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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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特种设备单兀安全检查表特种设备单元安全检查表该检查表主要包括特种设备总体要求、各类特种设备的具体要求的检查项及 强检设备安全阀、压力表的检查项。安全检查表主要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压 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起重机械安全规 程(GB6071985)、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局令第13号)编制,检查情况见表1-1。表1-1特种设备单兀安全检查表序 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 结果一、通则1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 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 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 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 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 作业或者官理工作。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 例第二十八 条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 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 例第二十九 条3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 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 例第五条4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 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文件。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 例第十五条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 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 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 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 例第二一 条6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序 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 结果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 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例第二十条卜五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 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 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 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 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 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 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 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 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 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 例第二十七 条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 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 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 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 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 例第二十八 条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 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 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 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 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 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 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 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 例第二十六 条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 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 例第六十五 条11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序 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 结果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 质处理定期检验。安全监察条 例第二十七 条二、压力容器12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经理 或总工程师),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 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 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15条13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 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操作人员应持 安全操作证上岗。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20条14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 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 器安全操作要求。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19条15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 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17条16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 使用前,应按劳动部颁布的压力容器 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地、市 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18条17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 修理。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22条18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 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 理措施,不应投入运行。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23条19在用压力空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 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 和办理注册登记。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31条20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不宜装设中间截 止阀门,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 和维修。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序 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 结果152条三、起重设备21在咼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 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14322除流动式起重机和司机室底部无碰人危 险的起重机外,与起重机一起移动的司 机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 等净空咼度不应小于 2m。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14723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使司机对工作 范围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和维 修。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 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 害。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14924司机室应设有舒适可调的座椅、门锁、 灭火器和电铃或警报器,必要时还应设 置通讯联系装置。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1.4.1325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 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2.1.126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2.1.227吊钩宜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 置。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2.1.328吊钩表面应光洁, 无剥裂、锐角、毛刺、 裂纹等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2.1.429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2.2.330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 松或自紧的性能。对钢丝绳尾端的固定 情况,应每月检查一次。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2.4.131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部应有凸缘。凸缘 应比最外层钢丝绳或链条高出2倍的钢丝绳直径或链条的宽度。单层缠绕的单 联卷筒也应满足上述要求。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2.4.232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序 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 结果2.5.333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每班都应对制动器 进行检查。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2.6.1134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 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 断电源安全停车。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3.135电缆供电的起重机, 移动距离10m以上 时,应设置电缆卷筒或其它收放装置。电缆收放速度应与起重机运行速度同 步。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3.2.1036室外工作的起重机,电线应敷设于金属 管中,金属管应经防腐处理。如用金属 线槽或金属软管代替,必须有良好的防 雨及防腐性。室内工作的起重机,电线应敷设于线槽 或金属管中,电缆可直接敷设,在有机 械损伤、化学腐蚀或油污浸蚀的地方, 应有防护措施。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3.2.1137起重机必须设置紧急断电开关,在紧急 情况下,应能切断起重总控制电源。紧 急断电开关应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 方。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3.4.238起重机必须设失压保护和零位保护。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3.4.439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外 壳、管槽,电缆金属外皮和变压器低压 侧,均应有可靠的接地。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3.4.840起重机应设正常照明及可携式照明。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3.5.141照明应设专用电路。电源应由起重机主 断路器进线端分接,当主断路器切断电 源时,照明不应断电。各种照明均应设 短路保护。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3.5.242起重机司机室内照明,照度应不低于30lx。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3.5.443各种起重机应按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4.1序 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 结果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 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44联锁保护装置a. 动臂的支持停止器与动臂变幅机构 之间,应设联锁保护装置,使停止器在 撤去支承作用前,变幅机构不能开动;b. 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 和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设联 锁保护装置。当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 构不能开动;c. 司机室设在运动部分时,进入司机室 的通道口,应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通道 口的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 动。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4.2.845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位于大车滑线端时, 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滑线间应设 置防护板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4.2.2246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 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 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均应 装设防护罩。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 4.2.2447使用单位应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 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 必要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 全技术要求细则、操作规程细则、绑挂 指挥规程、检修制度、培训制度、设备 档案制度等。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5.2.248下述情况,应对起重机按有关标准的要 求试验合格。1. 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两年进行一次;2. 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 在交付使用前;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 使用前;4.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 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 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5.3.1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序 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 结果49厂内机动车辆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 业关于该厂机动车辆的出厂合格证、使 用维护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 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 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车辆主要部件 (如 发动机、底盘等)的型号和编号。特种设备 质量监督与 安全监察规 定第四十三 条50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 年。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 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收回牌照。特种设备 质量监督与 安全监察规 定第四十六 条五、安全阀51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咼度或 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 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 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 得直接排入大气。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44条52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 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45条53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安装一个安全阀 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Pz不应大于压力 容器的设计压力 P,且安全阀的密封试 验压力Pt应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 力Pw,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安装多个安全 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 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其余安全阀 的开启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设 计压力的1.05倍。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46条54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 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50条551.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 容器液面以上气相空间部分,或装设在 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52条565.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序 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 结果152条57新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 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53条58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阀 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爆破片装置应 进行定期更换,对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 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在苛 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装置应每年更 换;一般爆破片装置应在 2-3年内更换。 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使用单位规定的 期限进行校验。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54条59在用压力容器安全阀现场校验(在线校 验)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主管压力 容器安全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相应资格的 检验人员应到场确认。调校合格的安全 阀应加铅封。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56条六、压力表601.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 介质相适应。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60条612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 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 精度不应低于1.5级。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39条623.压力表盘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2倍。表盘直径不应 小于100mm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39条63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 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检 验,在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 下次校验的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 封。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61条641.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 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 的不利影响。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62条序 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 结果65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三通 旋塞或针型阀;三通旋塞或针型阀上应 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压力表与压力 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 件或接管。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62条663.用于,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 有存水弯管。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62条67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并更换:1、有限止钉,在无压力时,指 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 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 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 清。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5、指针断裂或外壳腐蚀严重。6、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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