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论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高发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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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高发的原因及对策近年来,交通运输行业在我国经济增长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迅猛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增长,大量资金涌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交通运输行业也逐渐成为腐败“病毒”侵蚀的“高危领域”,腐败案件呈高发态势。新时期,如何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廉政建设。增强纪检监察工作针对性,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作用,加强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廉政监管,确保交通运输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成为我们广大交通运输行业纪检监察工作者的一项重要课题。一、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现状近几年,我国交通建设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交通工程建设的特点是:市场开放,竞争激烈;投入建设资金多,项目资金周转数额大;覆盖面宽,工程量大,项目多,环节多,工期长;建设主体多元,且素质参差不齐。这种特殊性,加大了交通建设市场监管难度,使交通建设领域成为腐败问题的多发、易发区。当前,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具有如下特点:1、涉案官员职务高,涉案金额大。近几年,广东、四川、贵州、河南等省交通运输部门陆续发生了一些重大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以来,全国已有20位交通厅长“中箭”落马,厅级以下的交通官员就更多了,其中以贪污受贿案居多,而且涉案金额巨大。多名交通厅长的前“腐”后继, 成为民众眼中一道独特而畸形的“腐败风景”。例如,四川省原交通厅正副厅长刘中山、郑道访,在工程建设中贪污受贿1000万元左右。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60.77万余元、新加坡币1万元和美金7.6万元。云南省平(远街)锁(龙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原指挥长李忠利受贿386万余元,另有49万余元人民币的财物和6400元美金、7.5万元欧元、1.09万余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涉案环节多。从作案的手法来看,大多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直接干预插手招标投标、工程分包、物资采购、资金拨付等经济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巨额贿赂。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原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卢万里案件是新中国交通史上影响最为恶劣的侵吞国有资金的腐败案件之一。卢万里利用担任贵州省交通厅厅长、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掌控公路建设招、投标权的同时,还通过权力直接介入材料采购环节,大肆侵吞国有财产,先后多次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59万余元。 3、涉案人员众多。“修一段路,倒一批干部”的说法绝不夸张,以至于坊间流传这样一个笑话:两人一问一答,一人问:“哪个系统领导的办公室离监狱最近?”一人答:“交通系统。”据报载,广东深圳至汕头的高速公路建设中,一条道路未修通,就有近名国家公职人员栽倒,其中厅级干部人、处级干部人,还有部分掌握实权的一般干部,受贿金额约万元 。全国交通建设领域腐败案件的持续高发,不仅极大地损害了交通行业形象,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也对交通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交通系统在思想上、社会舆论上、工作上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影响极坏,形势极其严峻。一、交通建设领域贪污腐败现象高发的原因分析 分析交通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从主观方面讲,是放松世界观改造,背弃党的理想和宗旨,私欲极度膨胀的必然结果。但是,其中也暴露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些腐败分子钻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的漏洞,谋取私利,给一些领导干部搞权钱交易提供了条件。加之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监督弱化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监督部门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作缺乏独立性和主动性,管理体制的漏洞,客观上导致了监督的弱化和管理的盲区。(一)权力运作不够规范,存在体制性障碍。1、现行的交通投资体制在交通系统内部封闭运行,从立项论证、招标设计、施工监理、预算拨款到竣工验收,几乎都在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的交通系统内部完成。交通工程建设市场化程度低,地方保护与行业保护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给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以可乘之机。2、一些掌握资金拨付权、项目审批权的单位和部门,审批程序不够公开、透明,权力运作过程不够规范,有的还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为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领导权力过份集中,甚至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介绍工程施工队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违法参与工程经营活动。例如,陕西省宁强县交通局原局长何超、原副局长刘华斌在2008年至2010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款拨付、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分别收受贿赂计人民币52万元和140万元。3、权责不清,职能交叉,监督乏力。尤其是在交通工程大型建设项目的组织上,一些地方临时动议,设立各种临时性机构,如建设工程指挥部等。人员大多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且多数由领导兼职,人员管理松散,为一些人利用职权实施“权钱交易”提供了可能。同时,各类临时性机构多由政府授权,享有较大的权力,内部缺乏监督制约机制,而且大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主负责制和党风廉政责任制在这些单位很难落到实处,这些机构一旦解散,给查办案件,责任追究带来很大难度。江苏省苏州市交通局原局长严冬利用担任苏州沿江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苏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的职务便利,在沿江高速公路、友新高架工程等项目的设计变更、招投标、工程款支付过程中为多家建筑公司或个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00余万元。(二)权力的监督制约乏力,存在制度性缺损。制度的缺失是腐败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来看,虽然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如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早已颁布施行,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制度体系建设中,重制度制定,轻责任追究,使制度的威信降低。使人容易滋生腐败思想。二是在廉政监督方面,行政主管部门对权力的监督意识不强,有的认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重权力、轻制约,重审批、轻监管。而纪检监察部门工作难以深入到行政工作中去,监督不到位,行政监督存在虚化现象。 三是在分析责任时,重集体承担,轻直接责任人处罚,易导致集体隐瞒,腐败现象不能得到及时查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是放纵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三)用人机制有缺陷,存在价值观迷失。交通工程建设不同于其他工程建设,多为国家投资,目的是服务于公共利益。但往往由于片面强调交通工程建设的市场化或政治化,使得交通等公共部门秉承的公平、正义、责任意识等规范性价值观和必要规制的限定作用大为削弱,价值观迷失,会导致个人本位,贪图享乐,滥用权力,唯利是图,社会准则与道德良知紊乱,加上我们对领导的选拔、考核、任用、管理、监督、教育机制等存在问题。对“一把手”的监督更多是靠自觉。管理权力过于集中,领导干部面临的腐蚀诱惑大,腐败蔓延成为“理所当然”。二、交通建设领域贪污腐败现象的预防与监督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从实践看,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仍然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因此,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也是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根本举措。