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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冲刺班讲义与试题前言大家好!今天我们开始进行2012年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这门课的辅导。虽然今年的税务代理实务教材的内容变化不大,税法一和税法二中与税务代理相关的主体税种新增的知识点也不是太多。但去年新增的很多知识点经过一年的消化、运用比较成熟,今年可以出考题的点会比较多,难度也应有所提高。希望考生在复习时要给予一定的重视。为了顺利通过今年税务代理实务的考试,我们就今年教材内容变化、去年考试命题情况及相应的复习方法做一个考前辅导的概括性说明。一、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教材内容的主要变化 第六章增加了工业企业增值税核算的有关政策;增加了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第七章增加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第十四章按照新的行政复议规则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第十六章注册税务师执业文书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新内容命题的概率是很高的,应引起考生的重视。去年教材新增的很多政策,去年未考,其中的重要政策也会是今年命题概率较高的内容。考生应合理安排复习时间。另外,由于税务代理实务属综合运用性学科,需要结合其他四门学科的内容一并复习,税法一和税法二中今年和去年新的税收政策的变化内容,特别是普遍适用的主要税收政策,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政策,建议考生进行细致地学习以便更好地掌握相关业务知识。二、2011年试题的简要情况 1.题型、题量单选:10题共10分;多选:10题共20分;简答题5小题35分(2010年6小题35分);综合分析题2题35分。2.各章考题分值的基本分布情况单选多选简答综合分值合计第一章224第二章1269第三章11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22第七章2248第八章167+7+7+432第九章11第十章13538第十一章2第十二章第十三章22第十四章22第十五章第十六章11第十七章合计10分20分35分35分100分从整个命题情况看,所得税申报代理实务和审查代理实务的分值占约50%左右;其次是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申报实务与审查代理实务的分值较高。今年的分值分布仍会突出各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主的各流转税的分值。复习中要把握好复习的重点和难点。3.命题内容:近几年的考题不仅综合分析题、简答题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其单选、多选题也更突出“实务”特点。我们在具体各章的讲解中会加以说明。简答题和综合分析题的命题特点是题量大,有较强的实务操作性。难点在于把各税种的知识汇集在一起,把税收与会计问题融合起来,考查考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三、2012年命题趋势分析 1.题型、题量会和2011年相近。2.考题涉及的主要内容三大流转税和两大所得税仍是考试的重点,其中三大流转税涉及新细则及相关文件的具体问题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近两年新编入教材的税收政策的内容也会增加。新企业所得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与新所得税政策及三大流转税的新政策,会成为今年的重要考点。第十四章新的行政复议知识和第十六章新的涉税文书要求也会成为命题概率较高的内容。已变化的政策未编入教材的部分,会大大降低命题概率。我们会在具体各章的讲解中加以说明。四、复习方法 1.要结合大纲的要求进行全面复习,大纲中的不同要求,其出题概率不同。大体上是:“掌握”为60%,“熟悉”为30%,“了解”为10%。重点章节分布情况:掌握: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熟悉:第一章、第二章、第六章、第十章、第十四章、第十六章、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了解:其他各章节。2.对教材中需要记忆的知识点要在理解的基础由记忆。注意掌握关键字。3.重点内容要结合税法一和税法二搞懂弄透。4.加强练习,练习是使知识转化为能力的重要前提。代理实务考的主要是代理申报、审查实务操作中的能力,特别要加强综合题的练习。总之,复习应以教材为中心,以练习为辅助。在完成全面复习后,还应以往年的试题或难度相当的摸拟试题做一次测试,看自已各部分试题所需的时间和存在的问题。考虑如何合理地安排时间,如何避免审题上的失误,知识点上的漏洞等,再进行重点突破。第一章导论题量:历年分值2分左右。 2010年考了8分,因为有新增内容;2011年考了4分。题型:单选、多选、简答命题概率较高的内容一般在第35节。 第一节注册税务师概述 一、注册税务师的概念(一般了解)二、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 【例题多选题】注册税务师接受委托从事的下列业务中,属于涉税服务业务的有()。A.出具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报告 B.举办最新税收政策培训C.出具企业财产损失鉴证报告 D.进行税收筹划E.开展税务咨询答疑编号1804010101正确答案BDE答案解析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服务是指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注册税务师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包括:(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三、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三)法律约束性。(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不能因为建立了税务代理关系而转移征纳关系,即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例题单选题】因甲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人丙失误,所代理的乙企业2011年3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乙企业做出加收滞纳金3000元和罚款1500元决定。对于这些滞纳金和罚款,应()。A.全部由甲税务师事务所缴纳B.全部由乙企业缴纳,但乙企业可以向甲税务师事务所提出赔偿要求C.全部由乙企业缴纳,但乙企业可以向代理人丙提出赔偿要求D.由乙企业缴纳罚款,由甲税务师事务所缴纳滞纳金答疑编号1804010102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不能因为建立了税务代理关系而转移征纳关系,即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但是,纳税人可以向税务师事务所提出赔偿要求。 四、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一)自愿委托原则。只有在双方 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才能真正确立。(二)依法代理原则。代法代理原是注册税务师执业的一个重要原则。首先,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的注册税务师必须是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代理人员;其次,注册税务师承办一切代理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为指针,其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充分体现被代理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三)独立、公正原则。独立是指不受其他机关(如税务局),社会团体(如注税协会)和个人(如委托人)的干预;公正是指不偏向或者迁就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四)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五、税务代理的含义 六、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第二节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仅作为知识了解,一般很少出题2005年,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不断强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第一个部门规章,提高了行业管理的法律级次,行业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010年,全国共设有税务师事务所3100多家,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数达到86714人,执业注册税务师超过28700人,从业人员近10万。第三节 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1.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科目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税法一:主要内容是税法基本原理及流转税(增,消,营),关税,资源税;税法二:主要内容包括除流转税以外的其他税种的有关法律、法规;税务代理实务:侧重于税务代理基本业务知识的实际操作技能;税收相关法律:包括法律基础理论及若干涉税单行法律,如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等;财务与会计:侧重于财会业务和实际操作。2.了解注册税务师的备案制度。按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者,必须在取得证书后 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有2年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经验,给予执业备案,其他人员,给予非执业备案。3.熟悉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中的知识点,命题概率较高。