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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通 用 合 同 条 款讲 解 稿中 国 水 电 顾 问 集 团 华 东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陈 纪 伦 ( 杭 州 ) 第 一 部 分 总 体 思 路 1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类 型 及 合 同 管 理 模 式 的 发展 趋 势 ( 一 )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类 型 1. 施 工 合 同 单 项 工 程 的 施 工 或 安 装 承 包 合 同 施 工 和 安 装 总 承 包 合 同 我 国 建 设 工 程 目 前 采 用 的 基 本 合 同 模 式 ,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的 合 同 条 款 是 以 这 种 合 同 模 式 为 基 础 编 制 的 。 2.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生 产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生 产 设 备 采 购 与 安 装 合 同 生 产 设 备 采 购 、 安 装 与 包 含 部 分 土 建 工 程 设 计 、 施 工 、 安 装 的 总 承 包 合同 我 国 基 本 采 用 前 两 种 合 同 模 式 , 第 3种 模 式 属 于 以 生 产 设 备 采 购 为 主 体 的总 承 包 合 同 模 式 , 见 于 国 外 和 国 际 招 标 采 用 的 总 承 包 合 同 模 式 。 3. 建 设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勘 测 设 计 合 同 科 学 研 究 合 同 专 题 咨 询 服 务 协 议 我 国 在 咨 询 服 务 领 域 里 常 见 的 三 种 合 同 模 式 , 勘 测 设 计 合 同 通 常 采 用 招 标方 式 或 直 接 委 托 建 立 , 后 两 类 合 同 一 般 通 过 询 价 方 式 或 直 接 委 托 建 立 。4.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交 钥 匙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设 计 、 采 购 施 工 /交 钥 匙 工 程 总 承 包 的 合 同 模 式 见 于 国 际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特 别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委 托 发 达 国 家 承 包 的 工 程 中 。 目 前 我 国 国 内 未 采 用 这 种 承 包模 式 。 ( 二 ) 工 程 建 设 市 场 合 同 管 理 的 发 展 趋 势 从 1982年 我 国 工 程 建 设 市 场 引 进 国 际 竞 争 性 招 标 为 起 点 , 研 究 我 国 建设 市 场 合 同 管 理 的 发 展 趋 势 。 我 国 首 次 实 行 国 际 招 标 的 鲁 布 革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执 行 世 行 导 则 , 参 照FIDIC施 工 合 同 范 本 第 3版 编 制 的 。 从 FIDIC联 合 会 调 整 更 新 合 同 范 本 系 列 的 历 史 演 变 , 看 国 际 建 设 市 场 合同 管 理 模 式 的 发 展 趋 势 。 我 国 工 程 建 设 市 场 与 国 际 接 轨 是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 也 是 我 国 建 设行 业 跨 出 国 门 竟 取 国 际 建 设 市 场 份 额 的 需 要 。 1. 1999年 , FIDIC联 合 会 对 原 版 本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修 订 后 。 重 新 编制 出 了 新 的 合 同 范 本 系 列 , 共 分 四 册 : ( 1) 施 工 合 同 条 件 1999年 第 1版 推 荐 用 于 由 业 主 ( 或 由 业 主 委 托 咨 询 工 程 师 单 位 ) 设 计 的 建 筑 或 工 程项 目 , 由 承 包 方 按 业 主 提 供 的 设 计 进 行 工 程 施 工 。 在 合 同 中 还 可 包 含 由 承 包商 设 计 的 土 木 、 机 械 、 电 气 和 ( 或 ) 建 筑 物 的 某 些 部 分 。 ( 2)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 EPC) /交 钥 匙 工 程 合 同 条 件 1999年 第 1版 推 荐 用 于 以 交 钥 匙 方 式 提 供 全 部 工 厂 设 备 、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或 其 他 类 型 的开 发 项 目 。 