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章节重点要点总结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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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章节重点要点总结江苏47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重点掌握内容: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关于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法律制度是我国财经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在行使会计管理职能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会计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三个层次: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一)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规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指导和规范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也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会计法于l985年1月21日,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会计法律。现行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二)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如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规范性文件,其他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共38个)、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三、其他知识点 1、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注意个体户不适用)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内容,包括: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重点掌握内容: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其主要包括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工作管理等内容。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包括三方面:会计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财政部门 我国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遵循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这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最基本的职能。2、会计市场管理。 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运行、退出和培训管理。会计市场准入管理,包括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所进行的条件设定。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 4、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两会” 我国目前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组织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主要包括四方面:单位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和任职资格以及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一)单位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长官等。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会计人员任免管理、会计人员调迁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等。其中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管理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等, (三)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3、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四)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1、制定依据: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指单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内容 (1)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2)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 (3)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4)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5)建立稽核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6)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的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7)建立定额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和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定额的执行;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8)建立计量验收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的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 (9)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嗣;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10)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11)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12)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第三节会计核算重点掌握内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掌握8个要求的名称和主要含义) (一)真实性要求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要求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明晰性要求 (四)可比性要求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予以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以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要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要求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谨慎牲要求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要求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真实性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1、会计资料的种类: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包括单位的计划、总结、合同等文书资料。2、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主要有: 合规性-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真实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三、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 (一)依法建立账册。 (二)明确会计核算内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不是一切经济业务都要会计核算) (三)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二是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四)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是指人为划分的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我国规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原则上用人民币) 记账本位币,是指日常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用以计量的货币。我国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六)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即会计电算化,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七)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我国境内会计记录文字都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四、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原始凭证的审核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1)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2)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3)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4)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6)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4原始凭证的保管 原始凭证作为重要的会计资料,应当按照有关会计档案保管的规定办法进行保管。 (1)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或提供查阅。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二)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2记账凭证的填制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写。 (2)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3)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5)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如果是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则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6)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7)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记账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 五、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 各单位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不得私设账簿登记、核算。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并逐日结出余额。 (二)会计账簿的启用与登记 1会计账簿的启用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 2会计账簿的登记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登记时,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顺序进行,不得跳行、隔页。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照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三)账目核对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相互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互核对,以保证账证相符;将会计账簿之间的对应记录相互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相互核对,以保证账表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四)结账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的年末余额,并把全部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组成,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食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目标。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是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 3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2)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记录等资料。 (3) 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4)应当按照规定全面结清资产、核实债务。 (5)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l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半年度终了后6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3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有关事项。 4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5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汁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汁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五)财务会计报告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因此,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八、会计档案的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袭,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2、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四)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3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企业、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辅助性账簿保管期限一般为l5年,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限为2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月度和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限为3年。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应永久保存。 (五)会计档案销毁的规定 (一)、销毁的基本程序: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专人负责监销。对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所有单位)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双方共同派员监销;对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还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对于财政部门还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4、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2、保管期满但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3、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4、保管期限未满的会计档案。 第四节会计监督重点掌握内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依据 1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3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会计法律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各单位根据有关会计法律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 1、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2、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四)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五)单位内部会计控制 1、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与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2、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3、不相容职务,是指不能同时由一人兼任的职务,它主要包括:出纳与记账、业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业务审批、业务审批与记账、财物保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财物保管、业务操作与业务复核等。4、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原则有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5、内部控制构成要素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内部监督五个要素。内部控制。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财政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门监督 1、 我国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3、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汁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4、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形式 1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3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二)其他部门监督: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检举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 (一)检举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立即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1、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其具体包括: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三)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1、联系:首先,两者在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工作上具有一致性。 2、区别: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两者的审计独立性不同;两者的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两者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两者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两者审计的时间不同 (四)财政部门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1、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这是对社会监督的一种再监督。财政部门再监督的重点内容 (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2)未保持设立条件的 ;(3)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示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四、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关系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联系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政府监督、社会监督有效进行的基础; 2政府监督、社会监督是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一种再监督; 3政府监督是社会监督有效进行的重要保证。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区别 1监督的主体不同;2监督的性质不同; 3监督的时间不同; 4监督的内容不同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重点掌握内容: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机构的内部稽核制度、代理记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职务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景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循的道德准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三)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不能从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 (四)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的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六)法律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四、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重点是和内部审计的区别) 1、 内部稽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等。 2、 内部稽核制度不同于内部审计制度,稽核是会计工作流程中的一个阶段,是在会计机构内部进行的自我检查与审核,稽核人员是会计人员。内部审计是本单位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立审计机构,由审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制度(一)岗位设置的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涉及款项或者财物的收付、结算以及登记工作,必须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4、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会计工作岗位 1、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1)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3)出纳岗位;(4)稽核岗位;(5)资本、基金核算岗位;(6)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7)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 果核算岗位;(8)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9)总账岗位;(10)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11)会计电算化岗位;(12)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等。 2、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六、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调动工作、离职、临时离职、因病不能工作、恢复工作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2、移交人员的责任。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3、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账目的,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2移交点收具体要求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发现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3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 (3)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七、会计从业资格。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我国的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2、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况 。一是5年内不能取得: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是永久不能取得: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属于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属于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的,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四)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是:(1)针对性。 (2)适应性。(3)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1)会计理论继续教育,(2)政策法规继续教育, (3)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4)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参加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2)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参加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独立完成发表会计类论文;接受与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1)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2)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应在90天内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3)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 (4)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五)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3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4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八、会计专业职务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不包括注册会计师、总会计师)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法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九、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的单位,该负责人就是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和“主办会计”等。 十、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人员。总会计师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所以,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1总会计师的设置。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2总会计师的任免。 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3总会计师在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上的权限 (1)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 (2)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六节法律责任重点掌握内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授意、指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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