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专业》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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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专业辅导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协商,又称为.集体谈判。按照198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促进集体谈判公约就集体谈判的特征及内容做出的概括性表述,集体协 商是一种由单个雇主、雇主群体或组织同单个或者若干工人组织之间签订各种协议的过程,在我国,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企业团体就劳动问题,为 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按照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或团体协议。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为了充分地发挥集体合同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第5l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 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 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在我国,集体合同主要由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 题,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一)集体协商的特征(1)集体协商是劳动者团体与企业或企业团体之间的谈判。劳动者团体在我国主要是指工会。集体合同南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企业团体是指企业(雇主)组织(如企业家协会),在我国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中,第8条规定:“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第9条规定:“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第10条规定:“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顽履行其义务。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第15条规定:“集体合同签字人为双方的首席代表。”(2)集体协商是围绕着改善劳动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谈判。集体协商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还可以包括与劳动条件密切关联的企业内部的人事制度改革,如录用标准、人员流动、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等,(3)集体协商的结果体现在所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在协商中,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4)集体协商本身并不产生劳动关系。当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后,不是替代而是修改相关的个人劳动合同,因为它本身并不产生劳动关系。(5)国家在集体协商中起调解作用。集体协商虽然是一种当事人双方的行为,但当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意见不一致时,国家可以发挥调解作用。在一些国家,政府或者通过货币和财政政策制约集体谈判的内容,或者通过法定工资措施、紧急状态规定以 及三方性协议等形式直接参加谈判,决定集体合同的实际条款。也有一些国家,其作用局限于通过必要的立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劳动争议处理服务,制定最低劳劭 标准等,促进劳资关系有秩序的发展。(6)劳动者应当受到特别保护。在集体协商中,劳动者应享有充分的保护,以防止在就业方面发生侵害劳动者 合法权益现象。劳动者不能因工人加入工会而被拒绝雇用,也不因其加人工会或参加_曝协商谈判而受解雇或受其他歧视.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第I l条规定:“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二)集体合同的特征集体合同除具有一般协议合同的共性外,它还具有一些自身特征:(1)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它本质上所反映的是以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关系,是规定全体职工与企业之间整体性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一种协议,它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2)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全体劳动者。全体劳动者一方由工会组织为代表,没有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作为其代表,不能由职工个人或职工中其他团体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3)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要经过特定程序。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平等协商、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辅导:集体合同的签订(一)集体合同签订的主体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 酶代表笱夔雾业签订。工会法第18条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劳动法第7条第二款也规定: T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有权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这一特定主体资格说 明,劳动者一方必须以工会或职工代表的身份出面,集体合同才能成立。这是劳动法凋整集体合同区别于民法、经济法调整的民事合同和经济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 但是,集体合同的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单一的区分合同类型的标准,它只是集体合同成立的一个条件。因为工会与企业业主签订的合同,有集体合同,也有其他类型的 合同,如一些民事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纵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二)集体合同的类型除一般性的集体合同外,企业职工一方还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以下类型的集体合同:(1)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2)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三)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1.集体协商代表(1)确定集体协商的代表。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 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 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荜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2)协商代表的权益。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2.提出集体协商要求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3.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的草案制定m来以后,应由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对草案进行讨论、修改、补充和最后通过,使集体合同能够反映企业行政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通过,应由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4.集体合同的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送达双方协商代表。5.集体合同生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后,对其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应进行修改,并于15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6.集体合同的效力、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辅导:集体协商的内容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l)劳动报酬。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 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 (4)劳动安全与卫生。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5)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7)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项日规划及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洲的措施。 (8)劳动合同管理。 (9)奖惩。主要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奖惩程序。 . (10)裁员。主要包括:(D裁员的方案;裁员的程序;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II)集体合同期限。 (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贵任。 (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辅导: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一、劳动关系的含义和基本内容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天系的含义,是指劳动力所劳动劳动,(用人单位)之间,以实现劳动为实质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二、劳动关系的主体、建立和运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指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和使用劳动力的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的建立,首先要求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当依法具备劳动者资格和用人单位的资格。劳动者的资格,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年龄内、具备所从事劳动的身体健康 条件、具备符合劳动要求的文化和技能水平、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的自由。用人单位的资格,是指用人单位依法成立、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用人的权利和实行用 人的义务: -劳动关系的运行,是指劳动关系形成和存续的动态过程 它表现为劳动关系的发生、延续、变更、终止等一系列环节和在这些环节之间,劳动主体和用人主体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三、劳动关系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倮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和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 律和职业道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义务二 (二)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劳动川工权;依 法W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资奖金分配极.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主要有: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保障;履行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组建 工会及工会依法开展的活动提供+助;依法征行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遵守国家规定的Jj作lrEdj;按照按,持分的原,按时址献是”圩动者工资及各项待遇;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牛命安全:依法保障女职一和殊的劳动保护待遇;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他川职业j音洲经赞,丌仃if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依据国家规定参力社会保险,缴纳礼会保险赞,li.时创造杀什必办集福利事业.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的编利待遇等。四、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一)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基于劳动合同法律事实,南劳动合同法律调整,从而形成的劳动务关系。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合同关系所形成二是基于劳动合同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三是以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当中是平等的主体;二是劳动合同的主体自发形成的一种事人自己的意志;三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 (三)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所谓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要是指参加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享有劳动合同权利和承担劳动合同义务的人,包括 自然入渣入和其他组织.所谓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科稚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主要指的是劳动行为。所谓劳动合同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劳动合同履行地原则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 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用 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五、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强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在制定法律法规、调整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等方面,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发挥好各自的作用,进行 协商和对话,消除误解,弱化有争议的问题,增加达成协议的机会,共同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政府、用人单位 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不能替代,各有侧重 和相互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在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首先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应坚持平等 原则,互惠互利、互谅 互让,通过直接协商谈判、缔结契约等方式,建立和调整相互间的关系,解决出现的问题。