由 承 包 商 进 行 全 部 设 计 、 采 购 和 施 工 ( EPC) , 提 供 一 个 配 套 完善 的 设 施 和 “ 转 动 钥 匙 ” 即 可 运 行 。 ( 3) 生 产 设 备 和 设 计 施 工 合 同 条 件 1999年 第 版 推 荐 用 于 电 气 和 ( 或 ) 机 械 设 备 的 供 货 ( 包 括 产 品 设 计 ) 以 及 建 筑 物 或工 程 的 设 计 和 施 工 。 由 承 包 商 按 照 业 主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和 提 供 生 产 设 备 和 ( 或 )其 他 工 程 ) ( 4) 简 明 合 同 格 式 1999年 第 一 版 推 荐 用 于 资 金 小 的 工 程 项 目 , 可 以 包 括 全 部 或 部 分 由 承 包 商 设 计 的 土 木 、 机 械 、 电 气 和 ( 或 ) 建 筑 物 的 合 同 。 2. 合 同 管 理 模 式 的 演 变 和 发 展 趋 势 FIDIC版 本 推 荐 设 计 、 施 工 、 设 备 采 购 、 安 装 等 合 同 的 多 元 化 组 合 , 提 倡综 合 型 的 合 同 管 理 模 式 ; 新 版 本 系 列 明 显 的 发 展 趋 向 是 在 设 计 、 施 工 、 设 备 采 购 、 安 装 等 各 种 合同 类 型 的 互 相 包 容 。 合 同 结 构 以 某 一 项 主 要 的 合 同 类 型 ( 如 施 工 合 同 或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 为 主导 , 包 含 其 他 合 同 类 型 的 综 合 型 合 同 模 式 。 综 合 型 合 同 管 理 模 式 减 少 了 合 同 接 口 和 合 同 双 方 的 责 任 交 叉 , 简 化 了 合同 管 理 程 序 , 加 速 了 整 个 建 设 项 目 的 招 投 标 进 程 , 也 节 约 了 管 理 成 本 。 总 承 包 合 同 模 式 是 合 同 管 理 科 学 化 的 集 中 体 现 , 需 要 优 良 的 设 计 和 严 密 、完 善 、 操 作 性 强 的 合 同 文 件 为 支 撑 。 3. 我 国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管 理 模 式 的 深 化 改 革 目 标 与 国 际 市 场 逐 步 接 轨 的 要 求 , 发 展 大 企 业 集 团 , 逐 步 推 行 综 合 型 的 合 同管 理 模 式 , 提 高 国 际 市 场 竞 争 力 ; 国 外 知 名 的 建 筑 企 业 在 激 烈 的 国 际 市 场 竞 争 中 , 通 过 联 合 、 兼 并 , 组 成大 企 业 集 团 有 力 地 竟 取 国 际 建 筑 市 场 的 份 额 , 我 国 建 筑 企 业 在 国 际 市 场 上 难成 大 气 候 。 当 前 , 我 国 建 设 工 程 过 度 分 标 的 招 投 标 状 况 , 不 仅 增 加 了 社 会 成 本 , 更不 利 于 建 筑 企 业 向 大 型 化 、 规 模 化 发 展 。 现 有 的 不 少 大 建 筑 企 业 在 实 际 上 也 常 是 分 散 经 营 的 联 合 体 , 削 弱 了 对 国内 大 建 设 项 目 的 投 标 实 力 , 也 削 弱 了 他 们 在 国 际 建 设 市 场 的 竞 争 能 力 。 二 . 建 设 工 程 的 施 工 招 标 和 合 同 管 理 ( 一 ) 工 程 建 设 分 为 施 工 招 标 和 合 同 实 施 两 个 阶 段 国 家 批 准 工 程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与 立 项 报 告 后 , 建 设 业 主 根 据 立 项 报 告 确 定 的 工 程 建 设 目 标 启 动 建 设 进 程 。 施 工 招 标 是 为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按 目 标 建 设 好 工 程 做 准 备 的 , 建 立 一 个 完善 的 合 同 , 保 证 顺 利 建 设 好 工 程 才 是 施 工 招 标 的 主 要 目 的 。 ( 二 ) 施 工 招 标 阶 段 的 工 作 要 求 和 目 标 是 : 1. 选 定 投 标 人 通 过 公 开 、 公 正 、 公 平 的 竞 争 性 招 标 , 选 择 一 个 报 价 合 理 、 施 工 方案 先 进 可 靠 、 信 誉 度 高 的 合 格 投 标 人 中 标 承 建 ; 2. 建 立 合 同 通 过 严 格 的 招 投 标 程 序 , 以 及 招 投 标 双 方 对 工 程 建 设 目 标 的 约 定 , 共同 签 署 一 个 严 密 、 完 善 的 合 同 。 ( 三 )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工 作 要 求 和 目 标 是 : 1.发 包 人 与 施 工 招 标 阶 段 选 定 的 承 包 人 签 署 合 同 合 同 双 方 按 合 同 要 求 , 履 行 各 自 的 责 任 、 权 利 和 义 务 ; 2.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目 标 , 如 期 完 成 工 程 合 同 双 方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范 围 、 工 作 内 容 、 合 同 价 格 、 进 度 计 划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的 承 诺 , 按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完 成 工 程 ; 3.