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共含360项安全生产责任制801页非常好的一份(专业)资料拿来即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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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大中型煤矿企业安全生 产责任制汇编 2 目 录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 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0 采煤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5 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9 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3 多种经营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7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29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33 安全监察处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5 采煤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39 掘进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41 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44 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48 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51 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54 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55 办公室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57 办公室文字秘书安全生产责任制 58 3 办公室事务秘书安全生产责任制 59 办公室文书安全生产责任制 60 档案室档案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2 小车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3 小车队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4 劳动人事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66 劳动人事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7 劳动人事部人事调配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9 劳动定额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70 劳动工资、统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71 保险专管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72 财经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74 副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74 财经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75 财经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76 财经部审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77 财经部成本核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78 财经部审核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79 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81 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81 调度室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84 调度室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85 4 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87 调度室统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88 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90 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91 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94 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96 生产技术科采煤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98 生产技术科掘进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01 生产技术科运输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03 生产技术科计划统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05 生产技术科材料定额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07 生产技术科工程预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08 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110 技术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11 技术中心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13 技术中心科技创新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16 地质测量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17 地质测量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20 地质测量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22 地质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24 地质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26 测量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28 5 测(量)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30 安全监察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132 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33 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36 安全信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38 采煤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40 掘进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42 机电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43 运输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45 通防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47 跟班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48 机电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50 机电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52 机电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56 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58 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61 电缆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63 电器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64 小型电器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66 单体支柱维修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68 环保节能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169 环保节能办公室主任岗位责任制 170 6 环境保护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72 节能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74 能源计量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175 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76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78 信息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181 信息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81 信息中心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83 信息中心计算机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84 通讯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85 人保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86 人保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87 人保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87 内勤安全生产责任制 188 外勤安全生产责任制 189 安防监控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190 门卫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91 门卫安全生产责任制 191 巡逻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92 巡逻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93 人民武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94 人民武装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94 7 人武干事安全生产责任制 195 供应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96 供应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97 供应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98 物资计划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99 供应科采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01 供应科结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 仓库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03 木场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05 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06 煤质运销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209 运销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10 运销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12 运销科销售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13 运销科磅房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14 运销科化验室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15 运销科统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16 调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17 装运班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18 装运班副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19 综采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222 综采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23 8 综采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27 综采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30 综采队采煤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33 综采队设备列车控制台操作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37 综采队泵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239 综采队采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241 综采队刮板输送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243 综采队转载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246 综采队胶带输送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249 综采队支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51 综采队配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53 综采队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55 综采队清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57 综采队管柱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59 综采队顺槽支护回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60 综采队运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62 综采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265 综采队放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68 准备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271 准备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72 准备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76 准备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79 9 准备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82 准备队设备列车控制台操作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86 准备队泵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288 准备队采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290 准备队支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92 准备队配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94 准备队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96 准备队清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98 准备队管柱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00 准备队顺槽支护回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02 准备队运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04 准备队小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07 准备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08 掘进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312 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13 掘进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17 掘进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20 掘进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23 掘进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27 耙装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30 掘进队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33 掘进队喷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36 10 掘进队胶带输送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38 掘进队刮板运输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41 掘进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44 掘进队小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47 掘进队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48 掘进队运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50 机电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353 机电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54 机电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56 机电工程师(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58 材料、配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61 110KV 变电站站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62 110KV 变电站操作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64 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66 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67 井筒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69 主井提升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70 卸载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72 装载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73 通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75 空压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76 充电室充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78 11 主排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80 胶带输送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81 矸石山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83 井下液压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84 绞车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86 运搬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388 运搬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89 运搬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93 运搬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95 运搬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97 运搬队把罐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01 运搬队立井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03 运搬队井下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06 运搬队翻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408 运搬队清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410 运搬队矸石山移架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12 运搬队矿车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15 运搬队电机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417 运搬队放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19 运搬队轨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21 运搬队电机车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24 运搬队斜巷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26 12 运搬队斜巷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28 运搬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431 运搬队架线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34 运搬队人车跟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36 通防科(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439 通防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40 通防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44 通防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49 通防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51 通防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53 测风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56 测尘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57 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58 局部通风机安装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59 风筒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60 防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61 通风设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62 瓦斯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62 束管检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63 安全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64 火药库库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65 自救器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66 13 仪器仪表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67 机厂安全生产责任制 .469 机厂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69 机厂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72 机厂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74 机厂核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75 机厂仓库保管员安全责任制 .476 机厂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77 锻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79 机修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79 机加工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80 铆焊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81 机厂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82 机厂行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483 机厂叉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483 机厂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84 洗选厂安全生产责任制 .487 洗选厂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87 洗选厂生产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90 洗选厂技术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93 洗选厂技术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95 洗选厂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97 14 洗选厂电气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99 