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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预计分值6分左右 】【考点一】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包括所有人-自然人。组织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考点二】民事行为】( )1.无效的法律民事行【合同】。2.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 民事行为合同欺诈、胁迫无效损害国家利益, 为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为可撤销合同。乘人之危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恶意串通无效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无效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接受赠与、奖励,日常生活 行为直接有效(1) 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可变更、可撤销可变更、可撤销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合同,自民事行为开始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考点三】代理;一.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二.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1. 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2.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3. 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行为属于有效行为】【考点四】-经济仲裁;一、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2.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 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官与民的纠纷(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仲裁协议()1. 仲裁协议;(1)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受理 2.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 仲裁协议的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 仲裁范围;如约定继承纠纷仲裁(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4.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1) 仲裁委员会 或者 法院 裁定(2)法院为大。 【考点四】诉讼管辖;一、审判程序 回避制度是是和解, 调解制度是是三、诉讼时效(2013年新增)()(一)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向 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可以时效抗辩】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1)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2)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3)具体规定 (1)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 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2) 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3 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2年),自 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4)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5)海上旅客运输- 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旅客离船 之日起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 诉讼时效中断(1)法定事由-客观情况,导致权利无法行使.。(2)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3)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 (2) 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2.诉讼时效中断(1)法定事由 -当事人的主观行为, 权利人主张权利行权- 提起诉讼; - 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湖南省长沙江里华老师制作. 在2013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5分左右,在简答题、综合题中至少会占一席之地。其中,考生应重点关注涉及上市公司的综合题(公司法和证券法合同法以及时效制度 的结合)。 重要:第三节、第四节 专题一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子公司与分公司() (一)分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一)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与母公司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是关联企业,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变更登记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决议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2.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不需变更登记 专题二 公司的设立 () 一,股东出资 (一)股东出资形式()1,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 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出资, 2,股东也 可以以持有的他财产权利【债权。股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 3,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 或者 已设定担保 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解释2 劳务出资是普通合伙人独有的出资形式, 4,股东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必须是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财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仅通过特许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不得作为出资 (二)股东出资期限与货币出资比例要求() 1,“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要求(), 1,应当依法评估作价,未依法评估作价,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 2,依法办理产权变更【 公司成立后60天内办理 】 - 已 交付 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 责令 合理期间内办理 出资人 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3,依法交付. - 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 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4,以已经设立担保的财产出资的,限期解除担保5, 以非法所得 出资后取得股权的, 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 () 1 承担违约责任.2 .补交出资并加付利息 3, 公司可以对其股东权利作出 合理限制,4. 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四 连带责任 (1)股东在公司设立时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发起人 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实 . 发起人 承担“连带责任”。 【 解释; 公司的发起人是公司创建人不包括公司成立后进入的股东】 (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 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有过失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4)第三人代垫资金- 发起人 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 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6)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对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7);公司债权人 向该股东提起在未尽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的诉讼,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8)股东未 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股东抽逃出资(2013年新增)() 1.抽逃出资的判定() (1) 验资后又转出; (2)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 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专题三、 公司的组织机构(一)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的特别规定()1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 2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二)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职权 1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计划”,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董事会有权“决定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如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3监事会 的职权 (1)检查 权。2) 监督权,(3 提出,提议 权。(4) 列席董事会会议(5 调查权 专题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董事.监事的 产生 (1) 股东大会聘任或者解聘, (2)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更换(3)国有独资公司;委任 2董事会的组成;职工代表的问题 (1)有2个 国有投资主体 的有限 公司, 应当 有 (2)国有独资公司” 应当 有 3 公司的董事长,监事会 主席(1)全体董事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2)国有独资公司;委任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5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2) 兼职;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 ,2.国有独资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 公司 兼职。3.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因 经济犯罪 或者 被剥夺政治权利, 5年。 2) 负有个人责任的, 3年。 (3)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专题五公司会议制度 (一)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1法定(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2. 临时股东会,;临时董事会 10% 表决权 ;13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 3,临时股东大会(1)10% 表决权 ;(2) 董事 会, 监事会(3) 董事人数5 或者 23时; (4) 亏损 股本总额的13 ; 4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1)公司特别决议事项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2)股份公司 特别决议事项的表决通过 (1) 有限责任公司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2) 股份公司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4公司的一般 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股东(大)会的 决议的股东回避制度();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二)董事会 会议制度()1 董事会的决议 (1)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非出席的过半数通过。 (2)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3)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专题六、公司股权制度 (一)股份发行; 1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2股份发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同股同价原则, 3股票的发行价格 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二) 公司的股权转让( )1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 第三人有权依法主张善意取得该股权3. 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登记- 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5.未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一股二卖”) (1)股权转让后尚未 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再次将 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 ,原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如果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可以获得该股权; (三)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是 持股少于1000股除外,可以一次性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但是不得低于法定限制 2. 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专题七、上市公司大的特别规定() (一)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2.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1.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 任职 人员;(1)本人(2)直系亲属(3)主要社会关系人姻亲、(4) 一年内2. 持有 股份自然人-1%.股东单位;5% (1)本人(2)直系亲属(3) 一年内3.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1)本人,没有一年内的限定 4.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2,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专题八、股东权利() (一)分红权(1)公司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股息 红利 (2)但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息 红利 (二) 退出公司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1.