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上传人: 文档编号:28521843 上传时间:2021-08-2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6.8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 改善环境卫 生质量 , 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 促进经济社 会的可持续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原国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 知 (计价格 2002872 号)的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 , 是指城市人口在日 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 体废物 ,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 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 , 不包括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和其 他危险废物 ) 。第三条 本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和新城 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 包括交通运输工具 ) 、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 城市暂住人口等 , 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费。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对象、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等可提出申请 ,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市政 府批准后予以减免。第四条 本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和新城 区范围内所有单位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 , 符合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 送至中转站 (点)的, 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送至垃圾处 理场的 , 免收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本市新华 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和新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 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由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 对建筑垃圾统一运输 , 统一处置。严 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运输、 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监管、处罚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执行。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费征收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的城市生 活垃圾处理费进行征收。 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对居民社 区、物业小区、暂住人口及背街小巷经营门店的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费进行征收 , 并负责这部分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 送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转站 ( 点) 。 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等 , 均应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划分的卫 生责任区 , 负责所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 , 并送至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转站 (点)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 由市物价部门 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并报 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基数由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各城区街道办事处依据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 实际产生的垃圾量分别负责核定。 经核定的收费基数或 收费额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 告知缴费单位。缴费单位对收费基数或收费额有异议的 , 可 向核定单位提出 , 核定单位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 据实核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基数一年核定一次。第八条 市区内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自本办法施行之 日起 30 日内(本办法施行后新成立的 ,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 ), 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城区街道办事处进行城 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申报登记。 每年度的 12 月份为下年 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度申报登记期。 申报登记的内 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分别制定。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纳入市级财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 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实行“收支两条线”, 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所产生的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条 征收单位应在收费当日将收费款金额缴存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于每月 20日前将每月实际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 市级财政部门 每月根据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返还征收手续费。 市级 财政部门每月根据各区街道办事处每月实际征收额扣除征 收手续费后按比例返还 , 用于各区街道办事处城市生活垃圾 的收集 ( 包括居民收集和区管道路收集 ) 。 市管道路的收 集和城市生活垃圾的运输和处理费用 , 每月由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 , 由市级财政部门每月全额返还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 用于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费用。 征收的城市生 活垃圾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 市级财政和各区财政部门应分别对缺口部分全额给予补贴, 以确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正常运行。征收单位应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置预案 , 市级财政和各区财 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置的必要保障经费和 设施 , 保证特殊情况下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 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和征收人员 , 须持有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其制定的收费标准 , 亮证收费并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否则 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征收人员应严格执行“票款分 离”的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月征收 , 征收 单位根据征收对象的意愿 , 也可按季或按年征收。第十二条 市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 , 对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行 为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 圾管理规定 , 都要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征收标准 , 足额按时 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并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制 止、检举和控告。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 , 不缴纳或者没有按时足额交 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由征收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 ; 逾 期不缴纳的 , 征收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拒绝、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 员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 持规定证件或未亮证收费的 ;(二)擅自印制票据收费、无票 据收费或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三)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5日起施行。本办法施 行后,取消除“门前三包”中的垃圾代清费以外的其它城市 生活垃圾收费项目。已实行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费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