洗选厂仓库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01 洗选厂核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02 洗选厂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03 洗选厂原煤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505 洗选厂洗煤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508 洗选厂维修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511 洗选厂原煤车间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514 洗选厂洗煤车间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515 洗选厂维修车间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517 洗选厂生产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519 洗选厂维修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521 洗选厂电工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523 洗选厂原煤车间集控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25 洗选厂动筛跳汰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28 洗选厂给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31 洗选厂皮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34 洗选厂刮板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38 洗选厂斗提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41 洗选厂筛分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44 洗选厂手选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47 洗选厂破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50 15 洗选厂清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54 洗选厂渣浆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57 洗选厂原煤车间集控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60 洗选厂脱水筛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63 洗选厂离心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66 洗选厂鼓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69 洗选厂浓缩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72 洗选厂压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76 洗选厂跳汰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79 洗选厂跟班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82 洗选厂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86 后勤服务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591 后勤服务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591 后勤服务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594 后勤服务队公寓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95 后勤服务队卫生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97 后勤服务队管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98 后勤服务队仓库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99 后勤服务队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00 后勤服务队更衣箱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02 后勤服务队泵房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603 后勤服务队泵房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04 16 后勤服务队洗浴中心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05 后勤服务队洗衣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06 后勤服务队土建施工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08 后勤服务队招待所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09 卫生所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10 卫生所副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11 卫生所医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612 卫生所护士安全生产责任制 .613 卫生所药剂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614 食堂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15 食堂副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17 食堂会计安全生产责任制 .619 食堂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20 食堂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22 食堂炊事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24 食堂服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25 窗口服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26 食堂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27 热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 .629 热电厂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29 热电厂生产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31 热电厂检修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33 17 热电厂经营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35 热电厂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637 热电厂技术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39 值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40 热电厂技术组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42 热电厂安监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43 热电厂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45 热电厂成本核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46 热电厂物资计划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47 热电厂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48 汽机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649 汽机车间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651 汽机车间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52 汽机运行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54 运行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655 运行副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656 汽机值班助手安全生产责任制 .658 汽机检修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59 汽机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60 化学水运行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61 水处理主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62 水处理副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64 18 锅炉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665 锅炉车间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667 锅炉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69 锅炉运行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70 司炉安全生产责任制 .672 副司炉安全生产责任制 .673 锅炉运行助手安全生产责任制 .674 零米值班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75 电除尘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76 燃料运行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77 胶带运输机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79 锅炉检修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80 锅炉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81 电气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682 电气车间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684 电气车间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86 电气运行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87 电气运行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89 电气运行副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90 值班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91 电气检修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92 电气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93 19 党委安全生产责任制 .695 党委工作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95 组织干事安全生产责任制 .697 宣教干事安全生产责任制 .698 党支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699 机关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00 安全监察处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01 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03 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05 准备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07 机电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09 运搬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11 通防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13 运销科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15 洗选厂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17 热电厂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19 岱庄煤矿工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721 工会副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722 工会女工家属协管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724 工会劳动保护干事安全生产责任制 .724 车间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725 机关车间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727 20 采煤队车间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728 掘进队车间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730 机电队车间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731 运搬队车间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732 通防队车间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734 运销车间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735 热电厂车间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736 洗选厂车间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738 纪委安全生产责任制 .739 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40 纪委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41 团委安全生产责任制 .742 团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42 团委干事安全生产责任制 .744 团支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746 机关团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46 综采队团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48 掘进队团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49 准备队团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51 机电队团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52 运搬队团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54 通防队团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55 21 运销科团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57 洗选厂团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59 热电厂团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60 安培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763 安培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764 安培中心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765 安培中心教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766 1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 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 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 2 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 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 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 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 3 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 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 行考核。 第 4 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 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 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人员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 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 5 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 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 6 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 7 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2 第 8 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 9 条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 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 理。 第 10 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 11 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 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 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 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 大决策。 第 12 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等 灾害事故及出现“十种”险情时必须组织立即停产、撤人;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 13 条 在本企业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 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 第 14 条 负责建立可靠的“三条”生命线,负责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 15 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 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 16 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自觉接受监督。 第 17 条 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 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第 18 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第 19 条 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3 第 20 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 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 21 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 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 22 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 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 事故扩大。 第 23 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 24 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 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第 25 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 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 26 条 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 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 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 定进行处罚。 第 27 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 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 4 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 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 28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 全监察指令的。 第 29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 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30 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 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 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第 31 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 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32 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 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 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 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33 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 5 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 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34 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应负直 接责任。 第 35 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 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36 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 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37 条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 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38 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 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39 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 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 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 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 40 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 41 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 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 42 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主 要责任。 第 43 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 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44 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 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6 第 45 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 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46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 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 长负直接责任。 第 47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 、安 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 负直接责任。 第 48 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 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49 条 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 50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 任。 第 51 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 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52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 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 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7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党委书记是本煤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 的基本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 认真配合矿长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 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 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和技术规范。 