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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单 元 构 建 资 产 阶 级 代 议 制 的 政 治 框 架 第 1课 英 国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建 立第 四 单 元 构 建 资 产 阶 级 代 议 制 的 政 治 框 架 情 境 导 入第 四 单 元 构 建 资 产 阶 级 代 议 制 的 政 治 框 架 课 标 导 航课 程 标准 概 述 权 利 法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 理 解 “ 限 制 王 权 、议 会 权 力 至 上 ” 是 英 国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基 本 原 则 。学 习 导航 1.掌 握 光 荣 革 命 、 权 利 法 案 三 年 法 案 王位 继 承 法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影 响 。 2 理 解 光 荣 革 命 与 君 主 立 宪 制 、 君 主 立 宪 制 与 君主 制 之 间 的 区 别 与 联 系 。 3 归 纳 英 国 君 主 立 宪 制 确 立 对 英 国 乃 至 世 界 作 出的 贡 献 。 第 四 单 元 构 建 资 产 阶 级 代 议 制 的 政 治 框 架 一 、 英 国 权 利 法 案 的 主 要 内 容1 背 景(1)1688年 , 英 国 议 会 中 的 政 治 反 对 派 联 合 发 动 了 著 名 的“ _” 。(2)威 廉 三 世 、 玛 丽 二 世 继 承 英 国 王 位 并 签 署 权 利 法 案 。2.目 的 : 为 限 制 _和 保 障 公 民 权 利 。光 荣 革 命 王 权 3 内 容(1)在 列 举 詹 姆 士 二 世 破 坏 宪 政 行 为 的 基 础 上 , 重 申 了 英 国 人“ 自 古 就 有 的 权 利 ” 。(2)议 会 _议 员 自 由 选 举 产 生 , 在 议 会 内 享 有 演 说 、辩 论 或 讨 论 国 家 大 事 的 自 由 。(3)凡 未 经 议 会 的 同 意 , 国 王 不 得 废 止 法 律 或 停 止 法 律 的 实施 。(4)不 得 找 任 何 借 口 随 意 征 税 , 和 平 时 期 不 得 招 募 或 维 持 常 备军 ; 等 等 。下 院 4 意 义(1)以 _的 形 式 结 束 了 君 主 专 制 统 治 。 限 制 了 英 王 的 实 际 统 治 权 。 保 障 了 议 会 的 立 法 权 、 财 政 权 、 _和 军 事 权 。(2)议 会 高 于 王 权 的 原 则 得 以 确 立 。(3)英 国 的 _政 体 , 成 为 以 后 很 多 国 家 资 产 阶 级效 法 的 样 板 。特 别 提 醒 光 荣 革 命 是 资 产 阶 级 、 新 贵 族 和 封 建 势 力 妥 协 的结 果 , 它 使 大 地 主 、 大 资 产 阶 级 、 大 农 场 主 、 工 商 业 资 本 家和 金 融 资 本 家 联 合 取 得 了 政 权 , 它 的 发 生 标 志 着 英 国 资 产 阶级 革 命 的 结 束 。法 律 条 文 司 法 权君 主 立 宪 二 、 英 国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基 本 原 则1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形 成(1)光 荣 革 命 : 奠 定 了 资 产 阶 级 君 主 立 宪 制 度 的 基 础 。(2) 三 年 法 案 : 议 会 至 少 三 年 召 开 一 次 , 每 届 议 会 期 限 不得 超 过 三 年 。(3) 王 位 继 承 法 对 王 位 继 承 顺 序 作 出 严 格 的 限 制 性 安 排 。 明 确 规 定 未 来 的 国 王 必 须 是 英 国 国 教 徒 。 2 基 本 原 则 的 内 容(1)限 制 王 权 : 通 过 _的 办 法 来 分 割 和 架 空 君 主的 权 力 , 使 国 王 受 到 法 律 和 议 会 的 限 制 。(2)议 会 权 力 至 上 : 议 会 成 为 一 个 常 设 性 _机 构 ,由 它 掌 握 最 重 要 的 国 家 权 力 。 3 特 点 :国 王 与 议 会 并 存 , 他 们 共 同 构 成 国 家 的 政 治 体 制 。(1)就 国 王 而 言 , 王 权 本 身 要 受 到 法 律 和 _的 限 制 。(2)就 议 会 而 言 , 权 力 不 仅 得 到 提 升 , 而 且 成 为 占 主 导 地 位 的国 家 权 力 。 议 会 分 权 最 高 立 法议 会 4 君 主 立 宪 制 确 立 的 意 义(1)国 内 为 资 产 阶 级 代 议 制 民 主 政 治 的 确 立 开 辟 了 道 路 。 使 资 产 阶 级 分 享 到 了 _。 是 英 国 社 会 获 得 了 政 治 稳 定 与 经 济 持 续 发 展 的 制 度 保 障 。 是 英 国 在 政 治 体 制 上 的 创 新 , 使 其 实 现 了 向 _国家 的 转 变 。(2)国 际 : 对 _乃 至 世 界 产 生 了 深 远 的 影 响 。