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 学习笔记精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辅导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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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考情分析:第一章每年都涉及考题,其特点是分值低、考点分散、难度不高。其考试题型主要为单选题和多选题。考试题型及分值分布情况:年份单选多选简答综合总分201112320121232013123本章结构:第一节注册税务师概述第二节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第四节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重点)第五节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重点)第六节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第一节注册税务师概述一、注册税务师的概念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依托于税务师事务所。二、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重要)服务范围:涉税服务涉税鉴证定义不具有证明性的活动对涉税事项做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类型 咨询类服务 申报准备类服务 涉税代理类服务 其他涉税类服务 申报类鉴证 涉税审批类鉴证 其他涉税鉴证 内容(1)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2)建账记账(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代为制作涉税文书(5)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3)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4)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学习心得:只要记住涉税鉴证的内容有哪些,其余的都属于涉税服务内容。知识考核点:服务范围、类型和内容。容易出单选题或多选题。例题:(多选题)注册税务师接受委托从事的下列业务中,属于涉税服务业务的有()。A出具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报告B举办最新税收政策培训C出具企业财产损失鉴证报告D进行税收筹划E开展税务咨询【答案】B D E三、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三)法律约束性。(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与专业性。(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重要)注册税务师从事的税务代理活动是一项民事活动,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例题:(2010年单选题)因甲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人丙失误,所代理的乙企业2010年3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乙企业作出加收滞纳金3000元和罚款1500元决定。对于这些滞纳金和罚款,应()。A全部由甲税务师事务所缴纳B全部由乙企业缴纳,但乙企业可以向甲税务师事务所提出赔偿要求C全部由乙企业缴纳,但乙企业可以向代理人丙提出赔偿要求D由乙企业缴纳罚款,由甲税务师事务所缴纳滞纳金【答案】 B(七)执业有偿服务性。四、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一)自愿委托原则。(二)依法代理原则。(三)独立、公正原则。(四)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五、税务代理的含义税务代理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六、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一)税务代理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二)税务代理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形成纳税人、代理人和税务机关三方制约机制(三)税务代理有利于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四)税务代理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节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一、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一)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二)注册税务师的备案制度(重点)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者,必须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2年的人,可申请得执业备案;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2年或者暂不执业的人,可申请非执业备案。(三)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重点)1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对委托人的权利(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2)注册税务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3)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对税务机关的权利(1)注册税务师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2)注册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3)注册税务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4)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学习心得:请大家在学习时不要死记硬背,应以理解为主。2注册税务师应按其代理职责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注册税务师执业,需履行下列义务:(1)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2)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3)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4)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5)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7)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总结:注册税务师应对与之有联系的主体负责,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二、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是专职从事税务代理的工作机构,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一)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以上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二)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变更及注销等有关事宜,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第四节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一、税务代理的范围工作范围: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具体内容可参考第一节中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得代办。二、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可以出具报告,但不得有违规行为;违背职业规则与道德的行为。(一)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是由委托人引起的,起原因是因为委托人出现不合理情况或提出不合理要求。(二)可以出具报告,但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报告隐瞒信息,缺乏真实性、完整性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上述问题是由代理人造成的,其原因是代理人的行为有损其他主体的权益,因此代理人不得有上述行为。(三)违背职业规则与道德的行为: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注册税务师违背职业规则与道德的行为表现为注册税务师身上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例题:(2013年多选题)下列关于注册税务师权利义务及职业规则的税法,错误的是()。A注册税务师应当回避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委托方业务B注册税务师对职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C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期间购入委托人的股票D委托人示意其作为不实报告的,注册税务师应当拒绝E注册税务师有权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规范性文件【答案】BC知识考核点:能够区分哪些是不得出具报告行为,哪些是不得违规的行为。第五节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是代理活动中产生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注册税务师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代理工作,其代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委托方,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确定以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签订为标志。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1)委托项目合法(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3)注册税务师承办的业务必须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注意: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必须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未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擅自开展代理业务的,不受法律保护。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程序及形式准备阶段(洽谈)签约阶段(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重要)自然终止:代理服务完成单方终止(人为终止):代理人或委托人单方面终止代理服务1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委托方的单方终止是由于代理人未履行约定或主体消失导致的。2、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代理人的单方终止是由于委托人主体消失或影响正常代理程序导致的。例题:(2012年单选题)关于税务代理关系终止的税法,错误的是()A注册税务师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委托方欲终止代理行为,应与受托方协商并经过受托方同意后终止B在代理期限内委托方被法院宣告破产,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C在代理期限内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造成代理判断错误,税务师事务所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D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答案】A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重要)受托方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注册税务师的责任、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得责任及共有责任。主体违规行为处罚结果注册税务师1有不当利益关系: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2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签字权。税务师事务所1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2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3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4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6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上述情形均表现为违反行规的情况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对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知识考核点:能够准确区分不同情形下的处罚规定,能够结合案例资料灵活运用。