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金融监管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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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金融监管体系研究文章通过比拟中国和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后的监管模式、监管目标、监管方式和手段等方面,思考如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才更适应中国金融业开展,试图从中得到启发和获得有意义的借鉴。中国;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比拟在战后欧洲的金融开展中,德国堪称稳健开展的典范,而德国的金融监管更是独领风骚。2002年5月1日,德国把德意志联邦银行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监管组织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成立,标志着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变化。而在我国,随着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沿用了近50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和银行监管“大一统的管理模式正式结束,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体系已根本确立。因此,研究中德两国同在21世纪初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正确认识和比拟两国金融监管体系,将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开展和完善。一、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拟1.金融监管模式不同。世界范围内金融监管机构设立的类型主要是分立与整合两种类型,中国的“一行三会监管体系即中国人民银行PBC、中国银监会CBRC、中国证监会CSRC、中国保监会CIRC,表达了严格分立的监管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伴随着经济金融的开展逐步完善,最先人民银行从经营与监管合一转变到放弃经营功能,成为一个超脱的金融监管主体;而后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屡次进行了重大改革,终于形成目前的人民银行承当货币政策制定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这些机构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709家城市信用社、近34万家农村信用社、200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以及153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监管的分业监管格局。在德国,随着银行和金融效劳机构,银行和保险业务间的区别正逐渐消失,银行、金融效劳机构、保险公司一体化金融产品不断涌现,那些能够在市场上容易有效地扩大产品范围的银行、金融效劳业以及保险机构间就形成了跨行业联合集团。与此相适应,成立现代一体化监管结构也就成了必然。同时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结构考虑到了行业区别:为银行监管、保险监管和证券监管/资产管理成立了独立的组织部门。而那些跨行业任务那么由从传统监管功能别离出来的几个交叉业务部门执行。因此,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集银行监管BAKred、保险监管BAV、证券监管/资产管理BAWe为一体,代表了完全整合的监管模式。它整合先前的银行监管BAKred、保险监管BAV、证券监管BAWe的办公机构为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并且集监管银行业、金融效劳业、保险效劳业功能为一身。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一个联邦机构,由隶属联邦财政部的部长通过公共法掌管。具有法律特性。两个办公室分处波恩和法兰克福,大约有1000个雇员,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监管2700个银行,800个金融效劳机构和超过700个保险机构。新的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明显有利于监管局间的信息交换、有利于组织间的协同作用,有利于增强德国作为金融中心的地位、稳固了其在国际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2.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程度、方式不同。按照授权,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不在各州设立下属机构,各州银行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监管,就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全国9个地区设立的办事机构和这些办事机构下属的118家分行承当。不过,这些分支机构只是代为承当银行监管的日常事务,并负责将监管的情况向金融监管局报告,由其做出最终决定。同时,央行是全国惟一有权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这使得金融监管局无权单独向金融机构征集任何形式的统计信息,不过因行使监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从央行那儿获得。而央行对涉及金融机构资本金与流动性方面的信息所做的报告,也会向金融监管局提供。同时中央银行以三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对金融部门的审慎监管。一是中央银行通过监测金融机构的风险类别并对其进行审计;二是中央银行通过参加监管当局的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为改善监管发挥作用;比方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下设管理委员会,主要由内含联邦财政部、中央银行及其他监管部门的21名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由联邦财政部人员担任主席。管理委员会监管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管理层,决定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预算并建议如何完成专项监管任务;三是中央银行与监管当局共享信息、技术、工作人员和行政管理等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中央银行能够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参与金融监管。在中国,中央银行专司制定货币政策。其原先的银行监管职能交由一个独立的专门的监管部门银监会完成,对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也分由证监会、保监会管理。三者并列,处于同一层次。在金融监管信息的获得方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具有自己独立的分支机构从平级的银行、证券、保险业机构采集、汇总信息,并逐级上报最高机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具有向金融机构征集信息的权利。由于侧重点不同,央行获得监管信息和其他三个机构获得的监管信息很多时候并不对称。3.金融监管目标不同。虽然两者都把保证本国金融业稳定作为金融监管最高目标,但存在着监管目标具有统一性和分散性之分。一般而言,金融监管的目的有三个:维持金融平安稳定和良好的金融秩序;防止金融业的垄断以保持金融效率;保护投资者存款人的利益。监管是要兼顾平安、效率和存款人利益三工程标,并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对监管目标的侧重点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中国在这方面与德国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在德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首先是保证德国整个金融业的正常稳定运行,由此派生出保证金融资产平安和保护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而在中国,银行、保险、证券拥有比拟独特的金融活动,有各自的收益和风险特征,其监管目标存在差异,因此有不同的监管目标,不同于统一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具有统一、清晰的重点,比方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证券业监督管理的目标,就是促进证券市场标准健康稳定开展。