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系统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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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讲座行政强制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全文共7章71条。它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行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这部法律,是各级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行政强制实践中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在:1.设定权不明确;2.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名称不一,缺乏规范;3.实施主体混乱;4.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的随意性大;5.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烦琐,时间过长。为了保证行政效率,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从制度上作出统一规定。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另一方面,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立法的12年历程,就是要努力在“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寻求平衡。下面结合行政执法实践,介绍一下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的特点:1、强制性;2、单向性;3、从属性;4、非处分性。(一)行政强制措施1、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2、特征:(1)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行政行为。它是在作出行政决定前的暂时性行为,且有时间限制。如扣押财物,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2)行政强制措施是保障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比如它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公正而作出。(二)行政强制执行1、含义是指行政机关自身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2、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是确保决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的行政行为。(2)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行政行为。除非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发生执行错误,予以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产。(三)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标准看是否有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和法定义务存在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决定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执行二、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但不适用突发事件所采取的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不适用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三、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即: 设定权法定1、职权法定 实施权法定 设定范围和条件法定2、范围和条件法定 实施范围和条件法定 设定程序法定3、程序法定 实施程序法定(二)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包含两个层面的考量:一是不同管理手段之间的考量,即特定行政目的能够通过非强制手段实现的,不得诉诸行政强制;二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考量,它要求采取强制手段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具体有三个要求:1、在采取非行政强制措施能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采取非强制措施;2、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3、在能达到行政目的前提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措施。行政强制法贯穿了这一适当原则:1、严格设定权限和设定程序;2、实施行政强制体现比例原则:(1)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第16条)。(2)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第39条)(3)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应当相当。(第23条、第29条)(4)选择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时要适当。优先适用代履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间接强制无法实现行政目的的,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所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主要是指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教育的功能,促进相对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具体要求如:1、违法行为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催告”。(四)禁止谋利原则行政强制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取利益。”行政强制权是公权力,只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具体要求如:1、收支两条线(第49条、第60条)。2、不得使用、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第26条)。3、不得收取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费。(五)权利救济原则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即: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国家赔偿权四、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形式:盘问、留置、约束、立即拘留、拘留审查、强制带离现场等。(2)特点:形式多样:与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不同。实施主体多样: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海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戒严实施机关。预防和保障性。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1)形式:封存、加封、暂时性封存等。(2)特点:目的是为查处违法行为、固定证据。对象有场所、设施、设备、财物、工具、资料、合同、账簿等。方式是就地封存。3、扣押财物(1)形式:扣押、扣留、暂扣、暂时扣留等。(2)特点:目的是为了查处违法行为,保全证据。对象是可移动的财物。一般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管,或指定第三人保管。4、冻结存款、汇款(1)形式:冻结、临时冻结、暂停支付等。(2)特点:对象是帐户资金,包括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需要金融机构协助。不转移资金。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1)形式:进入场所检查、现场检查等。(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法律的设定权(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2)只能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3)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4)法律规定后不得扩大的内容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1)尚未制定法律,而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扣押财物,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2)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法律保留事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4、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无任何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我们了解行政强制的设定,一方面是为了在今后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触碰这条法律红线,非法设定行政强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今后的执法中,判断我们所依据的那些规定中设定的行政强制是否合法。行政强制法之前,我国各个层级的立法中对行政强制的设定还比较无序,一些地方性规定设定行政强制的情形也有存在,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后,大家在执法时就应该注意了,哪些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是违法的,是不应该适用的。(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种类)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以下6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种类):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上述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种类),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作如下归类:行政强制执行直接强制间接强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划拨存款、汇款其他强制停产强制收购强制服兵役执行罚代履行加处罚款加处滞纳金拍卖或依法处理查扣财物(四)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直接授予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强制执行的方式(种类)有: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代履行、对已查扣的财物依法拍卖。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可归类如下: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行政强制法直接授予强制执行权代履行单行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对已查扣财物依法拍卖行政处罚法规定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五、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一)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1、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1)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由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中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4)不得委托实施。2、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1)由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实施。(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行政强制法直接授予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强制执行的方式(种类)有: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代履行、依法拍卖已查扣的财物。(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1、一般程序全面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贯穿了决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分离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和公开制度。具体包括以下10个步骤:(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行政强制措施一般实施程序流程图:报经批准人以上出示证件通知到场双方签章现场笔录听取陈述当场告知2、紧急程序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紧急实施程序流程图:当场实施补办批准手续立即解除不予批准3、限制人身自由程序除履行前述一般程序外,还要履行下列程序:(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3)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4、查封、扣押程序及相关规定查封、扣押除履行前述一般程序外,还应执行下列程序及相关规定:(1)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决定书中应载明:当事人姓名;查扣理由、依据和期限;查扣财物的名称、数量;复议、诉讼途径和期限;查扣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2)查扣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扣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其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所需时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所需时间不包括在查扣期限内。一旦超出上述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除此以外,有下列情形的,也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3)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部分;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即不能把相对人仅有的住房、基本的家具等生活必需品都查封或扣押了。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第三人不得擅自转移、处置,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查封、扣押程序流程图:报经批准人以上出示证件通知到场双方签章现场笔录听取陈述当场告知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告知当事人报经批准告知当事人需延长期限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符合解除查扣条件作出解除查扣决定返还财物或依法处理实施查扣5、冻结程序及相关规定(1)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冻结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制作现场笔录。(5)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6)金融机构接到冻结通知书后,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7)作出冻结决定的行政机关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复议和诉讼途径、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8)冻结的期限也是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最长可以延长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并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冻结期限已经届满;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冻结程序流程图:报经批准人以上出示证件现场笔录报经批准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金融机构立即冻结交付冻结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金融机构解除冻结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作出解除冻结决定需延长期限符合解除冻结条件(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一般程序(1)催告:即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听取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3)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4)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5)强制执行:可以“协议执行”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但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强拆要公告即对违法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不得“夜袭”、“偷袭”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胁迫即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6)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7)终结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执行标的灭失的;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8)纠正: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流程图:书面催告听取陈述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强拆要公告)执行中止终结执行纠正2、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程序(1)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执行程序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但应告知当事人标准,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前述关于相应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办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强制执行程序流程图:逾期不缴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催告依法强制执行(可拍卖已查扣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加处超过30日不复议不诉讼又不缴罚款的(2)划拨存款、汇款的执行程序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划拨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划拨存款、汇款的强制执行程序流程图:有权机关作出划拨决定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立即划拨3、代履行的执行程序条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程序:(1)送达决定书。即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2)催告履行。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到场监督、代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4)三方签章。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5)收付费用。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代履行强制执行程序流程图:作出代履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催告履行到场监督、代履行三方签章收付费用仍不履行即时代履行程序: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条件: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1)催告履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2)申请执行: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有负责人签名、公章、日期);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3)法院受理: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日内受理。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4)作出裁定:法院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材料齐全,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法定可以听取双方意见的下列情形外,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意见的情形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对上述3种情形具备其一的,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5)法院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流程图:催告申请(催告10日后)法院受理(5日内)法院不予受理(5日内)法院听取双方意见法院作出执行裁定(7日内)申请复议(15日内)法院裁定执行(受理后30日内)上级法院作出予以受理决定(15日内)上级法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15日内)法院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受理后30日内)申请复议(15日内)上级法院作出不予执行裁定(30日内)法院送达(5日内)上级法院作出予以执行裁定(30日内)立即执行程序: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法院院长批准,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六、法律责任(一)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61至第64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第67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65、66条)(二)承担条件违法或者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第61条至第68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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