国 家 权 力 现 代 民 主欧 洲 思 维 启 迪 王 位 继 承 法 规 定 , 在 下 院 弹 劾 官 吏 时 , 国王 颁 布 的 大 赦 令 不 能 生 效 ; 法 官 在 行 为 良 好 时 可 以 继 续 留任 , 只 有 经 议 会 两 院 同 意 , 才 能 把 他 免 职 。(1)以 上 规 定 体 现 的 实 质 是 什 么 ?(2) 王 位 继 承 法 与 权 利 法 案 的 关 系 是 怎 样 的 ?提 示 : (1)限 制 了 国 王 对 司 法 权 的 干 预 。(2) 王 位 继 承 法 是 对 权 利 法 案 的 补 充 和 完 善 。 思 维 导 图 知 识 主 线 光 荣 革 命 以 及 此 后 颁 布 的 一 系 列 法 案 , 从 根 本 上 否 定 了 专 制传 统 , 巩 固 了 英 国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政 治 体 制 , 为 资 产 阶 级 代 议制 民 主 政 治 的 确 立 开 辟 了 道 路 。 1 英 国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基 本 原 则 英 国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基 本 原 则 、 确 立 及其 影 响 2.英 国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确 立 及 其 影 响(1)确 立 英 国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前 后 , 议 会 成 为 资 产 阶 级 同 代 表 封 建 势力 的 斯 图 亚 特 王 朝 斗 争 的 政 治 中 心 。 光 荣 革 命 以 后 , 议 会 相 继 通 过 权 利 法 案 三 年 法 案 和 王 位 继 承 法 等 , 从 法 律 上 确 认 “ 议 会 主 权 ” 原 则 , 进一 步 限 制 王 权 ; 英 国 的 君 主 立 宪 政 体 初 步 确 立 。 (2)影 响 英 国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确 立 的 君 主 立 宪 政 体 大 大 削 弱 了 国 王 的权 力 , 议 会 及 政 府 逐 步 掌 握 了 治 理 国 家 的 权 力 , 结 束 了 英 国的 封 建 专 制 制 度 ,使 得 英 国 走 上 资 产 阶 级 政 治 民 主 化 的 道 路 ,有 利 于 资 本 主 义 的 发 展 。 英 国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确 立 , 代 表 了 历 史 发 展 的 趋 势 , 是 历 史的 一 大 进 步 ; 不 仅 对 巩 固 资 产 阶 级 在 英 国 的 统 治 起 了 巨 大 的作 用 , 而 且 对 其 他 国 家 的 资 产 阶 级 建 立 新 的 政 治 制 度 , 也 有着 巨 大 影 响 。 考 查 权 利 法 案 为 限 制 王 权 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据阅 读 下 列 材 料 :材 料 一 1604年 英 国 众 议 院 对 国 王 的 抗 辩 书 称 : “ 无 论 就 尊严 或 权 威 而 论 , 国 内 并 没 有 最 高 的 常 设 法 院 足 以 和 本 国 会 的法 院 分 庭 抗 礼 。 本 国 会 的 法 院 得 到 陛 下 的 圣 裁 , 给 其 他 法 院颁 布 法 律 , 但 不 接 受 来 自 其 他 法 院 的 法 律 或 法 令 。 ” 世 界 通 史 资 料 选 辑 近 代 部 分 材 料 二 凡 未 经 议 会 同 意 , 以 国 王 权 威 停 止 法 律 或 停 止 法 律实 施 之 僭 越 权 力 , 为 非 法 权 力 。 凡 未 经 议 会 准 许 , 借 口国 王 特 权 , 为 国 王 而 征 收 , 或 供 国 王 使 用 而 征 收 金 钱 , 超 过议 会 准 许 之 时 限 或 方 式 者 ,皆 为 非 法 。 除 经 议 会 同 意 外 ,平 时 在 本 王 国 内 征 募 或 维 持 常 备 兵 , 皆 属 违 法 。 议 会 之选 举 应 是 自 由 的 。 议 会 内 之 演 说 自 由 、 辩 论 或 议 事 之 自 由 ,不 应 在 议 会 以 外 任 何 法 院 或 任 何 地 方 , 受 到 弹 劾 或 询 问 。1689年 权 利 法 案 请 回 答 :(1)材 料 一 和 材 料 二 中 的 议 会 对 待 王 权 有 何 明 显 不 同 ?(2)材 料 二 中 权 利 法 案 的 主 要 精 神 和 目 的 是 什 么 ? 解 析 本 题 是 对 英 国 议 会 与 国 王 关 系 的 考 查 , 旨 在 考 查 学生 阅 读 理 解 材 料 、 提 取 有 效 信 息 及 综 合 、 比 较 的 能 力 。 应 加强 学 生 对 英 国 议 会 与 国 王 关 系 在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前 后 变 化 的 理解 、 比 较 。 