有限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1)公司连续5年不 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期限届满 2、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属于该情形的,收购的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五)股东诉讼权() 1、找对门;(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2、股东代表(公司)诉讼的股东资格要求(1)对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没有资格要求(2)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及以上并且成为公司股东满180天, (六)请求解散公司权10的股权()1、 持有 10以上 ,2, 事由 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 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导致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专题九、公司财务、会计( ) 1 公积金( ) (1)盈余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没有限制,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不受25的限制 (2)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2 专题十、公司的担保制度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1)公司可以为本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2)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3)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但是董事长或总 经理个人不行 (二)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三)上市公司必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包括 1、 累积 担保 (1)总资产50(2)净资产50 2、单笔担保 (1)净资产10% 3、资产负债率;70%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4)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十二、专题十一公司解散和清算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3)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湖南省长沙江里华老师编制,版权所有】 本章分值估计在10-12分左右,考生应重点关注“有限合伙企业”的简答题。 第1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与设立条件 1.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但个人独资企业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国家公务员、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5.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 “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 度 一 、普通合伙企业 (一) 合伙人的资格限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 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的决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1)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企业清算人的确定【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3)普通合伙企业的其他重大事项都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 合伙事务执行权 1 、普通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 都 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有限合伙人不得 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判定看2点 (1)是不是对外.如是参与 合伙企业本身内部事务 属于合法 (2)与第三人的行为是不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 ,如是以自己的名义属于合法 如以自己的财产为 合伙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 属于合法/ 以自己的 名义 买下财产交付给合伙企业 属于合法 (三)合伙事务执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合伙企业不得以致对抗善意第三人,该交易有效(2) 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 普通合伙人 (1)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新入伙的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已经退伙-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入伙【前】后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 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对外债务 责任的承担, 但是合伙人 不 得以此约定 对抗法定 债权人 . 七,合伙人 的个人债务清偿 (1) 不得抵消 ;(2) 不得代位。(3) 不得自行接管或处置 (4) 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退伙 退伙情形归类总结:法定退伙()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除名(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如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贪污,收取 回扣,】 ( (十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 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 人与有限合伙人比对表二() 普通合伙 人有限合伙人劳务出资经其合伙 人一致同意可以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法定禁止,不得以约定对抗事务执行 可以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法定禁止,不得以约定对抗 竞业禁止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法律禁止,不得以约定对抗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免外即合伙协可以议禁止 出质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定,不得以约定对抗】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合伙协可以议禁止本 企业 交易, 经其他【全体】合伙 人一致同意, 可以同本 企业 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合伙协可以议禁止 (二)普通合伙 人与有限合伙人比对表三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区别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死亡或终止(当然退伙)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丧失偿债能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否则退伙其他合伙人不得以此要求其退伙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财产继承人取得 合伙人资格的区别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1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 自 依法继承遗产之后自动当然 取得 合伙人资格 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项目;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2)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一)并购形式 1.股权并购 2.资产并购 (二)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者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当事人应当向“商务部进行 申报” (三)注册资本与 投资总额 这里我们也需要记住几个关键点 210 500 1200 l07 2倍 2.5倍 3倍 【一 210一一一一 一 500一一一一 1200一一一一】 、 注册资本 A 投资总额 B A 210B l07 210 A500 B 2倍500 A1200B 2.5倍。1210 A B 3倍 三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一)出资方式()1.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 自己所有, 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2.外方投资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3. 贷款作为 出资、 (1) 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 提供担保(2)不得以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二)出资期限() 1普通出资期限 (1)一次缴清出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缴付出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出资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2. 并购。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1) 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2) 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界定 (1)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 (五)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3)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4)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二)组织形式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其组织机构不包括股东会和监事会。 (三)合营企业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不包括股东会和监事会。 2。 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中外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既公司法的特别决议事项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5)资产抵押(6)委托第三方管理企业 3.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2)合营企业的董事长 可以由中方担任,也可以由外方担任 (3)企业设立股东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八)须经管理机关批准的事项 中外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1). 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2)出资额的转让;(3)延长合营期限 (1 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2)出资额的转让;(3)延长合营期限A.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 (5)委托第三方管理企业B.财产的对外抵押、转让湖南长沙江里华老师制作.版权所有 本章分值估计 18分左右。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一,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1.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2.商业银行拨给其各支行营运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其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3.在境内.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4.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二 商业银行主要业务; 禁止商业银行买卖股票和投资地房产 , 三、 商业银行的接管 1、 信用危机, 2、 将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 四、商业银行存款制度, 单位定期存款; 1、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2、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 3、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4、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5、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六)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下列做法属于 “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1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 2、发放各种名目的 揽储费; 3 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他费用4,擅自提高储蓄存款利率,7向存款客户赠送实物、购物卡、现金、金条等贵 (七)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 1.有权查询 ,冻结,扣划-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 2,有权查询 ,冻结-公安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国家安全机关.证监会.走 私犯罪侦查机关.反洗钱机关.监狱.人民检察院 五、商业银行贷款制度 (一)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4.贷款期限.1,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2,票据贴现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 最大诚信原则: 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1)投保 未 如实告知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故意,不赔 不退】(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过失,不赔 要退】 (3)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已知,要赔】 (4)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三)、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保险利益;对除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与投保人形成抚养、赡养与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也具有保险利益。 (3)没有形成抚养、赡养、扶养关系,但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视为有保险利益存在。如朋友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等,只要一方同意他方为其投保,所订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4)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雇主对雇员的生命和身体应具有可保利益 三,保险经纪人与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1. 代表 保险人的利益,为保险人服务,1,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服务2,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 ,由保险人承担责任,2,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 ,由自己承担责任,3,保险代理人即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3,(2)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个人不能做保险经纪人,4,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由保险人支付劳务费,4,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但佣金却要由保险人支付,5,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6,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二)被保险人 ,(1)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2)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2、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而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三).受益人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2受益人的指定 (1)指定权利的归属 ;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 ,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 成为受益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限制 (3) 胎儿也可被指定为受益人,但出生时不是活体的,受益权自行消灭 (4)受益人 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 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而不是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 (5)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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