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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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特 急 闽检法函20091047号转发总局通关司关于实施2010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各分支局、办事处,省局各业务管理处、技术中心、信息中心: 现将总局通关司关于实施2010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质检通函20095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法综处联系。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特 急 质检通函2009540 号关于实施2010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关总署2009年底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HS编码)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中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865个,其中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3920个,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293个,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的HS编码3个。二、2010年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将HS编码8537209000调出法检目录,海关监管条件由“A/”调整为空,检验检疫类别调整为空;取消 HS编码2809201900进境检验检疫监管,海关监管条件由“A/B”调整为“/B”,检验检疫类别由“R/N”调整为“/N”;将HS编码2915211100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海关监管条件设为“A/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R/S”;将HS编码2525300000、2620190010、2804619011、2804619091、4115200090、8106001092、8109300000、8112921010、8112922010、8112924010、8112929011、8112929091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海关监管条件设为“A/”,检验检疫类别设为“M/”。(二)由于部分商品列入禁止出口范畴,海关总署将H2000数据库中的HS编码0510001010、0510003000、1211903920、1211909920、1212202010、1212202090、4403100010、4403100090、4403201010、4403201090、4403202000、4403203000、4403204000、4403209010、4403209090、4403410000、4403491000、4403492000、4403493000、4403494000、4403495000、4403496000、4403497000、4403499010、4403499090、4403910000、4403920000、4403991000、4403992000、4403993000、4403994000、4403995000、4403996000、4403998010、4403998090、4403999010、 4403999090海关监管条件,由“A/B”调整为“A/”;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和CIQ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仍保留为原来的“A/B”不变。在海关总署发布解除禁止出口公告前,各检验检疫机构停止接受上述商品的出口报检。(三) 由于部分商品列入禁止进口范畴,海关总署将H2000数据库中的HS编码0501000000、0502103000、0502902010、0502902090、0511994010、1302110000海关监管条件,由“A/B”调整为“/B”;将H2000数据库中的HS编码3102300000海关监管条件,由“A/”调整为空;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和CIQ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仍保留为原来的“A/B”或“A/”。海关总署发布解除禁止进口公告前,各检验检疫机构停止接受上述商品的进口报检。(四)由于部分商品列入禁止进出口范畴,海关总署将H2000数据库中的HS编码0506909011、0506909019、0507100010海关监管条件,由“A/B”调整为空;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和CIQ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仍分别保留原来的“A/B”不变。在海关总署发布解除禁止进出口公告前,各检验检疫机构停止接受上述商品的进出口报检。(五)根据2010年HS编码的合并、拆分、调整情况,对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进行对应调整。三、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中,部分HS编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特别解释如下:(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增加HS编码8414301901、8414301902、8414301990、8414599091、8414599099、8418699020、8456901000、8517622990、8544601200、8701901190、8703331101、8703332101、8703336101、8704224000、8715000000、9405409000、9503002100、9503002900、9503003100、9503004000、9503005000、9503006000、9503008100、9503008200、9503008900、9503009000的CCC验证监管条件,海关监管条件维持不变,检验检疫类别增加“L”;取消HS编码3208100000、3208201090、3208201001、3208901001、8414599050、8508600000、8517121011、8517121021、8544601900、8521909001的CCC验证监管,海关监管条件维持“A/B”或“A/”不变,检验检疫类别由“L.M/N”或“L.M/”调整为“M/N”或“M/”;取消HS编码8537209000的CCC验证监管,海关监管条件由“A/”调整为空,检验检疫类别由“L”调整为空。对法检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设置为“L”的HS编码,具体认证适用范围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的有关公告执行。(二) 根据环保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36号公告, HS编码2525300000、2620190010、2804619011、2804619091、4115200090、8106001092、8109300000、8112921010、8112922010、8112924010、8112929011、8112929091项下的商品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新增纳入2010年法检目录,海关监管条件为“A/”,检验检疫类别设置为“M/”。法检目录内HS编码4501901000、5103109090、5103209090、5103300090、5104009090、5202910000项下的商品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类别由“P/Q”调整为“M.P/Q”。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三) HS编码3001909010、3002100000、3002903010、3002903090、3002904010、3002904090、3002909091、3002909099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实施卫生检疫监管或动植物检疫监管,检验检疫类别设置为“V/W或P/Q”。(四)HS编码7102100000、7102210000、71023100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D”,实施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暂不设检验检疫类别。(五)前四位为2516、6802、2607项下的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为“A”,检验检疫类别为“M”,仍仅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不实施品质检验。(六)HS编码8414301101、8414301102、8414301190、8414301201、8414301202、8414301290、84185000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L.M/”。此类编码项下的商品出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仅对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证明(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进行符合性确认。(七)HS编码8418101000、8418302100、84184021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空;HS编码841869902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L”。此类编码项下的商品进出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仅对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证明(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进行符合性确认。(八)HS编码3924100000、7615190010、761519009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R/”。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编码项下的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出口检验管理,但属临时强制措施,解除时另行公告。(九)HS编码3924900000、87031011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编码项下的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出口检验管理,但属临时强制措施,解除时另行公告。四、对未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包括成套设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法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五、国家质检总局将于2009年12月31日24时之前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程序发布在总局内网(www.aqsiq)“质检论坛通知通告、软件下载”栏目下载软件升级包和升级说明。请各局密切关注该下载区有关更新通知信息,及时下载有关更新程序并转发本辖区内的各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将于上述时间、下载区发布电子监管更新程序,请使用出口电子监管系统的直属局下载相应的升级程序,更新出口电子监管系统。国家质检总局将另行统一印发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各检验检疫机构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关业务司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卫生司,动植司,检验司,食品局,信息中心,标准法规中心,存档(2)。主题词:通关业务 商品 目录 通知 抄送:局领导,副巡视员,存档(2)。 福建检验检疫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发(共印4份) 录入:王章禄 校对:黄斌-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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