1)注册税务师的权利(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2)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注册税务师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4)注册税务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5)注册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6)注册税务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2)注册税务师的义务(1)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2)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3)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4)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5)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7)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第四节税务代理的范围与规则 掌握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范围和执业规则。一、税务代理的范围 二、税务人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行规则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 绝出具有关报告: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二)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三)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例题多选题】注册税务师的下列行为,符合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有()。A.向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经营规模、纳税资料、处罚记录等涉税情况B.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经劝阻无效,终止执业并拒绝出具有关报告C.经委托人认可购买其发行的债券D.发现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E.在出具有保留意见的涉税文书上不签字盖章答疑编号1804010103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选项A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企业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选项C注册税务师执业期间,不得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选项E,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节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掌握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必须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未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而擅自开展代理业务的,不受法律保护。(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1.委托代理的项目发生了变化;一般是2种情况: (1)代理范围发生了增加或者减少,例如单项代理改为综合代理;(2)代理内容发生了变化,修改或者补充了协议内容。2.注册税务师发生了变化。3.因客观原因,延长了完成协议的时间。(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2.有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1)委托人死亡或者解体、破产;(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者授意代理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劝告后仍然不停止违法活动;(3)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造成代理错误。【例题】委托方(),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在代理期限内单方终止代理行为。A.更换法定代表人B.实施虚开发票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C.不按期支付费用D.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E.被税务机关查补有偷税行为,并被处以税务行政惩罚答疑编号1804010201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掌握征管法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掌握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规定: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2)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提示:比对注册税务师的违规行为罚的更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3)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 连带责任。根据这项规定,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例题】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将()。A.由委托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B.只由委托人负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C.由代理人负责任,委托人不负责任 D.由税务机关认定代理人和委托人的责任答疑编号1804010202正确答案A 第六节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 本节为新增内容,但命题分值不高。一、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概述 二、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一)遵法守规:1.以税法为行为准绳,守法;2.行业自律;3.遵守税务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规定。(二)诚实信用: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的灵魂;诚信就是坚持独立、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三)专业胜任:扎实的财税理论功底;较强的发现、分析、判断和处理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四)尽职尽责:1.按时按质完成任务;2.忠实代表委托人利益;3.保守秘密。【例题】下列项目中表述正确的有()。A.税务代理业务是以委托人利益为基础的,应满足委托人的所有利益要求B.委托人利益至上是税务代理业务的核心原则,完善服务质量以守法为前提C.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胜任力,也是遵法守规的内在要求D.为委托方保守秘密是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之一答疑编号1804010203正确答案BCD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题型:单选、多选、简答这一章的内容是整个税收征管中的基础工作,属于每年的必考内容且分值在非重点章中一般是比较高的。第一节税务管理体制一、税务管理体制概述二、我国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2010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国地税征管范围的划分作了较大调整,是注册税务师应掌握的税务代理基本知识,2011年命题中考了单选题。(一)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二)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教材19-20页)【例题多选题】下列一些新办企业到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其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征税范围的纳税人有()。A.某市新办的市属工业企业B.某市新办的仿古小吃一条街的国营老字号分店C.韩国某技术服务企业在我国B市城区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D.某县信用社答疑编号1804020111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B餐饮业属营业税纳税范围,其所得税应在地税局缴纳。第二节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一、税务登记管理(一)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二)税务登记的内容1.设立税务登记熟悉适用范围。(1)税务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办理税务登记。(2)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办理设立税务登记()。A.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某有限责任公司B.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某出版社C.取得稿酬收入的某作家D.从事运输业的某个体户答疑编号1804020112正确答案AB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2.变更税务登记(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改变产权关系的;改变注册资金的。3.注销税务登记注意: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仍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变更登记。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涉及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注销登记,再到新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三)税务登记的管理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2.