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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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局交通运输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传染病疫情通过车辆及其乘运人员、货物传播流行,保障旅客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及时运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交通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黑龙江省交通厅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3 、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为工作重点,加强人员队伍的培训和教育,确保控制重大传染病病源传播和蔓延。(2)统一领导,在农垦交通运输局和管局的领导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响应和分类处置。(3)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做到事件反映迅速,各响应环节协调一致,统一指挥,在最优时间段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应对措施。(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运用科学的技术和手段,减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恶化,联合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部门科学有力地对事件进行处置。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农垦交通运输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处置工作。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农垦建三江交通运输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组 长:袁庆亮副组长:孔祥江 徐 斌成 员:唐文忠 吴玉民 马效民 徐 英 高淑萍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通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工作的决策和部署。(2)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工作。(3)指导全局交通运输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工作。(4)研究、处理其他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的重大事项。农垦建三江交通运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唐文忠。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贯彻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2)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并提出紧急应对措施。(3)协调全局交通运输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组织对各农场交通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4)协助农垦管局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区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5)负责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454-5790851各农场交通科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管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其所辖区域交通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工作,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职责,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交通防范和应急责任制,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当各级领导机构的组成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时,应有相应人员接替。三、预防和预警1、 各农场交通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2、各农场交通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工作预案的要求,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运力和有关物资储备。3、各农场交通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要监督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客车、客运站良好的卫生状况,消除病媒昆虫和鼠类以及其它染疫动物的危害。4、当车、站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农场交通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协助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并组织自救。四、应急响应1 、信息报送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各农场交通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接报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报送、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2 、疫情应急处理(1)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以及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应急处理的决定,在各农场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客运站、路口等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留验站,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2)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有关疫情通知道路运输经营者,并及时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乘运人员进行相应的卫生防疫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车、站以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有关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宣传材料,并提醒旅客不得乘坐未取得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车辆。(3)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站、货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并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领取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营运或者进行运输。对驾驶人员、乘务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检疫症状的,不得安排上车。客车应当在依法批准且符合要求的客运站上下旅客。(4)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旅客购买车票,应当事先填写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旅客健康申报卡。旅客填写确有困难的,由客运站工作人员帮助填写。客运站出售客票时,应当对旅客健康申报卡进行查验。没有按规定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的旅客,客运站不得售票。途中需要上下旅客的,客车应当进入中转客运站,从始发客运站乘车的旅客,不得再次被要求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客运站应当认真查验旅客健康申报卡和客票。对不填报旅客健康申报卡的旅客,应当拒绝其乘坐客车,并说明理由。旅客不得携带或者托运染疫行李和货物。(5)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旅客乘车,应当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如被初验为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还应当接受留验站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其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或者其他应急医学措施。(6)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客运站应按车次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交给旅客所乘车的驾驶员或者乘务员。到达终点客运站后,驾驶员或者乘务员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交终点客运站,由终点客运站保存。在中转客运站下车的旅客,由该车的驾驶员或者乘务员将下车旅客的旅客健康申报卡交中转客运站保存。(7)车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时,驾驶员或者乘务员应当组织有关人员依法采取下列临时措施:a.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始发客运站报告;b.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紧急卫生处理和临时隔离;c.配合有关部门封闭已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禁止向外排放污物;d.将车辆迅速驶向指定的停靠点,并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乘运人员名单移交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e.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车辆和可能被污染的停靠场所实施卫生处理。f.车辆的前方停靠点、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以及始发客运站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农场交通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采取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g.各农场交通科发现正在行驶的车辆载有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通知该客车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并通报该车辆行驶路线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h.对拒绝交通卫生检疫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车、站和其他停靠场所、乘运人员、运输货物,由各农场交通科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消毒或者其他必要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i.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各农场交通科发现车辆近期曾经载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将有关旅客健康申报卡送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j.参加重大传染病疫情交通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卫生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相关人员要24小时开启手机,保证联络畅通。3 、信息发布由启动预案的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对外发布或授权发布,各农场交通科应急机构应予以配合。五、应急保障1 、交通设施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车、站、道路的维护、检修,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除因阻断检疫传染病传播途径需要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中断交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交通。发现交通阻断或者紧急运输受阻,应当迅速报告上一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并采取措施恢复交通。如难以迅速恢复交通,应当提请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解决。2 、交通设施卫生保障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的车辆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对该车辆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车辆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车辆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3 、通信保障全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交通信息通讯网络,明确通信联络方式,保障通信联络畅通。4 、运输保障 (1)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农场交通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运输的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医护人员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救治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及时运输。必要时,成立应急运输车队。 (2)依法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防疫人员、医护人员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优先购买客票;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其购得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客票。(3)根据各农场交通科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命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协助紧急调用有关人员、车辆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调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完成有关人员和紧急物资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拒绝。(4)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紧急运输的车辆,应当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其中,跨省运送紧急物资的,应当使用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省内运送紧急物资的,可以使用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紧急运输通行证应当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印制、发放和使用。(5)承担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紧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a.车辆在装卸货物前后根据需要进行清洗、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卫生处理;b.有关运输人员事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和有关防护知识培训,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c.保证驾驶员休息充足,不得疲劳驾驶;d.进入疫区前,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驶离疫区后,应当立即对车辆和随行人员进行消毒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e.紧急运输任务完成后,交回紧急运输通行证,对运输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安排休息观察。(6)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理货人员上车理货,应当事先体检,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上车时应当主动出示健康合格证。5、检查监督(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督察;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对交通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时,下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应当予以配合。(2)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应当携带证件,佩戴标志,热情服务,秉公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3)应加强对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已按规定使用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让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紧急运输通行证。六、法律责任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b.未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紧急物资的运输的;c.对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有关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a.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b.拒不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职责的。 (3)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对在车辆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交通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资格,擅自从事道路运输;或者有其他违反有关道路运输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从重给予行政处罚。七、附则(1、)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2、)本预案所称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的传染病疫情。(3、)本预案所称交通卫生检疫,是指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对车、站、乘运人员和货物等实施的卫生检验、紧急卫生处理、紧急控制、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留验以及其他应急卫生防范、控制、处置措施。(4、)本预案所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是指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检疫传染病的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5、)本预案所称车辆,是指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客车和货车。(6、)本预案所称场站,是指提供装卸货物的场所,包括汽车客运站、货运站、货场和仓库等。(7、)本预案所称乘运人员,是指车辆上的所有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员、乘务人员、旅客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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