例题:(2012年多选题)关于税务代理法律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有()。A由于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导致注册税务师代理的纳税申报被认定为偷税,委托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B注册税务师在代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应由税务师事务所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C注册税务师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由省级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D税务师事务所以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由省级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向社会公告E注册税务师知道委托方的销售数据虚假,经劝说无效后根据虚假数据代理申报,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不需承担法律责任【答案】BCDE例题:(2013年单选题)下列行为,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实施的是()。A接受纳税人的委托代理记账B以个人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承揽业务C就汇算淸缴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D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答案】D(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共同: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负连带责任。第六节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一、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概述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是注册税务师在履行其职业责任、从事税务代理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普遍遵守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二、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一)遵法守规(二)诚实信用(三)专业胜任(四)尽职尽责注意:委托人的利益至上是以合法性为前提的。3为委托单位保守秘密。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考情分析:第二章记忆性的内容非常多,而且每年都涉及考题,试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近三年考试题型及分值分布情况:年份单选多选简答综合总分20111分1分20122分2分4分201312分3本章结构:第一节税务管理体制第二节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第三节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章内容:第一节税务管理体制一、税务管理体制概述(一)税务管理体制的概念税务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是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两个方面。税收立法权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和公布权。税收管理权(法律实施)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减免税的审批权。(二)分税制下的税务管理体制1分税制的概念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不仅是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模式,同时也是税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分税制的内容二、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一)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国家按税种分设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代表国家实施税务管理的职能。(二)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重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征收范围(掌握)序号税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增值税、消费税归国家税务局征收2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归地方税务局征收3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部分其他主体缴纳的部分4印花税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对其他主体征收的印花税5资源税以海洋石油为对象征收的资源税以其他资源为对象征收的资源税6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内容见红字部分)(1)中央企业所得税;(2)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3)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4)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5)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新注册登记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6)2009年1月1日起新增的应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列中除(1)(5)外的其他主体及2009年1月1日起新增的应缴纳营业税纳税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补充说明:除上述第(6)点规定外,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7滞补罚收入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注意:海关代征的税种:关税、船舶吨税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进口部分)、进口产品消费税和增值税。例题:(2010年单选题)关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A从2009年1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B从2009年1月1日起,缴纳营业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C从2009年1月1日起,缴纳营业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D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增的银行、保险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答案】B第二节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一、税务登记管理(掌握)(登记信息)注意:因本部分内容与第四章第一节内容重复,所以与第四章第一节合并讲解。二、账簿、凭证管理(掌握)(一)设置账簿的范围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三)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三、纳税申报(掌握)(一)纳税申报的概念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纳税人报送的纳税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二)纳税申报的方式1自行申报。2邮寄申报。3电文方式。4代理申报。(三)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例题:(单选题)下列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是()。A当期未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B当期开始享受免税待遇的纳税人C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D不能按期缴税且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答案】C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四、纳税评估(一)纳税评估的概念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二)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纳税评估程序: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筛选评估对象分析筛选评估对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三)纳税评估的指标通用分析指标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和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特定分析指标根据各个具体税种及其相关因素所运用的各种指标(四)纳税评估的对象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税收优惠等)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五)纳税评估的方法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六)评估结果的处理(重要)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1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2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3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4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5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七)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五、税款征收(一)税款征收的概念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中心环节。(二)税款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主要应用于账务健全的纳税人。2查定征收查定征收主要应用于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人。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税务机关通过查验数量来确定税款的一种方式。4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主要应用于小型个体工商户。5代扣代缴6代收代缴7委托代征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的职责如下:(2014教材新增)1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2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3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4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5在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其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6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7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三)税款征收措施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纳税人有下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账簿问题:依法未设账簿应设未设账簿消除或隐瞒账簿有账簿但不全总结:没有计税的信息或信息不正常,只有在缺失计税信息可情况下,才核定税额。(2)责令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3)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3责令缴纳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对有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责令缴纳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资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纳税担保措施失效后,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2)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例题:(2011年单选题)当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下列资产中,不能纳入税收保全范围的是()。