第 2 条 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 副总工程师和各部门(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 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 3 条 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出现“十种”险情时,及时撤人。 第 4 条 参加煤矿安全办会会议。 第 5 条 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副矿长和职能 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 6 条 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 全意识。 第 7 条 掌握煤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不 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第 8 条 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 益。 二、责任追究 第 9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矿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出现“十种”险情不立即组织撤人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 全监察指令的。 第 10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矿 党委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11 条 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负直接责任。 第 12 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党委书 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 13 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党委书记负 重要责任。 第 14 条 煤矿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 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的,党委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 15 条 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会议,党委书记 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 16 条 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 9 识淡漠的,党委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 17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党委书记负直 接责任。 第 18 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 19 条 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党委书记应负主 要责任或重大责任。 第 20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 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 分和经济处罚。 10 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 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 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 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 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 2 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部门的领导,对职能部门提出需 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 关问题。 第 3 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主持召开各类安全 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 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 4 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 织实施。 第 5 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 6 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 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 7 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 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 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 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 8 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奖金、措施、质量 11 “五落实” ,出现“十种”险情,必须立即撤人,建立完善“三条” 生命线。 第 9 条 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 水、调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 10 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 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 11 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 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 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 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 12 条 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 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第 13 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 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 14 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回撤 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 15 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 16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7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 全监察指令的。 12 第 18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 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19 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 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 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 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 20 条 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 导责任。 第 21 条 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22 条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 接责任。 第 23 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长 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 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 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 直接责任。 第 24 条 分管的有关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 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13 第 25 条 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 ,安全生产 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 26 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安全生产副矿 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27 条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 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 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8 条 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 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 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 时、措施不力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29 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 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 程、落实相关措施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30 条 分管的职能部门、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 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领导责任。 第 31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生产副矿 长负直接责任。 第 32 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 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 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33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 、安 全审查中,安全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 相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34 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 直接责任。 第 35 条 在分管部门、区队领导人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 14 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 36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 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 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5 采煤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副矿长是原煤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原煤 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采煤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 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副矿长必 须合理组织原煤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 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原煤生 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和技术规范。 第 2 条 加强对分管部门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 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 3 条 协助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和 各类安全生产会议,并对原煤生产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 4 条 组织编制采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 5 条 组织编制采煤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 6 条 每月至少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 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 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 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 7 条 定期组织进行采煤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 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奖金、措施、质量“五 落实” 。 第 8 条 坚持开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 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 9 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措工程计 划。 16 第 10 条 负责采煤生产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 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 煤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 隐患。 第 11 条 负责监督采煤区队落实“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 第 12 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 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 13 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回撤 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 14 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 15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6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副矿长警告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 全监察指令的。 第 17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 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7 第 18 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原煤生产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 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 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 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 19 条 对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 任。 第 20 条 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21 条 采煤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 任。 第 22 条 未按规定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 次的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 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 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的,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23 条 分管的有关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 安全隐患的,采煤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 24 条 采煤中不落实“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采煤副矿长 负领导责任。 第 25 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采煤副矿长应负直接 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26 条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 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 故的,采煤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7 条 未落实矿井采煤范围内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 18 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 采煤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 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28 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 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 程、落实相关措施的,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29 条 分管的职能部门、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 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采煤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 领导责任。 第 30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副矿长负 直接责任。 第 31 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 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 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32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 、安 全审查中,采煤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33 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采煤副矿长负直接 责任。 第 34 条 在分管部门、区队领导人直接责任的事故中,采煤 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 35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 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 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9 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副矿长是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对开拓、掘进过程中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掘进副矿长必须熟练掌 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 副矿长应科学安排、合理组织开拓、掘进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 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开拓、 掘进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和技术规范。 第 2 条 加强对分管部门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 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 3 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 度、月度的开拓、掘进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 4 条 组织制定井巷维修制度等掘进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并组织实施。 第 5 条 组织编制掘进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 6 条 协助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和 各类安全生产会议,并对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 导意见。 第 7 条 每月至少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或主持召开一次掘进班 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 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 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 8 条 定期组织进行开拓、掘进过程中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奖金、措施、 质量“五落实” 。 20 第 9 条 坚持开展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 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 10 条 负责开拓、掘进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 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 掘进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 患。 第 11 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开拓、掘进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 12 条 负责监督掘进区队落实“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 。 第 13 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 14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5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矿长警告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 全监察指令的。 第 16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 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17 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开拓、掘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21 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 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 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 18 条 对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 责任。 第 19 条 在开拓、掘进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20 条 掘进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 任。 第 21 条 未按规定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或主持召开每月至少 一次的掘进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 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 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22 条 分管的有关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 安全隐患的,掘进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 23 条 未落实煤矿开拓、掘进范围内通风及瓦斯、煤尘、 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 时组织掘进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 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24 条 未及时编制开拓、掘进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 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 落实相关措施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25 条 分管的职能部门、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 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掘进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 22 领导责任。 第 26 条 未制定井巷维修制度,不能够保证巷道通风、运输 畅通和行人安全,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27 条 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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