第 (1)问 要 注 意 理 解 两 则 材 料 的 内 容 , 材 料 一 表明 议 会 对 国 王 的 斗 争 由 来 已 久 , 在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前 , 议 会 利用 国 王 所 颁 布 的 法 律 来 维 护 自 身 权 力 ; 材 料 二 表 明 议 会 根 据自 己 制 定 的 法 律 对 国 王 的 各 种 特 权 进 行 限 制 , 说 明 了 议 会 权力 的 扩 大 。 第 (2)问 依 据 材 料 二 的 内 容 及 有 关 知 识 概 括 、 归纳 即 可 。答 案 (1)材 料 一 强 调 议 会 的 法 律 已 得 到 国 王 圣 裁 , 以 此 同国 王 抗 辩 ; 材 料 二 以 明 确 的 法 律 依 据 来 限 制 国 王 的 权 力 。(2)主 要 精 神 : 限 制 国 王 的 权 力 。 目 的 : 为 限 制 王 权 提 供 法律 依 据 和 保 障 。 探 究 英 国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确 立以 图 证 史 是 历 史 研 究 的 新 方 法 。 文 化 史 学 家 布 克 哈 特 把 图 像称 作 “ 人 类 精 神 过 去 各 个 发 展 阶 段 的 见 证 ” , 认 为 通 过 图 像可 以 加 深 对 历 史 变 迁 的 理 解 。 探 究 问 题 (1)按 照 英 国 清 教 徒 革 命 的 发 展 进 程 将 上 述 图 像 排 序 , 并 据 此概 述 革 命 期 间 的 政 体 变 化 。(2)詹 姆 士 一 世 的 权 力 和 玛 丽 、 威 廉 的 权 力 一 样 吗 ?说 明 理 由 .(3)为 什 么 历 史 学 家 说 图 像 是 “ 可 视 的 历 史 ” ?探 究 思 路 第 (1)问 结 合 英 国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发 生 的 原 因 、 过 程 、 结 果 分 析整 理 ; 第 (2)问 从 两 者 所 处 时 代 的 英 国 政 体 分 析 权 力 异 同 ; 第(3)问 结 合 图 像 从 历 史 资 料 与 历 史 解 释 的 角 度 组 织 答 案 。 尝 试 答 题 (1) 。 詹 姆 士 一 世 宣 扬 君 权 神 授 , 实 行 君 主 专 制 ; 英 国废 除 君 主 制 , 实 行 共 和 制 ; 斯 图 亚 特 王 朝 复 辟 , 英 国 恢 复 了君 主 制 ; 光 荣 革 命 后 颁 布 权 利 法 案 , 英 国 确 立 了 君 主 立宪 制 。(2)不 一 样 。 詹 姆 士 一 世 是 专 制 君 主 , 宣 扬 君 权 神 授 ; 玛 丽 和威 廉 的 权 力 受 到 法 律 的 制 约 , 议 会 成 为 政 治 统 治 的 中 心 。(3)从 图 像 中 的 人 物 、 服 饰 、 场 景 等 判 断 , 图 像 记 载 了 历 史 信息 , 展 示 了 大 量 的 历 史 细 节 ; 图 像 与 其 他 史 料 相 互 印 证 , 可以 获 得 较 为 真 实 的 历 史 。 一 、 本 课 测 评 (教 材 P44)1 英 国 权 利 法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提 示 : (1)议 会 必 须 定 期 召 开 , 征 税 权 属 于 议 会 。(2)议 会 下 院 议 员 由 自 由 选 举 产 生 , 有 演 说 、 辩 论 或 讨 论 国家 大 事 的 自 由 。(3)未 经 议 会 同 意 , 国 王 不 得 废 止 法 律 或 停 止 法 律 的 实 施 。(4)国 王 不 得 借 口 随 意 征 税 , 和 平 时 期 不 得 招 募 或 维 持 常 备军 。 2 英 国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什 么 ?提 示 : 限 制 王 权 , 议 会 权 力 至 上 。 二 、 学 习 延 伸 (教 材 P44)1 探 究 活 动什 么 叫 “ 虚 位 元 首 ” ? 除 了 英 国 之 外 , 今 天 还 有 哪 些 国 家 实行 了 君 主 立 宪 制 。提 示 : 虚 位 元 首 即 虚 位 君 主 , 指 君 主 依 然 是 国 家 元 首 和 国 家的 象 征 , 但 没 有 真 正 掌 握 国 家 的 实 权 。 今 天 实 行 君 主 立 宪 制的 国 家 除 英 国 外 还 有 日 本 、 荷 兰 、 西 班 牙 、 丹 麦 、 瑞 典 、 卢森 堡 、 挪 威 、 泰 国 等 。 2 思 考 并 讨 论君 主 专 制 与 君 主 立 宪 制 之 间 有 什 么 实 质 性 的 区 别 ?提 示 : 君 主 专 制 的 国 王 权 力 至 上 , 而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国 王 失 去了 至 上 权 力 , 王 权 本 身 要 受 到 法 律 和 议 会 的 限 制 , 即 实 质 是封 建 的 君 主 专 制 与 资 产 阶 级 的 民 主 政 治 的 区 别 。 本 部 分 内 容 讲 解 结 束按 ESC键 退 出 全 屏 播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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