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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强制法的人文思想及其现实意义论行政强制法的人文思想及其现实意义摘 要:“以人为本”的人文思想凸显在行政强制法中亦即新发布实施的行政强制法所体现出来的以民生建设为本保障民生权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应用到工商行政执法工作中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 人文思想 现实意义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律。今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提出了严格要求其包含的人文思想对工商部门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践行科学院发展观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人文思想的含义人文思想起源于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它提倡以人为中心发扬人的个性和自由是一种主张以人为本重视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关怀人的现实生活追求人的自由、平等和解放的思想行为。因此西方人文主义思想倾向于对人的关怀,即“政府的唯一宗旨是保护个人创造财富和享受幸福的自由” 1。这与与我国所倡导的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价值关心人的利益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基本一致。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法历时十二年的修订出台应用到实践之中从一定意义上而言也正是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人文思想的充分体现。 二、行政强制法“以人为本”的人文思想之体现(一)坚持以民生为本,保障民生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现行法律、法规通常的做法是,由实施强制的机关自行规定程序,不一致,不统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进行实质审查执行中随意性大,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为此,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将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本法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并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充分尊重人权尊重人生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十六条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针对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为防止权力滥用,本法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本法对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作出限制在执行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了社会冲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本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三、行政强制法人文思想对工商执法的现实意义(一)有利于促进法治工商建设。十七大报告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3。 当前法制工商建设是提高工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重要手段。截至目前我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律有104部行政法规201部部门规章120部4但仍缺少统一的行政强制上位法这些散见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强制规定难免存在疏漏、空白和相互矛盾之处。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没有行政强制统一立法的历史弥补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缺口对今后工商机关执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建设法治工商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 (二)有利于提升工商机关社会公信力。中央“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把提高政府公信力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落脚点。只有法律制度健全、执法程序明确行政管理工作才能减少随意性政府公信力才能提高。温家宝总理在去年8月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强调政府不仅要按照法定权限办事还要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程序内容的规定强化对执法行为的过程管理。这就要求工商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增强程序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这也是实现执法公平公正、转变社会管理方式、提升工商机关社会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三)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法中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没有规章的可以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作进一具体规定的内容了。可见我国对“权力不能自授”即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是执法机关主要任务是贯彻与落实法律法规不能给自己设定权力的观点基本达成统一共识5。从这三部法的立法精神及相关规定上看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权力的限制更产严格体现了依法行政首先要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防止滥用行政权产生不公的理念。 (四)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执法效能。充分认识在行政强制法规范下的新任务和新要求依法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认真贯彻落实“五个四”、“五个更加”要求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采取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行政强制权利;在明确程序意识的同时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提高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强制权利的能力做到执法中权责明确、行政规范使行政强制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和谐最大限度地履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 参考文献1葛剑雄.人文精神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M. 20_(1).225页 2欧仁山.论行政强制法(草案)的人文关怀及其完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J.人文社会科学版20_(7).117页. 3十七大政府工作报告(辅导读本)M. 人民出版社.20_(12).8页. 4刘健.浅析行政强制法对基层工商行政执法的影响.中国工商管理研究J. 20_(9).56 页 5马怀德.行政强制法条文释义及应用M.人民出版社20_(7).3-9页.1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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