要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为证券公司的开展、壮大积极创造条件。由此可见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具有统一性。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入、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充实监管力量,转变监管理念,切实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上来。必须从健全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改良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4.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不同。德国金融监管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依赖非政府力量来监管银行,而较少使用政府直接监管措施。在放松对金融业管制的同时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监管。德国金融监管当局放宽了对资金来源渠道、业务范围、经营地域、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管制措施,而同时从总体、宏观方面对金融业加强了监管。实现了从常规性监管到风险性监管的转变,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以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平安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目标。而我国金融监管的形式一般有三类,一是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它是中国目前使用最主要的监管形式。这种形式可以分为两种方法,即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稽核管理;二是中央银行或监管部门委托监管,可以委托银行进行内部的稽核监管,也可以是委托外部的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咨询评估机构;三是行业自律管理,建立银行业同业协会进行行业协调和监管。针对上述不同的监管形式,形成三种不同的监管手段,即法律或法规的监管手段、行政监管手段和自律监管手段。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制订了以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的银行法规,但是由于长期行政化管制形成的路径依赖,中国的银行监管手段依然主要是行政监管手段。这种行政监管手段,主要表达在银行市场准入限制、价格管制、分业监管等方面,其核心是行政审批制和行政管制。二、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1.应该实施混业监管还是分业监管要依据一国金融开展的实际水平来决定。目前我国已经参加WTO,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讲,应实行混业监管。但从中国金融业开展的状况来看,目前尚不具备混业监管的条件。银行、保险、证券拥有比拟独立的金融活动,有各自的收益和风险特征,监管目标上也各有差异,将不同的监管目标统一到一个监管机构内,使统一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可能没有像专业化的分立监管者那样有清晰的重点,可能会带来不同监管目标的冲突等难以处理的问题。另外,统一的监管机构规模庞大,内局部工不当,可能会滋生官僚主义等现象。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分业监管根本适合中国国情。但也不能无视目前分业监管体制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诸多缺陷,如缺乏有效金融监管的条件、多元化监管主体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与行业开展不匹配、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实务操作系统等;分设多个监管主体行政本钱大,而且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本钱也是很大的弊端。另外,德国的混业监管也是从分业监管经过较长的时期开展而来的。因此,应该实施混业监管还是分业监管要依据一国金融开展的实际水平来决定。2.中央银行即使不直接负责金融监管,也应该广泛参与金融监管过程,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一致性。中央银行专司制定货币政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行使对金融业三个领域的管理,这确实在客观上强化了金融监管,主观上防止了某种道德风险。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二者目标密不可分。中央银行同时承当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职能,拥有监管信息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优势,还有作为最后贷款人的风险处置优势等。另外中央银行与国际清算银行和巴塞尔委员会有着紧密的合作关系,这些对于及时交流执行金融监管国际准那么的新情况,对于金融业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也是大有裨益的。因此笔者认为中央银行即使不直接负责金融监管,也应该广泛参与金融监管过程。可以通过参加对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承当具体的监督任务;以及与监管机构共享资源参与金融监管过程。制定货币政策,真正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实现统一金融监管目标。3.放松对金融业管制的同时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要减少诸如银行市场准入限制、价格管制等金融行政监管的成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调整监管方式和程序,扩大间接监管制约功能,在放松对金融业管制的同时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一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审计监督作用,加强媒体监督,鼓励和利用媒体的曝光功能,进行监督和揭露违规违法及腐败行为,发挥投资人、债权人等市场参与者的监督约束作用;二是要在金融机构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划分内部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审批制度,建立独立的会计及核算体制,建立内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系统;三是要建立“阳光工程,提高信息披露、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四是要建立良好的金融自律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同业公约及规章,建立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披露制度及奖惩制度,处理好各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关系。4.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独立性,加大对违规机构及时发现、查处的力度;另一方面,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再一方面,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只有这样,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才能真正发挥良性作用,实现其体系构建的初衷。【1】唐双宁。银行风险分析与模型技术中国实践与开展.2004.【2】JohannesEngels.TheSupervisionofRuralCo-operativeBankinGermany.AssaysofMPCBI,2003,9。【4】洪艳蓉。银行监管的海外经验概述与借鉴.证券市场导报,2003,10:24-30.【4】巴曙松。中国分立的金融监管不能“各管一段.中新网。【5】王志军。欧盟金融监管的新开展.国际金融研究,2004,2: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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