发 包 人 委 托 监 理 人 按 合 同 要 求 进 行 全 过 程 监 理 , 并 验 收 合 格 发 包 人 委 托 监 理 单 位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标 准 , 以 及 计 量 和支 付 规 则 , 进 行 全 过 程 监 理 , 达 到 验 收 要 求 后 , 并 按 合 同 要 求 进 行 验 收 合 格 。 三 . 施 工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一 ) 施 工 合 同 文 件 是 “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它 由 合 同 协 议 书 、 中 标 通 知 书 、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 图 纸 、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其 他 合同 文 件 ( 如 有 ) 等 项 文 件 组 成 。 这 些 文 件 均 须 得 到 招 投 标 双 方 ( 即 发 包 人 与承 包 人 ) 的 确 认 或 由 投 标 人 填 报 。 合 同 双 方 签 约 后 , 成 为 双 方 履 行 合 同 的 依据 。 合 同 协 议 书 应 按 “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 确 定 的 格 式 拟 定 , 其 协 议 书 内 容 应 由合 同 双 方 在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的 合 同 谈 判 中 议 定 ; 中 标 通 知 书 应 由 发 包 人 在 施 工 招 标 确 定 中 标 人 后 , 按 “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格 式 拟 定 ;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包 含 有 合 同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相 互 承 诺 的 条 件 , 应附 入 合 同 文 件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是 整 个 施 工 合 同 中 最 重 要 的 合 同 文 件 , 它根 据 合 同 法 的 公 平 原 则 , 约 定 了 合 同 双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全 过 程 中 的 工 作 规 则 ,其 中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是 要 求 各 建 设 行 业 共 同 遵 守 的 共 性 规 则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则可 由 各 行 业 根 据 其 行 业 的 特 殊 情 况 , 自 行 约 定 的 行 业 规 则 。 但 各 行 业 自 行 约定 的 行 业 规 则 不 能 违 背 本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已 约 定 的 通 用 规 则 ;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的 内 容 是 是 施 工 合 同 中 根 据 工 程 的 安 全 、 质 量 和 进 度目 标 , 约 定 合 同 双 方 应 遵 守 的 技 术 标 准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中 的 强 制 性 规定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 “图 纸 ” 是 施 工 合 同 中 为 实 施 工 程 施 工 的 全 部 工 程 图 纸 和 有 关 文 件 ;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是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阶 段 的 报 价 承 诺 ,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用于 发 包 人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 工 程 完 工 后 用 于 合 同 双 方 结 清 合 同 价 款 的 依 据 。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 是 合 同 双 方 根 据 工 程 具 体 情 况 约 定 需 要 进 入 合 同 的 其 他文 件 ;( 二 ) 施 工 合 同 文 件 的 解 释 顺 序 上 述 各 项 文 件 构 成 施 工 合 同 的 整 体 , 应 按 其 重 要 性 及 双 方 约 定 内 容 的 先后 顺 序 列 入 合 同 , 其 排 列 顺 序 也 应 是 发 生 合 同 争 议 时 的 解 释 顺 序 。 