现场勘查,就在杨某申请建房用地勘查登记表上签字同意。当天乡政府分管土地的副乡长龙某颁发了地批字第97号城乡居民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并收取胜管现费、勘查费、工本费共580元,佣金335元,同月,土管所、水利站派员致电杨某建房现场丈量地基。11月19日,杨某动工建房。12月4日地区长江修防处发现杨某在堤防保护地建房,遂责令停工,当时杨某因故外出未归,12月18日,杨某回来后正式停工,12月28日,地区防汛指挥部致电县防汛指挥部,立即拆除杨某违章建筑。1995年1月4日,县防汛指挥部以防指(1995)1号文件作出责令杨某清除违章建筑物的决定,并植防汛林300株,对此,杨某不服,于1995年1月中旬继续建房,至2月底完工。杨某在水利部门做工作拆除房屋的过程中,于1995年3月10日正式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县防讯指挥部(1995)1号文件,否则,要求第三人(水利局、土管局、乡政府)赔偿经济损失13000元及拆除工资费用2000元。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县防汛指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防指(1995)1号文件正确合法:县河道管理主管机关水利局的派出机构乡水利管理站违反水法规定批准杨某在河外滩占地建房,该局应负杨某停式前拆除房屋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乡政府、县土地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乡土地管理所负有一定责任。(1)杨某可否获得行政赔偿?答:杨某可以获得行政赔偿。(2)杨某的所有损失都可否得到赔偿? 答:杨某的所有损失不可以全部得到赔偿。对责令停工以后的不予赔偿,因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3、某火车站公安局抓到一盗窃嫌疑犯甲。在讯问时,他不承认自己的行为,公安人员林某和刘某很生气,对其拳打脚踢,并不时用警棍电击甲某。当时林某的朋友(非公安人员)也在场,于是要求林刘二人让他来代他们行使职权。林某将其警棍交给王某,王在“代行职权”过程中,长时间电击甲,造成其几度昏厥。甲醒以后,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于是林刘二人作出处罚决定:捆绑示众1天,以示惩戒。具体做法是把甲捆起来,每天早上7点被送到广场中心胸前挂一“盗窃犯”的牌子,甲不得越出公安人为其划的一平方米的活动区域,每两个小时可上一次厕所,每次5分钟。中午12点时下去为之准备的盒饭,2分钟后回到广场。晚上一直到8点,晚上到公安局拘留室休息。甲被示众13天后释放。后查明,甲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部分系王某电击所致,部分系林、刘殴打所致。请问:(1)甲请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谁?答: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刘、林二人所在的公安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刘、林、王三人对甲造成的伤害,均以刘林二人所在的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甲对林、刘二人殴打和电击造成的伤害可否要求国家赔偿?为什么?答:刘林二人殴打造成的损害, 甲有权请求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3)对王某电击甲所造成的伤害,甲可否请求国家赔偿?为什么?答:不可以要求赔偿。因为王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王某电击甲并不是职务行为。(4)可否进行追偿?怎样追偿? 答:可以进行追偿。可以。国家先赔偿,然后再向公务员追偿。4、某日,甲喝醉酒在某歌厅闹事,打碎餐具数件套,后经人劝说,甲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损失。此时恰巧碰上王某县公安局民警丙值勤到店里,丙对甲进行推搡,并欲将甲带回公安局处理,致使甲跌倒在地,造成颅内出血,经医院救助,几天后死亡。甲尚有妻子、两个女儿。请问:(1)本案的损害赔偿应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赔偿? 答:本案的损害赔偿应通过行政赔偿诉讼方式。公安局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2)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本案的赔偿请求人是谁? 答: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丙所在机关县公安局。本案的赔偿请求人有甲的妻子及两个女儿。5、1993年4月,某农民韩某等二人在县城开了一家饭店,从事餐饮服务。1994年11月22日,县税务局工作人员胡某到该饭店收缴税款。胡某发现该饭店帐目不清,询问韩某,韩某支支吾吾答不上来,于是怀疑该饭店有偷漏税的行为,11月23日,胡某进一步核对账目,发现韩某果然有偷税行为。11月25日,县税务局以韩某偷税为由,作出决定,处韩某5000元罚款并责令该饭店“停止营业1个月”。韩某不服,向市税局申请复议,要求裁决县税务局决定违法并赔偿因强制饭店停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市税务局认为县税务局无权作出“停止营业1个月”的决定,于是在1995年1月7日作出复议裁决,维持县税局对韩某的罚款处罚,撤销其“停止营业1个月”的决定。1月10日,韩某向县税务局要求赔偿,县税务局不予答复。2月25日,韩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1)韩某可否在申请复议时提出赔偿要求?答:韩某可以在申请复议时提出赔偿要求。(2)韩某从3月10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对否?答:对的。6、某县某乡甲村女性村民朱某(已婚)与本乡乙村村民刘某(已婚)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其丈夫陈某察觉。陈某威胁说:“你要跟他再有来往,我就杀死你们。”朱某害怕,告诉了刘某,表示要与其断绝关系。刘某不愿意。1994年11月23日,陈某从外面做事回家。路上遇见刘某。心下疑惑。回家后,发现其妻朱某正在做饭,便询问刘某跑来干吗,朱某回答说是送鱼来,并一再否认和刘某还有不正当关系,陈某怒气未消,晚饭就鱼喝了大量白酒。晚上大约九时许,陈某大叫不舒服,要朱某赶快送他去医院,但医院距其家很远,朱某背不动陈某,就跑到姐夫村长杨某家里,说明情况。杨某带两名村民和朱某赶到陈某家,发现陈某已经死亡。杨某见陈某的死状有些奇怪,就一边叫人看守现场,一边亲自到派出所报案。第二天,县公安刑侦队勘验现场。法医解剖尸体,得出结论,陈某系中毒身亡,毒药为农药DDT。县公安局刑侦队通过初步调查,认为死者陈某之妻朱某及乙村村民刘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于是在12月7日作出将其二人拘留的决定,并于12月10日,报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将二人逮捕。