A被执行人拥有的唯一的一辆机动车B被执行人自有的金银首饰C被执行人新购入的价值4000元家具D被执行人名下的别墅【答案】C6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资产所得来充抵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2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以下方面不妥: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纳税人针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有申辩权,税务所不听纳税人申辩的做法不妥;所扣押的商品未依法拍卖或变卖,而自行委托商店销售;税务所只能扣押等值于应纳税款的商品,在题中税务所扣押服装的价值是1500元,超过了纳税人应纳税额1000元,这种做法是不对的。7阻止出境税务机关可阻止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四)税收优先的规定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欠缴行为发生在财产抵押、质押或者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1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1)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2)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例题:(单选题)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A处理权B留置权C处分权D代位权【答案】 D六、税务检查(一)税务检查的概念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二)税务检查的范围1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资料;2检查纳税人应税资产或检查扣缴义务人经营情况;3有权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情况;5检查纳税人与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涉税单据。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有权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无税务检查证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拒绝检查。七、税务行政复议注意:因内容重复,所以税务行政复议这部分在第十一章进行讲解。第三节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一)税务机关的权利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2税收管理权3税款征收权(1)依法计征权(2)核定税款权(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4)追征税款权。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表现追征期限追征对象非主观故意税务局的责任3年内所欠税款(不包含滞纳金)计算错误等失误3年内(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到5年)所欠税款滞纳金故意偷税、抗税、骗税无限期所欠税款滞纳金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5税务检查权6处罚权7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利(二)税务机关的义务(三)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纳税人的权利1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例:(2012.单选题)关于税款追征与退还的说法,正确的是()。A.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B.纳税人多缴的税款,自结算税款之日起5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C.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退回时,应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D.由于税务机关适用法规错误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补征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答案】A4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纳税人的义务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3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4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困难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例:(2012.单选题)纳税人当期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时,可以按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A.减征税款B.豁免应纳税款C.提供纳税担保D.延期缴纳税款【答案】D5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6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应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7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10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般也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重点)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上述6点是保障正常纳税的前提条件。(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欠税行为及处罚(发生在申报之后)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主体追缴对象处罚力度纳税人税款、滞纳金(并)欠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罚款(注意:应收未收、应扣未扣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3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及处罚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是指纳税人通过欺骗、隐藏手段进项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行为。主体犯罪手段处罚力度纳税人(包括不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欺骗、隐瞒(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3)对多次实施前两款(1)和(2)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4)有第一款(1)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4抗税行为及处罚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主体犯罪手段处罚力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暴力威胁(1)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3)构成犯罪且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4)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5行贿行为及处罚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6骗税行为及处罚对骗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7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1)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4)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章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2014教材新增章节)第一节涉税服务一、涉及服务的概念与特点与涉税鉴证相比,涉税服务有以下四个特点:(一)以委托人或其指向的第三人为服务对象,服务结果一般限于委托人使用。(二)涉税服务范围和项目宽泛,服务方式灵活。(三)因委托人自身需求触发。不对委托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四)不一定出具涉税服务报告。二、涉税服务业务的种类税务咨询类服务;申报准备类服务;涉税代理类服务;其他涉税服务。三、涉税服务遵循的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胜任原则、责任原则。四、涉税服务基本业务流程承接计划实施出具报告(一)涉税服务业务承接1从以下4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服务业务委托:(1)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服务业务;(2)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3)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4)其他相关因素。2签订业务约定书注意:下列情形均属于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执业义务行为:(1)未注意到政策更新或对政策判断、理解出现偏差造成失误;(2)在委托涉税事宜的执业工作中因运用方法不当或收集、处理纳税数据信息不当;(3)超越法定委托权限,在委托方不知情或未得到委托方确认情况下,以委托方名义擅自办理涉税事宜的;(4)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对委托涉税事宜进行盲目执业;(5)违反保密义务,对委托方重要资料保管不当或故意泄露商业秘密侵害委托方权益的;(6)明示或暗示将不提交工作结果,或委托项目结果不符合约定要求和时限的;(7)存在违反业务约定书的其他情形。(二)涉税服务业务计划(三)涉税服务业务实施(四)涉税服务业务报告第二节涉税鉴证一、涉税鉴证的概念与特点涉税鉴证是鉴证人对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一)当事人委托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涉税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或个人。鉴证人:接受委托,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被鉴证人:与鉴证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使用人:预期使用鉴证结果的单位或个人。(二)与涉税服务相比,其特点如下:1委托人不是唯一的服务对象,作出的评价或证明的结论,一般为委托人以外的部门或者人员使用。2限定于规定的涉税鉴证项目。3因外部需求触发涉税鉴证。4应出具规定种类的业务报告。二、涉税鉴证业务的种类(申报类、审批类、其他)三、涉税鉴证的原则(一)合法原则(二)目的原则(三)独立原则(四)胜任原则(五)责任原则其中(一)(四)(五)与涉税服务相同。四、涉税鉴证基本业务流程承接计划实施出具报告(一)涉税鉴证业务承接注意:从以下5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1)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服务业务;(2)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3)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4)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独立性(体现了与涉税服务业务的不同)(5)其他相关因素。(二)涉税鉴证业务计划(三)涉税鉴证业务实施(四)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涉税鉴证报告根据审核鉴证的情况不同,分为鉴证结论和鉴证意见。1提出鉴证结论的涉税鉴证报告(1)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涉税鉴证事项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注册税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注册税务师已经按照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注册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可以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的具体金额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2)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涉税鉴证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涉税鉴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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