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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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知识宣传资料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保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胡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职业病防治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其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等。什么是职业病?201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这些因素主要包括:(1)化学因素: 如“天那水”、“清洗剂”等有机溶剂类毒物;铅、汞、锰等金属毒物;矽尘、石棉尘、煤尘等生产性粉尘。(2)物理因素:如高温、噪声、振动、紫外线、X射线、微波等。如何预防职业病?职业病的预防最重要的关键一是源头的预防:源头预防的有效办法就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二是生产过程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加强职业危害控制管理。三是进行劳动现场的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和控制;实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四是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转岗和离岗的健康体检,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正确的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常见职业病的预防:尘肺病尘肺是长期吸入高浓度的生产性有害粉尘而引起的肺组织广泛纤维化。包括矽肺、煤工尘肺、水泥尘肺、石棉肺、电焊工尘肺等。主要发生在石料开采、煤炭、水泥、陶瓷、珠宝钻磨、切石、抛光及五金行业打磨等工作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的工种。尘肺病的症状有:咳嗽、咯痰、气促、胸痛、胸闷等,最终可因肺的广泛纤维化出现呼吸衰竭合并感染、气胸而死亡。尘肺发病影响呼吸功能,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力。尘肺病的预防:1) 做好就业前健康检查,如有肺结核病、上呼吸道及支气管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者不得从事接触粉尘工作。2) 坚持佩戴合格的防尘口罩上岗。 3) 工人就业后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有机溶剂中毒在工业生产中,有机溶剂被用作稀释剂、清洗剂和去脂剂。有机溶剂具有较大的挥发性,可经呼吸道吸入、皮肤接触、眼睛接触或误服等途径进入人体。可对神经、血液、皮肤、肝、肾、产生一定的影响,严重者会导致中毒。导致劳动者中毒的有机溶剂主要有:苯及苯化合物、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正己烷(白电油)、三氯甲烷(氯仿)、二氯乙烷等。1) 苯中毒:“天那水”、“开油水”主要成分就是甲苯,常见工种有喷油、丝印、印刷、清洗、粘胶等。2) 三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又叫“洗板水”,广泛用于电子、五金等行业的清洗工艺。预防:1) 有良好通风、抽风排毒设备; 2) 工人带防护手套和防毒口罩;3) 不在有机溶剂工作场所休息、进食、吸烟; 4) 严格遵守安全卫生操作规程;5) 做好就业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噪声病在生产过程中由噪声引起的疾病称为噪声病。主要表现为头晕、头痛、耳鸣、心悸、失眠等神经衰弱症状。长期接触噪声可引起内耳损伤,造成噪声性耳聋。可引起噪声病的工种:操作织布机、磨床、机床、电锯、抛磨机、破碎机等能发出强噪声(85分贝以上)的工种。预防:1)用人单位改善设备,降低噪声强度;2)工作场所采取隔声措施;3)工人佩戴耳塞或耳罩;4) 工人定期体检和进行听力检查,上岗前如有听觉器官、心血管及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禁止从事强噪声工作。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工作方面有哪些义务一、健康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二、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三、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四、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五、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六、减少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代替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材料、工艺。七、职业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八、不转移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九、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十、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十一、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十二、落实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待遇义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负责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广康复和安置,并依法赔偿;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与延当岗位津贴;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者有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十三、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十四、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十五、举证义务。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十六、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十七、法律法规对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力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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