税务登记的审验(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连续的12个月内),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二、账簿、凭证管理(一)设置账簿的范围国税发200815号文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达到建账标准的要建账,达不到建账标准的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三)账簿、凭证的保存和保管(10年)三、纳税申报(一)纳税申报的概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要承担申报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各自的申报资料(二)纳税申报的方式1.自行申报(直接申报)2.邮寄申报3.电文方式注意要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纸质资料的签名盖章有一种认证作用,否则没有法律效力。4.代理申报(三)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1.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2.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3.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4.申报有困难,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注意第4点的延期申报与延期纳税是不同的概念,办理延期申报要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四、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加强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总局颁布的纳税评估办法规定,评估工作中的约谈,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应了解纳税评估的基本知识,但这部分内容命题概率很低。五、税款征收(一)税款征收的概念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二)税款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代扣代缴6.代收代缴7.委托代征注意各种征收方式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关系。注意代扣代缴与代收代缴的区别。(三)税款征收措施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1)依法可以不设账的;(2)依法应当设账但未设账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4)虽设账,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3.责令缴纳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注意征管法细则中规定,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未办报验登记的也属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注意可扣押的物品只有两项:商品、货物。变卖:不属于拍卖范围的货物(鲜活、易变质商品);偏远地区,没有拍卖机构的地方。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前提条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纳税期前责令缴纳,限期内有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货物、其他财产等的迹象。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对象:纳税人前提条件:拒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长。扣押、查封的物品有三项: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6.强制执行措施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前提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解缴税款、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长。7.阻止出境对象:纳税人和纳税人的法人代表前提条件: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执行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四)税收优先的规定税收与无担保债权的关系:税收优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企业欠职工工资例外)。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税收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关系: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抵押是指债务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有关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使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留置有关财产,以其价款优先受偿。为减少债权人的风险,督促纳税人履行义务,征管法分别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担保债权的债权人作出了三方面的规定。(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关于企业合并的缴税问题,2011年的考题结合税法二企业重组的新政策考了单选题。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是指税务机关找到分立后的任何一方,都应负责缴清全部税款,然后再解决内部的分摊问题。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撤销权是指在债务人作出无偿处分财产或以明显低价处分财产给第三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注意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而受让人知道、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六、税务检查(二)检查范围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检查存款账户的范围: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见细则第72条。)第三节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税务机关的权利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2.税收管理权3.税款征收权(4)追征税款权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未缴或者少缴税款;3年内;补缴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追征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参见细则第82条。追征期可延长到五年的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未扣或少扣、未收或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纳税人的权利1.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两类:扶持性减免税和困难性减免税2.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参见细则第78条的具体规定。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例:软件行业超过3%税负缴纳的增值税在次月即征即退有关税款时,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税利息按活期存款利息计算。【例题单选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税款之日起()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A.1B.2C.3D.4答疑编号1804020201正确答案C(二)纳税人的义务4.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延期缴税的审批权在:省级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延期缴税的最长期限:三个月。特殊困难的解释注意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外阜存款、银行汇票等)。2004年底总局发文明确: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例题】某纳税人7月15日应纳税款,于6月30日申请延期缴纳,7月20日税务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企业于7月20日当天缴纳此项税款,仍要加收5天的滞纳金。答疑编号1804020202答案解析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8.必经复议:在纳税上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先复议,后诉讼。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前提条件: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选择复议: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注意对罚款的强制执行有特殊的要求。罚款只有超过复议、诉讼期才能强制执行。见征管法第88条。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逃避纳税义务,限期缴纳,限期内转移、隐匿财产等;欠税而需要出境;不能缴纳税款、滞纳金而需要申请行政复议。(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标准处罚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欠税行为及处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处罚对象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但扣缴义务人的处罚上限比纳税人的低。