四 . 合 同 条 款 的 编 制 框 架 合 同 条 款 分 为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和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两 部 分 ,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内容 按 我 国 各 建 设 行 业 工 程 合 同 管 理 中 的 共 性 规 则 制 定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则 根 据各 行 业 的 管 理 要 求 和 具 体 工 程 的 特 点 , 由 各 行 业 在 其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范 本 中 自行 制 定 。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全 文 共 24条 130款 , 分 为 以 下 8个 部 分 : ( 一 ) 合 同 主 要 用 语 和 常 用 语 的 定 义 和 解 释 。 1. 词 语 涵 义 ( 二 ) 合 同 双 方 的 责 任 、 权 利 和 义 务 。 2. 发 包 人 义 务 3. 监 理 人 4. 承 包 人 ( 三 ) 合 同 双 方 的 资 源 投 入 5.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6.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7. 交 通 运 输 8. 测 量 放 线 9. 施 工 安 全 、 治 安 保 卫 和 环 境 保 护( 四 ) 工 程 进 度 控 制 10. 进 度 计 划 11. 开 工 和 竣 工 12. 暂 停 施 工( 五 )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13. 工 程 质 量 14. 试 验 和 检 验( 六 ) 工 程 投 资 控 制 15. 变 更 16. 价 格 调 整 17. 计 量 和 支 付 ( 七 ) 验 收 和 保 修 18. 竣 工 验 收 19. 缺 陷 责 任 与 保 修 责 任( 八 ) 工 程 风 险 、 违 约 和 索 赔 20. 保 险 21. 不 可 抗 力 22. 违 约 23. 索 赔 24. 争 议 的 解 决 五 . 编 制 合 同 条 款 的 指 导 原 则( 一 )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 遵 守 工 程 所在 地 的 地 方 法 规 、 自 治 条 例 、 单 行 条 例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合 同 有 效 性 的 必 要 条 件 。( 二 ) 按 合 同 法 的 公 平 原 则 设 定 合 同 双 方 的 责 任 、 权 利 和 义 务 ; 公 正 、 公 平 的 合 同 理 念 是 工 程 顺 利 实 施 的 重 要 保 障 。 合 同 双 方 的 责 任 、权 利 和 义 务 、 各 项 合 同 程 序 的 设 定 , 每 项 条 款 的 内 容 均 应 贯 彻 合 同 法 的 公 平原 则 。( 三 ) 根 据 我 国 现 行 的 建 设 管 理 制 度 设 定 合 同 管 理 的 程 序 和 内 容 ; 我 国 现 行 的 建 设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项 目 法 人 责 任 制 、 招 标 投 标 制 和 建 设 监 理制 等 ,以 及 国 家 和 相 关 部 门 有 关 建 设 管 理 的 规 章 和 规 定 。 合 同 条 款 设 定 的 各 项 管 理 程 序 不 能 违 背 现 行 的 建 设 管 理 制 度 。 ( 四 ) 学 习 FIDIC合 同 条 件 的 精 华 , 引 进 国 外 先 进 的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经 验 ,洋 为 中 用 , 编 制 适 合 我 国 国 情 的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FIDIC合 同 涉 及 的 工 作 内 容 能 基 本 覆 盖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遇 到 的 合 同 问 题 ; 合 同 的 基 本 属 性 公 平 原 则 比 较 到 位 ; 合 同 双 方 的 责 任 、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约 定 比 较 清 晰 ; 设 定 的 各 项 合 同 程 序 比 较 严 密 、 科 学 、 操 作 性 强 ; 强 调 解 决 合 同 事 宜 的 及 时 性 , 在 履 约 过 程 中 及 时 解 决 好 支 付 、 合 同 变 更和 争 议 等 的 合 同 问 题 。 ( 五 ) 适 用 于 我 国 各 建 设 行 业 , 以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 的 形 式 ,为 各 建 设 行 业 根 据 其 本 行 业 的 特 点 和 要 求 , 留 出 自 行 约 定 的 空 间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是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责 任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程 序 的 延 伸 和 补 充 , 其 延 伸 和 补 充 约 定 的 内 容 不 能 违 背 原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的 基 本 原 则 。 如 在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设 有 由 发 包 人 或 由 承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的 两 种模 式 , 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材 料 , 则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具 体说 明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延 误 供 应 和 保 证 材 料 质 量 的 责 任 , 发 包 人 不 能 在 专 用 合 同条 款 的 约 定 中 将 中 将 应 负 的 责 任 转 嫁 给 承 包 人 。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设 定 的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程 序 、 进 度 控 制 程 序 、 合 同 变 更 程序 、 计 量 支 付 程 序 和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等 均 留 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空 间 , 供 各行 业 根 据 其 不 同 的 行 业 管 理 特 点 和 具 体 方 法 自 行 约 定 。 六 编 制 合 同 条 款 的 主 要 思 路 ( 一 )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双 方 的 责 任 界 面 应 清 晰 , 合 同 条 款 约 定的 内 容 应 能 覆 盖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中 遇 到 的 所 有 合 同 问 题 。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招 标 人 ( 发 包 人 ) 和 投 标 人 ( 承 包 人 ) 是 工程 招 投 标 和 履 行 合 同 的 两 个 责 任 主 体 , 本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条 与 第 4.1款 明 确规 定 了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的 主 要 义 务 , 并 在 以 下 第 5 24条 款 中 详 细 约 定 了 合同 双 方 在 建 设 工 程 履 约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所 有 合 同 问 题 , 避 免 出 现 空 白 , 而 造 成履 约 困 难 。 在 合 同 公 正 公 平 的 前 提 下 , 约 定 的 合 同 双 方 责 任 界 面 清 晰 是 合 同 能 于 顺利 履 行 的 基 本 条 件 。 本 合 同 条 款 吸 取 了 FIDIC的 经 验 和 总 结 了 我 国 近 年 来 的合 同 实 践 。 ( 二 ) 本 合 同 条 款 对 监 理 人 在 施 工 合 同 中 的 职 能 定 位 是 : 监 理 人 受 发 包人 的 委 托 , 在 施 工 现 场 为 发 包 人 管 理 合 同 。 发 包 人 按 国 家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规 定 , 通 过 竞 争 性 招 标 选 定 监 理 人 ; 监 理 人 按 发 包 人 的 授 权 进 行 合 同 管 理 , 对 工 程 的 施 工 进 度 、 质 量 、 安 全和 合 同 支 付 负 有 监 理 责 任 ; 监 理 人 应 忠 实 地 执 行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签 署 的 施 工 合 同 , 无 权 修 改 合 同 ,监 理 人 不 是 合 同 的 第 三 方 ; 监 理 人 应 认 真 运 用 好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3.5条 “ 商 定 或 确 定 ” 条 款 , 以 公 正的 立 场 , 促 进 双 方 在 合 同 范 围 内 通 过 协 商 , 友 好 地 解 决 合 同 争 议 。 监 理 人 只 对 发 包 人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 承 包 人 不 能 因 监 理 人 的 工 作 不 到 位 而要 求 免 除 或 减 轻 自 己 在 合 同 中 应 负 的 责 任 。 ( 三 ) 树 立 正 确 的 合 同 变 更 理 念 , 建 立 科 学 的 变 更 程 序 , 及 时 处 理 好 设计 和 施 工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变 更 , 有 利 于 减 少 合 同 争 议 。 合 同 变 更 在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中 常 常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 尤 其 是 对 一 些 复 杂 和 大型 的 工 程 都 可 能 在 设 计 和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变 更 ; 树 立 正 确 的 合 同 变 更 理 念 , 有 利 于 推 进 合 同 的 顺 利 履 行 ,促 进 合 同 双 方的 良 好 合 作 ; 变 更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在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5.1款 中 已 有 约 定 , 各 行 业 可 在 专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其 具 体 实 物 内 容 , 但 不 能 取 消 第 15.1款 中 约 定 的 任 何 一 项内 容 。 只 有 监 理 人 才 有 权 发 出 变 更 , 承 包 人 无 权 自 行 变 更 , 但 监 理 人 发 出 重 大变 更 时 , 应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 发 生 变 更 事 项 应 及 时 做 好 同 期 记 录 , 并 及 时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5.3款 作 出 处 理 , 以 免 事 后 造 成 历 史 资 料 失 缺 而 引 成 争 议 。 ( 四 ) 根 据 我 国 目 前 的 合 同 管 理 状 况 , 编 制 本 合 同 支 付 条 款 时 , 考 虑 了尽 量 适 用 于 单 价 合 同 和 总 价 合 同 两 种 支 付 模 式 。 本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合 同 支 付 模 式 是 以 测 量 计 量 为 基 础 的 , 支 付 条 款 的 设定 包 含 了 单 价 合 同 的 测 量 计 量 支 付 与 总 价 合 同 的 按 形 象 进 度 支 付 。 但 本 合 同约 定 的 总 价 支 付 方 式 尚 缺 乏 较 严 密 的 方 法 和 具 体 的 操 作 内 容 , 为 此 建 议 当 前仅 在 规 模 较 小 、 工 期 较 短 的 总 价 合 同 中 使 用 。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涉 及 单 价 合 同 和 总 价 合 同 的 , 主 要 有 第 15.1款 “ 变 更 的范 围 和 内 容 ” 、 第 15.4款 “ 变 更 估 价 原 则 ” 、 第 16.1款 “ 物 价 波 动 引 起 的 价 格调 整 ” 、 第 17.1款 “ 计 量 ” 和 第 17.3款 “ 工 程 进 度 付 款 ” 。 招 标 人 在 编 制 招 标文 件 时 , 按 照 选 定 的 合 同 模 式 ,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补 充 约 定 其 具 体 支 付 方 式和 内 容 ; 按 形 象 进 度 分 解 支 付 的 方 法 , 尚 缺 乏 在 工 期 长 的 大 型 建 设 工 程 中 的 应 用经 验 , 需 要 在 今 后 的 合 同 实 践 中 予 以 完 善 ; 对 于 规 模 较 小 、 工 期 较 短 的 总 价 合 同 , 第 16.1款 约 定 的 价 格 调 整 , 发 包人 可 根 据 行 业 管 理 或 项 目 实 际 ,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不 调 整 或 仅 对 某 几 个指 标 进 行 调 整 。 第 17.1款 约 定 的 “ 计 量 ” , 同 时 包 括 了 单 价 子 目 计 量 和 总 价 子 目 计 量 的内 容 , 并 按 顺 序 编 排 项 号 。 根 据 选 定 的 合 同 形 式 , 分 别 适 用 第 17.1.4项 或 第17.1.5项 。 第 17.3款 约 定 的 进 度 付 款 , 同 时 包 括 了 按 计 量 周 期 付 款 , 或 按 形 象 进 度付 款 , 以 及 周 期 付 款 和 形 象 进 度 付 款 的 结 合 等 多 种 形 式 。 哪 些 工 作 内 容 采 用周 期 付 款 、 哪 些 工 作 内 容 采 用 形 象 进 度 付 款 , 由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或 支付 分 解 报 告 中 确 定 。 在 绝 大 多 数 建 设 工 程 中 ,均 采 用 按 月 进 度 进 行 计 量 付 款 . ( 五 ) 科 学 设 定 各 项 合 同 管 理 程 序 , 强 调 处 理 合 同 事 宜 的 及 时 性 。