羁押期间,朱某多次哭诉共无罪;并几次自杀未成,造成身体严重受损。1995年2月27日,县人民法院经过严密细致地核实证据后,认定被告朱某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宣告朱某无罪释放。问:(1)朱某有权取得刑事赔偿吗? 答:朱某有权要求赔偿。(2)朱某羁押期间,多次自杀未成造成身体严重受损,朱某可否对此取得赔偿? 答:朱某对此不能要求赔偿。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3)朱某若有权取得赔偿,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答:本案应以县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7、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1994年4月8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甲逮捕,同月28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2日县人民法院对甲作出一年管制的判决。甲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4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甲无罪的终审判决。1996年5月12日甲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10000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1)甲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期限?答:没有超过赔偿请求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是1994年7月4日,从这一天算起二年内甲均有权提出赔偿请求。(2)甲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否正确?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答:正确。(1)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作出一审判决的是县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的是县人民检察院,因此他们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2)甲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因此县人民法院对甲的请求应当先予赔偿。8、C县某乡副乡长刘某生活作风不正派,且有贪污、受贿行为,群众意见较大。1994年10月27日,该乡某村党支部书记,县人大代表于某写信组县人民检察院揭发检举刘某的腐败乃犯罪行为。10月30日,县检察院派两名检察员到某乡调查,副乡长刘某探听两名察员的来意后,殷勤招待他们,还送他们一人一块名表及500元现金。两名检察员表示不再过问此事。1994年11月2日,副乡长刘某一纸诉状告到县人民法院,告于某“无中生有,诽谤国家干部”,造成“乡政府在群众眼里威信扫地,以致无法正常工作”。法院受理了此案,初步调查后,认为于某有犯罪事实。于12月1日报县人大常委会,说于某“诽谤国家干部,情节恶劣”,经批准,于12月3日决定逮捕于某。在审理过程,法院有关人员衔情枉法,只信一面之辞。12月27日,一审判决定于某犯有诽谤罪。1995年1月3日,于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某称他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揭发检举权,且有事实根据,县人民法院不深入群众,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而只听信一面之辞,是错误的。市法院深入群众,查清了基本事实,于2月1日作出判决:于某无罪。2月3日,于某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要求法院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县法院答应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但拒绝赔偿。4月4日,于某向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1)于某能否要求县人民法院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答:于某可以要求县人民法院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于某应该向谁提出赔偿要求?答: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3)于某要求赔偿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答:符合。(4)是否我国每级人民法院都设立赔偿委员会? 答:不是,我国基层人民法院不设立赔偿委员会。(5)于某若对我国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怎么办?答: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级人民赔偿委员回作出的赔偿决定为终局裁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5月12日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行政赔偿第一节 赔偿范围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 赔偿程序第三章 刑事赔偿第一节 赔偿范围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 赔偿程序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第二章 行政赔偿第一节 赔偿范围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第三节 赔偿程序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 刑事赔偿第一节 赔偿范围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 赔偿程序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二十三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二十五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二十六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