(一)加强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反对腐败,教育是基础。“公民社会的自律是防止腐败的最有效手段。”长期以来,我国廉政教育工作主要针对党员和领导干部,全民廉政教育工作由于历史原因进展缓慢。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廉政教育工作,更像是行业内部培训,加之该领域的专业性较强,教育方法方式简单枯燥,面向群众的廉政宣导效果不佳。而群众的腐败容忍度较多地与交通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直接挂钩,视野较窄;没有工程质量问题是否等于没有腐败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对社会各届加强教育和引导,一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充分认识我们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福利,而不能用来谋取个人私利。二要加强求真务实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第一职责,把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第一标准,脚踏实地,埋头苦干,重实际、鼓实劲、求实效,不图虚名,不务虚功。三要大力加强党风党纪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地遵纪守法,做到令行禁止。要不断增强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形势发展,不断摸索和总结,创造出更多丰富多彩的教育形式,进一步提高教育的效果。要继续抓好警示教育,运用反面典型,进行直观、形象、具体的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从中汲取教育教训,防微杜渐,做到自警、自醒、自律。同时,还要总结、宣传先进典型,进行示范教育,广泛宣传勤政廉政的党员干部,大力弘扬正气,鼓舞士气。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等各方面的作用,积极探索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廉政文化建设,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氛围。(二)健全制度,从根本上防止权力腐败。交通建设领域反腐环境复杂,环节多,问题多,应该充分重视各个环节在反腐败中的重要价值,将过程防腐机制建设作为深化反腐败工作的战略重点。当前交通建设领域许多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能构成完整的规范体系,而且在执行政策中还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因此,我们应当既要抓好制度制定方面的工作,使反腐倡廉有法可依;又要抓好法律法规制度落实环节的工作,确保有关制度得以实现。也就是说,我们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明晰权力边界,制定缜密的程序,使行使权力的人无法滥用权力,便于群众监督。要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资金支付和竣工验收等运作程序,使权力得到有效制约。要狠抓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围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廉政制度落实情况,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要加快交通部门职能转变,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对现有的基建审批事项和各项管理制度、规章进行清理,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继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凡是可以由市场或社会自行调节与管理的事项通过市场或社会调节与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不再越俎代庖。交通运输部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对审批项目的监管上,形成合力,防止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只有切实保障“制度制定”和“制度实现”两个环节的有效衔接,才是治理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长效保证。(三)加强监督,突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腐败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权利缺乏监督,就容易滋生腐败。反腐败的决定性胜利在于使权力得到有效监督。从这些年揭露出来的涉及领导干部的大案要案来看,一些领导干部的权钱交易行径之所以能够得逞,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软弱乏力。由于现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漏洞,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流于形式,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同级党委不敢监督、同级纪委也不敢监督。有见及此,我们要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精神,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要实现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模式转变,把监督关口前移;要完善事中监督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行为的控制,保证权力的正确使用,避免权力运行脱离轨道;要完善事后监督的惩戒机制,惩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警示作用,遏制腐败现象的发展和蔓延。加强监督要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监督覆盖面,务求取得实效。同时,监督要突出重点,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中招投标、工程分包、材料采购、设计变更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二要加强对计划、财务、征收、人事等重点岗位的监督,以物资采购为重点,突出对采购原则、采购方式、采购合同、采购渠道和付款结算的监督。重要的物资采购,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全过程跟踪监督,防止购销双方搞权钱交易;以资金管理为重点,采取审计监督和财经专项检查等形式,重点把好建设资金使用审批关和工程决算关。三要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决不允许个人说了算。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对权力“源头”的控制, 广东高速公路建设曾经出过问题,给我们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沉痛的教训告诫我们,权力缺少制约,必定产生腐败。近年来,通过抓制度建设和落实,完善了监督和管理制度,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约束、监督权力。以往曾经出现的“建完一条路,倒下一批干部”的情况消失了,工程建设中形成了一股开拓进取、廉洁奉献的朝气蓬勃新气象。其中揭普高速公路项目还尝试了在建设过程中与检察院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广东高速公路涌现出一批质量优良的工程项目,如被世行专家认为是国内最具挑战性的京珠高速公路粤境北段,惠河高速公路二期等项目,与开阳高速公路一起成为广东高速公路建设的“精品工程”。(四)加大查处力度,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德以劝善,法以诛恶。抓好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廉政工作,既要依靠思想道德观念规范人们内心世界的德治力量,又要凭借法律法规强制性产生的威慑力量。我们共产党不允许有任何特殊党员,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法律的权力,唯有如此,才能纯洁党的组织,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交通各级各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针对工程建设中容易滋生腐败的特点,把项目工程作为监察重点,运用执法监察、专项检查、财务审计、质量跟踪和群众监督举报等多种手段,积极发现案件线索。对各类腐败案件,一经发现,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秉公处理,严惩不贷,绝不手软。通过查处违法违纪案件,震慑和打击腐败分子,使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心理上后悔莫及。查办案件既要坚决又要慎重,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在重点查办大案要案的同时,还要着力查办一批发生在老百姓身边、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照职责、权限和程序,依法有序办案,加强案件审理,确保案件经得起检验。要重视信访举报工作,认真排查案件线索,既要严惩腐败分子,又要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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