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市场基本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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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基本交易规则(A股)一、A股基本交易规则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价格优先-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交易品种股票、债券、基金、债券回购、权证和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交易品种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集合竞价 上午9:15-9:25连续竞价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市下午14:5715:00集合竞价)(法定假日及深沪交易所公布的休市日除外)报价单位深市:A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沪市: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报价方式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涨跌幅限制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2007年1月8日起,对未完成股改的股票设立特殊交易板块S板,并对S板实施特别的差异化制度安排,其价格涨跌幅限制统一调整至5%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计算公式: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国债、可转债)交易不受涨跌幅度限制。委托买卖单位买入股票、基金或权证,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为1手。开市价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收市价深市: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沪市: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1、深交所规定:(1)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2、上交所规定:(1)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2)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申报上限股票(基金、权证)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沪市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深市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低于10万张。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5万手(含5万手)。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同种类或流通量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申报限制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中小板股票:有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10%,开盘集合竞价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10%。交易、清算方式A股、基金采用T+1的交易、交收方式(“T”指交易日)B股是T+1交易,T+3交收制度债券、权证实行T+0交易,T+1交收制度集合竟价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价格全部成交;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上海)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只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深圳)集合竟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连续竟价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集中申报簿(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出申报价格的,以集中申报簿(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时,如出现两个价格不同的最大成交量,交易系统将以哪个作为成交价?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两个以上价格符合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确定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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