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新员工培训》会计重大事项报告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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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会计重大事项报告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便于上级行全面了解和及时处理会计重大事件,有效防范并化解会计风险,依据国家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会计重大事件是指在日常会计业务处理中发生的,或会计检查和稽核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重大会计事故、以及严重违反会计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各类事件。第三条 会计重大事件报告应遵循“区分性质、逐级上报”的原则。各基层行一经发生或发现会计重大事件,在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管辖行会计管理部门报告;各分行会计管理部门负责将分行全辖的会计重大事件及时向总行报告。各级行必须按规定时间如实报告发生或发现的会计重大事件,不得迟报、瞒报。第四条各级行发生或发现经济案件、重大会计事故和违反会计法规行为的会计重大事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损失和降低影响,及时纠正会计差错和会计违规行为。对会计重大事件应深入分析、查找原因、总结教训、严肃处理。第五条 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规和总分行会计制度的行为,有权越级向上级行会计管理部门报告。第二章会计重大事件的报送范围第六条 会计重大事件可分为与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相关的案件、严重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重大会计事故以及其他会计重大事件等。第七条与会计人员或会计工作相关的案件,包括下列内容:(一)发现诈骗行为,以及发生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代保管重要物品、抵(质)押物、印鉴(模)、密钥(押)、编押机、压数机、业务印章和其他重要物品的盗窃、抢劫案件;(二)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现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贪污、贿赂、挪用、侵占等经济案件;(三)其他已进入立案侦查、诉讼程序和内部审查程序的各类会计重大事件。第八条严重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包括下列内容:(一)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的;(二)私设账外账,进行账外经营的; (三)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的;(四)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处理会计事项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会计人员私自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五)会计人员隐匿或故意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六)违反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七)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不扣或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的;(八)其他严重违反会计法规出现资金风险的行为。第九条重大会计事故,包括下列内容:(一) 违反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管理规定、会计重要印章及机具保管和使用管理规定,导致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模)、密钥(押)、编押机、压数机、业务印章及其他重要器具丢失和毁损的;(二)违反支付结算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办理柜台业务,造成本、外币资金损失单笔金额达到等值人民币50000元以上(含)的;(三) 违反现金出纳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本、外币现金长款或短款单笔金额达到等值人民币10000元以上(含)的;(四)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五)银企对账不符、表外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账实不符,一时不能查明原因的;(六)其他重大会计事故。第十条其他会计重大事件,包括下列内容:(一) 外部监督检查部门和上级单位在对本行进行会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事件,以及书面的检查结论;(二) 其他具有重大会计风险隐患或对会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事件。第三章会计重大事件的报告程序第十一条各基层行发生、发现会计重大事件,由会计经理填制“会计重大事件报告表” (附件一),详细填列会计重大事件的报告内容、采取措施及处理结果等,加盖会计(营业)部门公章后,于2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管辖行会计管理部门。 会计重大事件应逐项上报,报告表不敷填写的另附书面说明。涉及会计重大事件的相关资料,应将其复印件一并上报。各基层行应建立“会计重大事件报告登记簿”,记录会计重大事件的上报日期、详细内容和采取的措施等。对已有处理结果的会计重大事件,应在“会计重大事件报告登记簿”中注明。 报告表和相关资料按会计重大事件的报告时间顺序编号归档保管。第十二条分行会计管理部门接到基层行的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查实、妥善处理。同时将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复印留存,重新填写“会计重大事件报告表”并附相关资料复印件,由填写人和分行会计部经理签章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向总行会计管理部门报告。分行本级发生、发现会计重大事件,应及时填写“会计重大事件报告表”,经分行会计部经理签章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于2个工作日内报告总行会计管理部门。各分行会计管理部门应建立“会计重大事件报告登记簿”,记录接报日期、详细内容和采取的措施。对已有处理结果的会计重大事件应在会计重大事件报告登记簿中注明。报告表和相关资料按会计重大事件的报告时间顺序编号归档保管。第十三条为保证会计重大事件报告的及时性,对紧急和突发的会计重大事件,可先采取电话、传真方式报告,并随后将书面报告寄送上级行会计管理部门。第十四条已报告的会计重大事件性质发生变化或已有处理结果的,各级行也应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及时报告。第十五条总行会计管理部门接到分行会计重大事件的报告,应登记“会计重大事件报告登记簿”。对于性质严重或资金损失的会计重大事件,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会计重大事件报告表”和相关资料,按报告的时间顺序编号归档保管。第四章报告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行的会计经理为会计重大事件报告的责任人,负有将本行发生的会计重大事件及时、准确、全面向上级行和总行会计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迟报或瞒报的,由上级行追究各级会计经理的责任。对阻挠会计重大事件报告的单位负责人,由上级行追究其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分行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备案。各分行应将会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辖属行会计检查的重点内容。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附表中信银行会计重大事件报告表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填报行名称:事件详细内容:采取措施及处理结果:填报行(盖章): 填报行会计经理: 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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