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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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办法(试行)(苏办发20093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监督制约,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责联审”,是指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能分工,由组织部门会同编制、审计等部门,同步联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人用人责任审查、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三责联审”的对象: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和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简称党政正职)。 第四条 党政正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三责联审”: (一)因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提拔、交流、轮岗、免职、辞职、降职、退休等离任的; (二)在市、县(市、区)、乡(镇)同一职位任职满3年以上的,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以上的; (三)其他应当实施“三责联审”的情形。 第五条 “三责联审”的主要内容: (一)选人用人责任审查: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按照政策法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群众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情况;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情况等。 (二)机构编制责任审核:贯彻执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情况;职能配置和职责履行情况;机构设置、编制使用、领导职数配备情况;遵守机构编制纪律情况等。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情况;完成经济发展规划(指标)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和成效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等。 (四)其他需要列入“三责联审”的事项。 第六条 建立“三责联审”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协调会议成员由组织、编制、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协调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三责联审”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编制、审计等部门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三责联审”工作,一般由组织部门商编制、审计等部门提出年度计划,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三责联审”前期准备工作: (一)组织、编制、审计等部门根据工作计划,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二)向“三责联审”对象及其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送达通知书,告知“三责联审”对象、内容、方法、时间和要求等; (三)进行审前公示,公布“三责联审”对象、内容、时间和工作小组成员、联系方式等; (四)“三责联审”对象及其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按照通知书要求做好总结和自查等工作; (五)协调会议办公室征求纪检、监察、信访等机关部门意见,了解“三责联审”对象有无群众信访举报和违规违纪问题。 第九条 召开“三责联审”进点会议: (一)会议一般在“三责联审”对象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召开,也可以根据工作计划分批或者集中召开。 (二)会议主要内容为进行动员部署,通报实施方案,发放调查问卷,开展民主测评。 (三)参加会议范围:对市、县(市、区)、乡(镇)党政正职“三责联审”时,由本级党委成员、领导班子成员、纪委领导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机关部门党政正职“三责联审”时,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由全体人员参加。 第十条 “三责联审”工作小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通过听取汇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现场察看、专项调查等方式,认真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三责联审”工作小组发现“三责联审”对象及其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或者接到内容清楚、线索具体的群众举报的,必须认真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三责联审”工作小组必须客观公正地反映检查了解的情况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分别形成审查、审核、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三责联审”情况反馈和通报: (一)审查、审核、审计报告分别报组织、编制、审计部门同意后,向“三责联审”对象及其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党委(党组)进行书面反馈。 (二)“三责联审”对象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接到书面反馈后,应当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改进工作。整改方案于30日内报“三责联审”工作小组。 (三)由“三责联审”对象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党委(党组)负责,将“三责联审”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审计等部门对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认真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三责联审”的结果,应当作为“三责联审”对象及其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工作实绩考核、干部选拔任用、机构编制调整、评优表彰奖励和实施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组织、编制、审计等部门,应当针对“三责联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对策措施或者政策建议;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或者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三责联审”工作协调会议定期对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形成综合报告上报党委、政府。 第十八条 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三责联审”。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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