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设 定 了 工 程 进 度 控 制 、 质 量 检 查 和 验 收 , 合 同 变 更 、 计量 和 进 度 付 款 、 竣 工 验 收 、 竣 工 结 算 与 争 议 调 解 等 合 同 管 理 程 序 ; 以 上 工 作 程 序 的 设 定 , 强 调 了 处 理 合 同 事 宜 的 及 时 性 。 公 平 、 合 理 地 约定 合 同 双 方 各 自 的 工 作 时 限 , 保 证 双 方 都 能 高 效 地 完 成 合 同 管 理 程 序 中 规 定的 工 作 , 防 止 问 题 长 期 积 压 , 影 响 合 同 的 正 常 履 行 , 避 免 积 累 成 合 同 争 议 ; 在 本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使 用 说 明 中 , 根 据 上 述 合 同 管 理 程 序 的 工 作 内 容 ,编 列 了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覆 盖 前 检 查 、 工 程 进 度 控 制 、 合 同 变 更 、 暂 停 施 工 、 工程 进 度 付 款 及 修 正 、 竣 工 验 收 、 竣 工 结 算 、 最 终 结 清 、 争 议 调 解 等 工 作 程 序框 图 ( 见 附 件 ) , 供 合 同 双 方 和 监 理 人 参 考 使 用 。 ( 六 ) 合 同 双 方 应 齐 心 协 力 面 对 工 程 风 险 , 共 同 克 服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灾 害对 工 程 施 工 的 不 利 影 响 , 各 自 进 行 必 要 的 保 险 , 以 规 避 风 险 。 鉴 于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较 为 复 杂 、 合 同 履 行 周 期 较 长 等 特 点 , 合 同 双 方应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客 观 地 评 估 合 同 风 险 , 承 包 人 在 报 价 中 应 认 真 估 列 风 险 费 用 ,并 应 将 工 程 保 险 作 为 解 决 合 同 风 险 的 重 要 手 段 ; 保 险 的 目 的 是 把 合 同 双 方 的 风 险 降 低 到 最 低 限 度 , 本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0条 设 定 了 合 同 双 方 必 须 投 保 的 各 保 险 项 目 , 监 理 人 应 有 义 务 督 促 双 方 及 时 投保 ; 为 保 障 承 包 人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承 包 人 必 须 为 其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投 保 本 合同 条 款 所 列 的 各 项 人 员 险 种 , 并 进 入 报 价 。 不 可 抗 力 灾 害 属 于 非 合 同 双 方 责 任 不 到 位 引 起 的 意 外 风 险 , 但 作 为 本 合同 的 项 目 业 主 , 理 应 承 担 工 程 的 主 要 损 失 , 但 承 包 人 也 应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某 些财 产 损 失 , 以 及 其 合 同 中 的 部 分 利 润 损 失 。 ( 七 ) 本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建 议 建 立 由 独 立 第 三 方 承 担 的 合 同 争 议 评 审 机 制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4条 从 维 护 合 同 的 公 平 性 出 发 , 建 议 设 立 合 同 争 议 评 审机 制 , 其 目 的 是 通 过 独 立 第 三 方 的 公 正 评 审 和 调 解 , 促 进 合 同 双 方 在 本 合 同范 围 内 友 好 地 解 决 争 议 , 尽 量 避 免 将 合 同 争 议 进 入 司 法 程 序 ; 第 三 方 对 合 同 争 议 的 评 审 , 只 是 作 为 提 供 合 同 双 方 进 一 步 协 商 解 决 合 同争 议 的 参 考 依 据 。 其 中 任 何 一 方 不 接 受 , 争 议 评 审 意 见 将 不 具 有 合 同 约 束 力 。 一 般 情 况 下 , 合 同 双 方 聘 请 的 争 议 评 审 专 家 通 常 是 业 内 比 较 有 经 验 的 资深 专 家 , 在 不 受 合 同 任 一 方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提 出 的 评 审 意 见 往 往 是 具 有 一 定 的权 威 性 , 即 使 进 入 司 法 程 序 后 , 也 可 能 是 司 法 机 关 取 证 的 重 要 参 考 材 料 。 为此 , 独 立 第 三 方 的 争 议 评 审 机 制 可 以 促 进 合 同 双 方 进 一 步 和 解 , 减 少 和 避 免争 议 进 入 司 法 程 序 , 从 而 也 可 节 省 解 决 争 议 的 成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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