3.偷税行为及处罚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注意偷税的概念,要具备各种手段,同时必须有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在偷税上的处罚是相同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意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此项规定给予的处罚,是指所编造的虚假计税依据并未形成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1)不申报的法律责任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这里强调的是“不申报”且直接“影响了税款的入库”。但税务机关通知其申报缴税,仍按要求申报缴税了。不在偷税的范畴之内。2)未按期申报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这里强调的是“期限”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但税务机关责令申报后,来申报了。而且这里的处罚着眼点,在于“行为”本身违法,没有应纳税款也应按期申报。举例:某企业自成立起两个月内从未申报过各税,自以为是新办企业什么税都可以免。实际上所得税可以免,流转税不能免,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来申报补税了。属于未按期申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法律责任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属于偷税,对有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偷税处罚。这里强调的是“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申报”,且直接“影响了税款的入库”。新修改的刑法将“偷税罪”改为“逃避追缴税款罪”。对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4.抗税行为及处罚当事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行为:暴力或威胁征管法处罚: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与第6条骗税行为的处罚相同。6.骗税行为及处罚当事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纳税人行为: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征管法处罚: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7.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1)非法印制、转借、倒买、变造、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情节严重的,处罚起点高,处罚重。(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 、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归纳:2000元以下,2000元5000元的处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等。2000元以下,2000元1万元的处罚:纳税人未按期登记、设账、备案、报告账号、未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验、换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申报。2000元1万元,1万5万元的处罚: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未按规定取得完税凭证。5万元以下的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50%3倍的处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税务代理人违法,造成纳税人未交少交税款。50%5倍的处罚:纳税人未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纳税人不申报。1倍5倍的处罚:抗税、骗税1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账户、发票、证明等。【例题简答题】个体工商户甲在某集贸市场从事服装经营。2010年1月,甲以生意清淡经营亏损为由,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所在地税务所责令其限期申报,但甲逾期仍不申报。随后,税务所核定其应缴纳税款1000元,限其于15日内缴清税款。甲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并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听其申辩,直接扣押了其价值1500元的一批服装。扣除后甲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遂将服装以1000元的价格委托某商店销售,用以抵缴税款。问题:1.根据税法规定,应如何处理甲的行为?2.分析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何不妥。答疑编号1804020203正确答案(1)甲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申报,逾期仍未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甲某的行为构成了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准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所未经批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合法。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扣押货物的价值偏高,税务所一是未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二是未按参照同类的价格,未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纳税人有权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没有给予纳税人相应的权利。第三章税务登记代理实务题量:历年分值:2分左右, 2010年考了1分,2011年考了1分。题型:单选、多选第一节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实务一、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管理规程1.申报办理税务登记(1)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注意哪些情况核发税务登记证,哪些情况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例题多选题】某纳税人原在A市经营,于2008年11月10日外出B市经营,至2010年5月4日又回到A市,则该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期间()。A.需在B市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手续B.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A市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C.在B市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D.在B市不需办理任何税务登记手续答疑编号1804030101正确答案BC2.申办时应提供的资料注意:没有银行账号。3.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4.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二)代理设立税务登记操作规范二、变更税务登记(一)变更税务登记管理规程(二)变更税务登记操作要点三、停业、复业登记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实际代理业务不多,了解即可。(一)停业、复业登记管理规程(二)停业、复业登记操作要点四、注销税务登记(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规程【例题多选题】关于注销税务登记管理规程的说法,正确的有()。A.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等情形,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B.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C.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D.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E.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境内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答疑编号1804030102正确答案CDE注意:注销前应结清的涉税事项应为7项。第二节纳税事项税务登记代理实务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管理规程2011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22号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已收入税法一中,请结合税法一的相关内容一并复习。“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国税发201140号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也已收入税法一教材,结合税法一教材掌握基本知识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实行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有两类,辅导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如下:1.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辅导期3个月。2.其他一般纳税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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