政府 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起调节和干预作用,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共赢。我国工会组织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企业中的职代会也代表劳动者 的利益:用人单位组织是用人单位利益的代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政府的主要代表,其中主要职能是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等。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辅导:企业补充保险企业补充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所建立的与基本社会保险相衔接的、提高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待遇水平的一项福利制度。目前,我国企业的补充保险主要是企业年金(又称为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一、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和条件下,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形式。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劳动法第75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企业年金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 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企业年金有利于增加用人单位的凝聚力,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分担国家、社会的经济 压力。 (二)企业年金的缴费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 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 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三)现行企业年金的主要政策 1.建立企业年金的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2.建立企业年金的程序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馋表大 会讨论通过。各类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应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方案之日起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该方案即行生效。 3.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 (1)参加人员范围。 (2)资金筹集方式。 (3)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4)基金管理方式。 (5)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6)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7)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8)中止缴费的条件。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4.企业年金的发放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其中,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四)企业年金合同争议的处理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单位或特定人群,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水平和疾病的严重程度,自愿参加的一种辅助性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完善。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包括: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商业医疗保险。 (一)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各地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探索出的一种解决封顶线以上大额医疗费用的医疗补助办法。这种办法一般由当地政府随同 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在参保职工中强制执行,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是一种社会性的补充保险。保险费一般按每个职工一年缴纳一定额度的费用的办法 筹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参保职工发生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 按一定比例支付。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按照“基本水平、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原则确定的,统筹地区间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和给付待遇,已经很难满足具有不同支付能力和医疗需求的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需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有:一是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三是大集团、大企业自办。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的列支渠道列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超出4%的部分由企业税后利润负担。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的医疗费用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组织和经办机构,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独立 经办,自负盈亏;本行业或本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必须与其行业和企业的资产管理和行政管理相独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三)商业医疗保险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险种主要有:基础医疗保险,如儿童住院医疗保险等。保险购买人按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后, 保险受益人患病住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赔付一定比例的费用,一般都设有起赔额和针对某一病种的最高赔付限额;大病保险。一般是针对肿瘤、心血 管疾病按单病种设立的保险。保险购买人按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受益人患所保疾病病种发生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并设最高支付限额, 或者采取定额支付,无论发生医疗费用多少,保险公司均按合同一次性支付定额保险金;伤残保险。主要是针对工伤、意外伤害设置的一种保险。保险购买人按保 险合同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受益人发生承保事件后,除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外,对因意外事件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也给予一定的赔偿;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 的大病保险。这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的新险种,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可以按照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购买保险,职工患病发生的医 疗费用超过封顶线以上部分,可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比例的赔付.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辅导: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一、社会保险法颁布的意义 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 三、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二,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四、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县体是: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第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例题:社会保险立法的原则是() A、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B、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C、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D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 E、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答案:ABCD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辅导:社会保险法律适用一、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概念及特征 社会保险法律适用,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法律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具有以下特征: (一)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具有特殊的主体。社会保险法律适用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劳动法律的专门活动。社会保险法律适用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司法适用、行政适用、仲裁和调解。 (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具有专业性。社会保险法律适用是国家特定的专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不同于公民和其他社会团体实施法律的活动。 (三)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具有程序性。社会保险法律适用是特定机构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 (五)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必须有表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三、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合法,就是要求社会保险法律适用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和处理案件严格依法办事,对每一件事和第一案件不仅定性处理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办案过程也应符合程序法的有关要求。 准确,是指适用社会保险法律时,首先对事实的确认要准确,即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其次,对适用社会保险法律要准确。再次,处理要得当。 及时,是指在合法、准确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不能久拖不决。 四、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 (一)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同位法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 (三)同位法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 (四)原则上不溯及既往。法律规定后,要严格依法执行,但法律的规定不能溯及过去的行为,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辅导:生育保险一、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女职工因生育子女而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正常收入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建立生育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育状态的劳动妇女的身体健康,减轻其因繁衍后代面产生的经济困难,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延续。生育保险不只 是指对女职工生育子女所花费的生育手术费、住院费等费用的补偿,还包括通过建立社会生育基金的方式,对女职工在规定的生育假期内因未从事劳动而不能获得工 资收入的补偿。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目前,生育保险费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由用人单位缴纳。 二、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保险待遇的构成 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生育子女,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是,未就业职工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上述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 费和药费。检查费是指女职工围产期保健过程中,定期到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的相关费用。接生费是指女职工分娩时,医生或助产人员协助产妇娩出新生儿过程中 所发生的费用。手术费支付的项目主要是指分娩过程中会阴切开术和刮宫手术。此外,由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先兆流产医疗费,人工流产医疗费。其中包括挂号 费、检验费、医药费和手术费,只要生育职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就应按相关规定由生育保险机构支付。 (三)生育津贴 坐育津贴是指在职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中断收入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的标准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温馨提示:看累了就做一做试题检查一下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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