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规则型自治:迈向2.0版本xxx农村村民自治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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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规则型自治:迈向2.0版本xxx农村村民自治汇编 摘要21世纪以来,一些经济发达或公共事务较多的地区,出现了以规自治、立规自治的现象,议事会、理事会的规则治理就是规则型自治。规则型自治主要源于经济发展、公共事务建设的内生需求,也源于国家制度改革创新及有情怀官员的外部引进和治理创新。规则型自治在经济发达且具有较多公共事务的地区能够持续地良好运行。规则型自治取决于规则的详细程度和规则执行的有效程度,两者的不同组合能够形成不同类型的规则型自治。规则型自治保障了村民参与自治的权利,为村民参与自治提供了渠道、机制,它使村民自治更具规范性、认同性和合法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则型自治可能会全面取代“价值型自治”和“条件型自治”。 关键词规则型自治;价值型自治;条件型自治;自治规则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2x)03-0039-09 最近几年,广东、浙江、四川等地农村村民自治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即以规自治、立规自治。如广东省蕉岭县创建了号称中国版“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蕉岭规则”,四川省成*制订了详细、完善的村民议事规则,河南省邓州市创建了“4+2”工作法,安徽省天长市在集体产权改革中建立了“22步工作法”,等等。这种重视规则、以规自治的现象值得关注和研究。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中国农村村民自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规则型自治阶段。本文的疑问是:为什么最近几年中国会出现规则型自治现象?立规建则是如何形成规则型自治的?规则型自治如何有效运行,其价值如何,前景怎样?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学者从理论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一、文献梳理与问题提出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30年的实践,在各地创造了不少经验、典型和模式。但是,从学术角度看,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价值-制度阶段(价值论)。各地以民主的价值来设计和探索村民自治制度。在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提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随后又提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梳理这一阶段的研究,可以发现:在实践村民自治的前20年,民主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学者们和地方政府根据这一价值设计制度并进行改革探索。不少学者将国外民主选举的规则引入村民自治中,也有学者期待通过村民自治逐渐将自治扩大到乡镇自治、县自治等更大范围。因此,这一阶段地方官员和学者将民主及其扩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和完善目标。这一阶段可称之为“价值-制度阶段”,也可简称为“价值型自治”。 第二个阶段,条件-形式阶段。经过20多年的村民自治实践,不少地方的村民自治陷入困境,甚至有人说:“村民自治已死”。为此,以华中师范大学徐勇、邓大才为首的学者提出,虽然村民自治总体遇到了困难,但是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等地的村庄运行的很好。村民自治不能有效实现,关键在于没有考虑村民自治的条件,没有根据具体条件来选择自治形式。为此,徐勇提出村民自治可以考虑下移到村民小组、自然村。邓大才提出了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条件:利益相关、产权相连、地域相近、规模适度、文化相近、群众自愿等。另外,白雪娇还专门就规模与自治进行过研究,胡平江则就地域相近与自治等展开过研究。学者们集中反思村民自治不能有效实现的原因,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没有适合的条件,如有适合的条件,村民自治将会有效实现。这一阶段可称之为“条件-形式”阶段,也可简称为“条件型自治”。 但是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学者们发现很多地方具备村民自治的条件,但是村民自治的成效就是不太好,显然仅有民主的制度(村组法)和自治的条件,还不足以保障村民自治能够有效实现,还需要一定的自治规则。将村组法具体化,将自治的条件真正落地,这就需要建立更加详细的、完善的自治规则,即村民自治要从“价值型自治”“条件型自治”转向“规则型自治”。所谓“规则型自治”就是通过利用既有的自治法律文本、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自治的具体规则,以规则对村庄事务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以此實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这种治理方式就称为规则型自治。规则型自治中的“规则”,既包括外部已经形成的规则,如村组法、国家和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规则型自治所制定的规则,即在规则自治过程中形成的自治规则。 因为“价值型自治”“条件型自治”均无法解释各地出现的规则型自治现象,因此需要学者们建立新的解释框架,以此解释各地以规则进行自治和建立规则自治的现象。本文将以广东省蕉岭县、南海区,安徽省天长市以及四川省成*四地的村民议事会议事案例为对象考察四个问题:一是规则如何形成规则型自治?二是规则型自治如何产生及持续?三是规则型自治有效运行的决定因素是什么?四是规则型自治的价值和前景如何? 二、规则自治中的规则与程序 21世纪以来,一些地方开始探索村民自治规则化、程序化的路径和方法,广东省的顺德区、南海区因为经济发展的需要,较早对此进行了探索。四川省成*、广东省清远市,湖北省秭归县等一些经济条件较好或公共事务较多的村庄也对此进行了探索。本文选择广东省蕉岭县、安徽省天长市、四川省成*、广东省南海区为研究对象,探讨规则型自治的形成、运行机制及有效实现的决定因素。 (一)蕉岭县协商议事会议制度 蕉岭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基本制度基础上,建立由党员、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的“协商议事会”制度,以最大程度实现村级事务的民主决策与管理,完善基层协商民主制度。 1.协商议事的主体。村组两级理事会、村民代表、乡贤、村干部为协商议事的主体。同时,县乡村相关部门可以列席相关协商会议,如公路建设可以邀请交通部门参加,若涉及环境问题可以邀请环保部门参加。纵向来看,协商的主体有村庄、组、家户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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